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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养老基金的管理

发布时间:2021-11-26 12:47:19

① 我国养老基金管理模式应该怎么做

1.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主要模式及其主要代表国家
1.1公共管理模式
该模式是指由政府通过立法的形式对因年老退出劳动领域而失去收人来源的人给予经济补偿并且由政府直接参与管理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从国际上看,公共管理模式又可细分为完全的政府集中管理模式与松散管理模式。
1.1.1完全的政府集中管理模式。该模式是指中央政府通过强制手段,将参保人的部分收人以费或税的方式集中到一家公共管理的中央基金,政府社保部门直接负责这部分资金的投资运营,从而实现对社保基金的投资管理。该模式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国家建立一个专门的机构来代表国家管理养老保险,其他任何机构都不能参与。新加坡是采取这种模式的典型国家,它将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作全部交给中央公积金局来管理。
一是新加坡模式。20世纪50年代上半期。新加坡人民生活艰苦,老年人生活没有保障,为了解决这些困难,新加坡政府选择了完全由雇员和雇主承担,政府无需负担的中央公积金制度,即强制性储蓄性社会保障制度。1955年7月,中央公积金制度通过立法而正式实施。新加坡政府的养老观念是“政府不养老,企业不养老”,养老保险基金完全由雇员和雇主负担,每个公积金会员都有一个个人帐户,每月缴纳的保险费存人个人帐户。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均由中央公积金局直接控制。新加坡模式的优点是:统一管理基金有利于保障投资的安全性;富于群众监督,有利于有效防止基金被挪用、占用等现象。弊端则表现为由于政府对基金实行集中管理,缺乏竞争机制,导致收益率过低。
二是日本模式。日本的养老保险主要由三部分组成:企业职工加人的养老保险;自营业者、农民、渔民、零散小企业职工加人的国民养老保险和公务员、公营企业等特殊行业职工加人的互助养老保险;雇员的无业配偶加人的国民基本养老保险。其中,前两部分由厚生省社会保险厅管理,第三部分由各互助协会自行管理。三大养老保险体系的金融往来分别由厚生省保险特别会计、国家国民养老保险特别会计及各互助会计结算。厚生养老保险与国民养老保险通过厚生省主管的国家特别会计结算,将汇集的养老保险基金存放于大藏省资金运营部,成为财政融资的重要资金来源。日本的这种基本养老基金主要由政府部门管理运营,并纳人国家财政投融资体系,其主要优点体现在:由于政府统一调配管理养老保险基金,可以使基金的安全性得到保证,同时也有助于防止基金的分散流失;由于基金的运营计划是由国会决议,可以防止基金被挪用、占用;统一管理基金使得基金投资与国家的产业政策紧密联系起来,从而可以促进资本市场的完善乃至经济发展。但该模式也并非完美,其最重要的缺点就是由于政府的干预过多,政府会根据不同阶段的经济发展情况来调整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益率,因此在此模式下难以获得稳定的基金收益率。
1.1.2松散管理模式。该模式是指养老保险基金由政府和社会团体管理的模式,其重要特点就是由国家的专门机构负责养老保障的一般监督,由政府、雇主和雇员三方或雇主和雇员两方组成一个委员会对养老保险基金实施具体监督,由公共的、少数私营的、公共私营合作的各类机构实施操作和服务,管理和监督分离,基金的收与支分离。如德国、法国、西班牙等一些欧盟国家采取的就是这种模式。
1.2私营管理模式
该模式是指将所有缴费交给政府认可的私营机构投资运营。这种模式一般用于职业年金或部分公共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现在国际上将该模式分为以下两种:
1.2.1完全私有化模式。采取完全私有化模式的典型代表国家就是智利,强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交由政府认可的私营机构运营管理。
智利1980年开始实行新的完全积累基金制度,推行养老个人负责制和基金运作市场化,强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智利的《养老保险法》规定养老金的管理由私人机构实施,为此建立了专门的新组织——养老基金管理公司AFP。 AFP是私营性质的股份制公司,股东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个人,但不能是官方机构。目前,智利全国由21家这样的公司,它们分别由企业、贸易协会、工会、银行持股,大股东均为商业银行。
智利有关法律规定,每个职工每月都必须交纳本人完税后月工资的10%,存人所建立的个人资本积累帐户,但可以根据个人的喜好自由选择一家AFP来管理和投资自己的个人资本帐户,其成员资格不会因为调动工作、失业或者退休而终止,国家对最低投资收益和保障担保,要求最低收益达到全部养老基金平均收益率的50 %。另外,AFP自身的资产与养老基金分开经营,养老基金在法律和财务上独立于公司;养老基金的投资收益完全归于养老基金,不纳税,但AFP的经营活动要纳税。在1981-1995年智利的AFP的年平均投资回报率达13.5 %,是国家管理制度下投资收益的5倍。
智利模式的优点有:由于有众多的私人养老基金管理公司参与投资管理,各公司为了其自身的生存,会以提供较高收益率来吸引顾客;由于众多私人基金管理公司的存在,有利于促进这些基金选择良好的投资方向,各基金管理公司选择不同的投资组合,有利于降低投资风险。缺点主要在于众多私人基金管理公司为了拉拢客户,相关运作成本提升,增加了个人为私人基金管理公司缴纳的管理费用。
1.2.2部分私有化模式。采取该模式的代表国家之一就是哈萨克斯坦。哈萨克斯坦于1998年1月1日以法律的形式正式实施养老金的改革方案,从过去的现收现付制转向个人积累性养老保险制度。国内成立了巧家养老基金AFP和7家养老基金资产管理公司AMC,统一由中央集中管理。养老基金负责管理其成员的个人帐户,而资产管理公司则负责把积累的基金投资于各种证券,从而实现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在巧家养老基金中有一家是国营养老基金,其余14家是私人养老基金。国家养老基金由哈萨克斯坦中央银行直接托管,直接投资不需要经过资产管理公司投资运营。职工可以在巧家养老基金中选择一家加人,如果职工为决定参与哪一家的养老基金,则被自动划人国家养老基金。另外,职工在加人任何一家养老基金后,可以在国家养老基金和私人养老基金中自由转换。哈萨克斯坦新养老金制度改革以来,养老金整体收益率还是比较令人满意的。养老金改革实施的第一年其收益率高达32.93%,以后几年的收益率也呈现逐步上升之势。
该模式的主要优点体现在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可以获得较高的收益率,而且基金的安全性得到了很好的保证,如国家养老基金的成立;同智利模式一样,该模式在优化基金投资方向,促进资本市场完善方面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缺点则体现在各基金公司为吸引顾客加大宣传营销费用等而引起的管理成本增加。
1.3公共管理模式与私营管理模式的成本与收益比较
