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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原始出资人的权利

发布时间:2021-11-29 17:29:36

1. 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贵司的利润分配,决策,清算时剩余财产的分配,如果股东之间以及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则以实缴的出资额所占比例进行分配。
股东的权利就是资产收益、重大决策等股东权利,义务就是缴纳认缴的出资额,不得撤资等。
有关股东权益、表决权的行使、分红权等行使等,可根据公司治理结构、股东构成等在公司章程中具体规定。

2. 先期出资人对公司有哪些权利

出资人作为股东,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本条也从出资人的角度作了同样的规定。

(一)享有资产收益,就是指出资人有权通过企业盈余分配从中获得红利。获得红利是出资人投资的主要目的,只要出资人按照章程或者其他约定,如期、足额地履行了出资义务,就有权向企业请求分配红利。一般而言,出资人应当按照其实缴出资比例或者股东协议、章程等约定分取红利。

(二)参与重大决策。出资人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等作出决议的方式决定企业的重大行为。企业的重大行为包括:企业资本的变化,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公司的预算和决算事项;企业的融资行为,如发行公司债券;企业的对外投资,向他人提供担保、购置或者转让主要资产,变更主要业务等;企业的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解散、清算等;修改企业章程等。上述权利,由出资人按照章程或者法律规定的方式行使。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企业经营管理者必须尊重和保证出资人决定重大决策的权利,如在国家出资的企业里,国家作为出资人的,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企业经营管理者无权决定依照有关法律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应当由国家作为出资人决定的事项,不得擅自处分企业财产。

(三)选择经营管理者。出资人有权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选举或者更换公司的董事或者监事,决定董事或者监事的薪酬,通过董事会来聘任或者解聘经理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当然以上只是出资人享有的主要权利,除此之外,出资人还享有其他权利,如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本公司的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作为出资人,不但享有上述权利,还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按照约定或者章程的规定,按期、足额地缴纳出资;不得滥用出资人的权利干涉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等。

3. 原始股有哪些权利

原始股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普通股,一种是优先股。而一般企业为了鼓励员工,给员工的股权大多属于优先股。优先股并没有投票权,只享受分红。
我国最新《法》对有限责任股东规定了新股认购优先权制度,第34条规定“(有限责任)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但是,《法》对股份的股东优先认购权规定却比较模糊,只在第133条规定,(股份)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对“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等事项作出决议。不同人对该条有不同理解。有学者由此推断《法》肯定了股份股东具有新股认购优先权,不过,该条文只要求股东大会在发行新股时考虑“向原有股东发行”,并没有直接强制规定股东大会必须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因此,股份股东的新股优先认购权在法律上还不是很明确。

原始股东除了具有相应的权利外,也有一定的义务,建议在当股东的时候可以先去了解清楚,避免给自己带来相应的麻烦。

4. 出资人有什么权利

《物权法》第67条规定: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
一般由章程具体约定。

5. 请问什么是出资人,其概念、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出资人协议(范本)
[ 2006-12-6 16:50:00 | By: 陈殿斌 ]

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殿斌

出资人协议书

立协议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经各立协议人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自愿出资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于 年 月 日特在 (地点)签订本协议如下:

第一条 拟成立有限公司名称及住所

1.1申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为: 有限责任公司(暂定名,以公司登记机关最后核准名称为准)。

1.2有限公司住所地:

第二条 经营范围

2.1 。(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条 组织形式

3.1组织形式系有限责任公司,立协议各方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公司承担责任,有限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 管理形式

4.1立协议各方作为出资者按投入有限公司的出资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权利;

4.2立协议各方依据公司章程对公司行使经营决策权,不得非法干涉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4.3公司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4.4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科学管理,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

第五条 注册资本及出资

5.1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由立协议各方以 (现金/实物/专利/土地使用权)形式出资构成。

5.2公司各股东均出资比例以及出资形式如下:

张XX,男,19XX年X 月X 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130XXXXXXXXXX,以现金出资XX万元,占注册资本的XX%;

赵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130XXXXXXXXXX,以房屋折价出资XX万元,占注册资本的XX%;

XX公司,注册资本XX万元,法定代表人XXX,以现金出资XX万元,占注册资本的XX%;

第六条 缴付出资

6.1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到银行开设公司临时帐户。各立协议人应当在公司临时帐户开设后5日内,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临时帐户。

6.2以实物、土地使用权或者专利技术出资的,由立协议各方聘请共同认可的评估机构作价评估,评估费用(由该出资方承担/列入公司成立费用)。

作价评估工作应在 年 月 日之前完成,并提供评估结果。

6.3立协议各方全部缴纳对公司的出资后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6.4立协议各方同意,全部出资在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前,任何一方不得动用或抽回;在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上述出资之使用需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同意,方可用于与公司有关的用途。

6.5在本协议生效后至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期间内,如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致使本协议的目的不能实现或者履行本协议已成为不可能时,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收回其出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第七条 筹委会

7.1立协议各方同意成立筹委会,负责公司筹建工作。筹委会由 名人员组成,由 负责。筹委会的职权如下:

(1)起草和报送筹建公司所需各种申请报告和文件资料;

(2)负责公司筹建期间的财务管理;

(3)催缴出资款;

(3)筹备、召开公司成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会并就公司组建情况向大会报告;

(4)遇有重大问题建议立协议各方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5)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协助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评估、验资、法律文件草拟等工作;

7.2筹委会对公司筹建工作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筹委会为筹建公司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立协议各方按出资比例分担。

7.3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筹委会工作即自行终止。

第八条 责任承担

8.1公司不能设立时,立协议各方对公司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8.2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任何一方的过错,致使公司或其他立协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3如立协议人不按协议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立协议人承担违约责任。 。

第九条 其他约定

9.1因各种原因导致申请设立公司已不能体现立协议人原本意愿时,经全体立协议人一致同意,可停止申请设立公司,所耗费用由各立协议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9.2凡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一切争议,协议各方应首先本着友好互利的原则进行协商解决,如在协商开始后30天内不能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有权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9.3如本协议约定内容与公司生效的章程规定不符,以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第十条 附则

10.1本协议中未尽事宜或出现与本协议相关的其他事宜时,由各方协商解决并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0.2本协议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10.3本协议一式 份,每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立协议人:

6. 如何成立基金会

一、建立一家基金会需要遵循以下流程

1、 决定基金会的宗旨。每个基金会应该有一个表述存在原因的落在纸面的宗旨。

2、 组建理事会。初始的理事会将通过规划和筹资帮助工作团队把基金会背后的想法变成现实。随着基金会的发展成熟,理事会的性质和组成人员也会改变。

3、 起草章程。章程是理事会的运营规则,应该在基金会的早期发展过程中由理事会通过。

4、 准备注册需要的原始基金,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5、 选择一个业务主管部门,获得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根据最新的政策,一些地区不需要再找业务主管单位。

6、 寻找办公场所,招募合适的工作人员。

7、 填写法人登记申请书,确定在哪个民政部门登记,向民政部门提交法人登记申请书。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8、 进行战略规划。战略规划表述了基金会潜力的愿景。战略规划应该描述出实现这个潜力所必需经过的步骤,决定要实现这个机会需要什么样的工作团队,确定至少一年内的项目和运作优先事项。

9、 制定预算计划和资源开发计划。财务监管和资源开发(如筹资、获得收入、吸收会员会费)是理事会的最重要职责。实现战略规划需要的资源必须在预算和财务计划中描述清楚。

10、 建立基金会正式文件的存档体系。登记文件、理事会会议记录、财务报告和其他正式文件都应该妥善存档。

11、 建立会计体系。基金会财务的尽职管理需要一套已经确立的可以满足现状和未来需求的会计体系。

12、 提交税收减免资格申请。

二、个人募资行为是可以成立基金会的

1、根据募集方式的不同,可以将基金分为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公募基金是指可以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售的一类基金;私募基金则是只能采取非公开方式,面向特定投资者募集发售的基金。

公募基金主要具有如下特征:可以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和宣传推广,基金募集对象不固定;投资金额要求低,适宜中小投资者参与;必须遵守基金法律和法规约束,并接受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管。

2、与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不能进行公开的发售和宣传推广,投资资金额要求高,投资者的资格和人数常常受到严格的限制。与公募基金必须遵守严格的基金法律和法规的约束并要求接受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管相比,私募基金在运作上具有较大的灵活性,所受到的限制和约束也较少。

3、它既可以投资于衍生金融产品,进行买空卖空交易,也可以进行汇率、商品期货投机交易等。私募基金的投资风险较高,主要以具有较强分析承受能力的富裕阶层为目标客户。

(6)基金会原始出资人的权利扩展阅读:

1、公募基金会,是指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按照2004年2月4日国务院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总则第三条定义,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公募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非公募基金会。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

2、2004年,中国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中第三条对公募的定义,即面向公众募捐。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对于公募性组织而言,资源获得来自于公众的志愿性捐赠,不具有财政机制的强制性和市场机制的交易性,而是公众的捐赠意愿来决定。

3、公募基金会的公信力,概括而言,就是公募基金会公开说明组织所获各种资源的流向,以及说明各种运作是否有成效、是否符合组织宗旨及其社会承诺,用来证明其为可靠组织。

7. 出资人与实际出资人主要有哪些法律责任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中合同无效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个问题比较复杂,我给你一个链接,你仔细看看吧http://www.66law.cn/laws/82398.aspx

8. 您好 请问非盈利民间组织的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一定是限定性的么

非盈利民间组织的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一定是限定性的么?
不一定,大部分是非限定性的,如投资、赞助等,只有特别规定的项目,一般是投资人指定的,如学校校舍改造,才需要计入限定性。

没有指明用途或者时间是不是就是非限定性的?
是的。

9. 国有资产能用作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投资吗

基金会和基金是两个概念,在我国,基金会是慈善组织,简单说,就是你有钱了,为了有效做公益事业,出一笔钱建立一个基金会,基金会是花钱为目的的。基金的成立条件我不清楚,据了解,基金是投资的工具,是为了赚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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