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建议:
(一)养老保险费未能应收尽收,养老保险基金筹集规模和总量未能如实体现。
(二)养老保险金超范围发放,挤占挪用养老保险基金。一是部分地方擅自增加养老保险金计发项目,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加大了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规模。
(三)养老保险基金运行管理不够完善。
1.账户设置和管理不规范。一是一些地区未按规定清理多头开户,仍在多家银行分别开设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甚至在同一银行开设多个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造成账户管理的混乱。
2、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一)基金财务制度不完善。我国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和会计制度不成熟不完善是造成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出现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现行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是1999年制定的,其中有一些不完善之处,已不适应新形势和新情况的需要,特别是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计息、开户行的选择等问题,迫切需要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二)缺乏有效监督制约机制。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营和管理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导致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问题频出。首先,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和地税部门之间缺乏相互的监督制约机制,或未能执行部门之间的监督制约职能。各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账单传递速度慢,不及时对账,造成账实不符。其次,社会保险基金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审计部门和财政监督部门也是近年来才逐渐重视和加大对各项社会保障资金的监督检查力度,但检查范围有限。
(三)现行政策执行不严格。从检查情况看,不少地方未能严格执行现行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是造成违规违纪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体制方面的原因。从检查情况看,多数社会保险基金的挪用都是政府的行政命令或是行政干预的结果。地方政府经常把“社会保险基金结余”当作准财政资金使用,一些地方政府部门领导财政法规意识淡薄,特别是在基层财力比较紧张的情况下,从部门利益出发,违规挪用、滞留、转移社会保险基金收入,违规设立账户,不按要求划转社会保险费收入及利息收入。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和配合,从而导致社会保险基金账实不符。此外,部分地区相关部门经办人员业务素质差,工作能力和责任心不强,也是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出现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建议
(一)大力推进税务征收,适时开征社会保险税。针对目前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核定不实,征管缺乏强制性等问题,建议进一步加大推进税务征收工作的力度,并适时开征社会保险税。一是可以切实改变社保基金征缴困难、征收乏力的局面。目前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从近几年的基金征缴情况看,以社会保险费的形式由社保经办机构征收的做法缺乏强制性,基数核定不实的问题也比较突出,致使拖欠、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现象比较普遍,而且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成本也比较高,不利于建立更加规范的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体制。而由税务机关征收,有利于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的及时足额征收。二是有助于有效筹集社会保险基金。通过法律形式把企业、个人的权利、义务确定下来,保证所有工薪收入的职工和用人单位成为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从法制上确保社会保险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三是有利于社会保障体制的完善。课征社会保险税,标志着社会保障工作步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二)加大养老保险费征缴力度,提高企业和职工的参保意识。在未实施征缴改革前,各级养老保险费征收机构要严格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养老保险费征缴稽核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大征缴力度,确保养老保险费应收尽收、及时足额征收。首先,要加大社会保险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保险意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国家养老保险政策,鼓励职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增强履行缴费义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同时,通过向社会公布养老保险费征缴情况,及时发放养老保险费对账单,设立查询、举报电话等,发挥外部监督作用,强化用人单位和广大职工参保和依法缴费的意识。其次,要加强稽查审核,堵塞漏洞。加强对稽核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稽核人员的稽核能力。采取日常核查与专项稽核、书面稽核与实地核查等多种形式开展稽核工作,加大清欠力度,及时发现并纠正各种违纪违规问题,充分发挥稽核工作的效力。
(三)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提高社保基金管理水平。在目前财政、劳动、税务部门几家共同参与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情况下,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一是建立健全财政、劳动保障、税务部门的沟通协调、相互制约机制。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保基金征缴、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对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进行审核;税务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严格按核定的缴费基数及时足额征收,对无法征收的,要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反馈,建立顺畅的对账联系机制。二是对因会计核算、财政专户管理、基金决算编制等方面的原因出现的税务、财政、社保部门之间数据不相符的问题,建议财政部统一结账时间,要求各级征收、管理、使用部门加强财务对账管理工作,按月进行定期对账,年底统一时间扎账。确保会计信息的数据统一、真实、有效和完整。
(四)修订和完善有关管理制度。目前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存在的社保基金计息办法不统一、预收养老保险基金长期挂账、其他社会保障类资金在养老保险基金决算列收列支、国库归集资金未及时划入财政专户以及未足额计息等问题,都需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对现行制度规定作进一步的修订,使之在实践中更具可行性和操作性。
(五)规范行业统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行业统筹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转制阶段的特殊产物,要切实统一规范行业统筹政策,促进养老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一要强化行业统筹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管理,加大征缴和清欠力度,将社会保险的缴纳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目标管理考核中重点考核内容之一,强化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二要明确经办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在行业归集养老保险费过程中的责任和权利,避免归集资金账外核算、资金收益归属不明确等问题,以确保行业统筹养老保险基金决算信息的真实和完整。
(六)尽快解决历史遗留长期挂账问题。对于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在基金决算中长期挂账,影响了基金决算使用部门对决算信息的分析,也影响了基金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建议对遗留问题商劳动保障、审计等相关部门尽快研究制定相应的办法予以解决,避免长期挂账。
(七)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监督工作长效机制。要切实强化养老保险收支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建立养老保险基金监督工作长效机制,保障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发展。一要建立健全法规体系,解决养老保险基金监督中法律缺位、层次低、效力差等突出问题,尽快出台养老保险费征缴处罚办法,强化养老保险制度约束的刚性;二要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组织体系和各部门配合工作机制,实现审计监督、财政监督、税务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审计、财政、税务、社保等部门协调配合、相互制衡;三要建立快捷、准确、高效的基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监管、征收、缴费各部门间信息实时共享,确保养老金按时收纳、拨付和发放。