1.3.1成本比较。采取私营管理模式的国家由于诸多私人养老基金管理公司的存在,各公司为了吸引更多客户,加大了宣传和营销费用,使营销成本和管理费用增加,而且在这些国家,政府一般都会规定最低投资收益,并且对私人养老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监管,这样也加大了投资管理成本。而在公共管理模式下,政府通过集中筹资基金,在投资管理中形成规模经济效应,从而降低了投资管理成本。参保者只须将养老基金交由政府管理,无须自己寻找基金管理公司,这样也相对增加了参保者的收人。
1.3.2收益比较。一般来看,私营管理模式获得的收益率要高于公共管理模式。实行私营管理模式的国家,成立多家私人养老基金管理公司,投保者可以根据各公司的业绩来选择投保,这样就使各家公司为了吸引客户而提高投资收益。正是私营管理中存在的竞争使该模式获得了高收益。
2.各国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模式的共同经验
2.1为保证基金的安全性以及投资收益率,政府必须为自己正确定位
养老保险基金由于其保证人民最基本生活的特殊性,客观上要求安全性居首要地位,但又由于基金属于长期性基金,其保值增值也是各国必须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这就要求政府在其应该发挥作用的领域来对基金进行管理。例如在智利模式中,政府虽然不直接参与基金的投资运作,却扮演着规则制定者和监督着的作用。智利政府为了规范养老基金管理的公司的运作专门成立了养老基金管理总监署,该机构完全独立于政府,直接监控和协调养老基金的管理经营。各养老基金管理公司必须每月向总监署和全社会公布最近36个月的盈利状况。总监署根据各养老基金历史记录,制定出最低收益标准。如果在一段时间内不能达标,则取消该养老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权。这一措施不仅能有效对基金管理公司实施监控,而且有助于保护广大投保者投保后的收益不受损害。
2.2养老保险基金必须遵循法制化管理的原则
为使养老保险基金能够规范运营,切实保证投保人的利益不受损害且逐步提高其福利水平,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法制化管理是勿庸置疑的。许多建立社会保障的国家相继通过颁布相关法律确定了社会保障的法制地位。美国于1935年最先颁布了《社会保障法》,并设立社会保障署,由联邦政府直接管理老年保险计划。目前,《美国退休、遗属、残废和老年健康保险》在美国社会保障制度中占有重要位置,其开支数额占美国社会保障体系总开支约80%。有了法律的约束,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性才会得到保障,基金的投资才会逐步规范,人民的收益、福利也才会依法得到保障。
2.3养老基金的投资运营富于群众监督
没有约束的权力是可怕的。社会保障基金也是如此,缺乏监督只会导致养老基金的分散流失以及被挪用、占用。在新加坡模式中,中央公积金局由政府、雇主、雇员和专家组成,其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作等过程均受到了严格的监督,这样才不致于使养老保险基金无法正常发挥其作用。
2.4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以市场化管理为主
政府管理旨在保证基金的安全性,但要保证基金的保值增值还是需要交给市场来做的。市场化管理的主要目标就是优化养老金配置。实行养老基金市场化运作,通过养老保险基金机构投向资本市场获得较高回报率,不仅保证了基金的保值增值,加快了养老基金的积累,提高了人们的福利,而且有利于促进资本市场的完善。
3.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模式的选择
我国目前采取的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模式是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帐户基金相结合,实行混帐管理。随着人口老龄化的提前到来,现行的养老基金管理模式急需变革。本文认为应将两种不同性质的基金分开管理。
3.1将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基金分开管理的原因
3.1.1两种基金功能不同,有必要将其分开管理。统筹基金的功能是收人再分配,注重的是公平;而个人帐户基金则强调的是其保值增值,注重的是效率。作为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第一支柱的社会统筹基金是广大职工养老的本钱,尽管对其的保值增值也是必要的,但必须以安全性为首要原则,硬性地将两种基金混合管理,实际上就是以支定收和以收定支两种不同的财务机制矛盾地混合在一起,如果产生了养老基金的缺口,则不能明显地确定导致缺口地原因到底是由于统筹基金地缺口还是个人帐户基金地缺口。
3.1.2两种基金分开运作,有助于防止基金挪用等现象。我国实施养老保险制度以来,为广大的老年人提供了较好的待遇,基本保证了他们的老年生活,但这却是以不断增长的养老基金缺口和挪用个人帐户基金来填补统筹基金缺口来实现的。养老保险制度设立个人帐户的初衷是为职工的未来养老进行预先积累和保值增值。但政府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却挪用个人帐户基金,出现了所谓的“空帐问题”。将两种基金分开管理,对个人帐户基金实行透明化管理,则能有效地避免个人帐户基金被挪用,充分发挥其对国民储蓄和经济发展的作用。
3.1.3两种基金对投资收益的要求不同,需将其分开管理。相比社会保险统筹基金来说,个人帐户基金更加注重投资及其收益。在实际的投资运作中,采取公共管理模式通常由政府部门运营机构对基金进行投资,而这些机构多是非赢利性的,而且又以政府财政为后盾,这样就导致它缺乏基金良好盈利水平的内在动力和外在动力。再者,以基金安全性为首要原则,政府通常也会对社保基金的投资对象进行严格的限制。但这并不是说个人帐户基金投资的安全性就不重要,在个人帐户基金上,政府应加强对其的监管,采取不同于统筹基金的投资管理模式。
3.2两种基金管理模式的选择
综上所述,本文建议对两种基金分开管理。
3.2.1对社会统筹基金实行完全的政府集中型管理模式,将养老金的行政管理权交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将其经营权交给相对独立的社保基金管理机构;可由各省基金管理中心下设专门机构进行政府集中投资管理,当然投资的种类和限额都应有所规定;也可按照目前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运营管理模式来运作,由中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管理。现阶段,可以考虑逐步建立多个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养老基金管理公司来共同管理全国社会保障统筹基金,确保统筹基金的保值增值。
3.2.2对个人帐户基金实行部分私有化的基金管理模式。将个人帐户基金的经营权交给基金管理公司,可参照哈萨克斯坦模式建立多个私人养老基金管理公司和一个或较少数量的国有养老基金管理公司对个人帐户基金进行投资管理,投保人可在私人养老基金管理公司和国有养老基金管理公司中进行选择,对其实行市场化运作管理,从而实现在个人帐户养老基金的管理中使竞争机制得以充分发挥,从而也有利于实现个人帐户基金对投资收益的要求。但在建立这些私人基金管理公司时,需要有严格的审批程序以及国家应制定最低收益标准,切实保护投保人的利益,而且政府也要加强对私人养老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管。

