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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破产管理人的执业责任保险制度

发布时间:2021-11-26 12:36:59

⑴ 论述我国企业破产法中的管理人制度

管理人制度是我国新企业破产法设立的一项新的对债务人财产和破产事务进行管理的制度。所谓管理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案件后接管债务人财产并负责财产管理和其他有关事务的专业人员。
管理人制度规定在新企业破产法中的第三章,全章共分8个条文分别就管理人的指定、请求解任、管理人的任职条件、不得担任管理人的情形、管理人的职责与义务、管理人聘任工作人员、管理人报酬以及管理人的辞职等内容作了规定。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更换。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管理人的指定应符合案件审理的需要,指定管理人应具有相应的任职资格。根据指定管理人的要求,人民法院应建立相应的备选人员资料库。根据新破产法第1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案件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这表明,破产程序从人民法院受理时即发生效力,管理人即要进入申请(或者被申请)破产的企业接管企业财产和其他有关事务,管理人在接受指定后,即要在法院的监督下,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开展工作,依法履行职责,维护职工、债权人、债务人等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管理人在具体事务中要居于中间人地位不能偏向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在办理破产事务中除依法定程序外,遇到相关问题要及时向法院予以请示,要接受法院的相关监督。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或者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
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⑵ 在保监会已备案,能够承保破产管理人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有几家

引言:对于一个地区来说,如果企业破产之后没有相应的处理机制的话,就会严重影响地区的经济发展。所以承保破产管理人职业职责保险对于经济的稳定发展就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那么在保监会已经备案,而且能够承保破产管理人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有哪几家呢?

三、总结

因为企业的破产是一个金额巨大的活动,所以只有财力丰厚而且能够进行宏观调控的保险公司才能够执行相关的运作,中国人保自然成为了首要选择。而且这种事情都是要经过宏观调控的,并不是说私人想搭建就可以搭建的。

⑶ 《企业破产法》规定,下列选项中,关于破产管理人的表述正确的有( )。

C
答案解析:
[解析]
《企业破产法》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所以AB选项错误;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所以D选项错误。

⑷ 职业责任保险是什么 它的特点有哪些

什么是职业责任保险呢?它的特点是什么?

职业责任保险是以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在从事职业技术工作时因疏忽或是过失造成合同对方或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所导致的经济赔偿责任为承保风险的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所承保的职业责任风险,是从事各种专业技术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因工作上的失误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风险,它便是职业责任保险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职业责任的特点在于:

职业责任保险

第一,它属于技术性较强的工作导致的责任事故;

第二,它不仅与人的因素有关,同时也与知识、技术水平及原材料等的欠缺有关;

第三,它限于技术工作者从事本职工作中出现的责任事故。

⑸ 简述破产管理人的义务

破产管理人的义务是如何的
破产管理人作为管理、处分破产财产的法定机关,其职责是指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破产管理人独立完成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事务,但必须对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并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根据各国破产立法例和我国现行破产法可知,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全面接管破产企业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就成为破产人,企业法人就沦为了清算法人,破产人所有的全部财产被作为概括执行的客体,应全部移交破产管理人管理和处分。破产管理人接受的破产财产包括破产人的有形和无形财产、动产和不动产、知识产权、对外的债权、持有的股份和债券以及破产人对外应履行的债务。此外,破产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将该企业的财产状况说明书、债权债务清册及全部账册、文书、资料、印章、营业执照移交给破产管理人占有、管理和支配,破产人原进行的营业活动和诉讼或仲裁事务也应由破产管理人接管。破产人如不为移交或不为全面移交,破产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保管和清理破产财产
接管破产财产后,破产管理人应当予以妥善保护和管理,防止破产财产遭受意外或人为的损失。破产管理人应对破产财产进行登记造册,详细说明财产种类、性质、原值、现值、保存地点等,对债权债务进行核对,对营业状况予以了解掌握。其中最主要的工作是追回被他人占有的财产,收回破产人未收回债权和要求未激纳或足额缴纳出资的出资人补足出资额,从而为更好地保全破产财产,为随时顺利地处理和分配破产财产作准备。破产管理人独立保管破产财产不受他人非法干涉,如由于其疏于管理,未尽注意义务而使破产财产损失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民事活动
破产人将破产财产移交给破产管理人后,破产人并不丧失对破产财产的所有权,但丧失了对破产财产的占有、支配和处分权,也丧失了对破产财产以自己的名义开展适当民事活动的权利。而破产管理人就取得了以破产管理人名义实施必要的以破产财产为标的民事活动的权利。一般来说,破产管理人可依法实施以下民事及其它活动:聘任必要的清算工作人员;为清算之目的,继续破产人的营业;参加诉讼、和解或仲裁;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宣告时尚未履行的合同;询问破产人等。
破产财产
破产管理人对破产财产应当重新估价,已经折旧完毕的固定资产,应对其残值重新估价,残次变质财产应当变价计算,不需要变价的,按原值计价。

⑹ 破产管理人的怎么指定

新法引进了破产管理人制度,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管理人的指定办法。1、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与债权人会议权利的关系。新法规定,破产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但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问题是,当债权人会议向人民法院提出更换管理人的申请时,人民法院是当然更换,还是经审查认为申请理由不成立时,可以驳回申请。一种观点认为,破产管理人的宗旨之一是满足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如果债权人会议认为其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的情形,即表明债权人已经对其失去信任,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更换管理人,并且更换的管理人也由人民法院指定,与新法的规定并不矛盾。
另一种观点认为,新法确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的目的,就是排除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指定施加过多的影响,虽然赋予债权人可以申请更换管理人的权利,但并不影响法院的最终决定权,否则不利于管理人工作的开展。如果法院经审查认为债权人会议申请更换管理人的理由不成立,可以驳回债权人会议的申请。
2、几种形式管理人的关系。从新法的规定可以看出,管理人有三种形式:一是清算组;二是中介机构;三是中介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职业资格的人员。对于指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为破产管理人的,主要适用于债务人规模较小、债权债务关系简单的破产案件,一般没有争议。
争议存在于清算组和中介机构为管理人时的情况。一种观点认为,指定清算组为破产管理人主要适用于国有企业的破产。因为清算组来源于旧法的规定,而旧法就是针对国有企业破产的,清算组主要由政府部门的人员组成,这也是政府对国有企业应当担负起的责任,而对非国有企业没有这样的责任。
因此,非国有企业破产时不宜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另一种观点认为,新法引进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原因之一,就在于旧法清算组所具有的浓厚地方色彩,在新法生效后,应以指定中介机构做管理人为首选,鉴于新法生效之初或有些企业破产的特殊性,指定中介机构为管理人可能不便,此时,法院可以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但不应区分是否为国有企业,因为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决定了这一制度对破产法调整对象的一视同仁。
3、关于管理人名册。第一,管理人名册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制定,亦或是由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区的情况制定;第二,对于有行业管理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应当全部纳入到管理人名册中,是否可以采取申报批准的方式确定;第三,对于事业单位的或仅进行工商登记的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如何确定其担任管理人的基本条件;第四,指定管理人是否应当不受地域限制,如果指定异地管理人,如何确定异地管理人与本地管理人名册之间的关系。
人民法院在指定管理人时,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实践中,不少法院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产生管理人的办法,防止人为操纵,使清算组指定过程公开、透明,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在新法生效后,仍应采取这种方式,而采取这种方式的前提就是要有一个相对固定的范围,而管理人名册的制定就尤显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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