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规范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与监管,保护基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于2001年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制定,但是并未能实施。
目前,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实践已经风起云涌,但相关法律框架和监管体系仍需完善。由于2001年国家计委提出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并未能正式实施,目前约束政府主导的产业投资基金的法律框架归类到私募基金,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和2014年出台的《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基金的投资主体多是私人投资者,如证券投资者、民营企业,企业法人是私募基金法律体系的重要对象。而产业投资基金的募投主体是政府财政、地方政府产投平台和各级国资企业。所以,需要出台相关法律规范产业投资基金的募集和运营,完善政府出资的政策措施,从政府机关、社团、事业单位等法人作为出资人的主体责任角度出发,明确基金的发起目标约束、产投运营组织形式等,从而保障作为基金出资的实际承担者(纳税人)的权益保护,避免公器私用,确保基金发起宗旨。
B. 如何理解国家发改委《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规范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与监管,保护基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对产业投资基金的概念、发起与设立、基金公司、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与监督管理、终止与结算、罚则等做出了陈述和规定。《办法》规定:设立产业基金必须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核准,产业基金投资者数目不得多于200人,拟募集规模不低于1亿元,存续期限不得短于10年,不得长于15年。
产业投资基金是指一种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即通过向多数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设立基金公司,由基金公里自任基金管理人或另行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 委托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从事创业投资、企业重组投资和基础设施投资等实业投资。
C.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有效吗
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规范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与监管,保护基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于2001年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制定,但是并未能实施。
目前,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实践已经风起云涌,但相关法律框架和监管体系仍需完善。由于2001年国家计委提出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并未能正式实施,目前约束政府主导的产业投资基金的法律框架归类到私募基金,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和2014年出台的《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基金的投资主体多是私人投资者,如证券投资者、民营企业,企业法人是私募基金法律体系的重要对象。而产业投资基金的募投主体是政府财政、地方政府产投平台和各级国资企业。所以,需要出台相关法律规范产业投资基金的募集和运营,完善政府出资的政策措施,从政府机关、社团、事业单位等法人作为出资人的主体责任角度出发,明确基金的发起目标约束、产投运营组织形式等,从而保障作为基金出资的实际承担者(纳税人)的权益保护,避免公器私用,确保基金发起宗旨。
D.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三章 基金公司
第十五条 基金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工大会(股东会),其常设机构为基金公司董事会。
基金公司董事会须由三名以上有投票权的执行董事,其中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执行董事与基金管理人的发起人在行政上保持独立。
第十六条 基金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股东大会(股东会);
(二)监督基金运营情况,并获悉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三)合法转让和扩募时优先申购基金份额;
(四)取得基金收益和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五)优先收购基金转让的项目;
(六)基金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七条 基金公司股东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基金公司章程和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三)承担基金亏损和终止的有限责任;
(四)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利益的活动。
第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须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
(一)审议基金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基金分配方案;
(二)修改基金公司章程;
(三)提前终止基金或基金扩募、续期;
(四)更换基金公司董事会董事;
(五)更换基金管理人;
(六)更换基金托管人;
(七)管理机关规定的其它情形。
前款事项;经股东大会(股东会)作出决议后,应当报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基金公司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股东会),并向股东大会(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股东会)的各项决议;
(三)委任和监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四)委任和监督基金律师、基金会计师;
(五)制定基金投资原则与投资战略并审查批准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方案;
(六)在基金终止时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律师、基金会计师共同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算;
(七)基金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责。
E. 黄冈大别山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试验区产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在哪可以查到
建议去当地的有关部门询问,这种区域实行的政策,估计网上可能没有!
F.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八章 罚 则
第四十六条 未经核准,擅自募集与设立产业基金的,以及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批准设立产业基金的,由管理机关予以取缔和责令退还所募集资金及其利息,并视情节轻重对其处以300万元以下罚款,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七条 招募说明书有任何虚假成份,或发起人拒绝提供与投资风险有关的任何材料的,由管理机关责令发起人及其主要负责人承担由此导致的直接损失。
第四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或产业基金管理合伙公司和受托管理产业基金的,由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未经核准,擅自从事产业基金托管业务的,由管理机关责令其停止托管业务,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基金托管人未按照规定将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分开,或者未对其所托管的多家基金的资产实行分帐管理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对违反第三章任何一条 规定,侵害股东权利的当事人,由管理机关责令其在10个工作日以内改正,并处以20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对违反第六章投资运作限制任何一条规定的基金公司、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由管理机关限其在10个工作日以内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逾期不改者,责令停业整顿。
第五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违反经管理机关核准的有关费用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由管理机关责令其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不履行职责或营私舞弊造成基金损失的,由管理机关责令其在10天内赔偿损失,并处以损失额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业资格。
第五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不履行呈报义务,不提供或拖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以及拒绝和阻挠管理机关的检查、稽核的,由管理机关责令其纠正。情节严重的,予以警告、通报,直至取消其从业资格。
第五十五条 违反其它相关法律与法规的,按相应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