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建立地质勘查基金
2006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颁布,国家建立了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基金出资查明的矿产资源,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律采用市场方式出让矿业权,所得收入(扣除留给地勘单位一定比例的收益后)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2:8)分成,主要用于补充地质勘查基金,实现基金的滚动发展。取之于矿,用之于矿。
B. 什么是地质勘查基金
是指中央财政在一般预算内安排的着重用于国家确定的重点矿种和重点成矿区带前期勘查的财政预算基金以及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折股形式上缴所形成的股权收益。
C. 地质勘查资质登记情况
一、地质勘查资质单位构成
截至2007年底,全国注册登记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共计1961个。其中:取得1项以上甲级资质的单位有853个,占43.50%;取得1项以上乙级资质的单位有382个,占19.48%;取得1项以上丙级资质的单位有726个,占37.02%(图4)。
图4 全国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级别构成
在1961个地质勘查资质单位中,属地化管理的地勘单位876个,占44.67%;中央管理的地勘单位有221个,占11.27%;科研院所有36个,占1.84%;其他地勘单位有828个,占42.22%(图5)。
图5 全国地质勘查资质单位构成(按单位性质)
在属地化管理的地勘单位中,甲级资质606个、乙级资质164个、丙级资质106个;在中央管理的地勘单位中,甲级资质147个、乙级资质40个、丙级资质34个;在科研院所中,甲级资质24个、乙级资质9个、丙级资质3个;在其他地勘单位中,甲级资质76个、乙级资质169个、丙级资质583个(图6)。
图6 各级地质勘查资质单位构成(按资质级别和单位性质)
各省、区、市地质勘查资质单位分布情况(图7)。
一、各类各级地质勘查资质构成
在1961个资质证书中,共核定13个勘查专业资质类别的甲、乙、丙级资质5758个。其中:甲级资质有1646个,占28.59%;乙级资质有1788个,占31.05%;丙级资质有2324个,占40.36%(图8)。
在5758个各类各级资质中,13 个地质勘查专业类别的构成情况为:区域地质调查291个,占5.05%;海洋地质调查8个,占0.14%;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902个,占15.67%;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4 个,占0.07%;固体矿产勘查1461个,占25.37%;液体矿产勘查487个,占8.46%;气体矿产勘查 87 个,占 1.51%;地球物理勘查 586 个,占10.18%;地球化学勘查 305 个,占 5.30%;遥感地质勘查 97 个,占1.68%;勘查工程施工964个,占16.74%;岩矿鉴定与岩矿测试501 个,占8.70%;选冶加工试验65个,占1.13%(图9)。
图7 地质勘查资质单位分布情况(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列)
图8 全国地质勘查13个资质类别的级别构成
图9 全国各专业类别地质勘查资质的级别构成
D.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
1.地质勘查资质概况
截止2012年底,全国2404个单位共持有各类各级地质勘查资质6564个。其中,甲级资质单位1024个,乙级资质单位616个,丙级资质单位764个;有甲级资质的国有地勘单位858个。
按单位经济类型划分:国有1254个,有限责任988个,集体24个,股份合作15个,私营40个,股份有限59个,联营1个,合资经营(港澳或台资)3个,涉外7个,其它13个(图6-1)。
图6—2 全国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类别构成
全国地质勘查资质按照等级划分:甲级资质2128个,乙级资质2378个,丙级资质2058个。
2.地质勘查资质审批
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严格地质勘查资质审批,组织完成2012年勘查资质新设、延续申请集中受理审查、报批及公告,勘查资质变更、补证、注销申请日常受理审批及公告,共颁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1047个(其中:新设652个、延续1个、变更390个、补证4个)、注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52个。
E. 对完善中央地质勘查基金运行机制的一点建议
