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股票型基金下限是%80,是由谁来监管的,又是怎么监管的,是每个月看一下有没有少于%80还是其他时间
基金公司内部有监察稽核部,每天会查看投资部门的这些指标。
基金公司每个月要向证监会、当地证监局、基金业协会报送业务报表。
此外,每个基金都有托管银行,托管银行有专门部门来监控这些指标。发现异常,他们有权力向基金公司质询,并可以独立的向证监会报告。
B. 高分求 以基金投资人身份评价中国基金管理
1.上市公司赢利能力差,制约证券投资基金理性投资
我国证券市场规模相对较小,上市公司质量不高。由于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缺乏赢利能力,不具有投资价值,就使得拥有巨额资金的基金只能选择数量有限的少数有投资价值的股票,这种情况的直接后果是导致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组合雷同,证券投资基金的多元投资、分散风险的投资理念受到严重扭曲。
2.市场缺乏做空机制,证券投资基金无法规避风险
我国证券市场这种只能做多,不能做空的单向机制极大地限制了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空间,制约了基金公司的风险管理,使其无法实现规避风险的目的。
3.证券市场金融产品单一,制约证券投资基金的选择
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还很不发达,证券投资基金可以选择的对象只有股票、国债等少数几种金融产品,同时,我国国债的流动性、品种数量和交易规模还非常有限,企业债券尚未得到很大的发展,国有股和法人股的全流通尚未完全实现,导致证券投资基金的可投资空间大大减少。基金管理人难以对其进行组合,不能达到风险对冲的目的,也就会使基金的规避风险的作用无法发挥。
1.基金持有人大会虚置
契约型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后,无权直接干预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的经营和运作,其监督制约权只能通过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来行使。 由于基金持有人大会是不定期的,因而往往被基金持有人忽略。
2.基金管理人存在严重的道德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的持有人与管理人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人期望资产增值最大化,代理人期望代理效用最大化,两者的目标函数不完全一致,这就产生了激励不相容的委托代理问题。由于我国的基金是由基金管理公司成立的,而基金管理公司的大股东一般都是证券公司、银行或者信托公司,这样,在基金持有人利益与基金公司控股股东利益发生矛盾时,基金管理公司往往不是服务于基金持有人,而是服从于基金管理公司的控股股东的利益。这时基金管理公司的运作目的也就不再是为持有人增加收益,而是动用基金资产通过关联交易将利益输送给控股股东,从而损害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3.独立董事制度存在局限
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只对提高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起到了作用,而如何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持有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运作,应该从基金本身治理上去解决,不可能由基金管理公司的内部机制来解决。
4.缺乏有效的基金激励机制
除了治理结构本身的缺陷外,我国目前现行的基金管理人报酬制度也是基金管理人不能按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方式去运作的一个重要原因。
这种计提报酬的方式造成基金管理人管理能力与报酬没有直接关系,只取决于基金规模,即使盈利能力低下,甚至给基金持有人造成了损失,也仍然可以照收管理费。由此可见,在这种缺乏风险激励机制和投资损失风险赔偿约束机制下,基金管理人收益报酬和风险责任不能对称起来,报酬与风险是不相关的,导致基金管理人自然缺乏盈利的动力。
5.基金托管人地位缺乏独立性
1.解决我国现行基金的委托代理问题
为促进基金业的健康发展,首先要解决基金的委托代理问题,即为控制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强化基金持有人的监督权。
第一,设立持有人大会常设机构,加强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实际权力
第二,完善独立董事制度
2.切实加强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职责
加强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职责最有效的办法就是改变我国的基金托管人选择方法,将托管人的选择权直接交到基金持有人手中,才能真正让托管人成为持有人的代理人去监督基金管理人。在设立基金持有人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后,这一问题可以获得解决。
3.建立基金管理人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是资本市场发展的产物,它也必须以投资者收益最大化为目的运行才能生存和发展,这就要求在基金管理人选择方面,也应该按照市场的竞争机制来运行,通过市场选择来确认。
因此,应当进一步规范基金管理人资格条件。我国目前在作为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公司任职条件上,只在注册资本金、股东结构、人员构成、内控制度等硬指标方面作了规定,而对其管理能力等软指标却没有规定。这不利于基金管理人的市场竞争,因此,应进一步健全基金管理人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同时,应规定基金在较长时期效益低下的情况下,其管理人不能发起设立新的基金。当基金长期管理不善时,要强制向其他优秀的基金管理人转移。这样可以有利于基金管理公司的竞争,也有利于保护绩效较差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4.发展公司型基金
5.强化基金监管
证券投资基金在运作过程中涵盖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社保基金、保险公司、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等金融机构,涉及股票市场、债券市场、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国债回购市场、票据市场等多个领域,因此投资基金在运作过程中要接受证监会、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多头监管。我国这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造成监管权限分散,各监管机构间缺乏有效的协调和统一,监管效果不理想,与世界目前混业经营的趋势也不相符,因此,我国需要建立统一、有效的基金监管部门,强化基金监管,从而促进我国基金业的健康发展。
C. 如何衡量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规模
私募基金:私人股权投资(又称私募股权投资或私募基金,Private Fund),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用来指称对任何一种不能在股票市场自由交易的股权资产的投资。被动的机构投资者可能会投资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然后交由私人股权投资公司管理并投向目标公司。私人股权投资可以分为以下种类:杠杆收购、风险投资、成长资本、天使投资和夹层融资以及其他形式。私人股权投资基金一般会控制所投资公司的管理,而且经常会引进新的管理团队以使公司价值提升。
自2014年2月7日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工作启动以来,截至今年6月30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13895家,备案产品16402只,管理基金3.89万亿元。
具体单只私募基金管理规模需要去证券基金业协会查询某家私募基金的基金管理规模。
私募基金如果不是阳光私募基金,是无法评估和衡量的,因为业绩不透明,同时缺乏监管。阳光私募基金的评估则是一门极其专业的科学。
评估标准:
A.硬指标:各种指标下的业绩及净值排名和综合排名(请参考中国私募网中募指数排名)
B.软指标:阳光私募公司成立的时间;阳光私募产品发行的时间;阳光私募基金经理既往从业经历及可查考的历史业绩;阳光私募公司及其单支基金规模大小;投研团队人数及核心投研人员学历,从业背景;投资理念及操作风格;股东结构及管理框架;相关指标;投资时的市场状况。
D. 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管有哪些
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六章可知,有如下监管:
第六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申请批准有关事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中国证监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不予批准。
第六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公司治理、内部监控、经营运作、风险状况,以及相关业务活动进行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
第六十三条 非现场检查主要以审阅基金管理公司报送材料的方式进行。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下列材料:
(一)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基金管理公司年度报告;
(二)由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监控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
(三)监察稽核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六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报送基金管理公司年度报告和年度评价报告;自季度结束之日起15日内报送监察稽核季度报告,自年度结束之日起30日内报送监察稽核年度报告。
第六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变更持股5%以下的股东;
(二)变更股东的持股比例不超过5%;
(三)变更名称、住所;
(四)股东同比例增减注册资本;
(五)修改公司章程一般条款;
