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民政部关于表彰全国先进社会组织的决定的组织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
一、全国性社会组织
中国企业联合会
中国质量协会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中国医药商业协会
中国女企业家协会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
中国皮革协会
中国服装协会
中国农学会
中国生物医学工程学会
中国汽车工程学会
中国力学学会
中国化学会
中国标准化协会
中国流行色协会
中国机械工程学会
中国计算机学会
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
中国老教授协会
中国教育技术协会
中国林业教育学会
中国绿色食品协会
中国农产品市场协会
中国畜牧业协会
中国渔业协会
中国种子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学会
中国民族研究团体联合会
中国外国文学学会
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
中国民俗摄影协会
中国合唱协会
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
中国卫生思想政治工作促进会
中国保健协会
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
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
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
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
中国通信企业协会
中国电子商会
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中国跆拳道协会
中国体育用品联合会
中华慈善总会
中国社会工作协会
南都公益基金会
中国建筑业协会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
中国交通建设监理协会
中国港口协会
中国国防科技工业企业管理协会
中国核能行业协会
中国青年科技工作者协会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中国楹联学会
全国公安文学艺术联合会
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
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
中国可持续发展研究会
中国科学技术院所联谊会
中国美国人民友好协会
中国广播电视协会
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
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
中华诗词学会
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
中国航天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
中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协会
中国国际公共关系协会
中国棉花协会
中国茶叶流通协会
中国晚报工作者协会
中国中药协会
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
中国基督教协会
中国地质矿产经济学会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
詹天佑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
中国航空运输协会
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
中国统计学会
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
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
中国延安精神研究会
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
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
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
中国检察官协会
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
中国税务学会
中国国际商会
中国药学会
中国证券业协会
中国女法官协会
中国行政管理学会
中国扶贫基金会
中国报关协会
中国海关学会
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
中国银行业协会
爱之桥服务社
中和亚健康服务中心
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
二、地方社会组织
北京市
北京市志愿者联合会
北京民营科技实业家协会
北京市登山运动协会
北京民办教育协会
北京玩具协会
北京国际城市发展研究院
北京文理研修学院
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北京市海淀区户外广告行业协会
北京市顺义区三农研究会
北京市西城区什刹海研究会
北京百年农工子弟职业学校
北京市朝阳区医学会
天津市
天津市华夏未来文化艺术基金会
天津市建材业协会
天津市银行业协会
天津市慈善协会
天津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天津市电力行业协会
天津市鹤童老人护理职业培训学校
天津市天正司法鉴定中心
天津华兴医院
天津市建筑材料服务中心
河北省
河北省老年事业促进会
河北省体育总会
河北省老教授协会
河北省医学会
河北省华亚中医药研究所
河北省冶金协会
高碑店市农民技术协会
邢台市英华学校
