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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资产管理公司分4大类:
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包括东方、信达、华融、长城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主要业务是承接国有银行剥离的不良贷款,约束的相关法规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业务风险管理办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委托代理业务风险管理办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收购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2、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依法登记注册、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金融机构,一般在保险集团旗下,利用保险资金投资。约束的相关法规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其中有具体的投资范围限定;
3、证券公司下的资产管理部,主要业务是采取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和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等证监会批准的业务模式。约束的相关法规有:《《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等;
4、其他工业集团下的资产管理公司,主要是私募性质,从事股权投资,投资咨询等业务,对于这类公司,受一般的《公司法》、《合同法》等限制,属于灰色地带。
综上,1、2、3类资产管理公司或机构属于金融机构,需金融监管机构前置审批,第4类资产管理公司仅需工商管理局注册即可,不需前置审批。
————以上是我辛辛苦苦查了各类法规办法,问了各路高人后总结出来的,快把悬赏分给我吧!
『贰』 保险资产管理是管什么的 是管保费收入吗
目前,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仅限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购买金融债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回购业务、购买企业债券,其中银行存款和国债占整个保险资金投入的七成。
面对日益盆满钵盈的保险资金,作为保险公司的一个业务部门的保险资金管理中心显然已力不从心,难当大任,成立专门的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更有效地增强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能力,拓宽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提高其运用效率。
所以说白了,资产管理就是管保费收入的.
『叁』 保监会 重大突发事件
大商圈网2007-06-15来源:新闻晨报
晨报讯保监会昨天公布了一项意味深长的规定———《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虽然没有解释出台缘由,但此规定的多项条款都与不久前曝出的“新华人寿事件”不谋而合,似有亡羊补牢之意。
此规定将“重大突发事件”定性为:保险机构突然发生,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保险资金巨额损失,危及保险资产管理正常运行的重大事件。具体说来又分为9类情形,包括:金融市场剧烈波动等不测事件的;保险机构因内部人控制、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行为,导致保险资金被非法侵占的;保险机构资产管理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损害保险机构经营的;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工作人员,违反管理程序运用保险资金的;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有关人员,涉嫌洗钱、贪污、受贿、利用保险资金谋取非法利益的;保险机构因信息管理失误或者其他信息安全事件,导致投资交易系统故障、业务数据丢失的等。
而上述描述与“新华人寿事件”中被媒体曝出的很多细节非常吻合。更巧合的是,保监会内部发出此规定的时间为5月30日。而恰恰在5月29日,保监会宣布,本应在保险业面临重大危机时使用的“保险保障基金”将首度出手,接手新华人寿3个股东的22.53%股份,并成为其第一大股东。
所谓“新华人寿事件”事发于去年10月,保监会人身险制度处相关负责人当时向晨报证实,新华人寿董事长关国亮已全面配合保监会“例行调查”。去年底,关国亮正式宣布辞去新华人寿保险公司董事长。据《财经》杂志报道,关国亮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新华人寿保险资金总额约130亿元,这些资金或被拆借给利益伙伴入股及控制新华人寿,或用于违规投资。
规定指出,保险机构发生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后,应当根据初步预测及评估结果,及时上报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保险资产损失超过5000万元或者超过该机构总资产1‰的重大突发事件。保监会则会对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实施现场及非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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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美国保险资产管理标志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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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人寿(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同龄,中国保险业的中流砥柱,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
2中国平安(中国驰名商标,世界500强企业,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太平洋保险(世界500强企业,总部设在上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中国人保(中国驰名商标,有深远影响力的保险集团,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中国太平(于1929年上海,实力雄厚的民族保险公司,隶属国务院,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公司)
6友邦保险(外资独资保险公司,亚太地区领先的人寿保险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
7新华保险(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国际化股份制专业寿险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8泰康保险(中国著名的大型保险金融服务集团,总部设于北京,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9阳光保险(国内七大保险集团之一,较具实力的保险公司,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0大地保险(良好的业绩和社会口碑,中再集团公司旗下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伍』 保险资产管理通道业务
投资驱动已成保险业逆市上扬的重要原因之一,而频频报喜的投资收益背后却暗藏信用违约、内控不严等风险。为此,保监会接连释放险资监管趋严的信号,并于近日要求各保险系资管公司清理规范银行存款通道等业务的同时,暂停新增办理通道类业务。
北京商报记者了解到,保监会近日下发《关于清理规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通道类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保险资管公司清理规范银行存款通道等业务,在清理规范期间,保险资管公司将暂停新增办理通道类业务。
此次纳入清理范围的通道类业务是指保险资管公司通过设立资产管理计划等形式接受商业银行等机构的委托,按照其意愿开展银行协议存款等投资的业务。也就是说,银行借用保险资管计划,将银行的同业存单变成协议存款,将收益较低的同业存单变成协议存款。
“投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险企不承担主动管理职责,却可以收取一笔通道费,为此,银行存款业务占保险系资管通道业务的大头。”业内人士表示。数据也显示,截至2015年底,整个金融市场的通道业务合计规模应该在20万亿元以上,其中保险资管通道业务约1万亿元,其中90%以上是银行存款的通道业务。
但由于内控不严等问题,前期银证合作通道业务时,存在银行机构和证券机构相互推诿风险管控责任的隐患。
为防范资金运用风险,避免出现因内控措施不严导致资金被不法分子挪用或诈骗等风险事件,保监会开展此次清查工作,针对投资、信用、操作和道德四大风险领域,如逐笔核查相关业务合同,明确落实投资风险责任免除条款,即投资风险由委托人自担;评估相关业务涉及交易对手的信用违约风险,建立完善合规交易对手库,严格制定信用风险管理交易对手选择流程等。
事实上,早在2014年初,保监会发展改革部便召集包括国寿资管、新华资管、安邦资管在内的8家资产管理公司,就资管公司业务领域所涉及的通道业务召开座谈会,对保险资产管理领域所涉及的通道业务的运作模式进行摸底。
保监会要求各保险资管公司应于7月31日前完成自查及清理规范工作。对存在风险的相关业务,保监会要求各保险资管公司应当及时整改,并采取有效风险防范措施;对已经发生损失风险的,公司应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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