(六)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刑事、行政处罚;
(七)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被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调查;
(八)公司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九)因公司过失遭受重大投诉;
(十)面临重大诉讼;
(十一)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发生前款第(六)项至第(十一)项规定事项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书面通知全体股东。
基金管理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六十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司,并在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名称、住所变更;
(二)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
(三)主要股东连续3年亏损;
(四)所持股权被司法机关采取诉讼保全等措施;
(五)决定处分其股权;
(六)发生合并、分立或者进行重大资产、债务重组;
(七)被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八)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或者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九)对公司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七条 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东,其注册地或者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的主管当局对境外投资有备案要求的,该境外股东在依法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后,如向其注册地或者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的主管当局提交有关备案材料,应当同时将副本报送中国证监会。
第六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根据日常监管情况确定现场检查的对象、内容和频率:
(一)进入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进行检查;
(二)要求基金管理公司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议记录、报表、凭证和其他资料;
(三)询问基金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做出说明;
(四)查阅、复制基金管理公司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五)检查基金管理公司的信息技术系统;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六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检查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的,基金管理公司有权拒绝检查。
中国证监会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员为检查工作提供专业服务。
第七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及有关人员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进行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资料。
第七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后,应当向被检查的基金管理公司出具检查结论。
第七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监管需要,建立基金管理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监控体系和监管综合评价体系。对于相关风险控制指标、监管综合评价指标不符合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公司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要求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金、提高风险准备金提取比例、暂停部分或者全部业务等行政监管措施。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基金从业资格,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持有基金管理公司5%以上股权,或者通过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方式成为基金管理公司股东;
(二)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
(三)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占有或者转移基金管理公司资产;
(四)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在证券承销、证券投资等业务活动中,强令、指使、接受基金管理公司为其提供配合,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对负有责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等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暂停履行职务等行政监管措施:
(一)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直接干预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或者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三)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四)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会对经营管理人员的考核不符合规定。
第七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可以暂停受理及审核其基金产品募集申请或者其他业务申请,并对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暂停履行职务等行政监管措施:
(一)公司治理不健全,严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完整性和统一性;
(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相关制度不能有效执行,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者发生较大风险事件;
(三)对子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松懈,或者选聘的基金服务机构不具备基本的资质条件,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者发生较大风险事件;
(四)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基金管理公司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停止批准其增设子公司或者分支机构;限制分配红利,限制其向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责令其更换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对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净资产低于4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现金、银行存款、国债等可运用的流动资产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且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营业支出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暂停受理及审核其基金产品募集申请或者其他业务申请,并限期要求改善财务流动性。财务状况持续恶化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进行停业整顿。
被责令停业整顿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其管理的基金资产委托给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管理。逾期未按照要求委托管理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指定其他机构对其基金管理业务进行托管。
第七十七条 基金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泄露或者利用受托业务知悉的非公开信息牟利,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基金服务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是怎么构成的
《基金法》颁布后,中国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监管规则,形成了以《基金法》为核心,《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等为配套规则的基金法律体系,对基金业市场主体的准入标准、行为规则以及基金运作的关键业务环节进行了系统的规范。
(1)法律。
①《基金法》是基金行业的基本法。《基金法》在充分总结我国基金业实践经验,并借鉴境外成熟规则的基础上,系统规定基金运作的基本原则。同时,《基金法》还授权中国证监会根据《基金法》的原则制定一些操作性的实施细则,既有原则性,又有较强的操作性。
②《证券法》作为证券业的基本法,也是基金行业遵循的重要法律。《证券法》将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纳入《证券法》的规范范围。除上述规定外,基金作为证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之一,要遵守《证券法》中的交易、清算、信息披露等一系列原则。
