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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慈善基金会

发布时间:2021-11-20 23:27:46

1. 民政部2007年102号文件内容

民政部《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发【2007】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 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做好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相关政策的完善落实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民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围绕民政部门牵头负责的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向部分参战退役人员、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以及实施《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等3个政策,民政部门的职责有四项:

1、落实对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提高抚恤补助标准工作。

2、对部分参战退役人员进行核查认定、数据统计,做好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发放工作。

3、对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中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发放生活补助;对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进行核查认定、组织体检、数据统计,落实相关抚恤补助待遇。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劳动保障、卫生部门制定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具体实施办法,落实有关医疗保障政策。

(二)统筹研究,做好生活有特殊困难的1993年至1999年军队复员干部的救助工作。

(三)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落实1993年至1999年军队复员干部住房政策、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等两项政策,以区(县)为单位,将掌握的本地区复员退伍军人有关资料及时提供给相关部门。

二、参战退役人员及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的核查认定

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组织实施,由参战、参试人员本人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组织调查、申报和审定。

(一)有关对象及其范围的界定

1、参战退役人员。

参战退役人员是指曾在军队服役并参加过作战的退役人员。作战是指武装力量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具体界定为:我军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为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和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主要包括:自卫还击作战、防御作战、对逃离大陆的国民党军队的作战、出国支援作战、平息地区性武装叛乱作战,以及军委、总部认定的其他作战行动。参战退役人员包括直接参加战斗的人员和作战指挥人员、作战保障人员。

1954年11月1日以来,我军的主要作战有:

(1)解放-江山岛作战(1954年11月至1955年2月)

(2)川、甘、青、藏、滇地区平叛作战(1955年12月至1982年12月),包括四川凉(山)茂(县)西(昌)地区平叛,西藏平叛(含甘肃、青海、新疆部分地区藏区)

(3)炮击金门作战(第一阶段为1953年8月23日至1959年1月7日,第二阶段为1960年6月17日、19日)

(4)中面边境勘界警卫作战(1960年11月22日至1961年2月9日)

(5)中印边境自卫反击(1962年10月20日至11月21日)

(6)“八?六”海战(1965年8月6日)

(7)崇武以东海战(1985年11月13日至14日)

(8)援越抗美作战(1965年6月至1973年8月)

(9)援老抗美作战(1968年1月至1978年5月)

(10)珍宝岛自卫反击作战(1969年3月)

(11)西沙群岛自卫反击作战(1974年1月)

(12)中越边境自卫还击作战(1979年2月17日至3月16日)

(13)“老山、耆阴山”地区对越防御作战(1979年10月至1989年10月)

(14)南沙群岛自卫反击作战(1988年3月)

2、原8093部队和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

8023部队是原国防科工委21试验基地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代号,从1964年至1996年,多次执行核试验任务。现为总装备部21基地,驻地在新疆马兰。

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包括参加过核试验效应试验的退役人员,执行过核试验保障任务的退役人员、参加过核爆炸条下军事演习的退役人员,与原8023部队驻同一区域部队的退役人员、曾在核导弹、核潜艇部队涉核岗位服役的退役人员等。

民政部门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情况组织调查、申报和审定。

(二)申报登记和初审程序

相关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参战立功、授奖证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凡个人向原所在部队索取的证明材料无效),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村(居)委会进行初审后上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向申请人所在部门、单位调阅本人档案,以个人档案原始记载为依据,认真核实其身份,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和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

(1)退役军人慈善基金会扩展阅读:

主要涉及三点:

1、民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2、对部分参战退役人员进行核查认定、数据统计,做好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发放工作。

3、对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中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发放生活补助;对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进行核查认定、组织体检、数据统计,落实相关抚恤补助待遇。