2. 社保基金是怎么管理
基金管理人是 基金产品的募集者和管理者,其最主 要职费就是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负责基 金资产的投资运作,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为基金投资者争取最大的投资收益。
负责基金发起设立与经营管理的专业性机构、通常由证劵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或其他机构等发起成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基金管理人在不同国家(地区)有不同的名称。例如:
在英国称投资管理公司,在美国称基金管理公司,在日本多称投资信托公司,在我国台湾称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但其职责都是基本一致的,即运用和管理基金资产。
3.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工作的信息
会保险基金被老百姓称为“养命钱”、“保命钱”,其重要性不言而喻。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的规模逐步扩大,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切实防范和化解基金管理风险,保障基金的安全与完整,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迫切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一、社保基金监管的基本情况
社会保障基金主要由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组成,去年底,各项基金累计结余5823万元。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高度重视社保基金的安全运行,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抓落实的机制,基金监督工作实体化,建立健全了内部控制制度,在规范业务操作和加强财务方面做了大量有效的工作。每年对社保基金运行情况进行二次全面的自查,从自查的情况来看,各项社会保障基金运行基本平稳,基金征缴、基金存储管理和基金支付正常,未发生基金安全问题,不存在“跑、冒、漏、滴”的现象。同时,为认真落实省、市社保基金“钱从银行走,数在网上传”的规定,进一步方便群众缴纳养老保险费,去年,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积极与金融部门联系,在全区各镇、办事处安装社保刷卡缴费机,从去年6月份起全区农垦企业职工全部实现刷卡缴费,结束了该区养老保险缴纳现金的历史。内外两方面严格控制,确保了社保基金安全运行。
尽管如此,社保基金的监管还存在一些问题,如人员不足,不能做到一事两岗两审,存在一人多岗现象;信息系统不完善,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
二、几点建议
在此,就如何加强社保基金监督和管理,确保基金安全运行谈肤浅的建议。
(一)健全和完善内控制度。在组织机构控制上,科学设置各业务部门的经办岗位,明确各业务部门的工作职能、岗位职责、工作程序、工作标准、考核办法及具体要求,进一步规范操作流程来相互制约;在业务运行控制上,通过对经办职能机构业务流程、办理内容及时限、经办人员等信息的公开,以及一些常规业务规范操作,进一步提高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在基金财务控制上,通过在依法进行基金财务管理和核算的基础上,建立了严密的会计控制系统,建立了分工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建立了合理的责任分离制度、账务核对制度来实现基金财务控制,进一步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在信息系统控制上,通过科学划分使用权限,确保数据安全,同时建立有效的信息反馈制度,注重网络使用安全管理,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等方面来实现信息系统控制。
(二)加大基金的监督检查力度。一是制定行政监督管理制度与流程,建立监督台帐,完善监督档案,规范监督行为。二是对社保基金风险点防范实行动态管理,对查找出的基金风险点,重点进行监督防控。三是建立监督落实回访机制,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单位落实到位。四是建立社保基金风险预警机制。对发现的基金管理薄弱环节和漏洞及时提出预警,要求出险部门及时纠正错误,避免基金损失,防患于未然。
(三)加强基金支付环节监管。一是注重生存调查,规范养老金领取。为防止养老金冒领行为的发生,开展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的专项稽核工作,建立公安、社保人员信息比对制度,根据群众举报和区外退休人员生存调查,重点核查虚报、冒领基本养老金问题。二是重视医疗保险基金的审核,特别是加强对医保基金使用的日常监控,注重整理掌握参保职工存在的违规苗头。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检查,对已发现的违规定点单位和参保人员建立重点监控制度,在对医疗费用普审的基础上,筛选疑点费用,严把审核关。三是确保工伤基金支付准确。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中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决定、送达等各个环节的手续,避免在认定上的失误。
(四)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础建设,加强基金管理干部的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对长期在基金管理岗位上的干部定期轮岗交流,对不适合从事基金管理工作的干部,不能安排在基金管理岗位上工作,已经在岗位的要及时调离。对调离的干部,组织进行离任审计。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4. 目前体制下如何管理好社保基金
1、组织开展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教育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党和国家的社会保障政策及基金管理监督的法规,充分认识基金是社会保险的“生命线”,基金纪律是“高压线”,形成人人关心基金安全、重视基金安全、维护基金安全的社会氛围。
2、加大基金监督检查的力度。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57次常务会议精神,认真整改审计检查和内控检查发现的问题。配合审计署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的全面审计工作,对各项社保基金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及时纠正问题,进一步规范基金管理。组织进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专项检查。对典型的举报案件直接进行查处,加强举报案件查处情况的跟踪检查。
3、完善基金管理监督制度。研究制定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和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和个人账户基金投资监管。建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对各项业务、各个环节实行全程监控。研究制定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社会披露社会保险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落实要情报告制度。
4、进一步完善基金监管工作机制。省级普遍建立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定期研究工作,解决问题,加强对社会保障政策执行情况和基金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队伍建设,推动建立专门的工作机构,调整充实专业人员,从组织上保证基金监督工作的开展。
5、积极推进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体制和机制创新,加大对劳动者权益保护力度。健全劳动保障监察组织网络,提高监察执法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完善有关部门密切协作的劳动保障监察维权工作协调机制。不断创新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和执法模式,积极推广“网格化”和“网络化”劳动保障监察。继续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各项制度,建立和完善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重大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及举报奖励制度。
5.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应该开立什么账户
1、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
2、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已开户并且连续、足额汇缴,期限不低于管理中心定期公布的期限;
3、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或经有关部门批准建修住房的证明文件;
4、不低于规定比例的购房首期付款金额;
5、借款人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征信良好,无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
6、所购买、建修住房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以所购买、建修房屋作抵押担保。
