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与资产管理区别:
资产管理是一个很大很宽泛的概念。简单的说,机构或者个人委托另外一个机构,管理资产包,就是一个资产管理业务。至于这个资产包的初始状态,是货币、股票、债权、不良资产就决定了资产管理形式。
私下募集的基金,至于投资标的、范围、收取标准都是合同约定,良莠不齐,较好的私募基金一般是阳光私募,投资门槛较高,一般100万起,目前证监会允许部分私募机构开展公募业务,也就是他们也可以和公募基金一样对外公开发售公募产品。
截至2016年3月31日,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总规模约41.68万亿元,其中,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公募基金规模7.77万亿元,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专户业务规模14.34万亿元,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规模13.73万亿元,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规模约1398亿元,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资产管理规模5.70万亿元。
2. 私募基金的发行涉及哪些机构部门以及各自的职责
私募基金的发行主要涉及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这三个方面。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是指凭借专门的知识与经验,运用所管理基金的资产,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约的规定,按照科学的投资组合原理进行投资决策,谋求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不断增值,并使基金持有人获取尽可能多收益的机构。
基金托管人又称基金保管人,是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中承担资产保管、交易监督、信息披露、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等相应职责的当事人。基金托管人是基金持有人权益的代表,通常由有实力的商业银行或信托投资公司担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签订托管协议。在托管协议规定的范围内履行自己的职责并收取一定的报酬。
除此之外,有的时候还会涉及到第三方销售机构,他们就是卖产品的。
3. 私募基金由哪个部门监管
我记得我国法律不允许私募基金的。
所以,应该由检察院或者公安局负责。
4. 2015年私募基金有监管部门吗
根据监管层日前下发的《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要求,证券投资信托设立以后,信托公司应当亲自处理信托事务、自主决策,并亲自履行向证券交易经纪机构下达交易指令的义务,不得将投资管理职责委托他人行使,私募基金经理仅能作为第三方投资顾问来开展服务,不得代为实施投资决策。“如果按此规定来严格实行,那么现有的相当比例的阳光私募难符合要求,将对整个行业将带来较大冲击。”某私募基金经理对上述政策如此评述,该基金经理曾在南方某信托公司发行多期信托产品。一位阳光私募的投资顾问认为,上述政策恐怕只能停留在形式之上,而难于真正落实。他表示,现在他与信托公司合作发行的阳光私募产品表面上就是按照这种新规则在运作,但实际操作指令都是由他们团队来下发。“市场的担心是多余的,自阳光私募诞生以来,监管部门一直强调信托公司要直接履行决策义务,但实际并未如此严格操作。”西南财经大学信托与银行理财产品教授李勇说。李勇表示,监管层新规中要求的信托公司履行决策义务与投资顾问掌控阳光私募并不矛盾,其间还有很多空间和办法来实现。他认为,在所有的阳光私募产品中,投资顾问的主要职责就是在自己的策略下决策,发挥自己的专业特长和投资风格,这点不可能改变,不然市场就失去了投资者,证券投资信托这类阳光私募难于存在。而国内某知名信托公司信托部负责人也表示,要求信托公司履行投资指令,这其实只需通过电脑软件设置就可解决,而不用投资顾问通过信托公司来下操作指令———尽管形式上显示的仍是信托公司下发操作指令。“说白了,证券投资信托就是要求信托公司对投资者负责,投资顾问对信托公司负责,投资顾问不需直接对投资者负责。”李勇说,此次政策的出台,监管层主要目的就是要提示信托公司注意风险,不能简单依靠投资顾问的建议。不过,也有信托公司认为,监管部门的确需要加强对投资顾问的监管力度。上海某信托公司一位副总就表示,如何应对投资顾问在投资过程的道德风险,诸如内外勾结进行老鼠仓操作等,是监管层必须面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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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私募股权基金有没有权威的监管部门
近年,私募股权基金(PE)迅速发展,已成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其法律地位的模糊和监管空白严重阻碍了行业的规范发展。尤其是监管部门仍旧悬而未决,很多部门都在争夺监管权,其中,发改委与证监会的“斗争”最为激烈。
预监管部门主要有:发改委、证监会、商务部和银监会。
一、发改委
国家发改委等十部门于2006年发布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对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方式、投资方向、备案条件、经营范围、投资限制、企业监管等方面作了原则性规定。《暂行办法》对创投企业的监管体现在发改委的备案上,通过发改部门备案的创投企业应当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管。为进一步加强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国家发改委2009年又发布了《关于加强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严格规范创业投资企业募资行为的通知》,对备案创投企业的经营范围、最低实收资本和承诺资本、投资者人数、单个投资者最低出资、高管资质作了要求;规范了创投企业的“代理”投资业务,并在创投企业的信息披露、不定期抽查方面做了强化。
2011年1月,发改委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试点地区设立的、募集规模达到5亿元人民币的股权投资企业接受强制备案管理、运作规范管理并按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紧接着3月份,发改委又在其网站上公布了《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文件指引/标准文本/表格下载》,进一步细化了股权投资企业(即“基金”)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即“管理机构”)的备案工作。2011年11月,发改委办公厅又下发了《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PE强制备案制度由试点地区推广至全国。这份《通知》也成为国内第一个全国性的股权投资企业规范条例。
不过,全国范围内无法满足备案条件的存量PE可能还为数不少,他们下一步该如何调整,还待进一步观察。
二、证监会
证监会认为,我国应该借鉴成熟市场的监管实践,效仿美英做法,由证监会为主要负责机关进行日常监管,其他部门就相关领域提出建议,如美国明确规定,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一定规模以上的私募股权基金进行监管,美国财政部和联邦储备银行对私募基金进行国内金融风险评估和质询;英国从2001年开始就由金融服务局统一负责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工作。
2011年6月,“支付宝股权转移事件”引发了行业关于VIE合法性的大讨论。到了9月份,有几名法律界人士透露,中国证监会正在提交报告,建议国务院取缔VIE结构,这份报告也流传至坊间,在行业 内引发了热议甚至恐慌情绪。但截至目前,关于VIE监管仍无进一步的政策出来。
而正在修订中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下称《基金法》)也拟将PE纳入法律监管之下。据悉,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将于2012年推出。但是否应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纳入监管范围,这是《基金法》修订过程中的一大障碍。
三、商务部
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等五部门于2003年发布了《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对外资创投的设立审批、对外投资审批、投资限制、投资备案、资金使用情况、投资管理人监督等方面作了规定。与纯内资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相比,监管者对外资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施行审批制,实行最严格的监管。
2011年6月,“支付宝股权转移事件”引发了行业关于VIE合法性的大讨论。之后,商务部外资司曾到上海组织调研会,VIE是被提及话题之一。
四、银监会
在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方面,银监会制定了《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对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运作的监管是通过规范信托公司的投资决策、风险控制来实现的,如要求信托公司亲自处理信托事务,独立自主进行投资决策和风险控制,即使信托公司聘请第三方提供投资顾问服务,投资顾问也不得代为实施投资决策。由于银监会是信托公司的监管机关,《指引》的监管措施有明确的指向对象,内容也较全面。
总之,我国对私募股权基金并无统一的监管者和监管标准,而由相关部门分头监管。
6. 申请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牌照的条件是什么
私募牌照申请条件:
1.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自然人不能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2.注册资金要1000万以上。
3.至少有三名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私募基金从业资格。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私募基金从业资格:通过基金业协会组织的私募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申请机构具备满足业务运营需要的场所、设施和基本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