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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风险管理案例保险学案例

发布时间:2021-11-18 22:14:34

保险学案例

好多呀~~~~~

1.合同生效2年后自杀为何遭拒赔?
王某为自己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单,合同成立并生效的时间为1997年3月1日。因王某未履行按期交纳续期保费的义务,此保险合同的效力遂于1998年5月2日中止。1999年5月1日,王某补交了其所拖欠的保险费及利息。经保险双方协商达成协议,此合同效力恢复。1999年10月10日,王某自杀身亡,其受益人便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请求。而保险公司则认为“复效日”应为合同效力的起算日,于是便以合同效力不足两年为理由予以拒赔。王某的受益人遂向法院提起公诉。

分析:根据《合同法》的相关原理来分析,合同效力的”中止”不同于”终止","中止"仅仅是合同效力的暂时中断而非永久性失去效力。当投保人与保险人达成协议并补交了保费及利息后,合同效力恢复,所有原条款包括自杀条款在内,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其效力应该回溯到原始状态(即合同成立之日),因此将自杀条款的效力起算日延后是不合理和显失公平的。
本案中保险合同的自杀条款效力应该从合同成立日算起,并且已满两年期限,保险公司应按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与王某保险金受益人。

2.免责条款有“瑕疵” 中人寿被判赔偿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审结了胡某(11岁)状告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判决人寿保险公司支付胡某保险金7千余元。

胡某是怀柔区杨宋镇中心小学(以下简称杨宋镇小学)在校学生,该小学于1999年9月17日至2002年9月18日,连续为该校的学生集体在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险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胡某为被保险人之一,并交纳了相应的保险费用。

2001年6月25日,胡某被确诊为“左肾母细胞瘤”并住院治疗,同年7月19日出院。后又于11月6日,再次入院治疗,于12月8日出院。人寿保险公司根据胡某的理赔申请就两次住院发生的费用进行了理赔。去年9月15日,杨宋镇小学再次为该校学生通过北京嘉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在人寿保险公司为该校学生投保了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及附加险。胡棋仍在被保险人之列,并交纳了保险费用50元,保险期限为2003年9月15日0时起至2004年9月14日24时止。2004年1月和2月,胡某又两次住院治疗,但人寿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故胡某将人寿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并要求人寿保险公司理赔9250.46元。

人寿保险公司则辩称,其免责条款约定:“被保险人投保前所未治愈患疾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故不同意理赔。

分析:
经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与人寿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依法成立。根据人寿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出具的保险凭单背面条款所载免责情形的第十条的规定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前所患未治愈疾病导致死亡或残疾,或已有疾病及残疾的治疗和康复”,故法院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即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因人寿保险公司确认胡某首次投保时间为1999年9月,在此之前胡棋并未患有“左肾母细胞瘤”,也并不存在所患“左肾母细胞瘤”尚未治愈的情形。胡某在连续投保的保险期间所患的同一疾病,不属于人寿保险公司免责条款范围之内,人寿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即赔偿胡某住院医疗保险金7650.47元。人寿保险公司以其出具的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条款第四条第六项中规定:“被保险人投保前所患未治愈疾病及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作为拒赔理由,因人寿保险公司未能提供其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供了上述条款的相关证据,故该条款记载的免责条款对被保险人不产生法律效力。约束双方的合同依据应为人寿保险公司交付给胡某保险凭证。故人寿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3.凶手能成为受益人吗?
1999年2月长春市某厂职工郑某因其子考试不及格而对儿子进行殴打。殴打中,其子头部正中一棒当即昏迷不醒,经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为外力致颅伤而死。不久,郑某被刑事拘留。郑子,14岁,生前由所在学校投保了学生健康平安保险。案发后,郑之妻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凶手能否成为受益人。《保险法》第27、64条分别对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或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条款适用范围作了明确界定。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只有在“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情况下,才丧失索赔权和受益权。郑某的行为已认定是“过失”而非“故意”,所以郑某未丧失索赔权和受益权。第二种意见正是以这一点为主要依据得出结论的。因此,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郑某完全有权成为受益人。

