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司长徐林昨日表示,由发改委起草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已形成草案,准备近期上报国务院,《办法》将规范和促进我国股权投资的发展。
徐林是在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和北京股权投资基金协会主办的“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论坛”上作上述表示的。徐林说,《办法》完成向若干部门的征求意见后,在基金管理模式、募集对象资本管理要求和基本资质、管理规范上已基本得到共识。而国务院对该《办法》高度关注,多次询问进展,国家发改委将会加快上报,争取尽早出台。 徐林还表示,当前非常适合股权投资企业快速发展。中国正在应对全球经济衰退带来的影响,政府除了在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货币政策方面采取各项措施之外,也需要高度关注股权投资基金等一些融资工具的发展,尽量满足企业的股权融资需求。同时,也正是在市场不景气的时候,企业兼并调整往往比较频繁,股权投资也会有更多的发展机会。因此,徐林认为,当前加快中国股权投资行业的制度建设,对于摆脱经济衰退的压力,促进经济尽快走向持续复苏的道路,具有特别积极的意义。
Ⅱ 中小企业发展及管理办法有哪些
一是逐步完善政策环境。针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发展中出现的经营压力大、成本上升、融资困难、税费偏重等问题,4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简称“29条”,这是国务院首次针对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出台的专门文件,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文件印发后,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分工方案,将国发14号文件相关内容细化分解为75项重点工作,并与工商总局、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大力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兴业的实施意见》。迄今为止,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了45个配套文件,24个省(区、市)出台了实施意见。
二是进一步加大财税支持力度。2012年,中央财政各类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增加至141.7亿元并已全部下达,其中约80%用于支持小微企业;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设立的各项准备工作也正在积极推进。财税部门出台了惠企税费政策,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政策,各省(区、市)均按起征点上限执行,将减半征收所得税政策优惠范围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开展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同时,实施企业减负专项行动,全面清理规范涉企收费行为,对小型微型企业3年内免收22项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等。
三是进一步缓解融资难。不断完善金融政策,鼓励商业银行设立小微企业专营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提供符合小微企业需求的特色服务,增加贷款规模。据银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10月末,小微企业贷款余额达14.35万亿元,占全部贷款余额的21.72%,连续三年持续增长。小额贷款公司快速发展,截至2012年9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5629家,比上半年增加了362家;贷款余额5330亿元,前三季度新增贷款1414亿元。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2012年,中央财政安排14亿元专项资金支持了565家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所支持担保机构的新增贷款担保业务额达5686亿元,受保中小企业12万户,其中小微企业占85%。
四是不断增强结构调整力度。今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把创新型、创业型和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作为支持重点。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工业中小企业改造资金,重点支持中小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等进行改造提升。继续实施中小企业信息化推进工程和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帮助企业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提高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能力。
五是不断健全公共服务体系。为解决信息不对称、服务资源分布不均衡,企业找不到、不敢用、用不起服务的问题,目前我们正推动实施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工程,到2015年,将支持建立和完善4000个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重点培育500个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目前,已支持20个省搭建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为企业提供便捷服务。工信部还修订印发了《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分两批共认定307个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六是积极帮助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成功举办了第九届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第七届APEC中小企业技术交流暨展览会等,为中小企业搭建展览、展示、合作、交易的平台。其中,去年9月举办的第九届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有来自全国各地和境外34个国家和地区的2500多家企业参展,参展客商超过24万人次,达成合同金额60.4亿元、意向金额306.6亿元,签署了十余项国际合作协议,为各国中小企业提供相互借鉴和交流合作的宝贵商机。
