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失业保险经办业务规程
一、负责组织指导全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要求,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营以及监督基金的储存、增值工作。
二、负责制定和完善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加强财会基础性工作建设,搞好财务电算化。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财务检查,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
三、负责组织开展全省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会计核算工作,搞好各项基金的收支平衡与调度,确保基金支付需要;编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和年度基金财务报告,汇总各种财务报表,并按时向省劳动保障厅和其他有关部门报送。
四、负责制定和实施全省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的管理办法和指导性意见,失业保险经办业务的操作规程和工作方案,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业务操作规程、工作方案和有关规定以及全省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经办业务的工作。
五、负责全省企业养老保险业务的检查、指导和督促工作。
六、负责全省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工伤、生育保险业务人员的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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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失业保险金怎么办理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三)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四)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经审核合格者,从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
(2)失业保险业务推行电子化管理扩展阅读:
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
失业保险金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失业保险金依法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3. 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1月22日颁布
3.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00年颁布
4.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4月3日颁布
5.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8月29日颁布
6.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2000年10月31日颁布
7.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1999年颁布
8.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颁布
9.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年4月3日颁布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文)2002年颁布
11.企业职工奖惩条例1982年颁布
1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13.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规定1996年颁布
14.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1994年10月22日颁布
15.关于印发《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的通知1994年颁布
16.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1993年4月12日颁布
17.关于颁发《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通知1994年颁布
18.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1994年12月3日颁布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01月26日颁布
2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年6月11日颁布
21.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1994年颁布
22.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16日颁布
23.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2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3年5月19日颁布
25.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4年颁布
26.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1996年颁布
27.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1996年颁布
28.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29.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6月28日颁布
30.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
31.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年4月21日颁布
32.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1990年3月22日颁布
33.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39.工伤认定办法2003年9月18日颁布
40.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2003年9月18日颁布
41.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2003年9月18日颁布
42.小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实施指南2003年9月30日颁布
43.生产力促进中心管理办法2003年12月15日颁布
4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3日颁布
45.集体合同规定2003年12月30日颁布
46.最低工资规定2003年12月30日颁布
47.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2004年3月9日颁布
48.商务部关于印发《外派劳务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2004年2月16日颁布
49.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2004年8月16日颁布
50.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2004年10月20日颁布
5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颁布
52.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8日颁布
5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1月10日颁布
54.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农民投劳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12月29日颁布
55.国有煤矿瓦斯治理安全监察规定2005年1月6日颁布
56.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2005年7月27日颁布
57.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规则2005年8月31日颁布
58.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颁布
59.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05年9月26日颁布
60.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2005年9月26日颁布
61.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2005年9月26日颁布
6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7日颁布
63.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
6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2005年8月27日颁布
6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颁布
66.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
67.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1994年8月11日颁布
68.国家体育总局机关治丧工作管理规定2006年6月28日颁布
69.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5年1月1日颁布
70.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9月2日颁布
7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8月31日颁布
72.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8月31日颁布