石家庄市商业联合会
衡水市英才学校
邯郸市莱克学校
沧州市制冷学会
唐山市慈善总会
秦皇岛市碣石葡萄产业协会
承德市消费者协会
张家口市爱心家园公益促进会
廊坊市互联网协会
山西省
山西省信用与担保协会
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
山西省银行业协会
山西省建筑业协会
山西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山西省焦化行业协会
山西省水利学会
山西省城市金融学会
山西中科节能减排技术研发中心
山西省太原市慈善总会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晨祥苑金苹果双语学校
山西省长治市老区建设促进会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银行业协会
内蒙古沙产业、草产业协会
内蒙古农牧民科技服务协会
内蒙古福建商会
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基金会
内蒙古社会扶贫工作促进会
内蒙古阿拉善盟生态文明建设和黄河文化经济促进会
内蒙古巴彦淖尔经理人协会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预拌混凝土散装水泥协会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尔多斯学研究会
内蒙古包头市温州商会
内蒙古乌兰察布市保险行业协会
辽宁省
辽宁省家具协会
辽宁省慈善总会
辽宁省装饰协会
辽宁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沈阳汽车流通协会
沈阳市食品协会
沈阳市德济医院
鞍山市慈善总会
抚顺市保险行业协会
本溪市老卫生工作者协会
丹东市保险行业协会
锦州市电力行业职业培训学校
辽阳市建设行业协会
铁岭市保险行业协会
朝阳市房地产业协会
沈阳市地板行业协会
大连市银行业协会
大连市区域经济开发研究会
大连市律师协会
吉林省
吉林省银行业协会
吉林省医学会
吉林省中医药学会
吉林省作家企业家联谊会
吉林省广东商会
延边大学教育基金会
吉林大学教育基金会
吉林省金铖计算机学校
长春一诺眼科医院
长春市育文实验学校
吉林市出租汽车暨汽车租赁协会
延边养猪协会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金属材料流通协会
黑龙江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哈尔学工业大学华德应用技术学院
哈尔滨市家具行业协会
齐齐哈尔市温州商会
佳木斯市绿色食品协会
大庆市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协会
黑河市大豆协会
鸡西市道路交通安全协会
绥化市龙威健身俱乐部
七台河市木制品产业协会
双鸭山市企业发展战略研究会
伊春市金融学会
鹤岗市税务学会
上海市
上海市宇航学会
上海市工业经济联合会
上海市市政公路工程行业协会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上海人才服务行业协会
上海市静安区社会组织联合会
上海数字娱乐中心
上海慈善物资管理中心
上海杨思医院
上海市自强社会服务总社
上海乐群社工服务社
上海市老年基金会
上海科普教育发展基金会
上海市华侨事业发展基金会
上海市拥军优属基金会
上海浦东非营利组织发展中心
江苏省
江苏省中医药学会
江苏省交通政工和教育研究会
江苏省印刷行业协会
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
江苏省律师协会
江苏省慈善总会
江苏远东慈善基金会
江苏省发展体育基金会
无锡灵山慈善基金会
江海职业技术学院
金肯职业技术学院
常州市地板协会
镇江市慈善总会
扬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协会
南通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
兴化市脱水蔬菜行业协会
苏州保险行业协会
徐州市彭城培智学校
无锡市慈善总会
淮安市天明教育集团
南京凤凰母语教育科学研究所
南京市浦口区侯冲社区民间组织服务中心
连云港市赣榆县泥鳅养殖行业协会
盐城市交通运输协会
宿迁市沭阳县花木协会
浙江省
浙江省慈善总会
浙江省皮革行业协会
浙江省自行车行业协会
浙江省核学会
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
浙江省医学会
浙江育英职业技术学院
浙江朱炳仁铜雕艺术博物馆
浙江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浙江省扶贫基金会
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
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医院
乐清市电气行业协会
温州市鞋革行业协会
龙游县求实职业学校
舟山市网吧行业协会
嘉兴市紧固件进出口企业协会
绍兴市假日培训学校
丽水市畲族医药研究会
金华温州商会
安吉县上墅私立高级中学
台州市黄岩区青年企业家协会
宁波市北仑文化行业协会
宁波市水产行业协会
宁波市海曙三市养怡院
安徽省
安徽省建筑业协会
安徽省种子协会
安徽省儿童少年基金会
合肥市苗木花卉协会
蚌埠市国际国内公共关系协会
安徽省电机工程学会
安徽省企业联合会
淮北市禽业协会
马鞍山市建筑装饰协会
安徽省保险行业协会
安徽省粮食行业协会
无为县优质棉产业协会
六安市社会组织联合会
安徽省城乡劳动力资源开发研究会
安徽省体育总会
芜湖市慈善总会
福建省
福建省保险学会
福建省护理学会
福建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福建省通信行业协会
福建省建筑业协会
福建省黄仲咸教育基金会
福建省见义勇为基金会
福州市慈善总会
南平市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
泉州市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
龙岩市李新炎慈善基金会
漳州市农药行业协会
三明市无偿献血志愿者协会
宁德市个体私营企业协会
厦门市医学会
厦门爱乐乐团
江西省
江西省广告协会
江西省烟草学会
江西省职工保险互助会