自中央地勘基金启动运行以来,社会各界特别是地勘行业十分关注,对《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有不同认识和看法,在基金运行过程中遇到一些障碍和困难,需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中央地质勘查基金运行机制。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的设立是一项新生事物,其管理和运行机制没有现成的经验可循,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前提是必须准确把握设立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的定位和目标。《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中明确“建立矿产资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环机制”,“加大财政对矿产资源勘查的资金投入力度,注重发挥对社会资金的引导作用。国家建立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目的在于,一方面是在地质勘查投入总体不足的情况下,以基金形式加大投入;另一方面是通过基金加强重要矿产的前期勘查,适当提高工作程度,降低勘查风险,引导和拉动社会资金投资商业性矿产勘查,逐步形成多元的、良性循环的勘查投入机制,促进找矿突破,实施矿产资源(矿产地)战略储备。
在改革过渡时期设立中央地质勘查基金,既要坚持改革方向,又须面对社会现实。中央地质勘查基金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通过财政手段促进矿产勘查的一项政策措施,基金运作要实现国家目标,其运作方式要符合市场机制要求,其运行机制的建立要遵循以下原则:充分体现国家的意志;遵循地质找矿周期长、风险大的规律;按市场机制运作;基金保值增值,滚动发展;利益分配合理,有利于调动各方积极性;方便灵活,便于操作。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总体上是按照财政专项管理引入市场机制的思路设计的。实行收支两条线,项目立项、预算、资金管理完全按财政专项管理,项目组织实施引入市场机制,实行招投标、合同制以及项目监理等市场手段管理。运行一年多来,做了大量基础性工作,做了有益的探索和完善,建立了一套项目立项和组织实施的办法。
从一年多来的试点情况看,这一模式的运行管理存在难以克服的障碍和困难。一是基金项目立项按照财政专项管理与项目组织实施的市场运作方式之间存在机制上的矛盾,基金管理机构同时承担了预算项目申请人和项目合同管理一方当事人的双重身份,运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各种阻滞和摩擦。二是现行的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与国家有关矿产勘查开发管理的法规政策之间存在的不相协调和冲突的问题,形成基金运行的障碍。以基金项目收益分配为例,按照现行矿业权出让收入缴库程序和分成管理的规定,矿业权出让必须就地全额缴入国库并按照规定的分成比例自动分库,致使《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地勘基金项目矿业权出让收入预先扣除成本和项目勘查单位的收益后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分成的做法难以操作。基金项目权益管理办法也就难以出台。据了解,由于处在基金运行关键环节的权益管理办法迟迟不能出台,直接导致了首批试点项目合作探矿权评估作价、合同签订、项目续做等一些列工作无法开展,2008年项目立项工作也因此无法进行,对基金项目组织实施工作产生不良影响。三是目前的基金运行管理(财政专项预算管理)与国家其他地勘专项运行管理没有本质上的区别,淡化了基金保值增值滚动发展的目标,有可能造成新的地质工作的重复,影响地勘基金的长远发展和调控作用的发挥,进而失去了建立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的机制意义。
因此,建议完善中央地质勘查基金运行机制,改专项预算管理模式为基金管理运行模式。
建议中央财政向基金管理机构注入一定额度的资本金(一次性注入,或大体按1~2个找矿周期分年度注入),由资金管理机构通过组织实施地质勘查工作负责保值增值,滚动发展。在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基金管理机构按国家规定的投资方向和市场机制进行投资运作,组织实施勘查项目。按照这个运行模式,制定勘查工作技术方面、财务方面配套管理办法,使资源、资产、资本管理三位一体,有机结合,形成矿产资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环机制,促进地质找矿突破,实施矿产资源(矿产地)战略储备。
(原载《国土资源部咨询研究中心专家建议》2008年6月14日)
F. 地质勘查工作
一、地质勘查队伍规模及资质
(一)地质勘查队伍概况
截至2005 年底,自治区境内从事地质勘查工作的人数约2.6万人,主要分属于石油系统、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有色地质勘查局、煤田地质局、建材总队、核工业二一六大队、武警黄金八支队等部门,共70个地勘单位。其中,从事石油地质勘查工作的单位6个,从事非油气矿产地质勘查工作的单位64个(附表12)。“十五”末非油气矿产地质勘查队伍构成见附表13及图4-1。
图4-1“十五”末非油气地质勘查队伍构成