4.小孩投保平安险 失踪半年能否获赔
去年张先生为自己十四岁的儿子投保了学生平安险,保险金额为六千元,保险期限为一年。当年期末考试后,其子因成绩较差而被学校做留级处理,当天返家后即遭其父的责骂和毒打。第二天张先生下班归家发现其子失踪,离家出走,便和亲属四处寻找,至今半年仍音信全无。无奈之下,张先生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并持法院的失踪证明请求给付保险金。
分析:保险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活动,不承担扮演社会慈善或救济机构角色的责任,故须依法经营。若被保险人失踪满四年,经其父母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才能按宣告死亡给付保险金。但若给付后被保险人又重新出现,则张先生仍负有返还保险金义务。
因张先生所持的只是失踪证明,而保险公司只能在宣告死亡的情况下,才给付保险金,所以,保险公司不给付死亡保险金。

5.交通事故后被害者自杀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在交通事故中被害者负伤后,由于无法忍受伤痛而自杀的情况下,该交通事故和被害者自杀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在日本引起了一场诉讼。因为,这涉及到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的问题。在交通事故日益增加的今天,如何公正地解决这个问题,有着重要的社会意义。 事实概要 诉外A(被害者)乘坐X1(原告,被害者的丈夫)驾驶的私家轿车去商场,坐在助手席上,当车辆在商场的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引导下,打开转向灯,准备进入商场的停车场时,突然被从前面疾驶而来的Y1(被告,加害者)所驾驶的卡车撞击,致使乘坐在助手席上的A头部负外伤,颈椎和背部也不同程度地受到伤害。由于头部的外伤引起视神经也受到损伤。 根据交通警察的现场勘察,认定X在驾驶过程中没有任何违规行为,这起事故完全是Y1的过错。因此,Y1和Y2(被告,Y1投保的保险公司)向A支付了所有的医疗费用以及精神抚慰费。 A在遭遇到交通事故而受伤以后,无法忍受头部外伤的疼痛,而且在精神上也受到了很大的打击,在交通事故发生1年后,在居所悬梁自尽。 X1和X2(被害者A的儿子)向Y1和Y2(被告,Y1投保的保险公司)请求对A的死亡进行损害赔偿。Y1和Y2以A的自杀同交通事故没有因果关系为由,拒绝赔偿。 X1和X2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定A的自杀同交通事故有相当的因果关系。因此,判Y1和Y2承担赔偿A死亡所带来的损失。
分析:案情中可以得知,Y1的过失是100%,正由于Y1的过失导致了A的负伤,并在积极治疗以后,仍然留下了十分严重的后遗症。A为病痛所折磨,并且遭受了精神上的打击,使得A在无法忍受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之后,走上不归之路。从导致A自杀这一结果来看,其原因是双重的,就是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而产生这双重痛苦的直接原因为本案中所涉及的交通事故。为此,根据案情所列举的事实,可以推断出该自杀与交通事故有相当的因果关系。
根据日本的《自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障法》的规定,凡是机动车辆必须加入“自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它是第三者责任保险,属于强制性保险。Y1自己拥有卡车,所以也不例外,他在事故发生之前已经加入了上述保险。根据交通事故现场的勘察,Y1驾驶该车肇事,在该交通事故中应当负全部责任。地方法院在对交通事故与A的自杀之间做出了有相当因果关系的判断,根据“自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条款的损害补偿原则的规定,本应由Y1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就应当由保险公司来填补。对此,笔者完全赞同法院的判决

6.一起典型的保险案例
1999年4月20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下文批准赔付阜阳市蒙城县被保险人卢鑫子女20万元,为该案圆满划上了句号。