此外,基金活动涉及众多的民事法律关系,还需遵守其他一些法律的相关规定,如订立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代销协议,需要遵守《合同法》。与基金活动有关的其他重要法律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信托法》、《会计法》等。
(2)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
①《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主要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标准及审批程序、公司重大变更事项审批程序、公司治理及经营原则、监督管理措施等内容。
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主要规定基金托管人资格条件、审批程序及监管要求。
③《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主要规定基金募集申请条件、审批程序、设立条件、基金申购与赎回原则、基金投资与收益分配原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监管要求等内容。
④《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主要规范基金代销机构资格审批、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基本要求、基金销售费用、基金销售行为规范及监督管理等内容。
⑤《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主要规定基金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及基本要求。
⑥《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主要规定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审核程序、行为规范等内容。
此外,中国证监会根据行业发展的情况及监管需要,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如《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指引》等。
(3)自律性规范。自律性规范包括沪、深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公约》等。
健全有效的基金监管体系是基金业健康快速发展的保证。经过几年的探索,目前已构建了分工明确、协调配合、高效有序的基金监管体系。中国证监会作为基金监管体系的组织者和领导者,担负着行政许可、政策研究、规则制定、组织指导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工作等重大职责,在基金监管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辖区内的从业机构进行日常监管;证券交易所对基金在交易所内的投资活动进行监管,负责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基金从业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自律管理。
你这个问题过大,不好说的很准确的。
F. 保险 非现场监管指标分析
第一条为规范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工作,督促金融机构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履行有关反洗钱义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收集金融机构报送的反洗钱信息,分析评估其执行反洗钱法律制度的状况,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风险预警、限期整改等监管措施的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地(市)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全国性金融机构总部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进行非现场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地方性金融机构总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金融机构进行非现场监管。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定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规定,确定信息收集内容,规范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工作流程,指导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非现场监管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根据各自的监管范围建立具体的非现场监管工作目标和对非现场监管资料的分析指标。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送反洗钱统计报表、信息资料交易数据工作报告以及内部审计报告中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内容,如实反映反洗钱工作情况。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对依法收集到的有关信息保密。
第八条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包括信息收集信息分析评估、非现场监管措施、信息归档等。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G.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的法规简介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3年 第 1 号
现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
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被保险人利益,促进保险事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稳健经营,确保实际偿付能力额度随时不低于应具备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 第二章偿付能力额度
第四条财产保险公司应具备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下述两项中数额较大的一项:
(一)最近会计年度公司自留保费减营业税及附加后1亿元人民币以下部分的18%和1亿元人民币以上部分的16%;
(二)公司最近3年平均综合赔款金额7000万元以下部分的26%和7000万元以上部分的23%。
综合赔款金额为赔款支出、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分保赔款支出之和减去摊回分保赔款和追偿款收入。
经营不满三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保险公司,采用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
第五条人寿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长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和短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之和。
长期人身险业务是指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人身保险业务;短期人身险业务是指保险期间为1年或1年以内的人身保险业务。
(一)长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下述两项之和:
1.投资连结类产品期末寿险责任准备金的1%和其他寿险产品期末寿险责任准备金的4%;
上款所指的寿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法定最低责任准备金。
2.保险期间小于3年的定期死亡保险风险保额的0.1%,保险期间为3年到5年的定期死亡保险风险保额的0.15%,保险期间超过5年的定期死亡保险和其他险种风险保额的0.3%。
在统计中未对定期死亡保险区分保险期间的,统一按风险保额的0.3%计算。
风险保额为有效保额减去期末责任准备金,其中有效保额是指若发生了保险合同中最大给付额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需支付的最高金额;期末责任准备金为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法定最低责任准备金。
(二)短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计算适用第四条的规定。
第六条再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等于其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分别按照本规定第四、五条规定计算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之和。
第七条保险公司实际偿付能力额度等于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
第八条保险公司的认可资产是指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进行偿付能力考核时,按照一定的标准予以认可,纳入偿付能力额度计算的资产。保险公司应按照中国保监会制定的编报规则填报认可资产表。
第九条保险公司的认可负债是指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进行偿付能力考核时,按照一定的标准予以认可,纳入偿付能力额度计算的负债。保险公司应按照中国保监会制定的编报规则填报认可负债表。
第十条中国保监会为评估偿付能力制定的编报规则,是保险公司编报认可资产表、认可负债表和计算偿付能力额度的唯一标准,不受会计制度、财务制度等其他部门规定的影响。 第三章财产保险公司监管指标
第十一条财产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有:
(一)保费增长率=(本年保费收入-上年保费收入)÷上年保费收入×100%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10%~60%。若经营期不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则指标值为999%。