截至2005年底,有区外18个省(区、市)的37个地勘单位、约750余人在自治区从事地质勘查工作。自2001 年以来区外省(区、市)地勘单位在自治区区从事地质勘查工作的队伍规模呈逐年扩大的趋势(2001年21 个地勘单位约370 人,2002 年22 个地勘单位约480人,2003 年22 个地勘单位约500 人,2004 年25 个地勘单位约600人)。
(二)地质勘查资质管理
根据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办法》(国土资发〔2003〕 218 号)和《地质勘查资质专业分类和注册登记条件》(国土资厅发 〔2005〕 41 号)的规定,截至2005 年底,全区批准非油气矿产地质勘查资质单位64 家。其中,甲级资质单位27 家,乙级资质单位11家,丙级资质单位26家。
按经济类型划分,有国有地勘单位43 家,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13家,中外合资及外商独资矿产勘查企业8 家。按资质专业类别划分,有区域地质调查12 个,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12个,固体矿产勘查54个,液体矿产勘查5 个,气体矿产勘查2个,地球物理勘查12个,地球化学勘查7个,遥感地质勘查2个,勘查工程施工18 个,岩矿鉴定与岩矿测试14 个,选冶加工试验3个。
二、国土资源调查经费和地质勘查资金投入
“十五”期间,全区投入国土资源调查和地质勘查的资金达355.62亿元,从2001年42.94亿元,增加到2005年106.68亿元,增长了148.4%,年均增长20%。其中,石油天然气地质勘查资金340.76亿元,从2001 年41.5 亿元,增加到2005 年102.39 亿元,增长了 146.7%,年均增长 19.8%;非油气矿产地质勘查资金14.86亿元,从2001年的1.44亿元,增长到2005年的4.29亿元,增长了197.7%,年均增长24.4%。见表4-1。
国土资源调查和非油气矿产地质勘查的投资中,中央财政拨款6.33亿元(含经财政部批准的自治区地质勘查中央专项资金2 亿元,国土资源调查费用1.91 亿元),自治区财政拨款3.13 亿元(含自治区1∶5 万区域矿产地质调查专项资金1.5 亿元);社会资金投入4.38亿元;其他资金1.03亿元。各类资金构成见图4-2。
表4-1“十五”期间国土资源调查经费和地质勘查资金投入一览表 单位:万元
(一)国土资源调查经费
“十五”期间,国家共计向新疆投入国土资源调查经费3.61亿元(含区外省区地质勘查单位承担在新疆开展工作的费用),其中自治区境内地质勘查单位承担国土资源调查项目的费用1.91 亿元。“十五”期间,国家投入新疆的国土资源调查费用呈逐年减少的态势。见表4-2。
图4-2“十五”期间国土资源调查和非油气地质勘查投入资金构成图
表4-2“十五”期间国家投入自治区的国土资源调查经费表 单位:万元
自治区境内地质勘查单位承担国土资源调查项目经费按专业分,见表4-3。
(二)非油气矿产地质勘查资金投入
“十五”期间,非油气矿产地质勘查投入12.96亿元。其中,固体矿产勘查投入9.07亿元,占勘查总投入的70%;水气矿产勘查4416万元,占勘查总投入的3.4%;基础地质工作2.11亿元,占勘查总投入的16.3%;地质科学研究5867万元,占勘查总投入的4.5%;其他投入7467万元,占勘查总投入的5.8%(见表4-4)。2005年与2001年非油气矿产地质勘查资金投入对比见图4-3。
“十五”期间,自治区非油气矿产地质勘查项目的部署,以天山和阿尔泰重要成矿区带为重点,投入勘查的矿产有30 多种,以金属矿产为主。主要有煤、铀、铁、铜、镍、铅锌、金、钾盐、膨润土、红柱石、石灰岩、花岗石矿等。非油气地质勘查资金投入见表4-4。
表4-3“十五”期间区内地质勘查单位承担国土资源调查项目经费按专业分一览表 单位:万元
图4-3 2005年与2001年非油气矿产地质勘查资金投入对比图
表4-4“十五”期间非油气矿产地质勘查资金投入一览表 单位:万元
“十五”期间,在固体矿产勘查投入中:铀矿0.77 亿元,煤矿勘查2.71亿元,铁矿勘查0.78 亿元,铜矿勘查1.68 亿元,铅锌矿勘查0.63 亿元,金矿勘查1.5 亿元,钾盐矿勘查0.21 亿元,其他矿产勘查0.25亿元见(见附表14)。“十五”期间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资金投入构成,见图4-4。
图4-4“十五”期间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资金投入构成
三、完成主要工作量
“十五”期间,全区国土资源调查和地质勘查完成的主要工作量见表4-5。
表4-5 十五”期间国土资源调查和地质勘查完成主要工作量一览表
四、取得主要成果
(一)提交可供开发的大型矿产地10处
① 库车—拜城煤田俄霍布拉克井田;② 呼图壁县煤矿宽沟井田;③ 昌吉市硫磺沟区四井田;④ 富蕴县蒙库铁矿;⑤ 富蕴县可可塔勒铅锌矿;⑥ 鄯善县彩霞山铅锌矿;⑦ 若羌县罗布泊钾盐矿;⑧ 和布克赛尔县日月雷膨润土矿;⑨ 巴里坤县拉伊格来克膨润土矿;⑩ 乌鲁木齐市葛家沟页岩矿。
(二)提交可供开发的中型矿产地12处
①和田县布雅煤矿区南部井田;②阜康市大黄山煤矿井田;③塔城地区铁厂沟煤矿区莫湖台东井田;④ 哈密市尾亚钒钛磁铁矿;⑤哈密市平台山磷钒矿区南向斜钒矿;⑥富蕴县喀拉通克铜镍矿区二号矿;⑦富蕴县索尔库都克铜矿;⑧ 托克逊县忠宝钨矿;⑨ 昌吉市萨日达拉—冰峰金矿;⑩ 乌鲁木齐县望峰金矿;⑪库尔勒市苏克塔格能厄肯Ⅱ号红柱石矿;⑫伊宁县脑盖土高岭土矿。
(三)提交可供开发的小型矿产地17处