七是深入开展中小企业服务年活动。2012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全国范围内推动实施中小企业服务年活动,为企业送政策、送服务、送温暖。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组织开展各类服务活动达2万场次,服务企业130多万家,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全年共完成50万人次的中小企业经营管理和1000人的领军人才培训。
Ⅲ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的第11号令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令第11号
新修订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月1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8次部务会审议通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4年2月23日发布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明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吴定富
二○一一年二月十二日
Ⅳ 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法规简介
财建[2009]2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中央财政设立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Ⅳ 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办法
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司长昨日表示,由发改委起草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已形成草案,准备近期上报国务院,《办法》将规范和促进我国股权投资的发展。
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和北京股权投资基金协会主办的“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论坛”上作上述表示的。《办法》完成向若干部门的征求意见后,在基金管理模式、募集对象资本管理要求和基本资质、管理规范上已基本得到共识。而国务院对该《办法》高度关注,多次询问进展,国家发改委将会加快上报,争取尽早出台。 徐林还表示,当前非常适合股权投资企业快速发展。中国正在应对全球经济衰退带来的影响,政府除了在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货币政策方面采取各项措施之外,也需要高度关注股权投资基金等一些融资工具的发展,尽量满足企业的股权融资需求。同时,也正是在市场不景气的时候,企业兼并调整往往比较频繁,股权投资也会有更多的发展机会。因此,当前加快中国股权投资行业的制度建设,对于摆脱经济衰退的压力,促进经济尽快走向持续复苏的道路,具有特别积极的意义。
Ⅵ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办法(草案)的内容
私募(PE)第一法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草案)》(下称《办法》)已上报国务院,正在等待批复。《办法》明确了对PE行业适度监管的政策指向和基本监管框架。《办法》的出台为私募(PE)提供了运作的基本蓝图。 从业界整体反应来看,这次的《办法》基本顺应了民意,得到了业界的支持。 “从PE不吸收公众存款且总体规模很小的行业特点看,不应该监管。但中国毕竟有着自己的国情,适度监管有助于行业的发展,比如国家管理部门对合格管理者和机构投资者有统一规定,会吸引更多社会资金进入,有助于这个新兴行业发展。”一位业界人士这样表态。 在我国的资本市场监管体系中,重点监管的对象往往是涉及公共利益的领域。而对于民间的投资行为,如果不触及非法集资等法律红线,监管机构一般不会予以干涉。随着私募股权基金日渐流行以及影响力的日益扩大,有关部门不得不把对民间资本的宏观控制权囊入手中。 私募股权基金对市场的影响力到底有多大?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许振宏律师谈到:“大型基金对中小基金的行为起到引导和暗示的作用,其投资方向足以影响整个资本市场的资金流向;此外,大量国外热钱通过私募股权基金涌入中国,并且已经造成了房价畸高和通货膨胀的恶果,如不对基金的行为进行引导和调控,任其自由发展,必将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转。” 早在几年之前,国务院成立了由国家发改委中小企业业司、财政部综合司、证监会机构部等是个部门组成的十部委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和制定创业投资行业的相关问题,但“政出多门”导致出台的政策多是自相矛盾。同时PE的监管主体分散,各监管机构之间未能就行业标准和范围达成一致,经常出现过度监管和监管真空的情况。许振宏律师指出,《办法》定格“适度监管”的主调,体现了统一监管、分层监管、自律监管的原则,这无疑有助于资本市场运作在保持自由行和灵活的同时,转入更为安全、系统、与其他市场有效协调的发展轨道中去。 PE不能放在温室里养,要在市场中参与竞争,参与优胜劣汰,才能实现资金运作水平、风险防范能力的全面提升。宏观调控需要一张一弛,解铃还需系铃人,PE监管需回归市场,这才是长久之计。 (一)本规定所指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包括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基金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指管理运作股权投资基金的企业。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指借助信托公司发行理财产品,在监管机构备案,资金实现第三方银行托管,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的投资管理机构。
(二)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注册的内资、外资、中外合资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并且满足以下条件:
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且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1亿元。股东或合伙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以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形式成立的,股东(合伙人)人数应不多于50人;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成立的,股东人数应不多于200人。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管理资产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一)市各有关部门对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给予工商注册登记的便利。
(二)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可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基金”或“投资基金”。
(三)公司制、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应明确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
(四)承担管理责任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法定住所(经营场所),可作为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法定住所(经营场所)办理注册登记。 (一)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四)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五)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一)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新注册的股权投资基金可享受以下政策:
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其注册资本的规模,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未经国务院或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股权投资企业或管理企业,根据注册资本金和累计实收资本以及注册后一年内从事股权投资行为,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中,注册资本金或累计实收资本10亿元人民币(含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金或累计实收资本5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补助800万元人民币;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补助500万元人民币。 (一)规范发展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方面的作用。
(二)积极引入专业的股权投资基金评级机构,以市场化的方式推动股权投资基金评估体系的建立,引导股权投资基金规范健康发展。
(三)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监督管理、风险预警及处置工作,依法打击利用股权投资基金名义进行的各类非法集资活动。
多方推动
在目前国际金融危机的背景下,无论美元PE还是人民币PE均面临巨大的阻碍挑战。
“可以说所有的投资人都没有遇到过如此严峻的局面。”赛富基金首席合伙人阎焱表示。
邵秉仁在此前一次发言中谈到,经济低谷的时期也许正是推动政策发展的好时机。
而此次《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办法》草案的出台或正是这一推动的结果。
在法规上,目前的状况是,美元PE基金想对国内企业进行投资异常困难。
2005年底,十部委曾颁布的“75号文”封堵了企业海外红筹上市的通道,之前这些美元PE基金的通常做法是“两头在外”,即企业在开曼等地区设立一个壳公司,然后壳公司通过出资将中国境内的企业股权买下,PE基金入股这家壳公司,最后通过这个壳在境外上市;而现在这条路因为无法实现壳公司收购境内企业股权宣告终止。
“75号文”出台的背景是,监管部门在考察了巴西等国家后,认为国内相关优质公司都到海外上市,会造成优质企业的流失,国民无法分享到相关的增长。
而出台的规定导致了许多美元基金无法按原有的路径操作项目,随后一些美元PE基金开始尝试将美元转换成人民币到境内设立合资公司,然后准备在A股上市退出,这一条在实际的操作上也是可行的。
据金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郭卫峰介绍,这样的情况持续了一年多后,在今年9月份前后,外管局又下发了一个新的文件,按照这个文件,上述美元换成人民币到境内组成合资公司的一个简便模式没有办法做。“虽然理论上并未完全将路径堵死,而且从长远来说,会对行业有一定规范的作用。”
但实际上,据本报了解,在天津注册的一家外资基金已经在申报清盘材料,“他们不准备做了,因为目前做起来非常困难,原来做的项目没法继续了,后续的美元也进不来”,一位熟悉情况的当地金融业人士透露。
而即使在A股退出,对于基金管理机构来说,也面临着收益汇到境外要被征税等许多问题。
于是,一些原本操作美元基金的知名管理机构如鼎晖、弘毅投资便开始募集人民币基金。经过约一年的接触,社保最后对两家各投了20亿元。而据本报了解,社保要对商业化的PE进行投资,有一个必要有条件是,必须有一家国有机构已经在里面出资;如弘毅是有联想控股在里面出资,而鼎晖则是另一家中字头的企业在里参股。
许多没有国企伙伴关系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则与社保基金擦肩而过。
另外,因为经济环境动荡与不确定,许多原本承诺了出钱的民营企业与个人不兑现其承诺等原因,人民币基金也存在募资难的问题,
而据国家发改委财经司司长曹文炼在一次会上所说,一些大的机构出资者“因为一些监管部门对于金融机构出资成为LP(“Limited Partner”,有限合伙人)有疑虑,所以产业基金出现募资难”。
事实上,不论是产业基金还是商业化PE,“缺少合格的LP是一个要面对的重要问题”是许多PE投资人在公开论坛上共同的看法。
国内PE的发展在目前情况下成了“无源之水”:一方面美元投资进展很缓慢,一方面人民币资金来源少,这使得许多投资机构颇为头疼。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办法》的推出对他们来说,或许是一个契机。
分类监管
但事情远非如此简单。
一位PE机构人士称,要推动国内PE行业的发展,涉及到多个政府部门的协调,“问每个部门,都说很支持PE的发展,但就是没有什么改变”。
这样的困境下,PE的联合自救以推动政策发展便成为行业迫在眉睫的事情。
