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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受托管理人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21-11-29 07:42:17

A.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履行什么职责

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持续关注发行人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出现可能影响私募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时,召集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 (二)发行人为私募债券设定抵押或质押担保的,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在私募债券发行前取得担保的权利证明或其他有关文件,并在担保期间妥善保管; (三)在私募债券存续期内勤勉处理私募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之间的谈判或者诉讼事务; (四)监督发行人对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应履行义务(包括募集资金用途、提取偿债保障金)的执行情况,并出具受托管理人事务报告; (五)预计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要求发行人追加担保,或者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六)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受托参与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 (七)私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其他重要义务。

B. 债券受托管理人请教

1、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受托管理人受否可以为券商和银行以外的其他机构?应该是商业银行吧

C. 投资者如何通过受托管理人行使债权人权利

基于受托管理人制度,投资者可以及时通过受托管理人信息披露、召集的债券持人会议等途径获悉发行人及债券相关要素在存续期内的变化情况,理性分析投资风险。同时,为提高集体行使权利的效率,投资者宜积极支持受托管理人履职,为其组织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与发行人谈判协商、采取诉讼手段等给予支持和合理授权。

D. 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职责有哪些

一般来说,出现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时,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保管有关担保的权利证明和相关文件;发行人未能按期兑付债券本息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可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公司追加担保,或者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者参与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发现存在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损害的情形及时公告。as

E. 新证券法宣传系列之十八:债券投资者保护机制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增长,债券市场也取得了迅速发展,对债券投资者的保护也显得愈发重要。在此背景下,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第92条建立了债券持有人会议和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形成了关于债券投资者保护的核心制度规范。结合新《证券法》等相关规定,一起来了解一下债券投资者保护机制的相关内容。

债券持有人会议与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内涵

债券种类繁多,不过《证券法》调整和规制的主要是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交易。公司债券一般是指公司为了筹集资金而发行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是一种社会化的集资手段,也是一种直接融资方式。其中发行债券的公司是债券发行人,也是债务人;购买债券的投资者是债券持有人,也是债权人。而债券持有人会议,顾名思义,是债券持有人为了全体债券持有人利益,即时召集来集体行使权利的决议机构,也是形成全体债券持有人合意的意思表示机构。

债券受托管理人一般是指由公司债券发行人聘请的,根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而设立的维护债券持有人利益的机构。一般而言,债券持有人与债券受托管理人为委托关系。新《证券法》明确要求“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公正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不得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债券持有人会议与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职能

“债券持有人会议是强化债券持有人权利主体地位、统一债券持有人立场的债券市场基础性制度,也是债券持有人指挥和监督受托管理人勤勉履职的专门制度安排。”新《证券法》第15条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这赋予了债券持有人会议改变债券募集资金用途的权限。此外,新《证券法》第92条第二款赋予“债券持有人会议可以决议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的权限。债券持有人会议主要通过其作出的决议来产生效力,并且其在保护债券持有人上发挥着重要的议事平台作用。

债券受托管理人在债券投资者保护机制中承担着事中管理与事后救济等职能。在事中管理职能上,具体体现在债券受托管理人要履行“持续关注发行人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担保物状况、增信措施及偿债保障措施的实施情况,在债券存续期内监督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对发行人的偿债能力和增信措施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调查和持续关注,在债券存续期内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职责。在事后救济职能上,新《证券法》第92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债券发行人未能按期兑付债券本息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可以接受全部或者部分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参加民事诉讼或者清算程序。”我国债券投资者保护的制度规范体系

首先,新《证券法》建立的债券持有人会议与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在法律层面为保护债券投资者合法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自新《证券法》实行之日起,公司债券发行也迈入了注册发行的新阶段,保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性也越来越凸显。债券持有人会议和债券受托管理人作为债券投资者保护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新《证券法》在法律层面对此予以明确,对于保护债券投资者合法权益无疑是重大利好。

其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作为部门规章,为规范公司债券的发行、交易或转让行为,保护债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具体细致的规定。现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由证监会于2015年发布实施,共计73条。其对公司债券发行和交易转让、信息披露、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等内容进行了集中规定,对债券持有人会议及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职责进行了明确,是保护债券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