① 青河县老山口铁(铜)矿;② 鄯善县红云滩铁矿;③ 鄯善县百灵山铁矿;④ 哈密市突出山铁矿;⑤ 伊吾县宝山铁矿;⑥新源县和统哈拉盖铁矿;⑦ 新源县利源铁矿;⑧ 温泉县喇嘛苏铜矿;⑨ 哈密市镜儿泉葫芦铜镍矿;⑩ 鄯善县红石金矿;⑪托克逊县天彩金矿;⑫哈密市红滩海金矿;⑬哈密市大南湖天木南金矿;⑭哈密市大南湖天木东金矿;⑮和硕县阿拉塔格矿区大理石;⑯沙湾县霍尔果斯达里亚河石灰岩矿;⑰布尔津县切巴尔拉尕什白云母矿。
(四)提交可供详查、勘探的大中型矿产地8处
① 哈密市白山钼矿;② 和布克赛尔县图拉东井田;③ 阜康市五工沟—东黄草沟井田;④ 和静县备战铁矿;⑤ 阿克陶县切列克其铁矿;⑥ 乌恰县萨热克铜矿;⑦ 阿克陶县塔卡铅锌矿;⑧ 若羌县维宝铅锌矿。
(五)新发现有找矿远景的矿产地35处
① 塔什库尔干县赞坎铁矿;② 和静县松树沟斑岩型铜矿;③和静县玉希莫勒盖达坂铜矿;④ 青河县哈腊苏斑岩型铜矿;⑤ 托里县包古图斑岩型铜矿;⑥ 哈密市双龙铜矿;⑦ 和硕县包尔图铜矿;⑧ 温泉县北达巴特铜矿;⑨ 鄯善县黑尖山铜矿;⑩ 哈密市图拉根铜镍矿;⑪哈密市白山泉铜镍矿;⑫ 哈密市图拉尔根铜(镍)矿;⑬哈密市黄草沟铜(银)矿;⑭若羌县喀腊达坂铅锌矿;⑮ 且末县卡特里西铜锌矿;⑯ 富蕴县萨吾斯铅锌矿;⑰乌恰县乌拉根南带铅锌矿;⑱ 若羌县坡北镍矿;⑲ 精河县莱历斯高尔钼矿;⑳ 若羌县喀腊大湾多金属矿鄯善县梧桐沟—黑山钨矿;民丰县黄羊岭锑矿;哈密市大南湖乡红山金矿民丰县帕西木———苦阿金矿;哈密市红岭金矿;托里县哈西金矿区;奇台县双泉金矿区;哈密市黄龙山金矿;托克逊县天禧金矿;善鄯县东来银矿;若羌县阿北银铅矿;鄯善县尖山菱镁矿;库尔勒市芒拉克艾肯红柱石矿;哈密市白尖山硅灰石矿;吐鲁番市塔什索干塔格页岩矿。
(六)提交可供开发利用的水源地4处
①罗布泊钾肥基地红柳井———拉乌子水源地②罗布泊地区米兰冲积扇水源地③哈密市大南湖—红旗村车站水源地④库车县塔里木乡及草湖乡水源地。
五、探明矿产资源储量
“十五期间”,全区33 种主要矿产探明的资源储量中,有30种矿产的资源储量增加。其中,石油、天然气增幅超过30%,银、铯、红柱石、石盐矿、钾盐、石棉、蛭石、水泥用石灰岩、饰面用花岗石、饰面用大理岩10 种矿产探明的资源储量增幅在50%以上。主要矿产探明的资源储量见表4-6及附表15。
六、地质勘查实施“走出去、引进来”战略情况
“十五”期间,为实施中央“两种资源,两个市场”战略,区内各地勘部门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内引外联”积极支持国内有经济实力的知名企业(公司)和国外矿业公司来新疆开展矿产地质勘查。
表4-6“十五期间”主要矿产探明的资源储量
(一)国内有经济实力的知名企业(公司)投资开展矿产勘查概况
(1)上海鑫风能有限公司:2001年,投资1800 万元,对哈密市土屋铜矿首采区进行了详细勘探,探明铜金属资源量62 万吨。2004年,上海外经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通过转让方式从上海鑫风能实业有限公司取得土屋铜矿的探矿权采矿权,于2005 年利用土屋铜矿详细勘探结果,对该矿进行资源开发。
(2)山东鲁能煤电化开发有限公司:为实施阜康煤电化基地项目,2005年投入资金610 万元,对奇台县大井—将军庙煤矿进行地质勘查,探求以满足2500万吨原煤的生产能力的资源储量。
(3)江苏徐州矿业集团:2002 年投资290 万元对俄霍布拉克煤田进行补充勘探,获煤炭资源储量10亿吨。
(4)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投资2000万元,对奇台县将军庙煤矿进行普查,对吉木萨尔县芦草沟煤矿、奇台县红沙泉煤矿进行精查,其目标预获普查煤炭资源储量150亿吨,精查煤炭资源储量30亿吨。为5×60 万千瓦煤电项目和煤变油项目提供煤炭资源保障。
(5)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煤炭公司):与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联合设立“新疆国投宝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05~2006年投资3000万元,对尼勒克县吉伦台—塘坝一带煤矿进行详查,为建设煤化工项目提供煤炭资源储备。
(二)国外矿业公司投资开展矿产勘查概况
(1)自治区先后与英国力拓矿业勘探有限公司(RioTinto Mining&Exploration Limited)、加拿大“特拉维斯特”矿业公司(TerawestMineralsInc)等多家外国公司签订了在新疆天山、阿尔泰等地区开展金矿、铜镍矿等矿种及炼焦用煤的合作勘查协议或合同。
(2)国家“305”项目办公室与澳大利亚诚信矿业公司(MineralSecuritiesLtd,简称MSL)签署了联合勘查开发金山-京希金矿成矿带的意向。同年6 月成立新疆金川矿业有限公司。至2005年末,澳方陆续投入资金650 万美元,完成钻孔173 个,实施钻探3万米,通过工作预测金资源量47 吨。与澳大利亚阿佩斯矿业有限公司(ApexGreenstoneMountain PtyLimited,Level2,668 MurrayRoad,WestPerth,Western Australia,6872)合作成立了新疆拓奥矿业有限公司、与澳大利亚新月黄金有限公司(CrescentGold Limited,Level5,89 StGeorgesTerracePerth WA6000,Australia)合作成立了新疆天澳矿业有限公司,投入资金近百万美元,分别在新疆的哈密地区、阿勒泰地区进行铜矿风险勘探。