参考资料:旌阳区人民政府--民发【2007】102号

2. 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是属于民政局吗

一、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属于民政局下属优抚安置科。二者属于隶属关系。

二、安置介绍信不能作为工作时间证明,只有入职后的档案之类的可以作为证明。《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指出,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三、安置介绍信必须有民政局下属退伍军人安置办开具盖章,退伍军人安置办就是民政局下属的。

(2)退役军人慈善基金会扩展阅读:

民政局优抚安置科:

组织协调拥军优属工作,负责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和民工的伤亡抚恤工作;实施本省优抚办法和标准,负责伤残等级、烈士称号的审核上报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承担县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负责军队(含武警)离退休干部、复员干部、退役和转业士官、退休志愿兵(士官)、退伍义务兵、特等一等伤残军人、服役期间患精神病的义务兵、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员、职工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士官)的建房工作和干休所的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培训、使用工作;承担县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关于累计工作时间的确定: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退伍军人安置流程:

1、军队审批确定转业人数和对象

2、国家召开军转安置工作会议,制订安置政策

3、根据安置去向将档案分发到各省、市(自治区)军区转业移交办公室

4、由移交办会同所在省、市(自治区)军转办,根据安置去向再将安置 对象档案分发到各省辖 市(地区)和直属单位

5、各省、市(自治区)召开军转安置工作会议并制订相关细则

6、市(地区)审查档案并根据安置政策确定安置去向

7、将军转干部档案分发到县(区)

8、召开全市军转安置工作会议传达贯彻全省会议精神并下达安置任务

9、对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进行安置并按 时发出报到通知

10、对报到的军转干部、家属进行关系接转

11、对当年度的军转干部进行适应性培训。

3. 民政部2007一102号文件内容

民发[2007]102号

民政部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做好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相关政策的完善落实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民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围绕民政部门牵头负责的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向部分参战退役人员、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以及实施《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等3个政策,民政部门的职责有四项:

1、落实对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提高抚恤补助标准工作。

2、对部分参战退役人员进行核查认定、数据统计,做好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发放工作。

3、对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中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发放生活补助;对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进行核查认定、组织体检、数据统计,落实相关抚恤补助待遇。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劳动保障、卫生部门制定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具体实施办法,落实有关医疗保障政策。

(二)统筹研究,做好生活有特殊困难的1993年至1999年军队复员干部的救助工作。

(三)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落实1993年至1999年军队复员干部住房政策、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等两项政策,以区(县)为单位,将掌握的本地区复员退伍军人有关资料及时提供给相关部门。

二、参战退役人员及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的核查认定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组织实施,由参战、参试人员本入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组织调查、申报和审定。

(一)有关对象及其范围的界定

1、参战退役人员。参战退役人员是指曾在军队服役并参加过作战的退役人员。作战是指武装力量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具体界定为:我军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为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和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主要包括:自卫还击作战、防御作战、对逃离大陆的国民党军队的作战、出国支援作战、平息地区性武装叛乱作战,以及军委、总部认定的其他作战行动。参战退役人员包括直接参加战斗的人员和作战指挥人员、作战保障人员。1954年11月1日以来,我军的主要作战有:

(1)解放-江山岛作战(1954年11月至1955年2月)

(2)川、甘、青、藏、滇地区平叛作战(1955年12月至1982年12月),包括四川凉(山)茂(县)西(昌)地区平叛,西藏平叛(含甘肃、青海、新疆部分地区藏区)

(3)炮击金门作战(第一阶段为1953年8月23日至1959年1月7日,第二阶段为1960年6月17日、19日)

(4)中面边境勘界警卫作战(1960年11月22日至1961年2月9日)

(5)中印边境自卫反击(1962年10月20日至11月21日)

(6)“八•六”海战(1965年8月6日)

(7)崇武以东海战(1985年11月13日至14日)

(8)援越抗美作战(1965年6月至1973年8月)

(9)援老抗美作战(1968年1月至1978年5月)

(10)珍宝岛自卫反击作战(1969年3月)

(11)西沙群岛自卫反击作战(1974年1月)