② 养老保险基金的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管理,确保基金的使用安全、有效,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第十条关于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建立健全基金管理的各项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劳动部负责制定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各项制度和政策,监督检查全国基金管理情况。地方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基金管理制度的实施办法,监督检查本地区基金管理情况。
第三条 劳动部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基金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基金管理工作。地方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的基金管理工作。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系统统筹部门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负责本部门、总公司的直属国有企业基金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必须按照本规定管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 第五条 基金的来源
(一)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单位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
(三)职工自愿缴纳的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
(四)按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五)基金存款利息;
(六)基金保值增值的收入;
(七)财政给予的补贴;
(八)劳动合同制职工基金转移的收入;
(九)其它收入。
第六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根据支付养老保险费用的实际需要和企业、职工的承受能力,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逐步实行企业全部职工按统一比例筹集。基金应留有部分积累,积累率为工资总额的3%,以后随着经济发展再逐步调整。
第七条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根据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构成)和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在企业的管理费用中提取,由企业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
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收入(与工资总额同口径)的2%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企业发放工资时代为收缴,作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一部分,并记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企业和职工必须同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才能计算职工缴费年限。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国家给予适当补助。
第八条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企业根据自身能力为本企业职工建立。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职工个人自愿参加。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按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记入职工个人帐户。
第九条 经济困难的企业确无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能力时,在规定的缴费期间,可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缓缴手续,经批准后执行。缓缴的具体办法,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因破产或关停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义务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清算企业财产中,优先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一次性拨付该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用。一次性拨付离退休费用的具体数额,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统筹项目,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统筹的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支付养老保险费用。未列入统筹项目的其他养老保险费用,仍按现行规定的标准由原单位支付,不得在基金中列支。
第十二条 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归职工个人所有,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职工退休时一次性予以支付。职工在退休前死亡时,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一次性支付给其合法继承人。 第十三条 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国家给予的财政补贴转入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转入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对存入银行的基金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分别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
第十四条 对到期的基金银行存款和用基金购买债券,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必须及时办理转存或兑付。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可根据本地基金月平均全额结算收入数额,从基金中留足1-15个月的基本养老保险周转金。
第十六条 凡跨地区流动的新招劳动合同制职工,转出与转入地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予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转移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转出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缴纳标准(不扣管理费,不计利息)转移。新招劳动合同制职工转移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十七条 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内部审计等基金管理的各项制度,编制基金年度收支和管理服务费预、决算,报当地人民政府在预算中列收列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制的基金和管理服务费收支的预、计算和会计报表、统计报表,按规定时间上报劳动部。
第十八条 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和节约的原则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管理服务费,具体的提取比例由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批准。管理服务费主要用于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车辆购置费、房屋基建修缮费、退休人员管理活动经费和其他必需开支的费用。管理服务费的使用,要符合国家的财经政策和有关规定,必须先提后支。管理服务费年度收支预算一经批准,要严格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九条 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有权稽核参加统筹单位的有关帐目、报表、企业工资总额、离退休费用和在职职工、退休人员花名册、核准计提基金的各个基数以及应支付的离退休费用。 第二十条 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对历年滚存结余的养老保险基金,在保证各项离退休费用正常开支六个月的需要,并留足必要的周转金的情况下,按照安全有效的原则,可运用一部分结余基金增值。基金增值所获得的纯收益不计税费。基金增值部分应全部转入基金,不准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基金保值、增值的方式:
(一)购买国库券及国家银行发行的债券;
(二)委托国家银行、国家信托投资公司放款。
第二十二条 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不得经办放款业务,不得经商、办企业和购买各种股票,也不得为各经济活动作经济担保。
第六章 基金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管理服务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进行内部审计。
第二十四条 设立社会保险基金监事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企业代表、职工代表和退休人员代表组成,负责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管理服务费使用情况的监督与检查。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向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汇报基金管理情况必须事前听取监事会意见。
第二十五条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要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机关和工会对养老保险基金以及管理服务费的监督检查,提供有关帐目和原始凭证等资料。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单位逾期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应按日加收应缴数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位缴纳的滞纳金在该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七条 单位和职工弄虚作假,少数、不缴、拒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以书面形式责令其限期补缴。对逾期仍不缴纳的单位,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养老保险基金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以非法手段领取养老保险费用的,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追回其全部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违反第三章第十一条规定,未按时、足额支付养老保险费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较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③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的介绍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定为了加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劳动部于1993年7月6 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定》。

④ 我国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什么两条线管理

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两条线管理
为了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建立科学、有效的管理和监督机制,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国家颁布了一系列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其中一个重大举措就是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通过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政部门职责范围得到明确划分。
(一)各部门职责分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代表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行使管理职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委托具体负责基金的管理业务,包括基金预算和决算的编制、基金的征缴和发放、基金的会计核算、职工个人账户记录与管理、基金结余额的安排等项工作。财政部门代表政府对基金行使监督职责。负责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制定和贯彻落实,监督检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核算,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款计划和结余基金的安排,审核、汇总基金预算和决算,拨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经费。
(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主要内容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为了保证基金从征缴到支付的正常运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应在协商确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基金收入户""基金财政专户"和"基金支出户"三个专用账户。
"基金收入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该账户的主要用途是:暂存征缴的社会保险费;暂存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解的调剂基金收入或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拨的调剂基金收入;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暂存滞纳金收入;暂存财政补贴收入;暂存其他收入。"基金收入户"基金按期全部划转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收入户只收不支。
"基金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该账户的主要用途是:接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收入户"划入的基金;接受国债到期的本息及该账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划拨购买国家债券的资金;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账户拨付基金。
"基金支出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该账户的主要用途是:接受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暂存1~2个月的基金支付周转金;暂存银行支付该账户的利息;拨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支付银行手续费等与社会保险有关的其他必要支出;上解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调剂基金或下拨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调剂基金。该账户原则上只支不收。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基金,应根据国家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的征缴范围,分别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等。各项基金实行单独管理,分别核算,自求平衡,专款专用。任何部门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各部门的职责明确划分后,有关方面应该在职责范围内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既有分工,又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
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再从基金中提取管理费,所需经费由财政拨付。
资料来源:《领导干部社会保障知识读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2年版

⑤ 如何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建议:

(一)养老保险费未能应收尽收,养老保险基金筹集规模和总量未能如实体现。

(二)养老保险金超范围发放,挤占挪用养老保险基金。一是部分地方擅自增加养老保险金计发项目,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加大了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规模。

(三)养老保险基金运行管理不够完善。
1.账户设置和管理不规范。一是一些地区未按规定清理多头开户,仍在多家银行分别开设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甚至在同一银行开设多个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造成账户管理的混乱。

2、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一)基金财务制度不完善。我国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和会计制度不成熟不完善是造成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出现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现行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是1999年制定的,其中有一些不完善之处,已不适应新形势和新情况的需要,特别是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计息、开户行的选择等问题,迫切需要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二)缺乏有效监督制约机制。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营和管理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导致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问题频出。首先,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和地税部门之间缺乏相互的监督制约机制,或未能执行部门之间的监督制约职能。各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账单传递速度慢,不及时对账,造成账实不符。其次,社会保险基金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审计部门和财政监督部门也是近年来才逐渐重视和加大对各项社会保障资金的监督检查力度,但检查范围有限。
(三)现行政策执行不严格。从检查情况看,不少地方未能严格执行现行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是造成违规违纪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体制方面的原因。从检查情况看,多数社会保险基金的挪用都是政府的行政命令或是行政干预的结果。地方政府经常把“社会保险基金结余”当作准财政资金使用,一些地方政府部门领导财政法规意识淡薄,特别是在基层财力比较紧张的情况下,从部门利益出发,违规挪用、滞留、转移社会保险基金收入,违规设立账户,不按要求划转社会保险费收入及利息收入。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和配合,从而导致社会保险基金账实不符。此外,部分地区相关部门经办人员业务素质差,工作能力和责任心不强,也是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出现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建议
(一)大力推进税务征收,适时开征社会保险税。针对目前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核定不实,征管缺乏强制性等问题,建议进一步加大推进税务征收工作的力度,并适时开征社会保险税。一是可以切实改变社保基金征缴困难、征收乏力的局面。目前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从近几年的基金征缴情况看,以社会保险费的形式由社保经办机构征收的做法缺乏强制性,基数核定不实的问题也比较突出,致使拖欠、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现象比较普遍,而且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成本也比较高,不利于建立更加规范的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体制。而由税务机关征收,有利于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的及时足额征收。二是有助于有效筹集社会保险基金。通过法律形式把企业、个人的权利、义务确定下来,保证所有工薪收入的职工和用人单位成为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从法制上确保社会保险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三是有利于社会保障体制的完善。课征社会保险税,标志着社会保障工作步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二)加大养老保险费征缴力度,提高企业和职工的参保意识。在未实施征缴改革前,各级养老保险费征收机构要严格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养老保险费征缴稽核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大征缴力度,确保养老保险费应收尽收、及时足额征收。首先,要加大社会保险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保险意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国家养老保险政策,鼓励职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增强履行缴费义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同时,通过向社会公布养老保险费征缴情况,及时发放养老保险费对账单,设立查询、举报电话等,发挥外部监督作用,强化用人单位和广大职工参保和依法缴费的意识。其次,要加强稽查审核,堵塞漏洞。加强对稽核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稽核人员的稽核能力。采取日常核查与专项稽核、书面稽核与实地核查等多种形式开展稽核工作,加大清欠力度,及时发现并纠正各种违纪违规问题,充分发挥稽核工作的效力。
(三)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提高社保基金管理水平。在目前财政、劳动、税务部门几家共同参与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情况下,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一是建立健全财政、劳动保障、税务部门的沟通协调、相互制约机制。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保基金征缴、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对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进行审核;税务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严格按核定的缴费基数及时足额征收,对无法征收的,要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反馈,建立顺畅的对账联系机制。二是对因会计核算、财政专户管理、基金决算编制等方面的原因出现的税务、财政、社保部门之间数据不相符的问题,建议财政部统一结账时间,要求各级征收、管理、使用部门加强财务对账管理工作,按月进行定期对账,年底统一时间扎账。确保会计信息的数据统一、真实、有效和完整。
(四)修订和完善有关管理制度。目前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存在的社保基金计息办法不统一、预收养老保险基金长期挂账、其他社会保障类资金在养老保险基金决算列收列支、国库归集资金未及时划入财政专户以及未足额计息等问题,都需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对现行制度规定作进一步的修订,使之在实践中更具可行性和操作性。
(五)规范行业统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行业统筹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转制阶段的特殊产物,要切实统一规范行业统筹政策,促进养老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一要强化行业统筹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管理,加大征缴和清欠力度,将社会保险的缴纳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目标管理考核中重点考核内容之一,强化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二要明确经办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在行业归集养老保险费过程中的责任和权利,避免归集资金账外核算、资金收益归属不明确等问题,以确保行业统筹养老保险基金决算信息的真实和完整。
(六)尽快解决历史遗留长期挂账问题。对于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在基金决算中长期挂账,影响了基金决算使用部门对决算信息的分析,也影响了基金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建议对遗留问题商劳动保障、审计等相关部门尽快研究制定相应的办法予以解决,避免长期挂账。
(七)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监督工作长效机制。要切实强化养老保险收支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建立养老保险基金监督工作长效机制,保障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发展。一要建立健全法规体系,解决养老保险基金监督中法律缺位、层次低、效力差等突出问题,尽快出台养老保险费征缴处罚办法,强化养老保险制度约束的刚性;二要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组织体系和各部门配合工作机制,实现审计监督、财政监督、税务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审计、财政、税务、社保等部门协调配合、相互制衡;三要建立快捷、准确、高效的基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监管、征收、缴费各部门间信息实时共享,确保养老金按时收纳、拨付和发放。