(3)2003~2004 年,新疆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利用商务部援外资金500万元到摩洛哥王国开展1∶10万地球化学填图工作。
(4)“十五”期间,自治区鼓励区内地勘单位积极走向周边国家地勘市场,2004年,拨款420 万元支持有色地质勘查局到吉尔吉斯斯坦开展铁矿普查工作。
七、地质勘查项目首次向全国招标
2005年,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筛选出12 个矿产资源补偿费地质勘查项目,首次向全国范围内进行公开招标。区内外33 个地质勘查单位[其中,区内地质勘查单位26个,区外省(区、市)地质勘查单位7个]共计投出68份标书,按照《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评出中标单位12 个[其中,区内地质勘查单位10 个,区外省(区、市)地质勘查单位2 个],投标总费用较标底费用减少1.5%。此次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地质勘查项目招标收到了良好效果,并为今后推行矿产资源补偿费项目招投标管理积累了经验。
G. 国土资源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怎么样
简介:国土资源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是国土资源部直属事业单位。受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共同委托,负责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的组织实施及日常管理工作。
注册资本:235万人民币
H. 吉林省省级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 吉财建 [2006]47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 ( 国发 [2006] 4 号) 和《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 ( 周转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 [2006] 342 号)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实施意见》( 吉政发 [2006] 32 号) 精神,省级财政设立吉林省省级地质勘查基金 ( 周转金) 。为加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矿产资源勘查投入的良性循环,根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勘基金 ( 周转金) ( 以下简称地勘基金) 是指省财政在预算内安排的用于安排省内重点矿种、优势矿种和重点成矿区带的前期勘查和公益性地质工作的专项资金,以及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折股形式上缴所形成的股权。
第三条 地勘基金的来源包括:
( 一) 省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资金 ( 含从省级分成所得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中划入部分) ;
( 二) 其他资金。
第四条 地勘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项目的确定要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 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公平竞争、公开透明、科学管理、专款专用、滚动发展的原则。
地勘基金支持的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程度原则上控制到普查,其中煤炭勘查可以控制到必要的详查。
对可全部由企业投资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项目不予投资。
第五条 对地勘基金投资的勘查成果,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律采用市场方式出让矿业权; 对地勘基金与社会资本或其他资金合作投资的勘查成果,可以通过项目合同约定方式处置矿业权。
第六条 地勘基金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是国有地质勘查单位 ( 以下简称地勘单位) ,并具有相应的勘查资质。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七条 地勘基金由省财政厅和国土资源厅共同管理。
第八条 省财政厅负责地勘基金的预算和资金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 一) 确定地勘基金年度总预算和资金来源;
( 二) 审定并下达地勘基金项目预算和组织实施费预算;
