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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科研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11-25 06:11:25

❶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青年项目年龄限制

申请青年项目者(包括课题组成员)年龄不得超过39周岁(以申报截止日期为准),不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须由两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

❷ 优秀青年科学基金的申请条件

申请的条件如下: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申请当年1月1日男性未满38周岁,女性未满40周岁。

  3. 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

  4.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5. 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

  6. 与境外单位没有正式聘用关系。

  7. 保证资助期内每年在依托单位从事研究工作的时间在9个月以上。

  8. 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华人青年学者,符合前款条件的,可以申请。

❸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介绍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青年基金项目)管理,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即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2009年9月27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通过)

❹ 关于印发《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朱训青年教师教育奖励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地大京发〔2012〕74号)

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朱训青年教师教育奖励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朱训青年教师教育奖励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2012年10月8日

附件: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朱训青年教师教育奖励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宗旨

第一条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朱训青年教师教育奖励基金由中国地质大学原校长朱训先生捐资设立,用于奖励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为发展地质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青年教师,激励广大青年教师教书育人、刻苦钻研、勇于创新,努力建设地球科学领域世界一流大学。

第二条 朱训先生1930年5月出生,江苏阜宁人,新中国地矿事业的领导人,找矿哲学学科的创始人,为中国地质工作和地质教育事业做出重大贡献。他曾任地质矿产部部长、党组书记兼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主任,全国政协秘书长兼政协机关党组书记,全国政协港澳台侨委员会主任;是中国共产党第十二届至十四届中央委员,第八届全国政协委员,第九届全国政协常委;曾先后兼任中国矿业联合会会长,中国地质学会理事长,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理事长,全国地学哲学委员会理事长,中国地质灾害研究会理事长,中国地质大学校长,欧美同学会副会长兼留苏分会会长;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国际欧亚科学院院士,俄罗斯自然科学院荣誉院士,乌克兰国立矿业大学名誉教授,俄罗斯南俄理工大学名誉博士,俄罗斯总统勋章和乌克兰国家勋章获得者。

第二章 基金来源

第三条 本基金共计人民币50万元。

第四条 本基金为动本基金,每年评选一次,进行独立核算。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学校成立朱训青年教师教育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由人事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科技处、学科建设办公室、教育基金会等部门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第四章 奖励范围与评选条件

第六条 本基金奖励范围为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40岁以下的青年教师,每年评选出5至10名,每人奖励6000元。

第七条 本基金评选条件为:

1.学校在编在岗青年教师并在教师岗工作满三年,爱国爱校,热爱地质教育事业,关心学校发展,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精神。

2.主讲本科生课程,本年度教学质量评价为良好或优秀。

3.重视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改革和教材建设,或指导学生开展课外学术活动、科技创新,并取得突出成绩。

4.在科学技术研究方面勇于创新、学术成果显著。

第八条 学校授予本基金获奖教师“朱训青年教师奖”荣誉称号。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九条 本基金评选程序为:

1.个人申报,学院推荐。每年上半年发布评奖通知,符合条件的教师提出申请,各学院根据评选条件择优推荐并提交相应推荐材料。

2.组织评审。人事处汇总各学院推荐材料,会同教务处、研究生院、科技处进行初审,基金管理委员会就初审材料组织评审。

3.结果公示。基金管理委员会就评审结果在学校范围内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以文件形式正式公布,并呈送朱训先生备案。

4.颁发奖励。每年校庆前,学校为获奖教师颁发“朱训青年教师奖”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六章 其他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❺ 国家青年科学基金有连续两年不中停一年的规定吗

对的,自从2014年起,已经连续2年(本次指2012年度和2013年度)申请面上项目未获资助的项目申请人,暂停1年面上项目申请资格。

国家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

(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

(3)申请当年1月1日男性未满35周岁,女性未满40周岁。

(5)青年科研基金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的原则:

1、强调加强基础研究

在新的形式下科学基金要重新定位,对国家基础研究负责主管的是国家科学技术部和国家基金委。据统计1998年地球科学部资助项目:基础研究占51.6%,应用基础研究占41.4%,总的要求资助基础研究的项目要不少于50%,基金委的基础研究要求更有创新、更长远、更超前。

2、突出创新

这是基金资助的核心,只有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越强,才能产生出创新。创新要求有一个良好的环境,要一个有利于创新的体系,创新必须有一批保证创新的科研管理人员和管理体系。