正在筹备的中国PE协会便是应运推动行业发展的需求而生,包括弘毅投资、鼎晖、厚朴在内的PE机构都加入并参与相关管理办法的讨论。
中国PE协会筹备组组长邵秉仁透露,“我们与发改委进行了讨论,希望能将一些大的框架制订出来。首先是解决保险与银行资金等进入PE领域成为LP的问题,但是具体的允许多少金额与比例进入、是否需要报批、怎样监管等,需要保监会、银监会等具体制订,因为他们负有监管责任”。
赛富基金首席合伙人阎焱认为,是否应该允许保险与银行资金投资PE基金成为LP,关键是“目前国内缺少合格的行业人才”。
一部份业内人士还担心一旦放开这些机构的投资,便会有许多有关系的人成立机构来要钱,因此,“这些金融机构如何来选择好的GP很关键”。
邵秉仁认为,管理办法对于怎样的GP才合资格做了一个规定,而且任何一个行业不可能一开始就有足够的人才,需要经过一个发展,不能说没有人才就不发展了。“一些有能力的人自然会向好的行业集中,经过学习,挤掉一些泡沫后,好的管理机构就会出来。”
阎焱则指出,根据国外的经验,都是过往的业绩达标的管理人才会被投资,但目前中国的实际情况是这样,如果过往业绩达标的GP(“General Partner”普通合伙人)太少,在这些LP投一些新的GP时,GP上面可设一个管理委员会,让一些真正具有行业实际经验的人来任职,而不是一些没有实际经验的只会理论的人,从而把控基金的运作降低风险。
北大教授何小峰建议,应对产业基金与私人股权投资进行分类监管,其中产业基金里包括中投这样的国家主权财富基金、像中比这样的中国政府与国外机构成立的基金、像核电基金这样的产业基金、地方政府的引导基金等。
在他的提议中,另一类私人股权投资基金是市场化运作的金融工具,这是与产业投资基金的重要区别,其涵盖创业企业投资、成熟企业投资、上市前投资、并购重组基金、专业(如房地产)投资基金等。“它们可以采取有限合伙制、公司制和信托制的组织形式”。
他认为分类监管的好处是可以避免“一统就死、一放就乱”的行政监管弊端,又有利于避免“一刀切”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
Ⅶ 企业董事会基金管理办法
公司董事会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董事会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管理,充分发挥基金在公司经营管理工作中的调节激励作用,依照基金设立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的资金来源为以5%的比例从公司当年的销售收入总额中提取。
第三条 基金主要用于对公司具有特殊贡献的、在经营管理上具有高精尖技术的、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卓著的等人员的津贴性补助或奖励。
第二章 基金的管理
第四条 基金的日常管理由公司财务部和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共同管理。
第五条 财务部负责:(1)基金的收支等帐务往来及处理;(2)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基金的收支情况;(3)对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预算统计。
第六条
秘书处负责:(1)有关基金使用材料的汇总整理、送审、传阅、归档;(2)有关基金收支方面的报告草拟;(3)有关基金使用方面的材料的拟定印发;(4)有关基金方面的规章制度的制订以及执行情况的监督。(5)董事会对有关基金方面的决议精神的落实贯彻。
第三章 基金的使用
第七条 津贴部分
津贴分为一等技术津贴(每月2000元)、二等技术津贴(每月1000元)、管理津贴(每月500元)、人才津贴(每月500—2000元)。
1、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享受一等技术津贴:
(1)具备与公司现在或未来发展相关的高精尖技术且工作业绩优良,具有较高的敬业精神;
(2)对公司产品或技术有着重大革新、发明且能够带来明显经济效益的。
2、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享受二等技术津贴:
具备与公司现在或未来发展相关的先进技术且工作业绩良好,有着较高的敬业精神。
3、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享受管理津贴:
管理业绩十分突出,具有较高的敬业精神,业绩考核全年在95分以上的部门主管以上的管理人员。
4、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享受人才津贴:
(1)具有与公司业务相关的高精尖技术的高级人才;
(2)具有高级管理技能的高级管理人才;
(3)具有高级市场营销技能的高级市场销售人才。
人才补贴主要为符合上述条件的外部人才引进而设立的。
第八条 奖励部分
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奖励基金2000—5000元:
1、在公司经营管理上取得突出成绩的;
2、对公司有着突出贡献的;
3、公司经营目标超额完成30%以上的,除按责任书给予的应有提成外;
4、公司总经理在任期内工作出色,经营有方或能够连续盈利或扭亏为盈;
5、在任期内表现出色、业绩突出的总经理办公会成员;
6、董事会认为其他需要奖励的。
第九条 基金的使用程序
1、公司董事会对基金拥有使用处理权。
2、基金的具体使用程序:
(1)对于符合享受津贴待遇的人员,应由总经理办公会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董事会推荐,报告中必须载明该人员所享受的津贴种类、标准以及理由,并附相关材料。
(2)对于符合受奖标准的人员,应由公司总经理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奖励的建议,并附相关实际材料。
(3)公司董事会秘书处接到推荐材料,应先以“董事会会议签单”的形式送董事长审阅后送董事会成员会签。
(4)董事会全体成员会签通过后,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报董事长审批后发文执行。
(5)对于基金用于3000以上奖励或超出津贴最高额度以外的特殊津贴补助,应由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全体成员研究决定。研究通过后,以董事会议纪要形式,报董事长审批后发文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对于总经理的奖励,由董事长推荐,董事会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基金除用于津贴补助和奖励外,如用作其他用途,则由董事长召集董事会成员共同研究通过,如通过,则以董事会议纪要的形式行文执行。
第十二条 基金的发放为封闭式发放。
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奖励部分同公司《科技成果奖励办法》不发生任何关联。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有关津贴补助与奖励可同时获得。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