6. 社保基金管理规定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是为了规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加强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制定。由国务院于2016年3月10日发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加强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资本划转、基金投资收益和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
第三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国家社会保障储备基金,用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
第四条国家根据人口老龄化趋势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和调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规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方案,由国务院确定。
第五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拟订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
第二章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
第六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审慎、稳健管理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比例在境内外市场投资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坚持安全性、收益性和长期性原则,在国务院批准的固定收益类、股票类和未上市股权类等资产种类及其比例幅度内合理配置资产。
第七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制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资产配置计划、确定重大投资项目,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并集体讨论决定。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办法,在管理运营的各个环节对风险进行识别、衡量、评估、监测和应对,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办法应当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依法制定会计核算办法,并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八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定期向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情况,提交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可以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委托投资或者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投资。
第十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委托投资的,应当选择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专业托管机构分别担任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托管人。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聘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发布选聘信息、组织专家评审、集体讨论决定并公布选聘结果。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制定投资管理人、托管人选聘办法,并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与聘任的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分别签订委托投资合同、托管合同,并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制定投资管理人、托管人考评办法,根据考评办法对投资管理人投资、托管人保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是否继续聘任的依据。
第十三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运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进行投资;
(二)按照规定提取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
(三)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报告投资情况;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财产;
(二)按照托管合同的约定,根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三)按照规定和托管合同的约定,监督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
(四)执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的指令,并报告托管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财产应当独立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独立于投资管理人投资和托管人保管的其他财产。
第十六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托管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财产混同于其他财产投资、保管;
(二)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未公开的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章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
第十八条国家建立健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者违规投资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第十九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依法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依法移送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投资管理人投资、托管人保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情况实施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并及时通知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外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的监督,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按照与投资管理人、托管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监督管理机构签署的合作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审计署应当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进行审计。
第二十四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通过其官方网站、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每年向社会公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内投资管理人、托管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撤销有关从业资格,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经国务院批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可以接受省级人民政府的委托管理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受托管理运营社会保险基金,按照国务院有关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7.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对国家社会的意义
就我国来说,基金管理部门拥有规模庞大的社会保障基金,为资本市场的发展创造了良好... 既是我国社保基金自身追求保值增值的发展需求,也是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壮大的良好契机.
8. 为什么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险基金管理
1、社会保险基金是一项民生基金,高度重视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是反腐倡廉工作的重点。
2、加强基础管理,提升经办管理服务能力,保证人民利益,加强社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
3、加大监督管理力度,规范基金安全运行。健全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进一步发挥社保基金监督委员会作用,加大检查力度,确保社保基金安全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