(12)中越边境自卫还击作战(1979年2月17日至3月16日)

(13)“老山、者阴山”地区对越防御作战(1979年10月至1989年10月)

(14)南沙群岛自卫反击作战(1988年3月)

2、原8023部队和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

8023部队是原国防科工委21试验基地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代号,从1964年至1996年,多次执行核试验任务。现为总装备部21基地,驻地在新疆马兰。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包括参加过核试验效应试验的退役人员,执行过核试验保障任务的退役人员、参加过核爆炸条下军事演习的退役人员,与原8023部队驻同一区域部队的退役人员、曾在核导弹、核潜艇部队涉核岗位服役的退役人员等。

民政部门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情况组织调查、申报和审定。(二)申报登记和初审程序

相关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参战立功、授奖证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凡个人向原所在部队索取的证明材料无效),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村(居)委会进行初审后上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向申请人所在部门、单位调阅本人档案,以个人档案原始记载为依据,认真核实其身份,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和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有关资料复印件、以及个人档案等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三)会审认定和建立档案

县级民政部门对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进行集体审核,逐一审定。对经审定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和村(居)委会张榜公示。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要组织调查核实。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调查后有疑义的,应请示省级民政部门。对上述所有申报登记人员的资料,县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档案和数据库,并认真做好日常管理工作。申报登记和核查审定工作在8月底前完成。申报登记和核查审定过程中需相关人员填写的表格,由各地根本心想事成地情况自行制作,但表格内容应包括民政部制发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信息采集表》(附件1)中的项目。审定工作结束后,省级民政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人员信息填入《部分军队退役人员信息采集表》,待今年底明年初民政部优抚信息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完成后,统一录入系统,并与其他重点优抚对象一样,形成每年定期更新机制。

三、数据统计和资金拨付

审批工作结束后,县级民政部门要及时统计核实相关数据,逐级汇总,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复审,省级民政部门应于2007年9月15日前将本地区参战退役人员、原6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的统计结果分别填入《部分军队参战退役人员情况统计表》(附件2)和《部分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情况统计表》(附件3),送同级财政部门复审后报民政部。民政部根据审定的实际人数编制资金预算,及时向财政部报送有关情况,商请财政部下达有关补助经费。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在认真审核基础上,及时安排应由地方负担的抚恤补助资金,统筹拨付使用上级补助资金,按时足额把抚恤补助费发到个人手中,同时逐级建立数据统计审核的长效机制,定期汇总上报。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

各级民政部门一定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思想和行动切实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要将这项工作作为当前重要的政治任务,提上即力日程,认真组织、周密部署、精心安排,主动提供有关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共同做好有关工作。

(二)加强宣传教育,开展检查监督。

各地要通过各种形式,认真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增加工作的透明度。

要把党和政府对这部分人员的关心爱护宣传到位,把政策内容宣传到位,做到家喻户晓。同时,要坚持解决实际问题和做好思想工作相结合,教育引导他们继续保持革命军人的优良品质,努力提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适应能力和竞争能力,教育引导他们增强法制观念,增强大局意识,以实际行动自觉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要加强督促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解决。

附件

1、《部分军队退役人员信息采集表》

2、《部分军队参战退役人员情况统计表》

3、《部分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情况统计表》

附: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军队部分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界定

其中第四条中的第二款中的:档案无参战记载或无档案的认定

(1)个别处理:首先由本人写一份参战经过的材料,然后寻找2名战友作为证明人。出具证明材料,并承诺对出具的证明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证明人必须是已经认定的参战人员,同时必须与被证明人具有“四同”,即同时参战、同地点参战、同一个部队代号、同属一个营级单位。在实际操作中,如只有一名认定了身份的证明人与被证明人完全“四同”的,也可以作为认定的依据。