⑥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办法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行为,保护基金委托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基金),包括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城乡居民养老基金。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养老基金结余额,可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一定支付费用后,确定具体投资额度,委托给国务院授权的机构进行投资运营。委托投资的资金额度、划出和划回等事项,要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报告。第四条养老基金投资应当坚持市场化、多元化、专业化的原则,确保资产安全,实现保值增值。第五条养老基金投资委托人(以下简称委托人)与养老基金投资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机构)签订委托投资合同,受托机构与养老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签订托管合同、与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机构)签订投资管理合同。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的权利义务,依照本办法在养老基金委托投资合同、托管合同和投资管理合同中约定。第六条养老基金资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不得将养老基金资产归入其固有财产。第七条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因养老基金资产的管理、运营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养老基金资产,权益归养老基金所有。第八条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和其他为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提供服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第九条养老基金资产的债权,不得与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和其他为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固有财产的债务相互抵销;养老基金不同投资组合基金资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第十条养老基金资产的债务由基金资产本身承担。非因养老基金资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资产强制执行。第十一条养老基金投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二条国家对养老基金投资实行严格监管。养老基金投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禁从事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严禁通过关联交易等损害养老基金及他人利益、获取不正当利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贪污、侵占、挪用投资运营的养老基金。
第二章委 托 人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为养老基金委托投资的委托人,可指定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承办具体事务。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养老基金归集办法,将投资运营的养老基金归集到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二)与受托机构签订养老基金委托投资合同。(三)向受托机构划拨委托投资资金;向受托机构下达划回委托投资资金的指令,接收划回的投资资金。(四)根据受托机构提交的养老基金收益率,进行养老基金的记账、结算和收益分配。(五)定期汇总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六)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受托机构
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受托机构,是指国家设立、国务院授权的养老基金管理机构。第十六条受托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养老基金受托投资内部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和绩效评估办法。(二)选择、监督、更换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三)制定养老基金投资运营策略并组织实施。(四)根据委托投资合同接收委托人划拨的委托投资资金;根据委托人通知划出委托投资资金。(五)接受委托人查询,定期向委托人提交养老基金管理和财务会计报告;发生重大事件时,及时向委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定期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交开展养老基金受托管理业务情况的报告;定期向社会公布养老基金投资情况。(六)根据托管合同、投资管理合同对养老基金托管、投资情况进行监督。(七)按照国家规定保存养老基金受托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八)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七条受托机构应当将养老基金单独管理、集中运营、独立核算,可对部分养老基金资产进行直接投资,其他养老基金资产委托其他专业机构投资。同一个养老基金投资组合,托管机构与投资管理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第十八条申请养老基金托管业务、投资管理业务的机构,需向受托机构提交申请。受托机构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参照公开招标的原则对具备条件的养老基金托管业务、投资管理业务申请人进行评审。评审办法及评审结果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建立健全受托机构、托管机构和投资管理机构竞争机制,不断优化治理结构,提升养老基金投资运营水平。第十九条受托机构及其董事(理事)、监事、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与委托人合同约定。(二)利用养老基金资产或者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三)侵占、挪用受托管理的养老基金资产。(四)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或者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进行相关的交易活动。(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托管机构
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托管机构,是指接受养老基金受托机构委托,具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经验,或者具有良好的基金托管业绩和社会信誉,负责安全保管养老基金资产的商业银行。第二十一条托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安全保管养老基金资产。(二)以养老基金名义开设基金资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三)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四)负责养老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复核、审查和确认投资管理机构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五)按照规定监督投资管理机构的投资活动,并定期向受托机构报告监督情况。(六)定期向受托机构提交养老基金托管和财务会计报告;定期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交开展养老基金托管业务情况的报告。(七)按照国家规定保存养老基金托管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八)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二条托管机构发现投资管理机构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立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投资管理机构,并及时向受托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托管机构发现投资管理机构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立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投资管理机构,并及时向受托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托管机构职责终止:(一)违反与受托机构合同约定,情节严重的。(二)利用养老基金资产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接管的。(四)受托机构有充分理由认为托管机构应当被终止职责的。(五)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认为托管机构应当被终止职责的。(六)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四条托管机构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养老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在45日内办理基金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的托管机构应当接收并行使相应职责。第二十五条托管机构及其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将托管的养老基金资产与其固有财产混合管理。(二)将托管的养老基金资产与托管的其他财产混合管理。(三)将托管的不同养老基金资产混合管理。(四)侵占、挪用托管的养老基金资产。(五)利用养老基金资产或者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六)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或者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进行相关的交易活动。(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投资管理机构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投资管理机构,是指接受受托机构委托,具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经验,或者具有良好的资产管理业绩、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负责养老基金资产投资运营的专业机构。第二十七条投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确保独立投资运营;应当健全资产配置、风险管理和绩效评估等制度。投资管理机构及其股东、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损害养老基金资产和受托机构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在行使权利或者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循回避原则。第二十八条投资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投资管理合同,管理养老基金投资组合和项目。(二)对所管理的不同养老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三)及时与托管机构核对养老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结果。(四)进行养老基金会计核算,编制养老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五)按照国家规定保存养老基金投资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六)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九条投资管理机构从当期收取的管理费中,提取20%作为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委托投资资产出现的投资损失。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受托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一)养老基金资产市场价值大幅度波动。(二)有可能使养老基金资产的价值受到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报告事项。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管理机构职责终止:(一)违反与受托机构合同约定,情节严重的。(二)利用养老基金资产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接管的。(四)受托机构有充分理由认为投资管理机构应当被终止职责的。(五)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认为投资管理机构应当被终止职责的。(六)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二条投资管理机构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养老基金投资运营业务资料,在45日内办理基金投资运营业务移交手续,新的投资管理机构应当接收并行使相应职责。第三十三条投资管理机构及其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养老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二)不公平对待养老基金资产与其管理的其他财产。(三)不公平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养老基金资产。(四)利用养老基金资产或者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五)向受托机构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六)侵占、挪用养老基金资产。(七)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或者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进行相关的交易活动。(八)从事可能使养老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九)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养老基金投资