❻ 如何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基金

1.面上项目(包括自由申请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地区科学基金项目)和重点项目,按2002年12月公布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申请。申请书用新的表格,试行全文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同时报送。纸质文件一式六份(含原件一份)由对口科学部受理申请。
2. 重大研究计划项目,按2000年4月公布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试点)实施方案》,申请者根据《2003年项目指南》及有关的专门通告和指南提出申请。申请书用新的表格,试行全文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同时报送。纸质文件由指定科学部受理申请。
3.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海外青年学者合作研究基金及香港、澳门青年学者合作研究基金,分别按2002年12月公布的《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实施管理办法》、《海外青年学者合作研究基金管理办法》和《香港、澳门青年学者合作研究基金管理办法》申请。试行全文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同时报送。纸质文件一式六份(含原件一份)由对口科学部受理申请。
4.自然科学基金委2003年度基金项目申请的受理工作,自2003年2月15日开始,3月31日截止。3月25-31日在自然科学基金委办公楼安排集中受理(邮寄申请书以投寄日当地邮戳为凭,寄送到自然科学基金委相关的受理部门)。
5.自然科学基金委在2002年新制定了《国家自然科基金项目管理规定》,修订了面上项目、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和海外、港澳青年学者合作研究基金等管理办法,并发布了相应的资助经费管理办法。请申请者、受资助者及项目依托单位按照新办法执行。
6.2003年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将增加新的限项申请规定,即在本次受理期间面上项目申请人只能申请一项。各类基金项目限项申请的具体规定按照各类基金项目的管理办法执行。
7.自然科学基金委2002年对申请书、项目进展报告及项目结题报告等管理用表也进行了修订,将使用新表格,并试行纸质文件与全文电子文件同时报送。请申请者、受资助者和项目依托单位从自然科学基金委的网站上查询、下载相关表格文件(不再下发纸质表格),录入后打印形成纸质文件,签字盖章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送对口部门。相应的电子文件报送自然科学基金委信息中心(可使用ISIS系统网上提交,或发电子邮件report@pro.nsfc.gov.cn,或在交申请书纸质文件时提交软盘或光盘)。
8.各类申请项目的依托单位须提前注册,方可提交申请。尚未向自然科学基金委进行注册的单位,需在自然科学基金委的网站上下载《单位信息登记表》进行注册。注册截止日期为2003年2月1日。

❼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申请评审

第四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基金发展规划、学科发展战略和基金资助工作评估报告,在广泛听取意见和专家评审组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年度项目指南。年度项目指南应当在接收项目申请起始之日30日前公布。
第五条 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青年基金项目:
(一)具有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
(三)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35周岁。
从事基础研究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经与依托单位协商,并取得该依托单位的同意可以申请。依托单位应当将其视为本单位科学技术人员实施有效管理。
第六条下列科学技术人员不得申请青年基金项目:
(一)作为负责人正在承担青年基金项目的;
(二)作为负责人承担过青年基金项目的;
(三)正在攻读研究生学位的。
前款第(三)项中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学位且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经过导师同意可以通过其受聘依托单位申请。
第七条申请青年基金项目的数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作为申请人同年申请青年基金项目限为1项;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人员,当年申请的青年基金项目数,与作为参与者正在承担的青年基金项目数合计不得超过2项;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人员,当年参与申请的青年基金项目数,与作为负责人或者参与者正在承担的青年基金项目数合计不得超过2项;
(四)年度项目指南中对申请数量的限制。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是申请青年基金项目的实际负责人,限为1人。
参与者应当以青年为主体。参与者与申请人不是同一单位的,参与者所在单位视为合作研究单位,合作研究单位的数目不得超过2个。
青年基金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3年。
第九条申请人应当按照年度项目指南要求,通过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依托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统一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申请人可以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供3名以内不适宜评审其项目申请的通讯评审专家名单。
第十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申请人或者参与者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申请时注明:
(一)同年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各类项目的单位不一致的;
(二)与正在承担的各类项目的单位不一致的。 第十一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自项目申请截止之日起4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和依托单位名称、申请项目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通过依托单位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年度项目指南要求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的;
(四)申请人、参与者在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处罚期内的;
(五)依托单位在不得作为依托单位的处罚期内的。
第十二条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组织同行专家对受理的项目申请进行评审。项目评审程序包括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
第十三条评审专家对项目申请应当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
评审专家提出评审意见时还应当考虑申请人的创新潜力。
第十四条对于已受理的项目申请,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根据申请书内容和有关评审要求从同行专家库中随机选择3名以上专家进行通讯评审。对内容相近的项目申请应当选择同一组专家评审。
对于申请人提供的不适宜评审其项目申请的评审专家名单,自然科学基金委在选择评审专家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考虑。
每份项目申请的有效评审意见不得少于3份。