( 三) 审核办理资金拨付,并对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四) 审批地勘基金年度决算和项目竣工决算。
第九条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地勘基金的项目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 一) 会同省财政厅发布地勘基金项目年度立项指南并组织项目的申报、审核和论证;
( 二) 编报地勘基金项目预算和组织实施费预算;
( 三) 编制下达地勘基金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
( 四) 汇总编报地勘基金年度财务决算和项目竣工决算;
( 五) 组织地质成果的汇交及矿业权的设置;
( 六) 负责签定地勘基金合作投资项目勘查成果矿业权处置合同;
( 七) 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
第三章 项目和预算批复
第十条 根据吉林省矿产资源规划和地质勘查规划,省国土资源厅会同财政厅编制发布地勘基金项目年度立项指南。
第十一条 地勘基金采取全额投资方式和合作投资两种投资方式。
尚未登记矿业权的矿产勘查项目,实行地勘基金采取全额投资方式; 已登记矿业权的地质勘查项目,实行地勘基金合作投资方式,原矿业权人按矿业权评估价或以实际投资额计算投资比例,并有权按货币资金方式追加投资、提高投资比例。
原矿业权人持有的由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拟与地勘基金进行合作投资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矿业权权益进行处置后再与地勘基金合作投资。
第十二条 省国土资源厅根据现有地质工作成果,提出尚未登记矿业权的矿产勘查项目目录并发布公告,主要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招标前由省财政厅组织有资质的投资评审机构对项目概算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省已登记矿业权的勘查项目,由矿业权人按照年度项目立项指南的有关要求编写立项报告,经国土资源厅会同财政厅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省财政厅组织有资质的投资评审机构对项目预算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财政厅将招投标评审情况和审核论证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 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公示结果和预算评审情况,编制地勘基金项目预算建议和组织实施费预算建议报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共同将地勘基金项目及经费预算安排情况报送省地勘基金领导小组审定,重大项目上报省政府审定。省国土资源厅据此下达地勘基金项目计划,并负责组织项目的实施和成果验收,省财政厅下达项目预算和组织实施费预算。
第四章 资金及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地勘基金实行项目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十七条 地勘基金支出范围包括项目费和组织实施费。
( 一) 项目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用于实施项目的各类费用。主要包括人员费、专用燃料和材料费、水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印刷费、用地补偿费、劳务费、咨询费、委托业务费、租赁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上述各项费用,国家有开支标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二) 组织实施费是指为组织开展地勘基金项目审查、论证、招投标,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项目验收、矿业权评估以及其他日常管理所发生的费用。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支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虚列、多提、多摊费用; 不得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第十九条 对不可抗力因素需中途撤销或者中止的项目,按规定报省财政厅和国土资源厅批准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并将剩余经费按原渠道退回。
第二十条 省国土资源厅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年度地勘基金财务决算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五章 成果管理及矿业权处置