(二)自留保费增长率=(本年自留保费-上年自留保费)÷上年自留保费×100%
其中,自留保费=保费收入+分保费收入-分出保费,各项目的口径与会计报表中对应项目的口径相同。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10%~60%。若本年为开业年度,或上年自留保费为零、负数或者上年经营期不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则指标值为999%。
(三)毛保费规模率=(保费收入+分保费收入)÷(认可资产-认可负债)×100%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不大于900%。若认可资产与认可负债之差为零或负数,则指标值为999%。
(四)实际偿付能力额度变化率=(本年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上年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上年实际偿付能力额度×100%
其中实际偿付能力额度=认可资产-认可负债,公式中的认可资产应扣除年度内增资、接受捐赠等非经营性因素的影响金额。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10%~30%。若本年或上年的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为零或负数,则指标值为999%。
(五)两年综合成本率=两年费用率+两年赔付率
其中,两年费用率=(本年和上年的营业费用(减摊回分保费用)之和+本年和上年的手续费(含佣金)支出之和+本年和上年的分保费用支出之和+本年和上年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之和+本年和上年的提取保险保障基金之和)÷本年和上年的自留保费之和×100%
两年赔付率=(本年和上年的赔款支出(减摊回赔款支出)之和+本年和上年的分保赔款支出之和+本年和上年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之和-本年和上年的追偿款收入之和)÷(本年和上年的自留保费之和-本年和上年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转差之和-本年和上年的长期财产险责任准备金提转差之和)×100%
经营期不足两年的新公司,以已有的经营期为限计算本指标。
以上公式中,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转差、长期财产险责任准备金提转差按照认可负债表中对相应准备金提取规定的口径计算,其他项目的口径与会计报表中对应项目的口径相同。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小于103%。
(六)资金运用收益率=资金运用净收益÷本年现金和投资资产平均余额×100%
资金运用净收益=投资收益+利息收入+买入返售证券收入+冲减短期投资成本的分红收入-利息支出-卖出回购证券支出-投资减值准备。其中,投资收益、利息收入取自利润表;买入返售证券收入是指公司从事买入返售证券业务,融出资金而得到的利息收入;卖出回购证券支出是指公司从事卖出回购证券业务,融入资金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投资减值准备是根据《认可资产表编报说明》的要求提取,同时未在利润表的“投资收益”项目中反映的那部分投资减值准备。
本年现金和投资资产平均余额=(上年末现金和投资资产+本年末现金和投资资产)÷2,相应数据取自认可资产表中的“现金和投资资产小计”项目的“账面价值”。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不小于3%。
(七)速动比率=速动资产÷认可负债×100%
其中速动资产指认可资产表中的“现金和投资资产小计”项的净认可价值,认可负债指认可负债表中的“认可负债合计”的金额。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大于95%。若速动资产为零或负数,则指标值为999%。
(八)融资风险率=卖出回购证券÷(实收资本+公积金)×100%
其中卖出回购证券为认可负债表中的“卖出回购证券”,实收资本为公司资产负债表中的“实收资本(营运资金)”,公积金等于资产负债表中的“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两项之和。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不大于50%。
(九)应收保费率=应收保费÷保费收入×100%
本指标的应收保费指认可资产表中“应收保费”的账面价值中账龄不长于1年的那部分应收保费价值。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不大于8%。
(十)认可资产负债率=认可负债÷认可资产×100%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小于90%。
(十一)资产认可率=资产净认可价值÷资产账面价值×100%
其中资产净认可价值和资产账面价值分别等于认可资产表中“资产合计”项的“本年净认可价值”和“本年账面价值”。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不小于85%。 第四章人寿保险公司监管指标
第十二条人寿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有:
(一)长期险保费收入增长率=(本年长期险保费收入-上年长期险保费收入)÷上年长期险保费收入×100%
长期险保费收入是指1年期以上的人寿保险、健康险、年金等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其中包括进入投资连结产品投资账户的那部分保费收入。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0%~80%。若本年为开业年度或者上年的经营期不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则指标值取999%。
(二)短期险自留保费增长率=(本年短期险自留保费-上年短期险自留保费)÷上年短期险自留保费×100%
短期险是指1年期以内(含1年)的寿险、健康险和意外险。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10%~60%。若本年为开业年度,或上年自留保费为零、负数或者上年经营期不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则指标值为999%。
(三)实际偿付能力额度变化率=(本年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上年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上年实际偿付能力额度×100%
其中实际偿付能力额度=认可资产-认可负债,公式中的认可资产应扣除年度内增资、接受捐赠等非经营性因素的影响金额。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10%~30%。若本年或上年的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为零或负数,则指标值为999%。
(四)险种组合变化率=各类险种保费收入的占比变动的绝对值之和÷险种类别数×100%
其中,各类险种保费收入的占比变动的绝对值之和=∑(|某类险种的本年保费收入÷所有险种的本年保费收入之和-某类险种的上年保费收入÷所有险种的上年保费收入之和|)。
目前的险种类别数为8: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个人年金、团体年金、长期健康险、个人短期意外和健康险、团体短期意外和健康险。若公司实际经营的险种类别数小于8,则以实际数计算。
在本指标中,投资连结保险的保费收入不包括进入投资账户中的那部分保费。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不大于8%。
(五)认可资产负债率=认可负债÷认可资产×100%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小于90%。
(六)资产认可率=资产净认可价值÷资产账面价值×100%
其中,资产净认可价值和资产账面价值分别等于认可资产表中的“资产合计”项的“本年净认可价值”和“本年账面价值”。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不小于85%。
(七)短期险两年赔付率=(本年和上年的赔款支出(减摊回赔款支出)之和+本年和上年的分保赔款支出之和+本年和上年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之和-本年和上年的追偿款收入之和)÷(本年和上年的短期险自留保费之和-本年和上年的短期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转差之和)×100%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小于65%。
(八)投资收益充足率=资金运用净收益÷有效寿险和长期健康险业务准备金要求的投资收益×100%
其中,资金运用净收益与财产保险公司的同名监管指标的计算项目相同,但不包括独立账户中各项投资资产所产生的资金运用净收益。
有效寿险和长期健康险业务准备金要求的投资收益=∑(不同评估利率的有效寿险和长期健康险的期末责任准备金×相应的评估利率)。
上述有效寿险和长期健康险的责任准备金按照认可负债表中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相同口径计算,不包括计为独立账户负债的那部分准备金。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125%~900%。
(九)盈余缓解率=(摊回分保费用-分保费用支出)÷(认可资产-认可负债)×100%
摊回分保费用和分保费用支出来自公司利润表对应项目,认可资产和认可负债分别来自认可资产表和认可负债表。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25%~25%。若认可资产与认可负债之差为零或负数,则指标值取999%。
(十)资产组合变化率=现金和投资资产中各项目净认可价值的占比变动的绝对值之和÷现金和投资资产的项目种类数×100%
其中,现金和投资资产中各项目净认可价值的占比变动的绝对值之和=∑(|某资产项目的本年净认可价值÷现金和投资资产本年价值-某资产项目的上年净认可价值÷现金和投资资产上年价值|)。
按照现行认可资产表,纳入本指标计算的资产项目种类数为10:银行存款、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股权投资、证券投资基金、保单质押贷款、买入返售证券、现金、其他投资资产。没有股权投资的保险公司,以9作为指标计算的分母。
独立账户中的资产不参与本指标计算。
计算公式中的现金和投资资产本年(上年)价值等于认可资产表中现金和投资资产小计项中的本年(上年)“净认可价值”金额加上非认可的融资资产风险扣减额。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小于5%。
(十一)融资风险率=卖出回购证券÷(实收资本+公积金)×100%
其中卖出回购证券为认可负债表中的“卖出回购证券”,实收资本为公司资产负债表中的“实收资本(营运资金)”,公积金等于资产负债表中的“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两项之和。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不大于50%。