1997年11月27日,中国人寿保险蒙城支公司业务员江某到县城宝塔公司西侧找到家电经营户卢鑫劝其投保,而卢却很不情愿地投保了“为了明天终身保险”和“夕阳红递增养老保险”,保额各10万元,但1.3万元的保费却未交。业务员江某为了促成这份保单,同时也为了卢某的利益,就为卢某代付了保费,直到第二年春天,江某才从卢某的家电门市部提走家电充抵保费。保险公司既然签了单,则合同有效,后卢某出现意外伤亡,保险公司按合同赔付,可谓一诺千金。
分析:无

7.体检时死亡保险公司该赔付吗?
黄某于2002年4月11日为颜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平安鸿盛”保险金额档次1万元,同时预交了首期保险费1181元。保险公司开了“人身险暂收收据”给原告。由于颜某超龄,保险公司于2002年4月25日向投保人发出要求被保险人进行体检的新契约通知书。4月26日,业务员带领被保人颜某到医院体检。颜某在体检开始之前疾病发作,当时办理了住院。经诊断为(1)肺部感染性休克;(2)风心病;(3)心衰,住院至4月29日死亡。原告黄某于2002年10月21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后双方达成和解:保险公司退给原告保险费1181元;同时按照保险责任一年内疾病身故支付1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30元;共计2411元。原告同意放弃诉讼请求及保险责任等一切权力。协议履行之后,原告又于2002年12月20日再次起诉,要求被报告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黄某,被保险人颜某与保险公司签了人寿险投保书并交了首期保险费,由于颜某超龄需要体检,待体检合格才能正式签订合同。所以原、被告并未正式签订保险合同。原告诉讼请求是被保险人意外死亡赔偿,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且被告已依据双方协议向原告退回首期保费1181元和基于人道主义补给原告1000元共计2181元。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由原告承担诉讼费用。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投保人提交的投保书是要约。保险公司发出的新契约通知书未明确表示是否同意承保,而是要求被保险人进行体检。因此,不是承诺,而是一份新要约。投保人若同意通知书的内容,按保险公司的要求进行体检并提供被保险人身体健康的体检报告给保险公司后,就完成了对保险公司该份新要约的承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才成立。本案中,投保人及被保险人虽然同意进行体检,但被保险人在进行体检时发病死亡,尚未完成体检,也未提供被保险人的体检报告,因此保险合同未成立。故上诉人以双方之间的人身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为由,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理由不成立。另外,在人身险暂收收据中,虽然注明在收取首期保险费至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期间,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者按照投保人申请的保险合同条款规定,保险公司将按照投保人所申请的意外身故责任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按照所申请的保险合同条款规定,承担相应免体检额的疾病身故保险金。本案中,被保险人因为肺部感染性休克、风湿性心脏病等疾病死亡。保险公司要求被保险人进行包括物理检查、尿常规、心电图等内容的体检,被保险人也同意。因此,被保险人的死亡不是意外事故身故,也不属于免 体检额的疾病身故。上诉人于2002年10月21日第一次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双方已经就争议事项达成协议并已履行。上诉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诉讼,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由上诉人承担。
分析:7. 本案却揭示了一个保险合同纠纷中常见的问题:在保险费预交的情况下,人身保险合同何时成立?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订立需经过“要约、承诺”的过程。从《保险法》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 的规定看。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即订立保险合同之要约,而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即承诺。当该过程完成之后,保险合同成立。

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同样需经历要约、承诺的过程。以个人人身险保险合同为例,依据当前国内的销售模式,合同的订立一般要经历:业务员通过向潜在的投保人进行宣传及保障规划等发出保险销售信息(展业)、投保人根据保险人的要求,在业务员的指导下填写相关文件并提交相应资料以提出保险要求(投保)、保险人根据投保人的情况进行审核并作出审核决定、审核决定经投保人确认后保险人印制保单并交付投保人(承保)。从法律的角度看,此过程可以归结为要约邀请(展业)、要约(投保)、承诺(承保)三个过阶段。该过程中,保险人的审核决定依保险标的风险状况不同而不同。根据审核决定种类的不同,承诺的时间落点及承诺的主体亦会有所差异,从而导致合同成立时间上的差别:

1、对于延期承保的决定而言,实质是对合同订立时间进行了更改,属于保险人向投保人发出的新要约。其目的在于向投保人表明在将来的某一时间再订立合同。如果投保人无异议,双方即达成一个预约(合同)。这种情况下,不涉及本次合同成立的问题。

2、对于附加条件承保(即加费承保或者增加特别约定除外承保),因保险人对投保人要约的对价条款或者保险责任条款进行了更改,性质上构成新要约。该新要约仅针对本次保险合同的订立而言。根据合同法,要约发出后,若未被有效撤销,要约发出人应受其所发出要约内容的约束,一旦要约被对方接受,即构成承诺。在这种情况下,承诺的主体为投保人,合同于投保人接受该附加承保条件时起成立。

3、对于保险人要求投保人补齐投保材料、接受体检或者重新指定受益人等情况,由于其实质仅在于要求要约人完善要约内容,并未构成要约内容之改变,故不构成新要约。在这种情况下,合同何时成立在保险人审核决定作出后,以上述规则确定。

本案属于上述第三种情况,保险公司经过对投保书进行审核,发出要求被保险人进行体检的新契约通知书。从内容上看,该通知书并未写明是否同意承保,而是要求投保人进一步提供体检及健康状况的资料。因此该通知书既非同意承保的承诺,也非新的要约。因此投保人签收通知书并根据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体检的行为并不表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

另一方面,由于被保险人的死亡原因为疾病死亡,并不符合保险条款中“意外死亡”的定义,同时被保险人的情况也不属于暂收收据中所约定的免体检额的疾病身故。因此,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之前的体检过程中死亡,也自然不可能依据“暂收收据”的约定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

㈡ 求风险管理成功案例

风险管理是建立在仓位管理的基础上的,做外汇不做好仓位管理其他的事情都免谈.
风险管理一种是按照技术走势,控制好技术止损位置..另一种是相对于不设止损的人来说的(不设止损的人大有人在的,也有盈利的),资金亏损到一定的心里的承受比例,如5%,10%,,要果断砍仓,控制风险.

㈢ 保险学案例分析

保险公司应赔偿你全部损失.

但是保险公司有代位求偿权,他可以向你儿子索赔.但是你儿子是未成年人.最后还是落到你头上

具体是怎么样的,那就只有自己慢慢协商了

㈣ 保险学原理案例分析谢谢 急

a.李四为书店投保了保险,为书店规避了风险,这是他的利益。
李四在这次事故中,没有遭受到任何损失,因为所有的损失,都将由保险公司赔偿。
b.因为是全额赔偿,李四能获得8000元的保险金。
c.因为标的物与投保人无任何关系,所以保险公司不会对其进行理赔。书店的损失将由张三独自承担。

㈤ 请求 金融企业风险管理的案例 越多越好 谢谢

全球金融危机使金融服务企业认识到,加强全面风险管理,不只是一个技术问题,更要嵌入企业自身的文化当中。

从第一次信贷危机的信号出现至今,已有一年多时间了,但人们仍然可以普遍感觉到其深远的震荡和影响力。危机已经引发了众多金融服务公司4000多亿美元的资产账面贬值,并导致了美国贝尔斯登公司、英国诺森罗克银行和德国IKB银行的惊人内爆。

由于金融服务公司的高级主管未来持续面临不确定的经济和市场形势,他们已将自己的风险管理规定和职责置于强有力的监控之下。这就使得更多人关注企业风险管理(ERM),这种方法是将各个商业部门的风险都整合到企业层上进行整体处理,同时辨认维持风险区间大小的必要性。对于暴露于不同商业部门的风险,很多金融服务供应商用这种方法来得到更为一致和连贯的认识。2008年7月,我们在全球 316位高级主管中开展了一个线上调查。

㈥ 求核心风险管理案例

虽然回答不上来,但网上找到个华彩咨询的案例,关于核心风险管理的。
某集团公司核心风险管理平台建设

【项目背景】
经过50多年的发展,某集团目前业务领域包括电力工程勘测、设计、咨询、监理、总承包等,是中国勘察设计综合实力百强。该集团希望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并对业务经营相关的核心领域的核心风险进行重点管控,以更好对与战略目标与经营相关的核心风险进行管控。