第二十一条 项目成果是指地勘基金项目实施形成的地质资料、找矿发现和矿业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地勘基金项目完成后,对不能取得矿产资源量、没有进一步勘查意义的,勘查风险按出资比例分担,地勘基金投资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予以核销。
对能取得矿产资源量、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由地勘基金全额投资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方式有偿出让矿业权,其矿业权出让收入中扣除留给勘查单位一定比例的收益后,省级留用部分除规定的支出外,全部转入地勘基金,实现滚动增值。
对合作投资的地勘基金项目,投资各方按投资比例分享权益。地勘基金按照项目合同约定转让其权益,合作的其他投资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六章 监 督 检 查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对地勘基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投资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十四条 建立项目监督约束机制和项目监理制度,实施项目的全过程监管。实行项目报告制度,及时处理和纠正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中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将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收回已拨项目经费、取消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一) 虚报项目的;
( 二) 擅自转包项目、改变设计、调整项目经费预算的;
( 三) 伪造、隐匿技术资料和成果资料的;
( 四) 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随意转拨项目资金的;
( 五)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
第二十六条 因组织实施不力或管理不善造成项目中途撤销,或未通过竣工验收、未按国家规定汇交成果资料的,除应当将剩余经费如数上缴外,项目承担单位还应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不得承担地勘基金项目。
第二十七条 管理机构人员在项目审查、论证、招标和管理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
二○○六年
I. 关于地质勘查基金运行管理的建议
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一项重要工作是建立地质勘查基金。本文就地质勘查基金运行管理谈几点认识。
一、统一认识建立地质勘查基金的作用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了:“突出能源矿产勘查”,“加强非能源重要矿产勘查”,“做好矿山地质工作”等商业性地质勘查工作任务。《决定》又明确:“完善商业性矿产勘查机制”,“确立企业在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中的主体地位”,“对于可以由企业投资的商业性地质勘查项目,政府原则上不再出资”。
同时《决定》提出:“建立矿产资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环机制”,“加大财政对矿产资源勘查的资金投入力度,注重发挥对社会资金的引导作用。国家建立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着重用于重点矿种和重点成矿区带的前期勘查”。
《决定》明确了地质工作体制、机制改革的长远目标,又指出了面对现实的过渡性措施。建立地质勘查基金是重要的过渡性措施之一。建立地质勘查基金,用于在地质工作体制、机制转换时期国家承担投资风险的重要矿产资源前期勘查工作,既有重要的找矿意义,又有深远的机制意义。从深化改革的角度讲,更重要的是机制意义。其主要作用在于注重发挥对社会资金的引导作用,建立矿产资源勘查投入的良性循环机制。
二、认真研究建立地质勘查基金的难点
在改革过渡时期建立地质勘查基金,既要坚持改革方向,又要面对社会现实。既要注意由于市场体制还不完备,矿政管理法规体系尚不完善,矿业权市场体系还不够规范,我国市场经济不发育,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刚刚起步等原因所造成的问题;也要防止出现由于市场本身的欠缺即市场失灵所造成的问题。过多的采用行政办法,国家包办过多,就可能回归旧体制;同样,不克服市场失灵的问题,会造成新的混乱;另外,如何既要遵循地质规律,又要遵循经济规律,在二者的结合上适时适度也是要研究解决的难题。