第十五条通讯评审完成后,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组织专家对项目申请进行会议评审。会议评审专家应当来自专家评审组,必要时可以特邀其他专家参加会议评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根据通讯评审情况对项目申请排序和分类,供会议评审专家评审时参考,同时还应当向会议评审专家提供年度资助计划、项目申请书和通讯评审意见等评审材料。
会议评审专家应当在充分考虑通讯评审意见和资助计划的基础上,对会议评审项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建议予以资助的项目应当以出席会议评审专家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多数通讯评审专家认为不应当予以资助的项目,2名以上会议评审专家认为创新性强可以署名推荐。会议评审专家在充分听取推荐意见的基础上,应当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建议予以资助的项目应当以出席会议评审专家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第十七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专家会议表决结果,决定予以资助的项目。
第十八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决定予以资助的,应当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以及资助额度等及时制作资助通知书,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申请人,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以及依托单位名称、申请项目名称、资助额度等;决定不予资助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并说明理由。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整理专家评审意见,并向申请人和依托单位提供。
第十九条申请人对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助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出书面复审申请。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申请的理由。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复审申请进行审查和处理。
第二十条青年基金项目评审执行自然科学基金委项目评审回避与保密的有关规定。

❽ 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基金需要有几篇SCI论文

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基金要求:高学历或高职称、年龄男性未满35周岁,女性未满40周岁,并由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并没有规定需要几篇SCI论文,所以你只要符合上述条件的科学技术人才都可以申请。

具体参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章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基金发展规划、学科发展战略和基金资助工作评估报告,在广泛听取意见和专家评审组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年度项目指南。年度项目指南应当在接收项目申请起始之日30日前公布。
第六条 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青年基金项目:

(一)具有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

(三)申请当年1月1日男性未满35周岁,女性未满40周岁。

从事基础研究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经与依托单位协商,并取得该依托单位的同意可以申请。依托单位应当将其视为本单位科学技术人员实施有效管理。

第七条 下列科学技术人员不得申请青年基金项目:

(一)作为负责人正在承担青年基金项目的;

(二)作为负责人承担过青年基金项目的;

(三)正在攻读研究生学位的。

前款第(三)项中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学位且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经过导师同意可以通过其受聘依托单位申请。

第八条 申请青年基金项目的数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作为申请人同年申请青年基金项目限为1项;

(二)年度项目指南中对申请数量的限制。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是申请青年基金项目的实际负责人,限为1人。

参与者应当以青年为主体。参与者与申请人不是同一单位的,参与者所在单位视为合作研究单位,合作研究单位的数目不得超过2个。

青年基金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3年。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年度项目指南要求,通过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依托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统一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申请人可以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供3名以内不适宜评审其项目申请的通讯评审专家名单。

第十一条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申请人或者参与者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申请时注明:
(一)同年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各类项目的单位不一致的;

(二)与正在承担的各类项目的单位不一致的。

第十二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自项目申请截止之日起4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和依托单位名称、申请项目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通过依托单位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年度项目指南要求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的;

(四)申请人、参与者在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处罚期内的;

(五)依托单位在不得作为依托单位的处罚期内的。

第十三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组织同行专家对受理的项目申请进行评审。项目评审程序包括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对项目申请应当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
评审专家提出评审意见时还应当考虑申请人的创新潜力。

第十五条

对于已受理的项目申请,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根据申请书内容和有关评审要求从同行专家库中随机选择3名以上专家进行通讯评审。对内容相近的项目申请应当选择同一组专家评审。
对于申请人提供的不适宜评审其项目申请的评审专家名单,自然科学基金委在选择评审专家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考虑。