【解决方案】
华彩咨询通过对该集团各业务的详细调研,确定该集团的核心风险,并对各核心风险构建对应风险模型,制定应对措施;以及各核心风险指标监控与管理植入风险管理信息系统,个性化开辟与其他风险相互关联的核心风险管理平台。
1、设计核心风险管理组织体系,明确核心风险监控指标、考核内容和激励机制,构成核心风险管理有效运行的保障架构。
2、并将核心风险指标按照流程的关键风险控制点分解到各层级各职能部门,并建立管理对口部门或岗位,形成风险管控贯彻与日益完善的风险管控机制。
3、基于集团内外环境,找出对应流程中的核心风险控制点,梳理并细化具体控制内容,修改制度,强化业务和管理流程中的内部风险控制。
4、构建核心风险管理平台信息化实施方案,并进行情景分析,建立风险预案体系。

【客户评价】
集团领导班子集体审议了核心风险管理平台,认为核心风险管理平台的设计方案针对性强。认为“核心风险管理模块的开辟为我们应对各种核心风险提供管理平台,其风险预案体系将能提升了我们企业的管理水平与企业形象,提升我们集团整合竞争力。”

㈦ 请根据以下案例分析他们面临的风险,他们各自的风险态度和风险意识,并为他们做一个合适的保险规划

^_^,简单写一下都至少要花20分钟,我给你写思路,你自己补充吧,分数要给我。

家庭一:
情况分析,双职工家庭,先生是主要经济支柱,太太是次要经济支柱,孩子初二,4年后面临太学教育的开销;
静态分析,如果先生出现身故或严重疾病风险,家庭经济受影响会很大,根据他的收入,他身上的寿险和意外额度不应该太低,(5-10)年*(8-10)的保额才比较合适,即便他这一刻挂掉,他的家庭才有足够的资金解决身后费用,房贷,教育费用等,未来太太和孩子的生活也会过渡的比较平稳;如果太太出现身故,对家庭的影响没有先生大,所以寿险和意外保额适量就好;
然后做现金流分析,就是他们的平均月收入-平均开销(房贷,生活费,养车等),大概的月现金流是多少,大概2000块左右,这个是他们可以用的保费;需要注意,情况只是暂时的,5年后房贷还清,他们有额外2800块/月的保费预算;所以,现在还可以用消费型保险来降低保费支出,接近5年后或者未来收入提高时再变化保险方案;

所以,方案基本成型:
先生,至少30万重疾,60万寿险20万意外,
太太,至少30万重疾,寿险意外酌情;
孩子,消费型重疾和10万意外(未成年人);
保费控制在月1500元左右就可以了;

家庭二:
分析过程是一样的,我就不重复了;
因为他们的现金流压力较大,因此消费型保险要占主导地位;

家庭三:
单身月光族,用交缴300块左右做意外寿险和重疾,混合定期和长期保险,保额也要至少做30万重疾,意外可以多加些;

保险是客户家庭遭遇风险时的一张底牌,重要的保额,在理赔的时候,从来没有客户说钱太多了,只说当时要多买点就好了。一个优秀的规划师要从客户家庭财务安全角度出发去规划方案,不是简单的满足保费。

分数记得加。

㈧ 风险管理的有故事举例说明

风险管理故事
记得曾经有一个新西兰专家在讲风险分析时讲了一个故事:

有两扇门,分别关了一只老虎和一个美丽的少女,也是你的梦中情侣,如果打开的门是老虎,你就会被撕的粉碎,如果是你的梦中情人,当然是最理想的.一个年轻人胆量很小,哪扇门也不敢开,结果他一生平平淡淡;他追求的是零风险.第二个年轻人邀请了著名的风险评估师,根据老虎的吼声,气味等分析哪扇门关的是老虎,又根据少女特有的芬芳气味分析哪扇门关的是你的梦中情人,分析来分析去还是拿不定主意,他想再过几年就欣赏不到少女的美丽容貌了,因此决定开门,结果被老虎吃掉了;第三个年轻人利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训虎的技术,学成以后,他随意打开一扇门,结果被少女吃掉了.这个故事告诉我们绝对的零风险是不存在的,而科学适用的风险管理措施却是非常重要的.进出口食品的风险管理措施包括产地选择,产品选择,生产,加工,存放,运输方法及条件控制,生产,加工,存放企业的注册登记,目的地或使用地限制,实验室检验和禁止进境等等.