江西省爆破器材行业协会
江西省银行业协会
江西省保险行业协会
江西省福建总商会
江西省会展协会
江西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江西省内部审计师协会
南昌市房地产业协会
吉安市保险行业协会
景德镇市外来投资企业家协会
山东省
山东省医学会
山东省拍卖行业协会
山东省家具协会
山东省慈善总会
山东蓝翔高级技工学校
山东海天软件工程专修学院
山东协和职业技术学院
山东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山东省公安民警优抚基金会
济南市道路运输协会
济南杏林医学成人中等专业学校
淄博昌国医院
枣庄纺织服装协会
东营新世纪人才开发中心
烟台市食品工业协会
潍坊华洋水运学校
济宁市慈善总会
东平艺术中学
威海市建设咨询服务业协会
莒县食用菌协会
莱芜市保险行业协会
临沂市工艺美术学会
德州市德城区海天游泳俱乐部
聊城信息工程职业中专学校
滨州市建筑业协会
菏泽市曹州武术学校
山东省个体私营企业协会
山东省胜利油田地学开拓基金会
青岛市物流协会
青岛市中医药学会
青岛市黄海职业技术学院
青岛市福寿乐老年公寓
青岛市市南区八大湖和谐社区促进会
河南省
河南省公安民警英烈基金会
河南省宋庆龄基金会
河南省文化产业发展研究院
河南省生物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河南省东方体育竞技俱乐部
河南省慈善总会
河南省医学会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协会
河南省工程建设协会
河南省花卉协会
郑州晚晴山庄老年公寓
洛阳市英才培训中心
平顶山市志愿者协会
新乡市银行业协会
焦作市慈善总会
安阳市慈善总会
三门峡市农业信息网络协会
周口市商会
南阳市社区志愿者协会
湖北省
湖北省慈善总会
湖北省道路运输协会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会
湖北省软件行业协会
湖北省美容美发协会
湖北省礼品行业协会
湖北省高等教育学会
武汉生物工程学院
武汉亚洲心脏病医院
湖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湖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
武汉企业家协会
武汉市社区志愿者协会
武汉市江岸区扬子社区便民服务中心
仙桃市仙源学校
荆州市创业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黄石市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
荆门市质量协会
十堰香格里拉双语艺术幼儿园
湖南省
长沙市温州商会
湘潭市室内装饰行业协会
益阳市保险行业协会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
衡阳市老科技工作者协会
湖南省汽车用品行业商会
湖南省浙江商会
湖南省医学会
湖南省海外联谊会
湖南省建筑业协会
湖南省茶叶协会
湖南涉外经济学院
长沙市教育基金会
湖南省公路学会
湖南省旅游学会
石门县茶叶产业协会
岳阳市环境科学学会
广东省
广东省行政管理学会
广东省慈善总会
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
广东软件行业协会
广东省物流行业协会
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广东省商业联合会
广东省企业联合会
广东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广东省医学会
广东省土地估价师协会
广东省职业技术教育学会
广东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
广东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广州市家具协会
汕头市进出口商会
中山市中港英文学校
东莞名家具俱乐部
汕尾市城区职业技术学校
惠东县马铃薯产业协会
揭西县棉湖镇乐心互助协会
广东高科技产业协会
广东省美容美发化妆品行业协会
深圳市钟表行业协会
深圳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
深圳市商业联合会
深圳玺宝楼青瓷博物馆
深圳书城培训中心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李宁基金会
广西保险行业协会
广西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
广西建筑业联合会
广西慈善总会
广西福建商会
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
广西烟草学会
钦州市矿业协会
南宁市西乡塘区金陵镇金陵香蕉协会
南宁市兴宁区望州南社区能帮就帮互助协会
桂林市平乐县桥亭乡显堆村月柿经济协会
桂平黎明医院
玉林市电子工业学校
北海国发高级中学
海南省
海南省企业家协会
海南省医药保健品行业协会
海南省道路运输协会
海南省文昌市西瓜专业技术协会
海口经济学院
海南省海口市寰岛小学
海南省青少年希望基金会
重庆市
重庆市慈善总会
重庆市商业联合会
重庆市房地产开发协会
重庆市煤炭行业协会
重庆市医学会
西南大学重庆育才学院
重庆市西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
重庆时代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咨询服务中心
重庆市红十字基金会
重庆市万州区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
重庆市永川区五间镇西瓜协会
四川省
四川省浙江商会
四川省房地产业协会
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
四川省咨询业协会
四川省医药行业协会
四川省电力行业协会
四川省律师协会
四川省医学会
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四川省银行业协会
四川省扶贫基金会
四川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四川省建川博物馆
