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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基金会班

发布时间:2021-11-21 14:06:03

① 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的主管单位

教育部为推动清华大学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加强学校与社会的联系,争取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支持与捐助,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民政部核准登记(1994年1月),特成立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
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接受国外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的自愿捐赠;接受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的自愿捐赠;接受国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自愿捐赠。
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对捐赠者颁发证书,对捐赠数额较大者或当捐赠资金累积一定数额时,将在清华大学校园内为其设立纪念物或刻碑纪念,对热心教育事业,捐赠数额较大者,可聘为本基金会理事单位或理事。
基金主要用于支持清华大学教育事业,用于改善教学设施,包括建筑物、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奖励优秀学生,奖励优秀教师;资助基础研究、教学研究和著作出版;资助教师出国深造及参加国际学术合作和国际学术会议。对特定项目捐赠,可以按捐赠者的愿望和意见定向使用。
清华·新世纪·世界一流大学
面对希望与困难同在、机遇与挑战并存的新世纪,清华大学将以崭新的面貌迎接未来,把建成世界一流大学作为跨世纪的宏伟目标。实现这一目标,既是清华人的理想,也是社会各界的期望。对于一所发展中国家的大学,要达到这个目标不仅需要全体师生励精图治,更离不开广大有识之士的支持与帮助。

② 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的建设项目

教学与科研
人才引进与对外交流
绿色大学计划
校园生活
校园基本建设
奖助学金
校友基金
饮水思源,对于支持此筹款计划的团体和个人,清华大学将以适当的形式表示敬意,如授予荣誉称号,或以其名字命名建筑物、讲座教授席及奖学金,或在清华大学校园内刻牌纪念。
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名誉会长:钱伟长;理事长兼社团法人:姜胜耀;副理事长:张凤昌;秘书长:李家强。
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热忱希望得到国内外企业、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各界人士的广泛支持和大力协助。