地质找矿周期长,要在预测5~10年后或稍长(中长期)时期市场需求形势的基础上,超前1~2个五年计划安排地质找矿工作,具有期货的特点;地质找矿风险大,在目前科学技术条件下世界各国找矿率(找矿项目成功率)不到10%,找不到矿要承担风险,找到矿往往获得高收益,又具有博弈特点;另外,地质找矿既要遵循地质工作规律,又是个动态的过程,很少有与设计预期完全吻合的项目,增加或减少投资甚至改变技术方法是经常发生的,投入产出比率在一个较长时期(如一个找矿周期)和一个较大空间(如一个区域或一个成矿区带)才可显示规律性,这与其他生产活动是不相同的。所有这些都要在地质勘查基金运行机制设计中充分考虑,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
三、精心设计地质勘查基金的运行机制
1.地质勘查基金运行管理
地质勘查基金是改革过渡时期产物,是公益性地质调查和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联结的桥梁,其作用决定了对其管理是动态的;其难点决定了其健全完善不能一步到位,要分两个阶段运行,随改革深化逐步完善。
第一阶段,政府主导,实行事业制管理。在政府领导下,由事业单位进行管理。地质勘查基金建立之初,政府出资为主,基金使用方向体现政府意志,反映宏观调控走势。政府既要解决由于市场经济发展不成熟,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备而带来的问题,还要防止出现由于市场本身的缺欠即市场失灵所造成的问题。矿产资源勘查投资是风险投资,国家投入建立地质勘查基金实质上是设立国家风险投资引导资金,即“母基金”,通过政府示范性引导资金拉动各类社会资金,进行矿产资源勘查风险投资。这种引导作用市场本身做不到;另外,找矿成效3~5年后方可显示(一个普查找矿的周期),基金在这一个周期盈(找到矿后出让矿权)亏(找不到矿注销资金)才能兑换。政府出资为主,需要稳定一个时期(一个普查找矿周期),使基金能够保持相对稳定的状态。
这一时期是国家扶持重要矿产资源前期勘查的起步阶段,主要风险由国家承担,产生效益(出让矿业权分成)形成国家投入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的资本。
第二阶段,市场配置,公司制管理。随着地质勘查基金投入效益产出,社会资金大量进入,实行地勘基金公司制管理条件的成熟,成立地质勘查投资公司进行管理。这时国家前期投入产生的效益(矿业权出让分成)和国家新投入的资金作为国家股本投入有大量社会资金投入的地质勘查投资股份公司。投资股份公司运作,有利于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的发挥,有利于规避风险,有利于发挥投资者的自主权。股东对投资行为进行监督,既能使国家资产(国家股本)保值增值,又促使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投入进入良性循环,进而保证地质找矿重大突破和矿产资源勘查效益的实现。
2.地质勘查基金的工作部署和项目选择
首先,地质勘查基金使用方向正确与否,工作部署合理与否,以及地质勘查基金项目选定的优劣,既决定找矿效果,又关系到基金机制的成败。总体原则是统一部署于国家矿产资源发展战略所确定的重点矿种和重点成矿区带上。如国家确定的能源、非能源重要矿产等16个矿种,国家规划的40个重要成矿区带。
其次,要集中力量,保证重点,遵循地质规律,依据基金规模,经过筛选排队,有计划、按步骤开展工作。在选定的区域内,对于现进行勘查的单位,要整合力量(若已登记取得探矿权的,与原探矿权人进行合作),统一部署。
第三,确定地质勘查基金项目,要经过充分论证,有好的成矿背景,有较大资源潜力,有较大储存空间(如在一个区带内),有找到大矿的可能。防止项目分散、重复、小而全。项目确定后,要高强度投入,应用现代成矿理论,综合使用各种先进的方法技术。要有韧性,敢于坚持,善于忍耐,反复比较,力戒浮躁,不急于求成。
工作程度一般做到普查,设计期限一般为3~5年。
3.承担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单位的确定
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有资质的项目承担单位。承担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可以有两种形式,一种形式是承担单位按既定的设计书(基金管理机构的项目设计部门编写)进行施工,只承担劳务,既不承担找矿风险,也不参与找矿收益分配;第二种情况是承担单位在划定的区域先做出设计,经过审定,再组织实施。项目承担单位既要承担一定找矿风险(如交纳风险金),体现矿产资源勘查风险投资的特点;又参与收益分配(出让矿业权收入的一定比例),是知识、技术等要素参与分配的一种形式。
(原载《国土资源部咨询研究中心专家建议》2006年6月15日)
J. 地质勘查管理
截至2013 年底,全国各类各级地质勘查资质6724 个。按资质类别分,区域地质调查369个,海洋地质调查13个,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5个,液体矿产勘查567个,气体矿产勘查246个,固体矿产勘查1842个,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936个,地球物理勘查686个,地球化学勘查313个,航空地质勘查5个,遥感地质调查77个,地质钻(坑)探1242个,地质实验测试423个(图6-1)。
全国具有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单位共计2430个,构成情况如下:具有最高等级甲级资质的单位有1067个,具有最高等级为乙级资质的单位有673个,只具有丙级资质的单位有690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