四川国际标榜职业学院
四川海洋特种技术研究所
成都餐饮同业公会
成都市武侯区青少年犯罪预防研究中心
米易县草场乡枇杷专业技术协会
达州市道路运输协会
德阳市钢材炉料贸易协会
三台县文武学校
兴文县山地乌骨鸡养殖协会
雅安市红十字医院
贵州省
贵州省保险行业协会
贵州省电力行业协会
贵州省四川商会
贵州省起点户外运动俱乐部
贵州省遵义县渔业协会
贵州省凯里市鸭塘镇皎淳云家禽畜养殖协会
贵州省黔南州道路交通安全协会
贵州省毕节地区苗学会
贵州省安顺市建筑装饰协会
贵州省六盘水市房地产业协会
云南省
云南省慈善总会
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业协会
云南省烟草学会
云南省贵州商会
云南省俊发教育扶贫基金会
云南思力生态替代技术中心
云南省胜利肾脏病医院
昆明市五华区江岸社区文化服务中心
云南昭通黑颈鹤保护志愿者协会
云南大姚百草岭蜂产业协会
会泽县大桥乡马铃薯经销协会
通海县蔬菜协会
丽江市纳西人正龙汽车越野俱乐部
西藏自治区
援助西藏发展基金会
西藏自治区银行业协会
西藏援藏工作者协会
西藏自治区烹饪餐饮饭店业协会
西藏自治区美容美发保健化妆品协会
陕西省
陕西省宋庆龄基金会
陕西省建设监理协会
西安培华学院
陕西省榆林市企业联合会
陕西省汉中市老科技工作者协会
陕西省安康市慈善协会
西安市医院管理协会
延安市慈善协会
宝鸡市建材砖瓦技术协会
铜川市神州书画研究会
商洛市农副产品协会
陕西省渭南市慈善协会
陕西省咸阳市墙体屋面材料工业协会
甘肃省
甘肃省兰州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
甘肃省酒泉市粮食行业协会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成人中等专业技术学校
甘肃省收藏协会
甘肃省临夏州砖雕艺术协会
甘肃省庆阳市个体劳动者协会
甘肃省嘉峪关市音乐舞蹈家协会
甘肃省白银市东坪电灌用水者协会
甘肃省金昌市贤达职业培训学校
甘肃省天水市新天坛医院
甘肃省定西市英才高级中学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慈善协会
青海省
青海省建筑业协会
青海回族撒拉族救助会
青海兴旺爱心救助会
青海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青海师范大学思源中学
西宁市第一私立高级中学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养蜂业协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夏福建企业家协会
宁夏职业经理人协会
宁夏能源协会
宁夏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
银川市个体私营企业协会
石嘴山市机动车驾驶员协会
吴忠市金积镇芦沟闸奶牛养殖协会
中宁县富民有机枸杞专业协会
固原市商贸商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业协会
新疆慈善总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浙江企业联合会(商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注册税务师协会
新疆温泉县察干屯格乡甜菜协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险业协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油学会
新疆现代职业技术学院
新疆石河子市中医医院
新疆丝路书画院
新疆泰能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棉花协会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进出口商会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二师二十七团养鹅协会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三师四十八团果农协会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石河子市25小区社区服务站
② 听说苏州绿叶董事长还是个慈善家请问都有哪些壮举啊
楼主说的是“苏州绿基金公益基金会”吧。
基金会于2014年7月8日,向苏州市民政局正式提交申请资料,2014年8月27日正式获批成立。
绿基金以“热心慈善公益事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为宗旨,致力于传播“蕴育美丽、甘于奉献”的绿叶精神。
徐建成董事长坚信,企业家应当把热心社会公益当做一种责任,这不仅有助于促进社会和谐,更是企业家和企业员工完成自我激励的有效方式。这种自我激励,是企业发展新的动力,当然也是一种快乐。
从2009年至今,绿基金多次捐赠公安部中国公安民警英烈基金会、江苏省公安厅见义勇为基金会及江苏省各市、县见义勇为基金会以及四川九寨沟地震灾区等,累计捐助北京大学贫困大学生、西北甘肃贫困大学生和江苏贫困学生400余名,捐助公益总额达2000万元。主要的慈善捐赠和公益事迹有:
2014年8月27日,绿基金正式通过苏州市民政局审核批准成立;
2017年6月20日,绿基金向公安部中国公安民警英烈基金会捐赠600万元;
2017年9月4日,绿基金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精准扶贫捐资500万元;
2014年7月18日,绿基金向江苏省公安厅见义勇为基金会捐赠300万元绿基金;
2017年8月12日,绿基金向四川九寨沟地震灾区捐赠100万现金和100万物资;
2017年6月1日,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徐建成助学金在北京大学正式设立;
2013年至2017年,绿基金向苏州市公安局大病特困基金会累计捐赠120万元;
2017年7月7日,绿基金向盐城市公安局见义勇为基金会捐赠50万元;
2014年11月3日,绿基金向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协会捐赠20万元……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你!!!望采纳!!