每份项目申请的有效评审意见不得少于3份。

第十六条

通讯评审完成后,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组织专家对项目申请进行会议评审。会议评审专家应当来自专家评审组,必要时可以特邀其他专家参加会议评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根据通讯评审情况对项目申请排序和分类,供会议评审专家评审时参考,同时还应当向会议评审专家提供年度资助计划、项目申请书和通讯评审意见等评审材料。

会议评审专家应当在充分考虑通讯评审意见和资助计划的基础上,对会议评审项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建议予以资助的项目应当以出席会议评审专家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多数通讯评审专家认为不应当予以资助的项目,2名以上会议评审专家认为创新性强可以署名推荐。会议评审专家在充分听取推荐意见的基础上,应当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建议予以资助的项目应当以出席会议评审专家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第十八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专家会议表决结果,决定予以资助的项目。

第十九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决定予以资助的,应当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以及资助额度等及时制作资助通知书,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申请人,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以及依托单位名称、申请项目名称、资助额度等;决定不予资助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并说明理由。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整理专家评审意见,并向申请人和依托单位提供。

第二十条

申请人对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助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出书面复审申请。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申请的理由。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复审申请进行审查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 青年基金项目评审执行自然科学基金委项目评审回避与保密的有关规定。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全文:
http://www.nsfc.gov.cn/publish/portal0/tab220/info24206.htm