③ 庚子赔款与清华是怎么回事

不是的
庚子赔款的退款所退的都是本金余款,已经支付赔款和利息是没有退还的

庚子年(1900)八国联军侵华,清政府与德、法、俄、英、美、日等11国驻华公使,于1901年9月7日在北京签订了《辛丑条约》。其中第六款规定,赔偿各国关平银4.5亿两,年息4厘,分39年还清,本息合计982238150两,以关税、常关税和盐税作抵押,通商口岸的常关也归海关管理。这项巨额赔款使中国社会经济进一步半殖民地化。各国的分配率以俄国最多,计28.97%,德20.02%,法15.75%,英11.25%,日7.73%,美7.32%,意5.91%,比1.89%,其余都不足1%。还本付息定在上海办理,先由汇丰、德华、道胜、汇理、正金五银行经收。次年美国花旗银行在上海设行,参加组成银行委员会,所收本息摊交各国所定银行。清政府以关税收入仅能抵偿旧借外债,为筹还赔款计,将年额2121万余两摊派各省、关,从而引起田赋、丁漕、粮捐、契税、当税、盐斤加价、关税、厘金、统税和各种苛捐杂税的不断增加。在偿还该赔款时银价跌落,各国坚持按“应还日期之市价易金付给”,到1905年,镑亏积欠120万英镑(合银800万两)。4月26日清政府为支付这项差额,向汇丰银行借款100万英镑,年息5厘,20年还清,本息合计1525000镑。以关税及山西省烟酒税厘金作抵,债票按97%在伦敦发行,市价 99%~103%。这项借款实际是庚子赔款的追加负担。
1909年起,美国将所摊浮溢部分本利退回,充作留美学习基金,到1924年6月退回余款本利1250余万美元,作为中国教育文化基金。1917年12月起,大部庚款缓付5年,德奥部分因战败取消,和俄国缓付部分,都拨作国内公债基金。1924年5月底苏联政府声明放弃俄国部分庚款,于清偿所担保债务后,完全充作提倡中国教育款项。1925年法、日、英、比、意、荷等国都先后声明退回赔款余额,并订立协议,充作办理对华教育文化事业,或充作外国银行营业费用和发行内债基金之用。这种退回庚款的实际使用,大都由中外合组的管理委员会主持。
1911年初,利用庚款而专门为培养赴美留学生的清华留美预备学校正式成立。在清亡以后继续利用庚子赔款选拔留学生。1924年,美国国会通过决议,将其余的庚子赔款用于中国,成立“中国文教促进基金会”(或称“中国基金会”),掌管的金额为1254·5万美金,北洋政府任命了由10名 中国人和5名美国人组成的托管董事会。其中的相当部分金额以奖学金的方式提供给清华大学。1949年掌管“清华基金”的杰出教育家梅贻琦先生到台湾后,又利用这笔款项创办了新竹清华大学。
随后,英国、俄国等国也有庚子赔款,也是用于教育,具体多少钱无法准确核实了。
以下是详细资料。
1900年,中国的庚子义和团运动引致八国联军武力干涉。1901年9月7日上午,清廷全权代表奕匡和李鸿章与11国代表签定了《辛丑条约》。
《辛丑条约》第六款议定,清政府赔偿俄、德、法、英、美、日、意、奥八国及比、荷、西、葡、瑞典和挪威六“受害国”的军费、损失费4亿5千万两白银,赔款的期限为1902年至1940年,年息4厘,本息合计为9亿8千万两,是为“庚子赔款”。其中俄国以出兵满洲,需费最多,故所得额最大,为1亿3037多万两。中国当时的人口大约45000多万人,庚子赔款每个中国人被摊派大约一两银子。
《辛丑条约》中规定,清政府向西方八国共赔款白银4亿5千万两,美国应得到其中的3200多万两,折合美金2400多万元。
1904年12月上旬,中国驻美公使梁诚就中国的赔款是用黄金还是用白银一事,与美国国务卿海约翰据理力争。谈话间海约翰透露出一句:“庚子赔案实属过多---”这一信息立刻被梁诚捕捉。这说明美政府已发现其有关部门在上报庚子之乱的损失之中,有“浮报冒报”的现象。梁诚非常机敏地放弃了谈判战略,不再去和海约翰纠缠赔款用金还是用银的了,而是“乘其一隙之明,籍归已失之利”。于是他不放过任何机会,在美国国会及议员中四处游说退还不实赔款。
1906年初美国伊利诺大学校长爱德蒙·詹姆士送呈总统西奥多·罗斯福一份备忘录,要求美国政府加速吸引中国留学生到美国去。同年3月6日美国传教士明恩溥到白宫进谒罗斯福总统。他建议总统将中国清政府的庚子赔款退还一部分,专门开办和津贴在中国的学校。1907年明恩溥发表《今日的中国和美国》一书,他在书中指出,应该多让一些中国知识分子去美国留学。
在明恩溥等人的推动、鼓吹下,罗斯福给国会提出了一个谘文,指出:"我国宜实力帮助中国厉行教育,使此巨数之国民能以渐融洽于近世之境地。援助之法宜招导学生来美,入我国大学及其它高等学社,使修业成器,伟然成才,谅我国教育界必能体此美意,同力合德,赞助国家成斯盛举。"
1908年5月25日,美国国会通过罗斯福的谘文。同年7月11日,美国驻华公使柔克义向中国政府正式声明,将美国所得“庚子赔款”的半数退还给中国,作为资助留美学生之用。留下的那部分“实应赔偿”,内容包括美国出兵中国的军费赔偿及美在华商人与传教士的损失赔偿。
当时为什么美国人想用退赔的庚款办学呢?美国伊里诺大学校长詹姆士在1906年给罗斯福的一份备忘录中声称:“哪一个国家能够做到教育这一代中国青年人,哪一个国家就能由于这方面所支付的努力,而在精神和商业上的影响取回最大的收获。”“商业追随精神上的支配,比追随军旗更为可靠。”因此他敦促美国政府采取措施通过吸引中国留学生来造就一批为美国从知识和精神上支配中国的新的领袖。