(十二)退保率=退保金÷(上年末长期险责任准备金+本年长期险保费收入)×100%
其中,退保金的数据取自利润表的对应项目,长期险责任准备金是资产负债表中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之和,长期险保费收入按保费收入的明细项目分析计算。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小于5%。 第五章偿付能力额度和监管指标的管理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将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上一会计年度的偿付能力和监管指标报告一式两份送达中国保监会。公司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由法定代表人、精算责任人和财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中国保监会可根据需要,调整各公司或单个公司的报告报送频率。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偿付能力额度和监管指标信息进行披露。
保险公司在产品介绍和商业性广告中不得使用本公司或其他公司的偿付能力额度和监管指标信息。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在任何时点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低于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公司法定代表人、精算责任人、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使其实际偿付能力额度达到最低偿付能力额度。
第十六条偿付能力充足率等于实际偿付能力额度除以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100%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可将该公司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在70%以上的公司,中国保监会可要求该公司提出整改方案并限期达到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要求,逾期未达到的,可对该公司采取要求增加资本金、责令办理再保险、限制业务范围、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固定资产购置、限制经营费用规模、限制增设分支机构等必要的监管措施,直至其达到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要求。
(二)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在30%到70%之间的公司,中国保监会除采取前款所列措施外,还可责令该公司拍卖不良资产、责令转让保险业务、限制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和在职消费水平、限制公司的商业性广告、责令停止开展新业务以及采取中国保监会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三)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30%的公司,中国保监会除采取前两款所列措施外,还可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对保险公司进行接管。
第十七条在本规定施行前按本规定计算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已经小于100%的保险公司,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自身的偿付能力状况。除适用第十六条的规定外,中国保监会还可根据各公司的特殊情况,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促使公司提高偿付能力。
第十八条本规定的监管指标旨在对可能出现偿付危机的保险公司做出预警。若保险公司有4个或4个以上监管指标值超过正常范围(若指标值为999%,中国保监会将根据具体原因决定是否确认为超过正常范围),中国保监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保险公司提交报告说明指标超正常范围的原因、对偿付能力的影响和改进方案;
(二)对保险公司进行全面检查以评估其实际偿付能力的状况和趋势;
(三)根据评估结果,按照本规定的相关条款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再保险公司的监管指标暂时参照财产保险公司监管指标执行。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应对部分指标所使用的报表项目和科目做相应调整。
第二十条对不直接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控股公司,其偿付能力额度和监管指标的管理另做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监发〔2001〕53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偿付能力额度状况表(略)
附件二: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计算表(略)
附件三:认可资产表(略)
附件四:认可负债表(略)
附件五:认可资产表编报说明(略)
附件六:认可负债表编报说明(略)
H. 保监局三大监管文件
可以投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成立于1998年11月18日,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合法、稳健运行。2003年,国务院决定,将中国保监会由国务院直属副部级事业单位改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并相应增加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和人员编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设15个职能机构,并在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设有35个派出机构。其中,15个内设部门为:
(一)办公厅(党委办公室、监事会工作部)。拟定会机关办公规章制度;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办公;承担有关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机要、文秘、信访、保密、信息综合、新闻发布、保卫等工作。负责保险信访和投诉工作;承办会党委交办的有关工作;负责国有保险公司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二)发展改革部。拟订保险业的发展战略、行业规划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保险监管的方针政策及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研究保险业改革发展有关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对保险市场整体运行情况进行分析;对保监会对外发布的重大政策进行把关;归口管理中资保险法人机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的市场准入和退出;负责规范保险公司的股权结构和法人治理结构,并对公司的重组、改制、上市等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保监会对外重要业务工作与政策的协调。
(三)政策研究室。负责保监会有关重要文件和文稿的起草;对保监会上报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文件进行把关;研究国家大政方针在保险业的贯彻实施意见;研究宏观经济政策、相关行业政策和金融市场发展与保险业的互动关系;根据会领导指示,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开展保险理论研究工作,负责指导和协调中国保险学会开展研究工作。
(四)财务会计部。拟定保险企业和保险监管会计管理实施办法;建立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编制保监会系统的年度财务预决算;审核机关、派出机构的财务预决算及收支活动并实施监督检查;审核会机关各部门业务规章中的有关财务规定。负责机关财务管理。
(五)财产保险监管部(再保险监管部)。承办对财产保险公司的监管工作。拟定监管规章制度和财产保险精算制度;监控保险公司的资产质量和偿付能力;检查规范市场行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审核和备案管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核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承办对再保险公司的监管工作。拟定监管规章制度;监控保险公司的资产质量和偿付能力;检查规范市场行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审核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查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六)人身保险监管部。承办对人身保险公司的监管工作。拟定监管规章制度和人身保险精算制度;监控保险公司的资产质量和偿付能力;检查规范市场行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审核和备案管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核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七)保险中介监管部。承办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管工作。拟定监管规章制度;检查规范保险中介机构的市场行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审核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查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制订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基本资格标准。