❾ 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以下简称博士点基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博士学科点的建设和高等学校科学研究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博士点基金管理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博士点基金来源于中央财政专项拨款,用于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工作,并优先资助具备以下条件的课题:(一)学术思想新颖、创新性强,有重要科学意义或重要应用前景的研究课题;(二)促进新学科、新专业的形成与发展以及加速高等学校重点学科点建设和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的研究课题;(三)促进学科间渗透,开拓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研究以及有利于发挥高等学校优势的跨学科联合研究的课题。
第三条博士点基金依照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公正合理、择优资助、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资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要求。
第四条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办公室(以下简称博士点基金办公室)在教育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管理博士点基金。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按年度发布博士点基金优先资助领域;编制基金经费总预算和总决算;组织课题的申请、评议,提出资助课题及其经费预算;编制计划管理费预算;监督检查资助课题的执行情况和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年度总结和课题验收;建立健全专家评审系统等。
第五条博士点基金资助分为面上课题、优秀年轻教师课题和重点课题三类。面上课题用于资助高等学校中在科研第一线工作、经有关部门正式批准具有指导博士生资格的教授。课题研究工作中应有博士生参加。优秀年轻教师课题用于资助在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中工作,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正、副教授。重点课题用于资助博士学科点的教授,开展已有研究基础、短时间内可取得突破性进展、并有望纳入国家重大科研计划的研究课题。
第六条博士点基金实行课题负责人制度。凡申请资助的课题只能确定一个课题负责人,课题负责人在批准的计划任务和预算范围内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一个课题必须且只能确立一个课题依托单位,课题依托单位应提供必要的课题实施条件。 第八条博士点基金申请的受理工作每年一次,受理时间为当年3月。
第九条 申请资助的课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目的意义明确,立论根据充足,研究技术路线合理可行;(二)作过国内外情况调研,研究内容有独到之处,与其它单位不重复;(三)有一定的研究工作基础和实验条件;(四)人员落实,具备深入开展课题研究的能力;(五)经费预算实事求是。
第十条课题的申报程序:(一)课题申请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填写《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申请书》(以下称《申请书》)。在填写《申请书》时应按照勤俭节约、精打细算的原则,充分利用所在学校现有条件,编制切合实际的课题资助经费预算,且须说明是否已有其他经费渠道的资助。面上课题、优秀年轻教师课题单项申请经费最高不超过二十万元,重点课题单项申请经费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二)课题依托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申请书》,签署意见后报博士点基金办公室。
第十一条博士点基金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提出拟资助的课题及其经费预算报教育部审批后,通知课题依托单位。
第十二条受资助者再次申请课题时,须等原资助课题完成后,方可申请。国家重点学科、国家重点实验室中具有指导博士生资格的教授可获两项资助课题(包括参加研究课题),受资助者再次申请时,须等其中一项资助课题完成后方可申请。 第十三条凡经批准资助的博士点基金课题,应作为国家资助的课题列入课题依托单位的研究计划,课题依托单位负责课题执行过程中的日常管理,并在人力、物力等条 件上给予支持保证。
第十四条课题依托单位接到批准资助课题的通知后,在一个半月内填写《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资助课题年度实施计划表》和《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年度课题预算资助表》报博士点基金办公室,逾期不报,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十五条博士点基金办公室在收到《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资助课题年度实施计划表》和《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年度课题预算资助表》并经审查合格后,将课题资助经费核拨付到课题依托单位,课题即开始执行。
第十六条课题负责人每年11月 15日前填写一次上年度《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资助项目年度工作报告》,并由课题依托单位汇总,于11月 30日前统一报博士点基金办公室。过期不报,将暂缓拨款。
第十七条博士点基金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资助课题执行过程中如有重要人事变动或研究方案有重大修改,课题依托单位科研主管部门应及时写出书面报告,报博士点基金办公室审查同意后,才可按新方案执行。
第十八条课题因故终止,由博士点基金办公室主持或组织进行清查处理。剩余经费交回博士点基金办公室,仍用于博士点基金课题。
第十九条课题结题后,必须填报《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资助课题研究工作总结》,由课题依托单位的学术委员会会同博士点基金办公室组织验收,做出评审意见。 第二十条博士点基金包括计划管理费和课题资助经费。
第二十一条计划管理费是指博士点基金办公室为博士点基金课题遴选、评审、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而支出的费用。计划管理费预算分为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和评审费收入。其中,财政补助收入部分不得超过博士点基金总额的3%。支出预算包括调研费、会议费、评审费、项目检查与绩效考评费等与基金管理工作直接相关的开支。
第二十二条博士点基金办公室负责编制计划管理费预算,但不得编制赤字预算;教育部负责审核计划管理费预算;财政部按年度审批计划管理费预算。计划管理费收支相抵后如有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二十三条课题资助经费是指按规定直接用于资助高等学校博士点研究人员开展课题研究工作的支出。具体包括:科研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费;调研、学术会议、差旅费;业务资料、论文印刷费。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和包装运输费。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劳务费:用于直接参加课题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人员的劳务支出,一般不得超过课题资助经费的5%。公共设施费:课题实施过程中使用学校公用设施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如:水、电、气、场地等费用。公共设施费最高不得超过课题资助经费当年拨款额度的5%,且不得超前提取、重复提取。课题资助经费预算一经审批,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规定程序重新上报审批。
第二十四条在研课题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结题课题按规定考核验收后,其结余经费用于学校补助科研发展,课题负责人可优先使用。
第二十五条博士点基金办公室、课题负责人、课题依托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不得超出预算范围开支费用。
第二十六条博士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七条博士点基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项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八条课题资助经费按年度按课题一次核定,分三年拨款,第一次拨款按当年批准课题总经费的50%核拨,一般在批准年度的9月以前进行。第二次和第三次拨款原则上按25%核拨。
第二十九条各课题承担单位应按有关制度和规定向博士点基金办公室报送本学校的年度博士点基金决算表。
第三十条课题的决算验收应当与其成果验收、固定资产验收同时进行。
第三十一条资助课题结束后该课题负责人应及时清理帐目,核实拨款与支出数字,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认真编报《博士点基金总决算表》,送课题依托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审核意见后报送到博士点基金办公室。 第三十二条用博士点基金专项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应纳入课题依托单位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博士点课题研究形成的论文及专著应标注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资助课题字样。著作权的归属和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研究成果的评审或鉴定,需报博士点基金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教育部会同财政部或委托其他机构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建立课题追踪反馈制度,及时了解课题合同执行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以保证经费按核定的预算合理使用。
第三十六条课题依托单位应建立、健全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对本校的博士点基金经费使用开支行使监督权,做到审批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监督措施得力,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三十七条课题执行人必须严格执行课题经费预算、自觉控制经费的各项支出。对于弄虚作假、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对课题执行人和学校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同时根据情况可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课题等措施。
第三十八条博士点基金办公室建立基金项目库,并按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九条博士点基金经费管理将逐步建立课题经费支出绩效考评制度。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❿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总则

第一条 青年基金项目支持青年科学技术人员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范围内自主选题,开展基础研究工作,培养青年科学技术人员独立主持科研项目、进行创新研究的能力。
管理职责
第二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在青年基金项目管理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并发布年度项目指南;
(二)受理项目申请;
(三)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四)批准资助项目;
(五)管理和监督资助项目实施。
第三条 青年基金项目的经费使用与管理,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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