1908年10月28日,两国政府草拟了派遣留美学生规程:自退款的第一年起,清政府在最初的4年内,每年至少应派留美学生100人。如果到第4年就派足了400人,则自第5年起,每年至少要派50人赴美,直到退款用完为止。被派遣的学生,必须是“身体强壮,性情纯正,相貌完全,身家清白,恰当年龄”,中文程度须能作文及有文学和历史知识,英文程度能直接入美国大学和专门学校听讲,并规定他们之中,应有80%学农业、机械工程、矿业、物理、化学、铁路工程、银行等,其余20%学法律、政治、财经、师范等。
同时,中美双方还商定,在北京由清政府外务部负责建立一所留美训练学校。于是,1909年6月,北京设立了游美学务处,这就是清华大学的雏形。1909年8月,内务府将皇室赐园---清华园,拨给学务处,作为游美肆业馆的馆址,学务处在史家胡同招考了第一批学生,从630名考生中,录取了47人,于10月份赴美。这就是后来庚款留美学生的由来。
1910年8月又举行了第二次招考。400多人应考,最后录取了70人。这第二批庚款留美学生中,后来出了一个大名鼎鼎的胡适,他当年考了个第55名。同榜中还有后来的语言学家赵元任、气象学家竺可桢等。
1911年初,利用庚款而专门为培养赴美留学生的清华留美预备学校正式成立。在此后十多年间,据统计,由清华派出的留美学生就达1000多人。1928年8月17日,清华学校改名为清华大学,罗家伦出任校长。那一年开始公开招考留美公费生。1933年,又开始公开招考第一批庚款留英学生。
美国的退款,产生了很大的国际影响。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后,北京政府于1917年8月对德奥宣战,并停付庚款。大战平息后,中国也涉足于战胜国的地位,各国都表示愿与中国“友好”,以便用和平的办法维护和扩张其在华利益,所以都紧步美国的后尘,陆续放弃或退回了庚子赔款余额。退款被广泛地应用到中国的教育文化事业和实业中。只有日本分文不退,用这笔钱财发展军备,建立教育,遂速成为20世纪的强盛帝国。
1924年,美国国会通过决议,将其余的庚子赔款用于中国,成立“中国文教促进基金会”(或称“中国基金会”),掌管的金额为1254·5万美金,北洋政府任命了由10名 中国人和5名美国人组成的托管董事会。其中的相当部分金额以奖学金的方式提供给清华大学。由于这样的一种特殊的经费来源和运作模式,清华从创建伊始,在诸多方面就已经具备了自己的一些特别的优势和办学条件,也因此而有别于国内的其他大学。这样的环境也给了梅贻琦治校在客观上奠定了一定的物质基础和提供了必要的办学条件。国外的历史学家评论道:“清华其成功的一大秘诀是,当其他院校求助于军阀政 权不稳定的施舍时,清华的年度预算是有保障的。”(4)这种观点虽暗含夸大美国所起的作用之意,但基本还是公允的。
在中国科学院院士中,“清华人”几近三分之一。1949年掌管“清华基金”的杰出教育家梅贻琦先生到台湾后,又利用这笔款项创办了新竹清华大学。
由于清华的经费来源较为充裕,使其办学亦有相当的自主性,这些条件又对治校方面自然产生一些影响,促进了清华在学校的管理制度方面和运行机制上逐渐地形成一套独立的、具有清华自身特点的东西,并由此产生了一些特殊的体制和风格,乃至后来清华校风与学风的逐步形成,都与此有千丝万缕的内在联系。而这种特征较明显的反映出来的一个例证,即是20-30年代初期,清华大学出现的几次大规模的学校风潮。其中,清华校长多次易人,竟有十几任之多,甚至出现清华几年没有校长,由校务会 议维持的尴尬局面。
美国用心良苦的教育计划,成效卓然。考取庚子赔款(胡适是第二批)而留美的中国学生,在后来的几十年间成了中国学术界最闪亮的明星,而他们的言传身教,又深深地影响了后来者。
到了30年代,美国已超过日本,成为中国留学生最多的国家。而同时,美国人在中国建立了12所教会大学,这其中包括赫赫有名的燕京大学。教会医院则出现了协和医院,洛克菲勒基金会则资助了中国学者们的农村调查与考古行动。
1926年初,英国国会通过退还中国庚子赔款议案(退款用于向英国选派留学生等教育项目),即派斯科塞尔来华制定该款使用细则。当时,胡适是“中英庚款顾问委员会”中方顾问1917年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成功后,苏俄政府宣布放弃帝俄在中国的一切特权,包括退还庚子赔款中尚未付给的部分。俄国人在中国的特权也将取消,而所有这些的交换条件只有一个:北洋政府承认新生的苏维埃政权。 1924年5月,两国签订《中俄协定》,其中规定退款用途,除偿付中国政府业经以俄款为抵押品的各项债务外,余数全用于中国教育事业,由中苏两国派员合组一基金委员会(俄国退还庚子赔款委员会)负责处理。
法国庚款退还余额总数为39·158万余法郎,折合美金为7.555万余元。此项余额总数,按照协定自1924年12月1日起,至1947年止。逐年继续垫借中法实业银行,作为该行发行五厘美金公元担保。而中法实业银行即以此项美金债权,充作四项费用之用:1.换回远东债权人所持之无利债券;2.办理中法间教育及慈善事业;3.代缴中国政府未缴清之股本余额;4.拨还中国政府所欠中法实业银行贷款。
1920年初,李石曾与蔡元培、吴敬恒,利用庚子赔款,创办中法大学于北京。先生任董事长,蔡元培任校长。同年冬,蔡元培与先生再度赴法,与法国里昂市长赫礼欧,里昂大学医学院院长雷宾等,合作设立里昂中法大学协会,决定在里昂成立中法大学。