③ 税前的所得额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区别
今天特地查阅了有关详细资料,希望对象我一样的迷茫的有所帮助。
(一)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捐赠扣除限额=应纳税所得额×30%
如果实际捐赠额大于捐赠限额时,只能按捐赠限额扣除;如果实际捐赠额小于或者等于捐赠限额,按照实际捐赠额扣除。
(二)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又可以分为以下两类:
(1)限额扣除30%的政策规定。如:个人向光华科技基金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阎宝航教育基金会、中国高级检察官教育基金会、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孤残儿童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中华文学基金会、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中国公安英烈基金会等的捐赠,在个人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文件见附件一。
(2)全额扣除的政策规定。如:个人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红十字事业的捐赠、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等的捐赠,准予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具体文件见附件二。
二、政策解读
(1)捐赠对象:必须是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等的捐赠。
(2)捐赠途径:捐赠必须通过境内的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进行。直接向受赠单位或个人的捐赠,不能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3)捐赠扣除尺度:一般情况下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准予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的捐赠,必须有文件明确规定的才能税前扣除。
三、计算举例
(1)限额扣除30%的计算举例
例1:某公司职员张先生2008年8月取得工资收入4000元,将其中500元直接捐赠给贵州省某贫困山区失学儿童,将其中1000元通过光华科技基金会捐赠给某遭受自然灾害地区并取得财政部门印制的捐赠专用收据;目前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额为2000元(忽略其他可扣除项目),张先生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答:(1)张先生直接对失学儿童的捐赠500元不得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2)张先生本月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为:4000-2 000=2000(元)
按照有关规定,个人通过光华科技基金会向某遭受自然灾害地区捐赠,在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允许扣除。
工资、薪金所得可扣除的捐赠限额为:2000×30%=600(元)
(3)张先生当月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
(2000-600)×10%-25=115(元)
(2)全额扣除的计算举例
例2:公民刘某2009年3月份在某培训中心讲课取得劳务报酬所得8000元,将其中5000元捐赠给中华慈善总会并取得财政部门印制的捐赠专用收据,刘某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答:(1)刘某劳务报酬应纳税所得额为:8000×(1-20%)=6400(元)
按照有关规定,刘某对中华慈善总会捐赠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即应纳税所得额为6400-5000=1400(元)
(2)刘某劳务报酬应纳税额为:1400×20%=280(元)
④ 苏州绿叶的绿基金是什么
2014年8月27日,绿叶科技集团专业公益基金会——绿基金,正式获得苏州市民政局批准成立。以“热心慈善公益事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为宗旨,致力于传播“蕴育美丽、甘于奉献”的绿叶精神,绿基金先后捐赠公安部中国公安民警英烈基金会,中国警察协会,江苏省、浙江省、湖北省、辽宁、广西自治区及全国各地公安局大病特困基金会和见义勇为基金会和警察协会,河北省助残脱贫,四川九寨沟地震灾区以及河北、宁夏等地精准脱贫。在湖南、广西、云南、贵州、山东各省建立六所绿叶小学,多年资助北京大学贫困学生、西北甘肃和江苏贫困学生累计1800余名,捐助慈善总额达6000余万元。
⑤ 捐赠行为对个人所得税的影响
1.国税函〔2001〕164号
纳税人将其应纳税所得通过光华科技基金会向教育、民政部门以及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个人在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2.(国税发〔2001〕214号)
纳税人向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3.(国税函〔2002〕890号)
纳税人通过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对下列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捐赠额未超过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一)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
(二)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三)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四)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 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4.(国税函〔2002〕97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通过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
5.对(国税函〔2003〕78号)
通过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纳税人在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允许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6.(国税函〔2003〕722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纳税人向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的捐赠,并用于法律援助事业的,可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在所得税前扣除。
7.(国税函〔2003〕762号)
对纳税人向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的捐赠,可纳入公益救济性捐赠范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
8.(国税函〔2003〕763号)
对纳税人通过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的捐赠,个人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9.(财税〔2003〕224号)
对工商企业订阅《人民日报》、《求是》杂志捐赠给贫困地区的费用支出,视同公益救济性捐赠,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比例,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予以税前扣除。
10.(国税函〔2004〕341号)