再次,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发布的《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也是保护债券投资者的重要制度规范之一。《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是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债券纠纷案件的特点,为保护债券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而发布的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其对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债券纠纷案件的受理、管辖与诉讼方式、债券持有人权利的特别保护及债券发行人的民事责任等内容都有集中明确的规定,为债券纠纷案件统一法律适用提供了重要依据。

综上可以看出,以新《证券法》为基础的我国债券投资者保护的制度规范体系为保护债券投资者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规则依据,也为保护债券投资者合法权益提供了更为完善的司法救济途径,有利于增强债券投资者的信心并促进我国债券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

F. 什么是债券受托管理人

债券受托管理人是根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而设立的维护债券持有人利益的机构。在债券存续期限内,由债券受托管理人依照规则规定和协议约定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公司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投资者认购本期债券视作同意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G. 新《证券法》是如何对债券投资者、债券持有人进行保护的

首先,新《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设立债券持有人会议。其次,明确了公开发行债券的发行人应当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并且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履职应当勤勉尽责,公正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不得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最后,为有效应对债券发行人的违约,债券受托管理人可以接受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参加民事诉讼或者清算程序。

H. 债券受托管理人变更对股价有什么影响

债券持有人对债券发行人行使法定权力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进行:一是由债券持有人个人或集体行使;二是通过债券受托人行使,由债券受托人代表全体债券持有人采取行动。倘若债券发行使用信托契约,债券持有人对发行人的法定权力就转让给了受托人,由受托人处理发行人与持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虽然对受托人的选择通常是由债券发行人或发行管理人作出的,但指定受托人是为了让其代表债券持有人并保护债券持有人利益的。由于债券受托人是债券持有人的代表,受托人在代表债券持有人方面具有以下权力:[1]
(1)当债券发行人拖欠偿还债券时,只有受托人被授权向发行人提出加速偿还债券的要求,而个别债券持有人不允许对发行人的拖欠提出付款要求或要求加速偿还,除非在有相当比例的债券持有人要求受托人向发行人提出要求时,债券持有人也有权在发行人违约拖欠时要求加速偿还。
(2)受托人对要求加速偿还与否有广泛的选择权,有时甚至关于是否有拖欠偿还债券事实的认定也要取决于受托人的选择权,即取决于受托人是否认为有损予全体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只有当受托人认为违约拖欠已成事实并有损于债券持有人利益时,债券持有人才可以要求受托人对加速偿还债券提出要求。
(3)当发生违约拖欠时,受托人有权要求所有的支付代理人(如财务代理人)向受托人支付有关债券的全部款项,并要求它们代表受托人持有所有的资金、债券和息票。
(4)受托人单独有权对发行人实施强制执行程序,而个别债券持有人则没有此项权力。
(5)受托人有权放弃对发行人违约拖欠的法律追究,如果受托人认为发行人的违约拖欠不会损害债券持有人的利益。这样一项弃权被认为是受托人独有的,并且对债券持有人是有约束力的。而债券持有人也有权以在债券持有人大会上通过一项非常决议的方式,要求受托人不放弃对发行人的法律追究。然而,这项权力仅仅是理论上的假设,因为召集持有人大会的时间是非常紧迫的。
(6)受托人还被授权作为替代债务人代替发行人承担偿还义务。这项权力的行使无需债券持有人的同意,也不受债券持有人大会非常决议的限制。这是一项更新债务人义务的权力。
(7)受托人还被授权修改信托契约条款,可以不征求债券持有人的同意,但必须与发行人有协议。
(8)受托人还在解释信托契约方面享有独占的确定任何问题的权利,但是要受到法院司法管辖权的制约,即在任何情况下,法院都可以要求受托人对信托契约条款作出合理的解释。

I. 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怎么解读是利好还是利空

私募债受托管理人出具的《受托管理人事务报告》分为年度和临时两种
报告,前者是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在每年6月30日前,根据对发行人的 持续跟踪情况向私募债券持有人出具的年度报告;后者是在私募债券存续期 内,如出现对私募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受托管理人应当自
其知悉该等情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私募债券持有人出具临时报告。

《受托管理人事务报告》应当及时通过交易所网站专区、受托管理人或发
行人网站、邮寄或者电子邮寄等方式向私募债券持有人披露,并通过“固定 收益品种业务专区一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业务一信息披露材料提交”等栏目 向交易所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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