73.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8月31日颁布
74.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2006年8月31日颁布
75.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2006年10月20日颁布
76.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2006年9月11日颁布
77.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2006年11月2日颁布
78.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04月09日颁
79.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07年07月31日颁布
80.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81.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年06月03日颁布
8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06月29日颁布
83.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2007年07月11日颁布
8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08月30日颁布
85.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05日颁布
86.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2007年11月09日颁布
87.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7年12月28日颁布
8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颁布
89.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2008年2月15日颁布
90.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2008年1月3日颁布
91.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2007年11月2日颁布
9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18日颁布
9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09年01月01日颁布
94.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评估办法2008年12月16日颁布
95.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9年6月8日颁布
96.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2009年7月1日颁布
97.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2011年6月29日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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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如何发挥失业保险的促进就业功能
一)规范经办流程,加强业务管理
规范经办流程,是做好经办服务工作的基础和前提。省厅按照"科学合理、方便群众、简化手续、提高效能"的原则,于2003年制定了《湖南省失业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在经办征缴、个人缴费记录管理、待遇审核、待遇支付、财务管理和稽核监督等六个重点环节中实行"三规范,一统一",即规范缴费基数、个人缴费记录、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程序,统一失业保险业务用表。
(二)强化服务观念,转变工作作风
一是规范窗口服务。要求全省县级以上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都要在劳动保障部门设立的公开办事大厅,按统一标准开设失业保险对外服务窗口,并安排了解政策、熟悉业务、会操作电脑的工作人员在前台窗口服务。
目前,
已基本实现失业保险的申报、缴纳、待遇支付、资金核算和信息查询的"一站式"服务,同时可为失业人员提供求职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职业培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的"一条龙"服务,既规范了失业保险经办服务工作,又促进了失业保险与就业服务的紧密结合。二是不断提高经办人员队伍素质。省厅把提高经办人员"五种能力",即严格履行职责的能力、准确执行政策的能力、深入分析问题的能力、妥善处理矛盾的能力、主动当好参谋的能力,作为经办人员服务能力建设的主要内容。特别注重加强经办人员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素质,进而为失业人员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三)健全失业保险制度,规范基础管理
2001年,湖南省颁布了《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之后又相继出台了《湖南省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湖南省失业保险调剂金管理暂行办法》等10余个配套文件,构建了湖南省较为完善的失业保险法规政策体系。省厅督促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了较为完整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监督,并形成了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与财政、银行等部门的对帐制度。同时,积极与财政、审计等部门协调配合,在实施重要工作措施时,形成部门联动,取得了好的效果。
近年来,每年都联合省社保基金监督委员会等部门在全省开展失业保险基金检查工作,促进了失业保险基金的规范管理。
(四)加强基础建设,稳步推进失业保险管理信息化
从2002年起,省厅开始在全省范围内推广由省厅统一开发的失业保险业务软件,进一步优化失业保险经办流程,推进失业保险信息化建设。目前,全省已有112个经办机构建立了失业保险信息系统,信息化管理普及率达到82.4%。今年省厅又对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了升级。
目前,新软件系统的研发测试工作已基本结束,下一步将选择3个市进行试点后,再逐步向全省推广应用,实现失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省市联网和部省联网,并为将失业保险前台服务延伸到街道社区和建立就业与失业保险信息共享的联动机制奠定基础。
(五)加大资金投入,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作用在确保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方面,湖南省失业保险发挥了重要作用。从1998年8月至今年7月底,按照"三三制"原则,共向再就业服务中心调剂资金12.3亿元,占失业保险基金总支出的40%。
同时,逐年加大对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的投入,2001年至今,用于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支出共计2.6亿元,帮助22万名失业人员实现了再就业,失业人员重新就业比例连年保持在38%以上。
5. 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管理的通知
标准化是提高社会保险公共服务能力的有效方法
作者:中国劳动保障科学研究院研究员邸妍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发布时间:2009-4-2
社会保险公共服务是国家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当前建设服务型政府以及逐步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主要内容。那么,如何加强社会保险公共服务,进而推进社会保险领域的公共服务均等化呢?我认为,除了当前要解决制度缺失外,另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通过采用标准化方法,加强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科学管理和不断提高公共服务能力。
一、标准化的内涵
标准化属于科学管理的范畴。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标准化实质就是一个建立规范的过程,其主要活动包括编制、发布和实施标准。标准化的主要目的是提高产品或服务质量、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实现最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通过修订标准,使对象事物不断循环、螺旋上升、持续改进。这本身就与科学发展观的可持续发展是相一致的。
在社会保险经办服务领域开展标准化实践,可以充分体现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核心。因为,通过开展标准化活动,对社会保险经办工作中需要统一协调的事项进行规范,可以加强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科学管理;通过对业务流程进行梳理和优化、,并制定工作标准,可以促进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能力的提升;通过对经办服务人员的行为举止进行要求,可以促进服务质量的改进。此外,通过开展标准化,还可以促进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可持续长效机制的建立,最终的受益者是广大老百姓。
因此,标准化是加强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科学管理、提升公共服务能力的重要方法和手段。
二、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标准化的主要内容
