1. 耕地保护制度有哪些法律规定
耕地保护制度有哪些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当前法律规定的耕地保护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该条第二款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
2. 国家关于耕地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是什么
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复垦规定》
《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 耕地保护基金的发放原则急需要啊
耕保基金就是耕地保护基金。
耕地保护是指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和措施,对耕地的数量和质量进行的保护。
建立耕地保护基金 力求耕地保护和农民增收“双赢”为广泛调动农民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增加农民收入,有序推进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
4. 耕地保护制度名词解释,请问怎么解啊
耕地保护是指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和措施,对耕地的数量和质量进行的保护。
目前耕地保护方面的制度主要有耕地占用补偿制度、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等。
5. 中央对耕地保护法怎么规定
《土地管理法》与《土地管理实施条例》中都有保护耕地的规定。
6. 耕地保护
(1)进一步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大力推进土地整治工作,促进耕地质量保护。2011年全国超过10000个土地整治项目通过验收,新增农用地近24万公顷,新增耕地23万多公顷,总投资超过220亿元。耕地占补平衡在内涵上要充分体现耕地数量与耕地粮食产出水平、经济效益的协调一致性,对建设占用的耕地不仅要“有补充”,新增的耕地更要“有人种、能产出、得收益”,确立“数量-质量-生态平衡”的新内涵。既要坚持把土地整治尤其是耕地整理作为实现耕地保护的重要途径,同时也要从提高产出总量的角度不断加大中低产田的改造力度,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和改造中低产田,确保耕地质量不降低。要注重采用经济手段,充分调动中央、地方、企业、农民等耕地保护主体的积极性,理顺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此外,还要通过建立多种激励机制,从政策上、资金上、指标上对耕地大省、粮食主产区、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等给予奖励与补助,探索建立耕地保护奖励基金,加大表彰和奖励力度,并引入社会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土地整治项目保修制度和项目施工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专栏4 各地积极探索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践
2011年2月,国土资源部会同八部门组织开展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清理检查。从2006年开始,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已经进行了6年,先后四次共下达增减挂钩周转指标73.9万亩,试点涉及省份共27个。从清理检查情况看,大多数试点地方注重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权益,绝大多数地方严格按项目区进行规范管理,并做到建新拆旧控制在县域范围内,基本上做到了“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到期归还”。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具有积极意义。一是促进了土地复垦整理,加强了耕地保护,项目区实现了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质量不降低的目标;二是优化用地结构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我国农村建设用地比较粗放,通过增减挂钩,可有力促进闲置、低效农村建设用地的整理,切实提高土地利用率;三是增减挂钩提供的建设用地,弥补了农用地转用指标的不足,拓展了新的发展空间,有力地促进了县域经济发展,推动了农村城镇化进程,加大了城乡统筹的力度。
各地积极探索如何实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在实践过程中形成了重庆“地票交易”、天津“宅基地换房”以及江苏“万顷良田建设工程”等各具特色的发展模式。
重庆“地票交易”模式。重庆2008年依托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利用级差地租原理,把闲置、废弃或节约的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形成权利凭证后,在农村土地交易所公开交易,从而转化为可在全市规划建设范围内使用的建设用地指标,即地票。“地票”作为一种新事物,使固化、不可转移的土地资源实物化,以票据形式转化为可流动的资产进行交易,是中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制度改革、构建城乡一体化建设用地市场的一项重要探索;“地票”价格统一;操作超越了传统的“挂钩”试验的行政区界限;先复垦还耕,验收合格后增加的耕地指标再上市拍卖,降低耕地复垦风险。
天津“宅基地换房”模式。“以宅基地换房”指在国家政策框架内,坚持承包责任制不变、可耕地面积总量不减少,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高水平规划设计和建设一批有特色、利于产业聚集和生态宜居的新型小城镇。农民用自己的宅基地,按照规定的置换标准无偿换取小城中的一套住宅,迁入小城镇居住,同时由村、镇政府组织对农民原有的宅基地统一组织整理复垦,实现耕地占补平衡。规划建设的新型小城镇,除了规划农民住宅小区外,还要规划出一块可供市场开发出让的土地,并以土地出让获得的收入平衡小城镇建设资金。具体来讲,就是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用村民现有宅基地统一置换小城镇的楼房,实现农民向城镇集中、工业向小区集中、耕地向大户集中,农民由第一产业向第二、三产业转移。2006年天津作为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第一批试点。
江苏“万顷良田建设工程”。江苏省以“有效集聚潜在资源,有序统筹城乡发展”为主题,将农村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与增减挂钩政策相结合,于2009年启动“万顷良田建设工程”,具体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按照城乡统筹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为载体,以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为抓手,通过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将农村居民迁移到城镇,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建成大面积、连片的高标准农田,优化区域土地利用布局,实现以农地集中、居住集聚、用地集约、效益集显为目标的一项系统工程。
(2)西部地区违法用地相对突出
全国共发现土地违法行为7万余件,涉及土地面积5万多公顷,同比分别增长5.8%和11%(图13);从区域分布看,西部地区违法用地相对突出,违法用地面积占全国的45.6%,同比增长75.2%;从违法用途看,交通基础设施等重点工程项目较为突出;从违法主体和违法性质看,企事业单位“以租代征”违法用地进行非农建设问题较为突出。
图13 土地违法案件本年立案和涉及土地面积情况
7. 简述我国对耕地的保护制度
耕地保护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该条第二款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的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立以基本农田保护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为主要内容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每年进行考核。
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包括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区用途管制制度、占用基本农田严格审批与占补平衡制度、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制度、基本农田环境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等。 ? ? 农用地转用审批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山、水、田、林、路、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第四十二条规定:“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土地,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土地税费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占用耕地,如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应缴纳耕地开垦费,用于开垦新耕地;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闲置、荒芜耕地要缴纳闲置费;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城市郊区菜地,要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要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要缴纳耕地占用税。法律规定的税费制度,是以经济手段保护耕地的重要措施。
耕地保护法律责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法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耕地保护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8. 建国以来有关耕地保护的法律条文.政策性文件
http://www.cqagri.gov.cn/detail.asp?pubID=11588
我国耕地保护制度有哪些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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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cqagri.gov.cn [2004-06-28] ·来源:新华社
据新华社信息北京6月28日电(记者谢登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当前法律规定的耕地保护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 ?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该条第二款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 ?
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的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立以基本农田保护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为主要内容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每年进行考核。
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包括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区用途管制制度、占用基本农田严格审批与占补平衡制度、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制度、基本农田环境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等。 ? ? 农用地转用审批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 ?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山、水、田、林、路、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第四十二条规定:“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土地,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土地税费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占用耕地,如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应缴纳耕地开垦费,用于开垦新耕地;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闲置、荒芜耕地要缴纳闲置费;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城市郊区菜地,要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要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要缴纳耕地占用税。法律规定的税费制度,是以经济手段保护耕地的重要措施。
耕地保护法律责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法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耕地保护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