(八)保险资金运用管理部。承办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工作。拟订监管规章制度;建立保险资金运用风险评价、预警和监控体系;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审核保险资金运用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订保险保障基金管理使用办法,负责保险保障基金的征收与管理。
(九)国际部。承办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与有关国际组织、有关国家和地区监管机构和保险机构的联系及合作。负责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外事管理工作;承办境外保险机构在境内设立保险机构,以及境内保险机构和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保险机构及有关变更事宜的审核工作;承办境外保险机构在境内设立代表处的审核和管理事宜;对境内保险及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的保险机构进行监管。
(十)法规部。拟订有关保险监管规章制度;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提出制定或修改的建议;审核会机关各部门草拟的监管规章;监督、协调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开展保险法律咨询服务,组织法制教育和宣传;承办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十一)统计信息部。拟订保险行业统计制度,建立和维护保险行业数据库;负责统一编制全国保险业的数据、报表,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负责保险机构统计数据的分析;拟订保险行业信息化标准,建立健全信息安全制度;负责保险行业信息化建设规划与实施;负责建立和维护偿付能力等业务监管信息系统;负责信息设备的建设和管理。
(十二)派出机构管理部。拟订派出机构管理、协调工作的规章制度。检查派出机构工作落实情况,督办会领导批办的重大事项;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对派出机构年度工作业绩的评估意见;研究分析派出机构管理和协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解决方案;定期收集、整理派出机构反映保险市场运行情况及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十三)人事教育部(党委组织部)。拟订会机关和派出机构人力资源管理的规章制度;承办会机关和派出机构及有关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根据规定,负责有关保险机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指导本系统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负责会机关及本系统干部培训教育工作。
(十四)监察局(纪委)。监督检查本系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情况;依法依纪查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纪的行为;受理对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和申诉。领导本系统监察(纪检)工作。
(十五)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群工部)。负责本系统党的思想建设和宣传工作;负责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指导和协调本系统统战、群众和知识分子工作。机关党委。负责会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中国保监会的主要职能:
1、拟定保险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制定行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起草保险业监管的法律、法规;制定业内规章。
2、审批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的设立;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审批境外保险机构代表处的设立;审批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等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境内保险机构和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保险机构;审批保险机构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决定接管和指定接受;参与、组织保险公司的破产、清算。
3、审查、认定各类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定保险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格标准。
4、审批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对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备案管理。
5、依法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负责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监管保险保证金;根据法律和国家对保险资金的运用政策,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进行监管。
6、对政策性保险和强制保险进行业务监管;对专属自保、相互保险等组织形式和业务活动进行监管。归口管理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等行业社团组织。
7、依法对保险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的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对非保险机构经营或变相经营保险业务进行调查、处罚。
8、依法对境内保险及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的保险机构进行监管。
9、制定保险行业信息化标准;建立保险风险评价、预警和监控体系,跟踪分析、监测、预测保险市场运行状况,负责统一编制全国保险业的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发布。
10、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以上信息来自中国保监会网站
保监局为保监会在各地的派出机构,04年前,保监局在各地的派出机构称为××保监会,比如在上海的,就叫上海保监会,04年后,统一更名为××保监局,目前保监会在全国各地共有35个派出机构。保监局的职能与保监会类似,只是中央和地方上的差别。
总的来说,就是监督国家各个保险公司的政府机构。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I. 什么是基金,它是风险率是多少
简单来说就是基金公司用你的钱投资帮你赚钱,你付一定的费用(管理费、申购、赎回费),风险不好说,取决于该基金投资市场的风险,因为不同时候、不同环境、不同市场的风险是不一样的,风险是不可能被预知的东西,能够预知的就不是风险了。
J. 四种基金绩效评价法
基金绩效评价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它不仅涉及到衡量绩效的客观有效的度量方法,也关系到基金绩效的持续性和业绩归因分析等多方面的因素。从目前的情况看,我国在基金绩效评价方面的研究依然非常薄弱,不仅在理论研究上还基本停留在国外90年代的理论水平,在实证研究上也比较缺乏。
国外近几十年的理论研究和实践表明,数量分析的方法被大量地引入基金绩效评价。随着现代金融理论的不断发展,基金绩效评价在理论研究的指导下进行了许多实证分析,而实证分析的结果又反过来对相关的金融理论和假设进行了验证。事实上,许多在金融投资理论界存在争议的假设依然能够在基金绩效评价的领域发现其踪迹。
国外对基金绩效评价研究有着长期的历史、较为完善的理论体系和大量的实证研究,而我国目前还基本处在开始的阶段。这是因为证券投资基金在我国的时间较短,即使以90年代初期各地不规范设立的基金(如蓝天基金、天骥基金和广发基金等)算起,也不过10余年的时间。若以1998年3月第一只封闭式基金(基金金泰、基金开元)成立算起也仅几年的时间。由于封闭式基金的基金规模(份额)并不随基金绩效发生变动,封闭式基金的发行长期处于超额认购的局面,加之持有人主要是通过封闭式基金的交易获取价差收益而不是通过净值增长获得资本利得,因此无论是管理公司、持有人、监管层和独立第三方对基金绩效评价的研究并不系统和深入。从2001年华安基金公司在中国市场发行了第一只开放式基金起,截至2005年12月28日,共有217只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运作,其中开放式基金163只,封闭式基金54只。按照证监会11月底的统计数据,目前证券投资基金的净值规模已经达到5000亿元;共有52家基金管理公司,其中正式管理基金的是49家;与迅猛增长的基金市场相比,我国在基金绩效评价的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方面还远远落在后面。
国外的绩效评价具有较长的历史。60年代资产组合理论、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和股票价格行为理论,奠定了现代基金评价理论的基石。特别是Sharpe/Lintner的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PAM),更是基金绩效评价的基础。Treynor、Sharpe和Jensen几乎同时分别提出了经过风险调整后的基金绩效评价方法,这才使绩效评价能够在同样的风险水平上进行比较。尽管他们在衡量风险的指标选取上有所不同(Sharpe指数采用的是全部风险)。CPAM模型历史久远而且目前仍被广泛应用(例如Malkiel,1995和Ferson、Schadt,1996)。不过这个理论也遭到了强烈的反对(RichardRoll1977,1978,AdmatiandRoss,1985,和DybvigandRoss,1985a,b)。例如,使用证券市场线来进行绩效评价是“不确定的”。使用这种方法来判断绩效有时会被视为“无望的”(AdmatiandRoss,1985,p.16)和“总体而言任何事情皆有可能。”(DybvigandRoss,1985a, p.383)
针对上述的批评,又有一些改进的指标被提出。例如信息率,即是改进的詹森指数,通过单位非系统风险的超常收益率对基金投资业绩进行评价。1997年诺奖得主FrancoModigliani和其孙女LeahModigliani把国债引入证券投资的实际资产组合,构建一个虚拟的资产组合,使其总风险等于市场组合的风险,通过比较虚拟资产组合与市场组合的平均收益率来评价基金业绩,该种方法被命名为M2.