㈨ 风险管理案例分析

乐百氏与经销商矛盾升级 不愿专卖遭到断货制裁

乐百氏桶装水经销商因为增加经营其他品牌而遭到乐百氏制裁,这个月与乐百氏彻底分手。

佛山最大乐百氏桶装水经销商首当其冲,现仍有80%乐百氏经销商不专营去年下旬的大裁员与今年3月达能集团亚太区总裁范易谋公开承认在乐百氏的问题上“犯下了错误”。乐百氏品牌已成为公认的外资收购的“失败案例”受到业界广泛关注与评论。

据相关报道,2005年,乐百氏亏损1.57亿元,去年预计亏损1.5亿元。乐百氏的主打产品瓶装水,从中国市场曾经30%的份额,降到5%。桶装水每年有2000万元的盈利,但瓶装水和茶饮料的亏损,最终造成了乐百氏连续两年的整体性经营亏损。

日前有业内人士透露,这个唯一有较好业绩的桶装水部门,事实上也在整体下滑,乐百氏与经销商之间的矛盾更凸显其背后的危机重重。

事件

乐百氏强制专营 经销商“反水”

从2004年做到乐百氏在佛山最大的经销商,到因为增加经营其他品牌而遭到乐百氏制裁,这个月与乐百氏彻底分手,王先生(化名)心中充满无奈。

王先生的水店曾经把乐百氏桶装水做到每个月1万多桶销量,使其成为了整个佛山地区最大的经销商。这段辉煌经历让他至今记忆犹新。原来从事家电行业的他具有较超前的经营理念,他意识到水店经营单一品牌的局限性,只有经营水超市才是发展壮大之道。

2005年,他提出要同时经营加林山等其他品牌的桶装水,被乐百氏非常强硬地拒绝了,并且马上将供应给他的产品每桶提价3角。2005年4月,王先生写了封信给负责该片区的销售经理,向他阐述了经销商经营单一品牌难以发展壮大的道理,希望乐百氏可以理解并接受,并希望乐百氏不要太“名牌心态”。

在信发出后不久,隔王先生100米处的同一条街突然又开了一家乐百氏专营店,“相隔这么近又允许一间加盟店开张,当时有同行提醒我,乐百氏可能很快要断你的货。”

果然,2005年7月25日,乐百氏突然停了王先生的货,并发了书面通知,表示因为该经销商销量下降、违反特许经营及窜货等理由而停止经销权。

对于这几点理由,王先生向记者解释道:1~4月是淡季,销量降低很正常。违反特许经营游戏规则的水店并不止他一家。至于冲货,是指他将货卖给不是特许经营的水店,而其实是指他开的第三家水店,但法人不是他,为此他早已经向乐百氏方面说明过。

“欲加之罪,何患无词”。王先生当时想到了起诉乐百氏,乐百氏的突然断货,实际上是违反了他们之间签定的协议。“没有永远的敌人,只有永远的利益。对乐百氏我多少有感情在里面,想着日后也许还会做这个品牌。”虽然突然断货使王先生损失巨大,出于广东人和气生财的观念,他还是自己咽下了这口气。为了留住原有的乐百氏客户,王还是不断地想办法从其他经销商处调来乐百氏桶装水。

就这样过了两年,王先生最近又主动向乐百氏伸出橄榄枝,找了相关负责人3次,询问有没有机会再合作,在等待未果的情况下。本月,王先生彻底结束了对乐百氏的经销,也终止卖益力桶装水,“桶已全部卖掉。”乐百氏如此没有人情味的行为让王先生颇感失望。

说法

企业VS经销商 谁损失更大?