纳税人通过阎宝航教育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部分,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11.(财税〔2005〕127号)
个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第四届全国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筹委会和第十届全国运动会筹委会的捐赠,可按现行税法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办法,准予个人在其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在所得税前扣除。
12.(国税函〔2005〕95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向中国高级检察官教育基金会的捐赠,捐赠额在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13.(国税函〔2005〕95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向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的捐赠,捐赠额在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14.(财税〔2006〕73号)
对个人通过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孤残儿童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中华文学基金会、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和中国公安英烈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15.(财税〔2006〕84号)
对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用于艾滋病防治事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个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
16.(国税函〔2006〕32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纳税人通过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未超过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17.(国税函〔2006〕32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纳税人通过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未超过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18.(国税函〔2006〕44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通过中国国际问题研究和学术交流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未超过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19.(国税函〔2006〕1253号)
对纳税人通过中国禁毒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未超过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20.(财税〔2006〕164号)
对个人通过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中国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基金会、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和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实行税前扣除。
21.(财税〔2006〕171号)
对个人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捐赠,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
22.(财税〔2007〕98号)
个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第八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筹委会的捐赠,可按现行税法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办法,准予个人在其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在所得税前扣除。
23.(财税〔2007〕112号)
自2007年1月1日起,对个人通过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基金会、中国职工发展基金会、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中远慈善基金会、张学良基金会、周培源基金会、中国孔子基金会、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中国交响乐发展基金会、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中国电影基金会、中华环保联合会、中国社会工作协会、中国麻风防治协会、中国扶贫开发协会和中国国际战略研究基金会等16家单位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24.(财税〔2009〕94号)
对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亚运会、大运会和大冬会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可以全额扣除的情况有:
1.(财税〔2000〕21号)
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本通知所称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是指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
2.(国税发〔2000〕24号)
社会力量资助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研究开发经费税前扣除问题:个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对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资助的,可以全额在下月(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征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3.(财税〔2000〕30号)
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4.(财税〔2000〕97号)
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5.(财税〔2001〕28号)
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的管理体制及办事机构、编制经同级编制部门核定,由同级政府领导联系者为完全具有受赠者、转赠者资格的红十字会。捐赠给这些红十字会及其“红十字事业”,捐赠者准予享受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
由政府某部门代管或挂靠在政府某一部门的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为部分具有受赠者、转赠者资格的红十字会。这些红十字会及其“红十字事业”,只有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号召开展重大活动(以总会文件为准)时接受的捐赠和转赠,捐赠者方可享受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除此之外,接受定向捐赠或转赠,必须经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认可,捐赠者方可享受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