(2)对于个人档案中无参战记载或找不到档案,同时又没有战友证明的人员,属人数相对较多且反映强烈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派专人前往他们的原部队查阅有关原始资料、只要部队有原始参战记载,其原部队番号与个人档案或退伍证中的部队番号一致的、作为认定依据。

拓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是主管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国务院组成部门。前身是成立于1949年的“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1954年改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1969年撤消,1978年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并延续至今。

民政部主要职责

(一)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

(三)拟订优抚政策、标准和办法,拟订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政策及计划,拟订烈士褒扬办法,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工作,承担全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

(四)拟订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中央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国家减灾委员会具体工作。

(五)牵头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

(六)拟订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负责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工作,组织、指导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重要自然地理实体以及国际公有领域、天体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的审核工作。

(七)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八)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办法,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九)拟订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的政策,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一)负责相关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参与拟订在华国际难民管理办法,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在华国际难民的临时安置和遣返事宜。

(十二)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民发[2007]102号-军魂网

4. 当兵给家属补贴多少钱河南

八一”建军节来临之际,退役军人事务部以“为群众办实事”为目标要求,出台了包括提高退役军人和优抚对象待遇标准、对退役军人逐人走访慰问、保障困难退役军人基本生活水平等措施。

“要求各地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退役军人事务部拥军优抚司副司长高海宾说。

6月份,退役军人事务部联合财政部发出通知,再次提高部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通知提到,从今年8月1日起,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等人员生活补助,按平均10%的幅度继续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200元。

对此,高海宾表示,为确保优抚对象待遇标准按要求落实,退役军人事务部紧前测算相关经费,积极协调财政部,在“七一”将中央财政提标资金拨付各地。

“退役军人事务部要求各级认真落实地方应安排的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高海宾说。

除了提高部分退役军人和优抚对象待遇标准,退役军人事务部还要求各地在“八一”期间走访慰问时,对下岗失业人员、生活困难人员、鳏寡孤独人员,特别是8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逐人进行登门走访;对全国模范退役军人、 最美退役军人,荣立二等功以上功勋的退役军人,要进行重点慰问。

退役军人事务部思想政治和权益维护司副司长陈二伟指出,对于生活困难或者遇到特殊变故的退役军人,应当在享受相应的社会救助政策基础上,针对性加大个案帮扶救助力度。

“在就业、养老、医疗、住房等方面存在特殊困难的军人,我们也要求地方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积极协调其他相关部门,尽快推动这些问题解决。”陈二伟说。

据了解,兜牢困难退役军人基本生活保障一直是退役军人事务部的重点工作。今年初,退役军人事务部协同中国退役军人关爱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开展情暖老兵公益行动,重点围绕受疫情和汛情影响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救助、老年困难退役军人康养慰藉、困难退役军人子女助学助医开展工作,共筹措善款2400万元、帮扶困难退役军人近5000人。

5. 深圳睿奕济慈善基金会购房资助怎么样

睿奕济安居养老公益救助项目机制说明书

(一)安居养老公益救助机制

安居养老公益救助机制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公益捐赠与基金会合作,开启企业捐资基金会公益助房的新模式,即:

1、开发企业将滞销商品房转为公益性社会保障性住房,向符合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时,将销售收入的一部分捐赠给基金会,基金会通过金融机构进行保值增值,以此形成购房资助的资金来源;

2、社会捐赠注入到基金会形成公益基金,基金会通过基金的公益经营和管理给困难群体进行住房救助,减轻购房条件困难群体的经济负担,解决商品房滞销积压与保障性住房供应和发展不足的矛盾;

3、住房补贴公益救助机制更切实地保障了低收入群体的利益,大部分满足了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需求,是住房公积金的制度的市场化发展和完善。

(二)申请公益住房救助的条件

1、按家庭人口,住房面积在人均30平方米以下购房有困难的家庭可以申请公益住房救助;