第三十四条养老基金限于境内投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国债,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债券,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养老金产品,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股权,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第三十五条国家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建设,养老基金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参与投资。第三十六条国有重点企业改制、上市,养老基金可以进行股权投资。范围限定为中央企业及其一级子公司,以及地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行业龙头企业,包括省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资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第三十七条养老基金投资比例,按照公允价值计算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投资银行活期存款,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定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剩余期限在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国债,债券回购,货币型养老金产品,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5%。清算备付金、证券清算款以及一级市场证券申购资金视为流动性资产。(二)投资一年期以上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一年期以上的国债,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债券,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固定收益型养老金产品,混合型养老金产品,债券基金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135%。其中,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高于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40%。(三)投资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30%。养老基金不得用于向他人贷款和提供担保,不得直接投资于权证,但因投资股票、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等投资品种而衍生获得的权证,应当在权证上市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卖出。(四)投资国家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股权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20%。由于市场涨跌、资金划拨等原因出现被动投资比例超标的,养老基金投资比例调整应当在合同规定的交易日内完成。第三十八条养老基金资产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只能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并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所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其对冲标的的账面价值。第三十九条根据金融市场变化和投资运营情况,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适时报请国务院对养老基金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调整。
第七章估值和费用
第四十条受托机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等规定,对养老基金进行会计核算和估值。当月发生的委托投资资金划入、划出和投资收益分配,以上月末的估值结果作为核算依据。第四十一条托管机构提取的托管费年费率不高于托管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第四十二条投资管理机构提取的投资管理费年费率不高于投资管理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0.5%。受托机构应当在投资管理合同中规定投资管理机构的业绩基准,制定绩效考核办法。第四十三条根据养老基金管理情况,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适时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率进行调整。第四十四条受托机构按照养老基金年度净收益的1%提取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养老基金投资发生的亏损。余额达到养老基金资产净值5%时可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与本金一起投资运营,单独记账,归委托人所有。
第八章报告制度
第四十五条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告养老基金投资运营的情况,保证报告内容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四十六条受托机构要按下列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和报告有关事项:(一)每年一次向社会公布养老基金资产、收益等财务状况。(二)向委托人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每季度提交养老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投资资产、收益等情况报告。(三)向委托人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经济综合部门报送养老基金资产年度审计报告。(四)养老基金发生重大事件的,应立即报告委托人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并编制临时报告书,经核准后予以公告。第四十七条托管机构应当按照托管合同和受托机构的要求,向受托机构提交养老基金托管月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如发生特殊情况,还应当提供临时报告或者进行重大信息披露。托管机构应当对投资管理机构编制报告的有关内容进行复核,并根据需要出具复核意见。第四十八条投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投资管理合同及受托机构的要求,向受托机构提交养老基金投资运营月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如发生特殊情况,还应当提供临时报告或者进行重大信息披露。第四十九条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交养老基金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受托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一)减资、合并、分立、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决定申请破产或者被申请破产的。(二)涉及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三)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的。(四)托管合同、投资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报告事项。第五十一条受托机构应当将委托管理合同、托管合同、投资管理合同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依法对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及相关主体开展养老基金投资管理业务情况实施监管,加强投资风险防范。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按照各自职责,对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相关部门在监督过程中应加强沟通与信息共享。第五十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开展调查或者检查应当由两人以上进行,并出示有效证件,承担下列义务:(一)依法履行职责,秉公执法,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二)保守在调查或者检查时知悉的商业秘密。(三)为举报人保密。第五十四条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和其他为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或者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或者销毁相关证据材料。第五十五条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管理运营养老基金资产,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为养老基金投资运营提供服务,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职业准则和行业规范,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第五十六条养老基金投资管理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第五十七条养老基金投资运营情况应当通过报刊、网站等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布,保障公众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认真调查处理。
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受托机构及其董事(理事)、监事、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有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由所在机构暂停或者撤销其养老基金投资管理职务。第五十九条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及其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三十三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暂停其接收新的养老基金托管或者投资管理业务。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管理费扣减;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50万元以下管理费扣减,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管理费扣减。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由所在机构暂停或者撤销其养老基金投资管理职务。第六十条投资管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规定,超出投资范围或者违反投资比例规定进行投资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暂停其接收新的养老基金投资管理业务,同时处以50万元以下管理费扣减。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由所在机构暂停或者撤销其养老基金投资管理职务。第六十一条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未能按照规定提供报告或者提供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以下管理费扣减。第六十二条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暂停其接收新的养老基金托管或者投资管理业务。第六十三条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受到3次以上警告的,由受托机构终止其养老基金托管或者投资管理职责,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第六十四条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及其董事(理事)、监事、管理和从业人员侵占、挪用养老基金资产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资产。第六十五条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给养老基金资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养老基金资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除依法给予处罚外,由受托机构终止其养老基金托管或者投资管理职责,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第六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等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业务收入,并依法处以业务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第六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养老基金投资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第六十八条本办法规定的处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或者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按照各自职责作出决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同一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第六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养老基金投资运营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记入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统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第七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第七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⑦ 社保基金和养老基金是由哪个部门负责管理的,怎么保值增值