6.(财税〔2001〕103号)
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7.(财税〔2003〕204号)
对个人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和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8.(财税〔2004〕39号)
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9.(财税〔2004〕172号)
对个人通过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10.(财税〔2006〕66号)
对个人通过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和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11.(财税〔2006〕67号)
对个人通过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12.(财税〔2006〕68号)
对个人通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13.(财税[2007]155号)
自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止,个人通过全国县级以上总工会(不含各级行业性工会和各类企业工会)用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14.(财税〔2008〕104号和财税〔2010〕59号文
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⑥ 企业捐赠能减免企业所得税吗
下面是五中免税情况
——对纳税人通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对纳税人通过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和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对纳税人通过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对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用于艾滋病防治事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
——对纳税人通过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孤残儿童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中华文学基金会、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和中国公安英烈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扩展阅读
修改前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捐赠只能按照占企业利润12%的比例,在当年进行扣除,如果企业超出12%的部分,不再允许扣除了,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法》允许超出12%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三年内继续税前扣除,是对捐赠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扩大和延伸,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一大部分大额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
这次修改后,企业进行公益捐赠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力度,无论是在允许扣除的12%比例上,还是在结转三年的期限上,在国际上都属于领先水平,有利于进一步调动企业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积极性,促进我国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
为了保证《慈善法》和《企业所得税法》两部法律以及执行政策保持无缝衔接,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财政部将会进行两项工作,第一是提请国务院修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在实施条例中对此次修订的一些条款做出具体的政策规定。
第二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要发布可操作性的文件,细化具体内容,按照新的《企业所得税法》,2016年9月1日《慈善法》实施后企业发生捐赠支出可以享受所得税三年结转优惠。
如果某个企业的年利润为1000万元,2016年公益捐赠是400万元,《企业所得税法》修改前,企业的捐赠只能在利润总额的12%之内扣除,也就是说,1000万元的利润只允许120万可以在税前扣除。此次修改之后,允许结转三年可以扣除,在2016年可以扣除120万,2017年还可以扣除120万,2018年还可以扣除120万,三年扣除360万,2019年他申请扣除40万,那么2019年,也就是说第四年也允许他扣除。也就是说,结转扣除之后他的400万全部都可以扣除,允许企业多扣除,也就是企业少交税。
如果按照400万全扣除来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25%,400万元乘以25%,可以少交100万元。《企业所得税法》修改前只允许当年扣除12%,即1000万元只能扣除120万元,少交税30万元。两者相比较,修改《企业所得税法》使企业少交税增加70万元。
⑦ 求一篇暖警爱警的调研文章。
把爱警暖警工作落到实处
2016年03月11日 14:54 来源:中国警察网 作者:仓烜
中国警察网讯 3月9日,青海省公安民警英烈基金会召开第七次理事长办公会议。会议认真学习了2015年公安厅党委主要领导对基金会工作作出的重要批示,研究讨论了关于印发青海省公安民警英烈基金会2015年度工作报告和2016年工作要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倡议为青海省公安民警英烈基金会捐款的通知》和《青海省公安民警英烈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2016年理事、监事增补调整名单(草案)》,安排部署了关于组织好第二期基层民警健康休整班等相关工作。
会议指出,公安厅党委着眼全省民警健康保护工作,大力支持举办两期基层民警健康休整班活动,是落实厅长王正升爱警暖警、从优待警工作重要指示的具体实践,充分体现了厅党委对基金会工作的重视支持,体现了厅党委对广大基层民警的爱护关怀。基金会要以此为契机,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全力举办好基层民警健康休整班,确保活动达到预期效果,确保通过休整使广大公安民警以良好的精神状态、旺盛的斗志投入各项安保维稳工作,努力建立具有青海特色的爱警暖警新工程。
会议强调,基金会的工作是全省公安优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基层民警办好事、办实事的一个重要平台,建设好、发展好基金会需要各级公安机关的共同努力,需要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关心、重视与支持,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各级公安机关和全体理事、监事特别是领导同志要充分认识做好基金会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做好新形势下基金会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采取更加切实有效的措施,克服困难,最大限度创造条件扩大基金规模,支持好基金会工作;要站在推动全省公安工作长远发展的高度,以对党、对人民、对公安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高起点思考、全局性谋划,将基金会建设成为公安机关及公安民警联系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成为社会力量关心支持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平台,成为宣传公安英烈先进事迹的前沿阵地和抚恤补助公安英烈家属的坚强后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