2、革命烈士家属、荣获见义勇为人士的家庭、荣获政府嘉奖人士家庭、获得荣誉称号的劳动模范、优秀教师、优秀医务工作者、优秀科技人员、现役和退役军人、农民朋友及社会公益服务群体等可优先申请住房救助;

3、在当地就业职工交纳三险一金的家庭和居民采用公积金贷款作为30%首付,70%另做银行按揭贷款的购房者,可以申请住房救助;

4、符合地方政府关于保障住房购房条件的困难家庭和群体、政府招商优惠政策群体、养老群体可以申请住房救助。

(三)申请公益住房救助的程序

1、购房者必须在符合基金会公益购房资助条件的指定商品房范围内自行选购;

2、凡申请购房公益资助者必须提供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向基金会领取《公益购房救助申请表》;

3、基金会收到《公益购房救助申请表》经审核后,在七个工作日内将出具《公益购房救助申请表》予以审核批准;

4、购房者凭通知与基金会签订《购房公益救助协议》;

5、经审核后,由基金会确定最终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总房款的50%),资助最高年限不超过20年(根据购房者申请按揭贷款年限,基金会设计相对应的具体年限);

6、购房者凭购房合同和《公益购房救助协议》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指定的按揭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如果购房人一次性付清全款,购房公益资助仍可以按照规定享受。

6. 民间可以成立针对军人的福利基金么

一个因战五级残疾军人回答这个问题:
国家、各省市民政厅局属下都有“中国拥军优属基金会”或者“双拥基金会”的分支机构,双拥基金会偏及每一个县市地区,这个基金会与你们申请民间组织伤残军人成立协会的内容基本是一致的,而国家1998年颁布的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而我们京沪等地的类似协会(残疾军人、退役军官、转业军人等)遇到的不予批准的回函,另外广州、深圳等等条件相当成熟的地区(我们1979年参战部队集中地,而且他们有经常性聚会的习惯),早就在2000年就筹备过类似的社团,资金并不要加入社团的人员自己买单(有几个慈善基金会承诺出资)的,至今15年过去了没有听到他们成立的信息。可能这就是最大的理由。所以涉军的社团难以成立的。

7. 中国拥军优属基金会集资是骗局么

中国拥军优属基金会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是为国防和部队建设及退伍军人和军烈属服务的公益慈善机构。
认真读,是公募基金会,是募集不是集资。用词要准确。
另外好好思考下国务院批准怎么可能是骗局。其实多搜集些资料就可以很清楚的看出一个机构的正常与否。
还有重要一点,中国拥军优属基金会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其捐赠人依法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也就是说可以享受税前抵扣。全国没有几家基金会是可以税前抵扣的。
希望能帮到你。

8. .民间组织伤残军人成立协会可以申请发证吗

一个因战五级残疾军人回答这个问题:
国家、各省市民政厅局属下都有“中国拥军优属基金会”或者“双拥基金会”的分支机构,双拥基金会偏及每一个县市地区,这个基金会与你们申请民间组织伤残军人成立协会的内容基本是一致的,而国家1998年颁布的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而我们京沪等地的类似协会(残疾军人、退役军官、转业军人等)遇到的不予批准的回函,另外广州、深圳等等条件相当成熟的地区(我们1979年参战部队集中地,而且他们有经常性聚会的习惯),早就在2000年就筹备过类似的社团,资金并不要加入社团的人员自己买单(有几个慈善基金会承诺出资)的,至今15年过去了没有听到他们成立的信息。可能这就是最大的理由。所以涉军的社团难以成立的。

9. 针对退伍军人伤残设立的慈善基金会

现在针对退伍、伤、残军人设立的慈善基金会是一项空白,我国整体的慈善事业建设滞后,慈善事业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暂时还么有针对退伍、伤、残军人设立的慈善基金会,但是,任何事情都有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我相信,只要我们又足够的爱心,有心去促成针对退伍、伤、残军人设立的慈善基金会,相信在将来不论以什么样的方式出现,一定能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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