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障基金中最重要的来源和组成部分。它是国家强制企业和个人缴费形成的,包括基本养老、基金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项目的基金。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基金又分为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
从我国目前基金的构成看,养老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基金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目前我国确立了养老保险制度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运行模式,其中,社会统筹的运营模式实行现收现付制,对养老金不作任何积累,不具备保值增值性,因此投资管理重要性较弱;个人帐户则实行完全积累制,它通过企业或职工在职工工作期间缴费的方式,建立一个专门的延迟支付的养老保险基金,在职工退休时开始支付,直至其死亡,因此具有保值增值性,需要进行投资。
在管理体制上,社会保险基金由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和分账管理。目前我国所有的省、直辖市、自治区都设置了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相对应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执行国家社会保障政策,落实保障方案。
从资金管理方面看,我国实行养老、医疗、失业三项保障费用集中,统一征收后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再按不同险种的统筹范围,分别划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各保障项目单独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后,按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基金收支相抵后的期末余额扣除财政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商定的、最高不超过国家规定预留的费用,全部用于购买
国家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和其他类型的政府债券外,不得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

⑧ 养老保险管理股总结

二、近年来养老保险中出现的问题
经过多年改革,一个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具有中国特色的养老保险制度已具雏形。但是,由于国力所限,加之我国的政治、经济体制改革正处于不断深化的过程,我国现在的养老保险制度还面临着许多问题。表现在如下方面;人口老龄化的压力日益加剧,人口老龄化对于我国未来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构成了越来越重的压力。西方发达国家通常在步入工业社会后才会出现老龄化,且老龄化速度较慢,我国则在工业化中期的起始阶段、经济建设资金需求集中的情况下便进入老龄化,使资源配置陷入困境。据世界银行的统计,1990年60以上的人口比例,亚洲平均为6.8%,我国为8.9%。我国已进入老龄化时期,到2026年这一比重将达18%,届时全世界将有四分之一的老人集中在中国。而目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部分平衡方式在我国人口老龄化到来时,会造成资金需求的积聚增长,社会负担加重,对国家财政的稳定非常不利。
1、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明显过窄,社会保险的基本定律之一是大致法则,只有当覆盖范围最大时才会最强,目前,就全国而言,除国有,集体企业基本覆盖外,还有部分事业单位,外资企业大多数私营企业以及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尚游离在养老保险范围外,还有政府机关的公务人员至今没有纳入社会养老保险范畴,占全国总人口80%的农村人口的老年保障问题也尚未解决,这一问题不解决,社会保障关于权利保障、普遍性、平等性等基本原则就没落实,部分公民仍未享有相应的养老保险权益。
难题之一:个人帐户出现“老人”无帐户,“中人”帐户资金严重不足,而“新人”帐户给了“老人”,出现了空帐现象。
在总结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践,借鉴外国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我国政府选择了适合我国国情的部分积累式筹资模式,对于刚参加工作的新人是理想的。国家规定,个人帐户按照职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建立,且企业缴费比例最高不超过20%。个人缴费年不得低于4%,最高不得高于8%,到达退休年龄后,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标准为当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养老金的月标准为本人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20(月),然而,目前转轨面临的尴尬局面,却是“老人”无帐户,更无资金积累:“中人”个人帐户上资金严重不足,个人帐户建立之前的工作年限,仅仅是视作个人缴费的年限而没有资金累积,“新人”帐户实际运作中现付给了现在的老人,帐户实际上是个“空帐”。显而易见,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偏差带来的空帐,使得养老保险的运作仍然停留在现收现付上,目前全国三分之二的省(区)养老保险的确保发放面临困难,“统帐结合”的改革目标模式面临十分严峻的考验。
难题之二:养老保险基金单一的来源渠道和单一的投资渠道,使目前基金的筹集与增值方式在日益增长的养老金支付面前显得无能为力。
目前,养老保险的筹资渠道主要是企业缴费,而企业缴费的大头又来源于国有企业,而国有企业包袱沉重,停产、半停产和破产企业增多,相当于一部分企业在交纳养老保险时。同时承担着“新人”退休费的支付,在这重负之下效益较好的企业缴纳积极性也受到严重挫伤,使养老保险基金筹集上面临如下态势。
1、参加养老保险缴费职工人数连年下降,且降幅逐年增加,而离退休人员人数连年上升,且升速加快。
2、根据有关规定,养老保险基金目前只限于投资于国债和存入银行,表面上看,这种投资是安全的,而实际上却存在着贬值的风险。一是从1997年以来,我国连续多次下调利率,使存入银行的养老保险基金已经很难保值,更谈不上增值。二是国债现券的收益率也在逐渐降低,养老基金投资于国债也会面临亏损。
难题之三:养老保险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不完善使现实的养老保险运作面临困难境地。
1、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市地社会保险机构目标利益的非一致性,使得省级统筹的运作苍白无力。
按照国家规定,全国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了省级统筹,但是运转的效果却十分不理想,由于目前市地以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仍然隶属于地方管理,地方政府的利益必然是市地以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首选目标,而省级统筹的目标则是综合平衡全省各地方、各行业部门之间利益,这就出现了地方社会保险机构目标利益的一致性,出现了省级统筹应承担责任与其应具有权利相脱节,出现了地方和行业一致对付省级统筹的困难局面。
2、日益膨胀的社会保险工作业务,使现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难以承载。
随着行业统筹下放到地方和地方企业实行省级统筹,加上失业保险的重新定位,医疗保险改革启动,以及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五保合一,省以下各级社会保险业务与现实弱小的社会保险机构载体形成的矛盾愈来愈突出,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上形成小马拉大车。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不能及时到位;使养老保险在运作中缺乏必要的激励机制。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需经费改由财政核拨,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是,运行的结果是一头卡死了,经办机构不再提取管理费。而另一头财政拨付给经办机构的经费却严重不足,这一现象严重挫伤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积极性。
4、现行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方式严重滞后,使养老保险在运作中缺乏科学的决策基础。
养老保险的深化改革,特别是社会统筹和职工个人帐户、以及省级统筹的实际运转。使养老保险的信息量急剧膨胀。客观上要求管理手段和管理方式更加科学化、规范化。而实施更高一级管理需要拥有数据完备,信息共享、反应快速、计算科学的管理手段和辅助决策手段;从目前情况看,基本养老保险的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是,信息系统的建设远远难以满足养老保险业务处理与管理决策的要求。一套完整的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不仅需要大量的财力投入,更需要人才的准备。
三、根本问题是做出什么样的制度安排
(一)建立一个以基金制计划为核心的多层次养老金制度