标准化活动的主要内容就是制定标准。在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体系中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标准:一是基础标准,即对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体系中的基础事项,如标准的编写格式、术语、标志等内容制定的标准;二是技术标准,即对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体系中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事项所制定的标准,如相关信息技术、社会保障号码等;三是管理标准,即对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体系中需要协调统一管理事项所制定的标准,如人财物资源管理、内部稽核、风险控制等;四是工作标准(业务标准),即为实现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体系整个工作过程的协调,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对工作岗位的工作内容、工作职责和权限,本岗位与组织内部其他岗位纵向和横向的联系、本岗位与外部的联系,服务人员的能力和资格要求等内容制定的标准;五是服务标准,即对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体系中的服务活动,包括服务人员的仪表、语言、态度和行为,服务设施、安全、卫生,服务质量等内容而制定的标准。
三、各地公共服务标准化的实践经验
近几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党的“十七大”提出“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要求以来,各地都在陆续探索通过标准化的方法来提升公共服务能力。
一是从其他领域来看,北京市朝阳区以标准化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运用现代财政管理的标准化思想,在建设公共财政体系中,以标准化为切入点,对政府基本支出实行标准化管理,坚持部门基本事权可测量,“财随事走”,力求使每个老百姓都可以享受到同质的基本公共服务;上海市建立了以提供标准化公共人事服务产品为纽带的覆盖全市的公共服务和管理网络体系;海南省制定的质量兴省服务标准化工作方案中,把公共管理、公共服务标准放到了第一位,围绕老百姓最需要、最关心、最现实的服务需求,开展社会需求型服务标准化建设;江苏省无锡市行政服务中心已经通过ISO9000认证;山东省新泰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建立了工作标准、管理标准和服务质量标准三大体系等。
二是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内来看,原人事部成立了全国人才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原劳动部成立了全国定员定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各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6年颁布的《关于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的意见》(劳社部发〔2006〕10号)“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要求,陆续开展了以改善和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能力为重点的“完善和规范业务流程、建设标准化经办服务中心、优化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提高人员业务素质、改善服务工作质量”的实践探索:(1)陕西省社会保险管理局率先在全国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模式下开展了标准化工作的探索,围绕养老保险经办业务的管理事项和工作流程等建立了包括基础标准、管理标准和技术标准等内容在内标准体系;(2)江苏省淮安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将ISO9000管理标准体系引入社会保险服务领域,率先通过了ISO9001管理质量标准认证;(3)江苏省无锡市为提升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能力,以改变传统服务模式不适应社会需求的状况,正在探索进行管理机制创新,重新梳理业务流程,建立包括基础标准、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工作标准和服务标准在内的标准体系;(4)吉林省积极推进业务基础管理规范达标活动,通过明确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达到全省养老和失业保险业务经办的规范统一,并积极开展标准化经办服务大厅、标准化档案管理中心、标准化社区服务窗口的创建工作等。
上述情况证明,在社会保险经办服务领域采用标准化方法是可行性,并且这些实践都为社会保险经办服务领域的标准化提供了非常宝贵的经验。
四、对今后开展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标准化工作的建议
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标准化”中的“标准”有其法定含义,与一般意义上的“标准”有所不同。其中,显著的区别是“标准化”中的标准对象具有“重复性”的特征,也即同一事物反复多次出现的性质。在社会保险经办服务领域开展标准化活动,首先就需要在分析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现状并预测今后一段时期发展趋势的基础上,确定本领域应该标准化的对象事物。
针对当前各地在经办服务机构名称和设置上差异较大的现实状况,即有些地区是按社会保险险种“分散”设立,有些则是“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将部分险种集中设立其他分散设立,部分经济发达地区已经实现“五险合一”等,建议当前在社会保险公共服务领域开展标准化可以采取“国家统一”和“地方差异”相结合的方式逐步推进。
一是国家可以考虑研究制定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的基础标准、技术标准和服务标准。主要包括:对于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名称、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所使用的术语以及标志等内容可以考虑制定基础标准;对于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体系中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事项,涉及未来提高统筹层次目标中社会保险关系可转移、可接续的相关信息技术等内容可以考虑制定技术标准;对于涉及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活动的服务人员仪表、语言、态度和行为,服务设施、安全、卫生,以及服务质量等内容可以考虑制定服务标准。
二是各地可以结合具体的工作实际探索制定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由于各地的管理体制和经办服务机构设置存在较大差异,而这些情况又决定着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业务管理和工作流程,对这部分内容目前还不适宜制定全国统一的标准,但国家应该指导并鼓励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经办体系中需要协调统一的管理事项、业务流程中的关键环节和服务人员的资格能力等内容探索制定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6. 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第二章 失业保险登记管理
失业保险登记管理包括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登记证件管理等。
由税务机关征收失业保险费的地区,经办机构应当按月向税务机关提供参保单位失业保险参保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情况。 一、经办机构为依法申报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办理参加失业保险登记手续,要求其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表2-1),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三)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资料。
已经参加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的,参保单位只提交社会保险登记证,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及《参加失业保险人员情况表》(表2-2)。
二、经办机构对参保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参加失业保险人员情况表》及相关证件和资料即时受理,并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审核通过的,经办机构应为参保单位及其职工个人建立基本信息,并将有关资料归档。已参加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的,在其社会保险登记证上标注失业保险项目。首次参加社会保险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未通过审核的,经办机构应向申报单位说明原因。 一、参保单位在以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依法向原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单位名称;
(二)住所或地址;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四)单位类型;
(五)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六)主管部门;
(七)隶属关系;
(八)开户银行账号;
(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申请变更登记单位应按规定提供以下相关证件和资料:
(一)变更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书;
(二)工商变更登记表和工商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证明;
(三)社会保险登记证;
(四)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申请变更登记单位提交资料齐全的,经办机构发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表2-3),并由申请变更登记单位依法如实填写,经办机构进行审核后,归入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档案。
社会保险变更登记的内容涉及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内容需作变更的,经办机构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并按更改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一、参保单位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一)参保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缴费义务;