“你取消我的经销商资格,我也不会倒闭,我还是佛山的老大。”尽管遭到制裁,但并没有影响王先生的老大地位,被乐百氏断货后,王先生将主力放在了其他品牌上,时至今日,他的销量越做越大,品牌多达十几种。其中销量最大的是加林山、华山泉等品牌。“我只是失去了一个全国性知名品牌,但我水店的生意额仍然年年增长。”据了解,在当地其他乐百氏的经销商,至今都没有人能做到王当年1/3的量。

据记者了解,所有乐百氏的专营店,有80%以上是在多品牌经营,乐百氏的强制专营只能是不了了之。而在顺德地区整体销量的下滑,让经销商们感觉乐百氏对此似乎“无所谓”。“也许达能财大气粗,根本不会在乎旗下一个乐百氏产品的下滑吧。”一位经销商这样评价道。

另一位经销商对记者说,渠道和品牌应该互相合作,不应对抗。这个行业的厂家和经销商是不平等的,厂家喜欢控制渠道,经销商首先要交保证金,而且要买断全部桶。桶装水的经销商是弱势群体,大部分开始都是只有2万~3万元本金起家。而且一般要守2年,第3年才会有比较理想的回报。做单一品牌是没有可能生存壮大的。乐百氏“杀鸡儆猴”,用一个比较大的经销商来警告其他经销商,不许经营其他品牌,但这根本禁不住,反而提醒了许多经销商,要多品牌经营,现在,所有的专门店表面是乐百氏,里面都有4~5种以上不同价位的品牌。乐百氏也只能一只眼开一只眼闭了,“难道他全部都断货不成?”

由于乐百氏内部人事动荡,记者一直未能联系到相关人士进行采访。

相关报道

品牌老化行业微利 导致经销商“变心”

一位业内资深人士指出,被达能收购后的乐百氏每况愈下,这几年人员和广告支出方面都在缩减。

在桶装水方面,给经销商的信心不够,品牌投入连年缩减,对经销商的扶持大为减少,各方面管理严格按照公司的强硬死板的制度,不能灵活适应市场的变化。中层管理人员都以外地人居多,业务员主要以北方人为主,对当地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不了解.很少会深入市场帮经销商排忧解难。很少亲自帮经销商处理实质性问题,基本上是依靠以往打下的江山坐吃山空,吃老本,而且产品包装陈旧,多年没有变化。“品牌老化得很快,非常可惜。”这位人士评价道。

有经销商指出,5年前,卖10万桶水可以赚10万元,现在要卖20万~30万桶才赚10万元,而且利润在下降,风险还在加大。如今的市场已不是当年的市场。如何让经销商专卖自己品牌,又可以充分利用渠道资源赚“外”钱? 有盈利的渠道才有可能去遵守专卖。 “我们也希望专卖,就像谈恋爱一样,要有忠诚,双方才会互相扶持。但专卖限制经销商的资源不能重复利用,获利能力肯定下降,要么水店的销量成倍增长,要么厂家降价,这样就将矛盾引到了厂商之间。惟有把渠道利用不充分的现状给转化掉。”一位水企老总说。

记者手记

渠道与品牌驱动哪个更重要?

品牌和渠道是企业获得成功的两条必备条件,但更多的购买行为是因为商品的使用价值,因此,卖东西的地方和人就变得非常重要了,这是否说明,在中国这个还不成熟和理性的市场上,渠道比品牌更重要?对于饮用水这个特殊的行业,究竟是品牌重要还是渠道重要,饮用水的品牌影响力是否很脆弱?对于消费者而言,品牌的确非常重要,这是毫无疑问的。品牌的影响力有时的确是无法抗拒的,一些成功品牌所带来的销售成就也是世人皆知的。但当我们惊呼这些“品牌魔力”的时候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对于目前许多企业而言,品牌的影响能力是相当脆弱的。