2000年Muralidhar认为Sharp值、信息率、M2法不足以有效地进行组合构建和基金业绩排序,问题的关键在于对组合和基准之间标准差的差异调整不够,并且忽略了“组合和基准的相关性”常导致错误排序和评价。鉴于此,Muralidhar提出了M3测度方法。Stutzer(2000)在损失厌恶理论基础上,假定投资者选择最大可能地回避风险,从而构建了一个新的评价指标,即衰减度(ProbabilityofDecayRate),该指标最大的特点在于允许收益率收敛于各种分布。当收益率收敛于非正态分布式衰减度对于偏度和峰度敏感性较高,正偏度的基金风险趋小。
此外,证券选择和时机选择、业绩归因、绩效的持续性、基金风格、绩效评估的一致性、基准组合的有效性和资产配置分析等方面,也是国外近期基金绩效评价研究的热点。
Treynor&Mazuy(1966)首次提出的二次方程模型(T-M模型)可以用来检验基金经理的择时能力。择时能力是指基金经理预测风险资产的收益高于或低于无风险利率的能力。Heriksson&Merton(1981)则提出在CPAM模型中增加一个二项式随机变量,称之为双β模型(H-M模型)。Bhattacharya&Pfleiderer(1983)对H-M模型的研究表明,经过他们改进后的模型可以判断基金经理是否正确地利用了正确的信息。Connor&Kora jczyk(1991)的研究表明在基金组合与市场收益率之间有协偏度(Co-skewness)时,T-M和H-M模型会得到错误的结论。Grinblatt&Titman(1989,1994)针对这种情况提出了(PPW)的模型,此模型通过计算期内各时期的超额收益率的加权收益率,给出了择股和择时能力的综合检验结果。此外,Chang&Lewellen(1984)基于APT模型提出了一种新的检验方法。引入变量β1和β2,通过计算它们的差来判断资产管理人的择时能力。
Fama(1972)最早对基金绩效进行了归因分析,并提出了著名的Fama模型。Fama的模型建立在CAPM模型有效的前提上,他将资产组合的超额收益率分为“选择回报”(由分散回报和净选择回报组成)和“风险回报”(由投资者风险回报和经理人风险回报组成)两部分。Brinson,Hood&Beebower(1986)提出的BHB模型则将资产组合与基准组合的差异归因于择时、择股和交互作用三类。但他们的研究结果也遭到了许多批评,如Hensel,Ezra&Ilkiw(1991),JohnNuttall(1998)等。
绩效的持续性是绩效评价的又一个主要研究方面。如果基金绩效是持续的,则绩效评价的结果对投资者而言是具有实际应用意义的。尽管关于绩效持续性的研究常常是相互矛盾的,不过近来众多的研究比较倾向于认为基金的绩效具有较为显著的持续性。如Brown&Goetzmann(1995)认为基金“短期内”具有持续性。比较常用的检验方式有半期平均秩差检验法和交叉积比率(CPRCrossProctRadio)法。半期平均秩差检验法是通过将基金按时间分为前后时间相等的两部份,并分别计算其秩。如果这两段的秩相等,则表明该基金的业绩在全部基金的排名保持稳定状态,其业绩具有长期的稳定性。CPR法是将一定时期内的基金绩效与所有基金的中位值相比较,将比较结果高者标为W(win),低于中位值者标为L(lost)。定义CPR=WW LL/(WL LW)。CPR的取值范围为(0,+∞),如果绩效的持续性越差,CPR值越接近0,反之若持续性越强,CPR值越接近正无穷。据Carhart(1997)的观点,短期的基金绩效的持续性应归咎于持有的好或差的股票,长期的持续性则是由于费率结构的设计不同。
基金的风格研究是对基金的投资和收益特点进行的研究。随着金融创新的深化和产品设计竞争的加剧,市场上逐渐出现了许多类型和风格差异的基金。因此基金的风格研究具有极大的实用性。基金风格研究的方法可以分为因素分析法和特征分析法。最早的风格研究方法是所谓的HBS(HoldingsBasedStyleAnalysis)法。这种方法通过对基金披露的全部持股信息进行分析而进行。缺点是无法有效地剔除“披露日修饰”行为。1992年夏普(Sharpe)采用12因素模型(这12个因素是短期票据、中期政府债、长期政府债、公司债、抵押证券、大盘价值股票、大盘成长股票、中盘股票、小盘股票、非美国债券、日本股票和欧洲股票)进行研究,这种方法被称为RBS(ReturnBasedStyleAnalysis)。RBS方法将基金收益分解为风格收益和选择收益。模型中因素的选取遵循排他、无遗漏和易于获得等原则。目前有越来越多的各种因素模型出现。而特征分析法有MSB(MorningstarStyleBox)方法等。晨星风格箱法(MSB)由著名的晨星公司于1992年提出并于2002年进行了改进。它首先根据资产组合中各股票市值规模的大小将其分为大盘、中盘和小盘,再在划分的每个市值区间根据定义的算法计算其价值和成长得分,最后将其定位到基金风格箱里的不同位置。
GolloandLockwood(1999)对1983-1991期间更换了经理人的共同基金的业绩、风险及投资风格的改变进行了研究。当用公司规模、价值/成长重新对基金进行分类时,发现有多于65%的基金在改变管理之后投资风格也发生了改变。