(二)参保单位营业执照注销或被吊销;
(三)单位因住所变动或生产、经营地址变动而涉及改变登记机构;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参保单位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滞纳金和罚款,并填写《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表2-4),提交相关法律文书或其他有关注销文件。经办机构予以核准,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手续,并缴销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三、经办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在信息系统内进行标注,并封存其参保信息及有关档案资料。 经办机构对已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按规定为参保单位办理验证或换证手续。
一、经办机构定期进行失业保险登记验证,参保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填报《社会保险验证登记表》(表2-5),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 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 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三)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四)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二、经办机构对参保单位提供的证件和资料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上年度验证等情况;
(二)参保人数增减变化情况;
(三)申报缴费工资、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
(四)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审核通过的,经办机构在信息系统内进行标注,并在社会保险登记证上加注核验标记或印章,期满时予以换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由参保单位保管。
四、参保单位如果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件,应及时向原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经办机构报告,并按规定申请补办。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并按相关规定程序补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7. 加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一)规范经办流程,加强业务管理
规范经办流程,是做好经办服务工作的基础和前提。省厅按照"科学合理、方便群众、简化手续、提高效能"的原则,于2003年制定了《湖南省失业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在经办征缴、个人缴费记录管理、待遇审核、待遇支付、财务管理和稽核监督等六个重点环节中实行"三规范,一统一",即规范缴费基数、个人缴费记录、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程序,统一失业保险业务用表。
(二)强化服务观念,转变工作作风
一是规范窗口服务。要求全省县级以上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都要在劳动保障部门设立的公开办事大厅,按统一标准开设失业保险对外服务窗口,并安排了解政策、熟悉业务、会操作电脑的工作人员在前台窗口服务。
目前,
已基本实现失业保险的申报、缴纳、待遇支付、资金核算和信息查询的"一站式"服务,同时可为失业人员提供求职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职业培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的"一条龙"服务,既规范了失业保险经办服务工作,又促进了失业保险与就业服务的紧密结合。二是不断提高经办人员队伍素质。省厅把提高经办人员"五种能力",即严格履行职责的能力、准确执行政策的能力、深入分析问题的能力、妥善处理矛盾的能力、主动当好参谋的能力,作为经办人员服务能力建设的主要内容。特别注重加强经办人员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素质,进而为失业人员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三)健全失业保险制度,规范基础管理
2001年,湖南省颁布了《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之后又相继出台了《湖南省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湖南省失业保险调剂金管理暂行办法》等10余个配套文件,构建了湖南省较为完善的失业保险法规政策体系。省厅督促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了较为完整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监督,并形成了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与财政、银行等部门的对帐制度。同时,积极与财政、审计等部门协调配合,在实施重要工作措施时,形成部门联动,取得了好的效果。
近年来,每年都联合省社保基金监督委员会等部门在全省开展失业保险基金检查工作,促进了失业保险基金的规范管理。
(四)加强基础建设,稳步推进失业保险管理信息化
从2002年起,省厅开始在全省范围内推广由省厅统一开发的失业保险业务软件,进一步优化失业保险经办流程,推进失业保险信息化建设。目前,全省已有112个经办机构建立了失业保险信息系统,信息化管理普及率达到82.4%。今年省厅又对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了升级。
目前,新软件系统的研发测试工作已基本结束,下一步将选择3个市进行试点后,再逐步向全省推广应用,实现失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省市联网和部省联网,并为将失业保险前台服务延伸到街道社区和建立就业与失业保险信息共享的联动机制奠定基础。
(五)加大资金投入,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作用在确保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方面,湖南省失业保险发挥了重要作用。从1998年8月至今年7月底,按照"三三制"原则,共向再就业服务中心调剂资金12.3亿元,占失业保险基金总支出的40%。
同时,逐年加大对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的投入,2001年至今,用于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支出共计2.6亿元,帮助22万名失业人员实现了再就业,失业人员重新就业比例连年保持在38%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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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我国失业保险工作的管理体制是如何确定的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社会保障工作,包括失业保险工作。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三定方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社会保障方面的主要职责是:(一)拟定社会保险工作基本方针、政策及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编制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二)起草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制定行政规章和基本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制定社会保险政策服务咨询机构的管理规则;(三)代表国家行使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职权,制定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规范,监督地方社会保险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四)拟定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的基本政策和基本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五)制定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政策;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制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划和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制定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六)制定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和补充保险承办机构资格认定标准;审查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七)承担全国社会保险的统计和信息工作。 为加强对失业保险工作的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设立了失业保险司,主要职责是:(一)拟定失业保险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二)拟定失业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三)拟定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四)拟定失业人员登记和管理制度及失业保险金稽核规划;(五)拟定失业人员疾病、生育、死亡的有关待遇政策;(六)拟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建设规划,组织指导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地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失业保险工作的职责是贯彻实施法律、法规,指导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