在市场上,推进产品占领市场的过程并不是通过市场手段建设品牌的过程;企业即使建立了品牌也无法令市场占有率获得提升。就像是在广州、东莞的桶装水市场,不管哪个品牌,没有谁敢肯定地说它占有20%以上的市场分额。这并不是说品牌不重要——但在中国,起码在一段时间内。最终消费群不会也无法只依赖品牌购买产品。

在营销策略上,人们常见的错误有两个:一是把品牌当作“资源”。品牌不是资源,品牌是一个经营的结果,品牌更不是原因,千万不能说因为我的品牌,所以我就可以做任何事情。

二是把品牌当作“目标”。品牌同样也不是目标,而仍然是一个结果,企业的目标是基于产品、服务、交货基础上的持续获利能力。问题的真正症结在于大多数营销人对细分市场缺乏理解和经验,而只习惯这样一套营销模式:设计一个满足大众需求的好产品,然后通过大众渠道销售,通过大众媒体推广,以大众能够接受的价格销售,尽可能把销量做大。

在现实中,企业发展需要强大的外部动力,而渠道则是中国企业成长中最关键的外部动力。无论海尔、联华、华为、国美许多中国成功的企业都在证明,渠道驱动比品牌驱动更加重要。

㈩ 个人风险管理案例(保险学案例),这是书上的案例,没有答案,求帮忙解答

前提小李7:50出门

根据交通工具分析如下:

A.公交车:

乘坐公交车大概需要50分钟到达公司,一切正常抵达时间为8:40.

中间会遇见的风险如下:

第三方客观因素造成的风险:

  1. 公交没有正点抵达小李乘坐的公交站台(车流量较大堵车、公交路程中发生车祸等);

  2. 公交车正点抵达小李乘坐的公交站台,但是行驶中间耗时超过50分钟,造成小李在9:00之后抵达公司。(造成原因可能有车流量较大堵车、路程中发生车祸等);

主观因素造成的风险:

  1. 小李个人造成自身未有按时抵达乘坐的公交站台,与公交车错失交臂(原因可能如下:出小区后发现客户资料遗失在家、下楼看手机摔着导致脚踝扭伤等);

  2. 小李按时抵达乘坐的公交站台,赶上公交车,公交车行驶中无问题,但是下车前往公司的路上发生问题致使未能赶在9:00抵达公司(原因可能如下:发现摔倒老人前去搀扶耗时过久、步行路上遇见熟人寒暄/遇见一见钟情的女性等)

B.公交车+地铁

以下只阐述因增加交通工具(地铁)所带来的可能风险,此处与公交相关的不阐述:

第三方客观因素造成的风险:

  1. 地铁晚点(电力供应不足、地铁公司员工集会罢工等);

  2. 地铁处发生恐怖袭击等;

  3. 地铁发生踩踏事件等;

主观因素造成的风险:

  1. 小李自身缺乏锻炼,搭乘地铁的人数较多,小李体能不足以搭乘上地铁;

  2. 小李乘坐地铁后发现手机/电子设备被偷后报警等;

  3. 以及与公交中阐述相同的小李主观问题

汽车:

第三方客观因素造成的风险:

  1. 汽车坏了(晚上因低温水箱冻裂、时间开久了润滑油不足、昨夜朋友借车忘记加油、天气过热加油过满汽车自燃了等);

  2. 行驶中被追尾等;

  3. 经过某建筑工地,建筑垃圾高空坠落砸中小李车尾端(还好是尾端)等;

主观因素造成的风险:

  1. 行驶中打电话等(开小差)与前方车辆发生追尾等交通事故;

  2. 技术不过硬造成车辆损伤等;

  3. 忘记年检到期等证件审核时间到期事宜。

以上分析:风险无处不在,导致小李上班迟到的原因众多,可解决方案如下:

  1. 购买离公司近的住宅;

  2. 采取就近办公(例如在家办公);

  3. 起早一点、整慢一点、细心一点(这个最实际、所需资金最少、难易度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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