绩效评估的一致性是研究和比较基金绩效评价的诸方法结果差异性的。不过该方面的研究一直比较少,国内目前还只有王聪(2001)对多重比较法等概念进行了一些介绍。评估一致性的检验方法主要有Spearman秩相关检验、Kendall协同检验和多重比较法等。Spearman秩相关检验方法是通过对两种绩效评估方法所形成秩序列的相关性,判断两方法是否一致。如果该两种方法的秩(排序的差的平方)较小,则表明该两种方法对基金的评估具备一致性。Kendall协同检验是在相关系数检验法上发展的。其中Kendall协同系数定义为12S/m2n(n2-1)。W的取值范围在0和1之间。W的值越大,诸绩效评估方法具备越强的一致性。极端地,W取值1时说明所有的绩效评估方法结果完全相同。经过Kendall协同检验,具有一致性的基金可以通过多重比较法来进行总体业绩评估。
国内关于基金绩效评价的研究目前还比较少。从已发表的文章和收集的资料来看,国内的研究还局限于对国外理论的介绍和实证研究,更多地是对某种单独的理论或角度进行研究,缺乏整体和系统的研究和缺少理论上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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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绩效评价的指标[1]
1、夏普(Sharpe)指数简介
美国经济学家威廉·夏普于1966年发表《共同基金的业绩》一文,提出用基金承担单位总风险(包括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所带来的超额收益来衡量基金业绩,这就是夏普指数。夏普指数通过一定评价期内,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收益超过无风险收益率部分与基金收益率的标准差之比来衡量基金的绩效。计算公式为:
Sp = (rp-rf)/σp
其中,Sp为夏普指数,rp为基金组合的实际收益, rf为无风险收益率, σp 为基金收益率所对应的标准差。
夏普指数的理论依据是资本资产模型(CAPM模型),以资本市场线(CML)为评价的基点,如果基金证券组合的夏普指数大于市场证券组合M的夏普指数,则该基金组合就位于CML之上,表明其表现好于市场;反之,如果基金投资组合P的夏普指数小于市场证券组合M的夏普指数,则该基金组合就位于CML之下,表明其表现劣于市场。因此,可以认为,夏普业绩指数越大,基金绩效就越好;反之,基金绩效就越差。
2、特雷诺(Treynor)指数简介
杰克·特雷诺1965年发表《如何评价投资基金的管理》一文,认为足够的证券组合可以消除单一资产的非系统性风险,那么系统风险就可以较好地刻画基金的风险,即与收益率变动相联系应为系统性风险。因此,特雷诺指数采用在一段时间内证券组合的平均风
险报酬与其系统性风险对比的方法来评价投资基金的绩效。这就是特雷诺指数,它等于基金的超额收益与其系统风险测度β之比。
计算公式为:
Tp = (rp-rf)/ βp
其中,Tp为特雷诺指数;βp表示基金投资组合的β系数,是投资组合要承担的系统风险。
特雷诺业绩指数的理论依据也是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模型),但是是以证券市场线(SML)为评价的基点,当市场处于平衡时,所有的资产组合都落在SML上,即SML的斜率就表示市场证券组合的特雷诺指数。当基金投资组合的特雷诺指数大于SML的斜率时, 该投资组合就位于SML线之上,表明其表现优于市场表现;反之,当基金投资组合的特雷诺指数小于SML的斜率时,该投资基金组合位于SML线之下,表明其表现劣于市场表现。所以,特雷诺业绩指数越大,基金的绩效就越好;反之,基金的绩效就越差。
3、詹森(Jensen)指数简介
美国经济学家迈克尔·詹森1968年发表《1945-1964年间共同基金的业绩》一文,提出了一种评价基金业绩德绝对指标,即詹森指数。他认为,基金投资组合的额外收益可衡量基金额外信息的价值,因而可以衡量基金的投资业绩,其计算公式为:
Jp=rp-[rf+βp(rm-rf)]
----Jp为詹森指数。
詹森业绩指数,又称为α值,它反映了基金与市场整体之间的绩效差异。詹森指数也以资本资产定价模型为基础,根据SML来估计基金的超额收益率。其实质是反映证券投资组合收益率与按该组合的β系数算出来的均衡收益率之间的差额。当然,差额越大,也就是詹森系数越大,反映基金运作效果越好。如果为正值,则说明基金经理有超常的选股能力,被评价基金与市场相比,高于市场平均水平,投资业绩良好;为负值则说明基金经理的选股能力欠佳,不能跑过指数,被评价基金的表现与市场相比较整体表现差;为零则说明基金经理的选股能力一般,只能与指数持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