④ 清华教育基金会logo是什么字体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企字[1999]第173号)规定,社会团体自身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但社会团体具备法人资格的,可以作为公司股东或投资开企业法人,但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的规定不得经商企业的除外。从规定上看,如果没有特别限制,投资企业法人是没有障碍的,尤其是业务范围里有投资一项。从实践中看,也有投资拟上市公司的案例。比如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投资农行,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投资通鼎光电等等。还不太掌握出资到股权投资基金的案例,有的地方工商局不允许作为基金会作为股权投资基金的合伙人注册,从规定上说也有道理,因为规定只允许投资法人,所以合伙制的投资基金按道理是不能投的。如果股权投资企业是按公司注册的,那理论上是可以出资的。

⑤ 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的发展历史

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全国性非公募基金会,1994年成立
2008 年3月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评为“4A 级社会组织”
2013年6月被民政部评为“5A级社会组织”,这是国家对非公募基金会给予的最高级别认证。

⑥ 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名称为: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简称为清华基金会。英文译名为Tsinghua University Ecation Foundation, 缩写为TUEF。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为推动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争取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支持和捐助。本基金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 2000 万元,来源于国内外企业和个人的自愿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为清华大学校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面向社会各界募集资金,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的自愿捐款;
(二)设立基金资助项目,主要用于:
1. 支持教学与研究设施的改善(包括建筑物、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等);
2. 资助教学研究、科学与技术研究项目及专著出版;
3. 吸引国际知名学者来华讲学及任教;
4. 资助大学间国际合作项目的开展和国际学术会议;
5. 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及奖教金;
6. 资助有益于学生综合素质拓展的各项活动;
7. 按照捐赠者意愿设立的资助项目。
(三)接受国际组织、国内外团体的委托,组织专家对专项课题进行研究、调查及培训。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 25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拥护本基金会章程,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二)为本会捐款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或在本基金会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三)尽职尽责,廉洁自律;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享有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对本基金会工作的监督权和指导权;
(三)执行理事会决议;
(四)履行职责,切实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五)保证捐赠资金的合法使用和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如有1/3理事提议,则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 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 1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九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二十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有关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 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 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五)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六)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四)投资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根据理事会决议,用于各类公益资助的款项;
(二)维持基金会正常运行的必要开支和相应的筹款经费;
(三)其他符合基金会章程的款项。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为使基金会资金保值增值,在金融等领域进行的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各项投资行为。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对指定捐赠用途的剩余财产,经与捐赠人(或其受益人)协商,用于捐赠人指定的其他公益目的;
(二)基金会的剩余财产,通过公开拍卖取得货币资金后,无偿赠与社会公益组织。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4年7月13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⑦ 清华大学隆重设立曹光彪先生纪念基金,这笔基金会用在学校的哪些地方

这笔基金会用于帮助学校做一些教育教学方式的创新和改革;也会帮助更多的有志的年轻人做更多的科研和创新,为社会科技的进步贡献清华学子的力量;也会用来宴请全国甚至全世界的功成名就的前辈,来提携和点拨清华的莘莘学子,用自己的经验帮助他们少走弯路,为他们的成功和社会的发展助一臂之力。

而在清华110周年校庆之时,清华收到了来自曹光彪老人的最后一份礼物,也是最厚重的一份礼物,一个著名香港永新企业董事长的全部身家。大爱无言,至善无声。曹光彪先生用他最后的力量,为清华学校未来铺垫了一个充满力量和温暖的道路。这笔钱清华会将每一分都用在刀刃上,每一分都是致力于帮助清华学子走向成功,每一分都是致力于帮助清华更进一步走向世界学府的金字塔顶端。而曹光彪先生这份爱国精神、慷慨奉献、以及那份坚持不懈、持之以恒的精神财富,是清华大学和清华学子们最珍贵的财富,是用多少钱都换不回来的。曹光彪先生值得我们每一个人的尊重和纪念。

⑧ 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怎么样

简介: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1993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核准登记(1994年1月)成立的,根据国家现行的《基金会管理办法》,基金会属于社会团体法人,可将资金存入金融机构收取利息,也可以购买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进行合理的资金运作。

⑨ 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是一般纳税人吗

本科专业共有37个

医学(1个)
临床医学
理学 (1个)
数学与应用数学
化学类(1个)
化学生物学
工学 (4个)
工程物理、核工程与核技术、水利水电工程、自动化
法学(1个)
法学
文学 (3个)
新闻学、日语、英语
经济学(1个)
经济与金融
工学(17个)
建筑学、生物医学工程、环境工程、航空航天工程、化学工程与工业生物工程、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土木工程、工程、电子信息类、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能源与动力工程、高分子材料与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测控技术与仪器、车辆工程、、机械工程、工程力学
管理学(2个)
工业工程、工商管理类
其它(3个)
医学试验班、人文科学试验班、社会科学试验班
理学(3个)
化学、物理学、数理基础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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