在上述思路下,我国的养老金制度将主要由两大层次组成:基本层次是面向“老人”的基本养老金计划,以现收现付的方式进行融资,按规定发放。现阶段,由于“老人”还是退休者中的大多数,因此这个计划还要占据较大的比重,但长期看,只要这个计划的覆盖面不再扩大,那么它必将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步萎缩,从而把养老金制度的主干部分置于第二个层次的基金制计划;在这个过程中,基金制计划可以适时引入更多的子计划,如旨在增加投资回报的增值投资计划,旨在进行有限的收入再分配的填补计划,等等。在第二个层次之上,也可以再建立第三个层次的自愿储蓄养老金计划,以及鼓励个人购买商业性的养老保险等等,作为以上两个层次的主要计划的补充。
在统一制度中,对于制度实施时已经退休的职工已有一定工龄的职工和实施后新加入养老保险的职工有不同给付规定;体现“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和“中人”过度办法。年支出的估计需要分别估计“老人”支出,“新人”支出和“中人”支出。“新人”支出在1998年新参加工作并加入个人帐户养老保险的职工退休后才会发生,“中人”支出分为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过度性养老金三部分。其中,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新人”同,过度性养老金体现“中人”在新制度实施前积累的养老金权利的兑现。
1、“老人”支出
在新制度实施时已退休的职工,以过去制度的规定给付退休金。过去制度以一定的养老金替代宰规定给付水平,同时根据工资和物价作指数化调整。某年某一年龄上“老人”的人均支出等于该年这一年龄上“老人”在退休当年的年工资与制度规定的养老金替代宰之积,并在规定的退休金调整指数下调整。加总所有年龄上的老人支出就是“老人”总支出。
2、“中人”支出
“中人”支出分为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过度性养老金三部分。职工死亡时个人帐户的累计额一次性退还其受益人,其中,基础养老金是退休时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20%。根据1996年社会平均工资,在假设的社会平均工资增长卑下,可以估计出今后各年的社会平均工资年隔热买帐。年个人帐户养老会个人帐户的累计额根据一定的缴费率和缴费工资基数,在假设的个人帐户累计利率下估计。
“中人”过度性养老金采用调整替代宰和指数化调整,指数化调整为原劳动部推荐使用。
指数化调整方法
过度性养老金: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计发系数
“中人”临界点之前的本人缴费年限
指数化月缴费工资:“中人”退休时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缴费工资指数
缴费工资指数:退休前各年缴费工资在社会平均工资中的比值之和/缴费和视同缴费年数
3、“新人”支出
按照统一方案,“新人”退休金支出分为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养老金测算方法与“中人”相同。“新人”人数根据人口预测,参考世界银行的预测结果估计。
(二)养老基金要成为资本市场中的机构投资者
拥有足够的投资工具,是这样的养老基金会能够存在和发展下去的一个重要条件,即使基金的投资组合完全是由基金董事会自主决定的,那么,国债也将是二个基本的投资工具,因此。更具意义的将是讨论养老基金应该持有何种股票以及如何持有。
在进一步讨论国有股转化这种办法之前,我们还是先来探讨一下基金是否可以通过直接入市的方式来增加融资,这本来不应称其为问题,但事实上,以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滚存节余,即使全部投资于股票市场,那么恐怕要有数倍的回报率才能弥补现在的养老金负债。在这样的压力下,实际上很难保证基金会自觉地成为一个稳健的机构投资者。所以,在入市之前,养老金基金还是要有一个能够承担起一定风险的资本规模,而增加其资本规模的途径是增持国有股。所以;我们为养老金基金持股所设计的步骤是,首先以增持的国有股实现基金资本的扩充,使其具有足够的风险承受能力,尔后通过国有股上市流通,带动保险基金入市。
第二个主要的条件是,养老金基金要有专业的托管机构去管理其投资。因此,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和金融机构要指定一批托管人,使他们具备托管养老托管基金的法定资格,由于在基金会和托管人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所以,政府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和金融监管机构通常要对基金托管人实行严密的监管,这种监管通常是以托管法为法律依据的,在我国现在还没有这样一部基金托管法,因此需要制定和实施这样一部法律。
接下来的问题是现在有哪些机构将来可以成为养老基金的投资托管人,在目前的基本养老制度中,政府规定基金要以财政专户存于工、农、中、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所以,这四家银行在担当着与托管机构类似的角色,但他们并不是真正的托管机构。如果银行要成为真正的基金托管机构的话,那么,他们首先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就是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法所规定的商业银行只能分业经营的原则。
其他有条件成为托管机构的还有保险公司、证券机构以及目前仍处于幼稚状态的本土投资银行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当然,如果我们不把目光局限于中资金融机构的话,那么中外合资的投资银行或投资公司来托管养老基金,也可以列入考虑范围之内。我们认为,上述各类金融机构,将会成为孕育未来养老基金托管人的母体。
(三)市场化导向:竞争性和价格机制
从完全市场化的角度出发,我们自然会想到让养老基金会自行决定养老金的缴费率。从原理上讲,当养老金制度达到一种稳定的状态时,是能够形成一个均衡价格的。
为了保证实现这样一个均衡价格,基金会的制度必须是竞争性的。在现实条件下。建立这样一个竞争性的基金制度的真正困难恐怕不在于能否建立起多个基金会——这个问题的答案应当是肯定的——而是在于缴费和收益能否在不同的基金会之间自由的流动,流动性不足将会成为建立竞争性的养老金制度的最大障碍,而且,这个障碍在短期内恐怕难以克服。
上段论述的现实依据是,目前的基本养老金制度应当是实现了省级社会统筹的,假如我们以养老金基金会的建立成本最小化作为首要的选择的话。那么,在省级层次上成立基金会,应当说是选择了新旧制度之间距离最近的两个点架起对接的桥梁。然而,依附于行政架构的养老金基金会还不是真正的市场竞争者。如果这个问题放在一个省的内部来解决,理论上难度会稍微变得小一点,但又有两个新的问题却会随之而来:一个是,实际上或许没有几个省能够在很短的时间内建立起严格符合相关规范的竞争性养老基金会;另一个是,迄今为止已经实现了的省级统筹将会前功尽弃。两相对比,基金会还是要在省级规模上建立更为合适。这样问题就集中在如何把现有省级统筹的基本养老基金改造为最终能够导致基金的竞争模式。
解决这个问题的第一个步骤是,各个基金会选择自己的托管机构,进入资本市场,取得因会而异的投资回报率;第二个步骤是,政府的社会保障监管机构、金融监管机构以及法律部门对各个基金会的会计(特别是其中的管理会计、审计、信息披露以及个人帐户的计帐等各个环节实施统一的规定;第三个步骤是,政府的社会保障监管机构制定规定缴费率(养老金价格)的上下限,但是把缴费率具体决定权交给基金会,这就引入了竞争机制;最后一个步骤是,任何一个基金会都对其他基金会的会员开放,最终启动竞争。
在这样一个架构的基础上,养老金基金的缴费辜和收益率最终会稳定在某一个水平上,这将是由市场决定的竞争性价格和受益水平。当然,这里并没有包括管理费用;决定管理费用水平的原理也是一样的,即要有一个竞争性的托管人市场,政府只负责决定管理费用率的上限,认定托管人的托管资格,对托管人进行外部审计和监督,把对托管基金会的选择权交给基金会,假如这个构想能够实现的话,那么养老金基金的缴费率(包括托管费用)将是由市场决定的竞争佐价格。如果养老金的受益水平与市场决定的缴费率是精算关联的,那么受益水平不足或过度的可能性在此也会消失。
如果把本文所设想的养老金制度和其他国家的作一个类比,我们的设想在制度整体上应该类似于智利,而基金这个层次上则要类似于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设想之可行性的关键在于这些基金会是否真的能够建立起来,这在很大程度上可能并不取决于组织架构本身,甚至不取决于养老金制度或社会保障制度本身,而是取决于这个制度以外的东西。这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因素:第一个方面是政府能不能根据市场经济的原则处理好它和基金会的关系。这不仅是指政府机构是否具有处理好这种关系的思想和政策准备,现阶段来说,更重要的恐怕已经是是否具有处理好这种关系的技术准备。第二个方面是涉及到养老金制度的各种既得利益能否大致达成一个平衡,第三个方面则是管理机构是否具有足够的动力和能力,从整体上提高管理的组织效率和技术水平。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是在理论准备严重不足,方案论证很不充分的情况下仓促启动的。这个教训告诉我们。关于养老金制度的改革,目前最为急迫的还是要设计一个综合考虑长期效应和短期效应、实现收入再分配和支持经济增长、培植制度本身发育和产生正的外部效应(至少是不产生负的外部效应),以及兼顾养老金制度改革与配套性制度成长的整体方案,切不可为了解决一时的燃眉之急,而使本已明确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正确目标变得模糊不清。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⑨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是什么意思

为了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益水平,实现基金保值增值,促进养老保险制度健康持续发展,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和监督,推进基金市场化、多元化投资运营”要求和国务院工作部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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