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保险高管日常管控措施
第七条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能胜任工作所必需的学历、专业经历和经营管理能力,无不良记录。
第八条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贯彻执行国家的经济、金融、保险方针政策。
第九条中资保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十条外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的外方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汉语水平。
第十一条担任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担任保险公司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保险或其他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具有在同等规模(或以上)金融保险机构或其他公司、企业担任部门经理或分公司副总经理以上领导职务4年以上任职经历,或在国家综合经济管理部门、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具有3年以上领导职务任职经历。
(二)担任保险公司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保险或其他经济工作8年以上;具有在同等规模(或以上)金融保险机构或其他公司、企业担任部门经理或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以上领导职务3年以上任职经历,或在国家综合经济管理部门、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具有2年以上领导职务任职经历。
(三)担任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保险或其他经济工作5年以上;具有在同等规模(或以上)金融保险机构或其他公司、企业担任部门经理或支公司副经理以上领导职务2年以上任职经历,或在国家综合经济管理部门、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具有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四)担任保险公司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保险或其他经济工作3年以上。
(五)拟任的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保险、金融、经济管理、法律、投资、财会类专业硕士以上学位的,从事金融保险或其他经济工作的年限可适当放宽。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的总公司应至少有2名高级管理人员从事保险工作10年以上,并具有担任业务管理职务4年以上任职经历;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应至少有1名高级管理人员从事保险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担任业务管理职务2年以上任职经历。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一)曾经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等罪行被判处刑罚;
(二)曾经因赌博、吸毒、嫖娼、欺诈等违法行为,受到有关司法部门行政处罚或被判处刑罚;
(三)曾经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或者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
(四)对重大工作失误和经济案件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
(五)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正在审查尚未作出处理结论;
(六)累计两次被取消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格;
(七)中国保监会认定的不适宜担任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在破产、关闭、被接管等实行特别处理的保险公司总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除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以外,在采取上述措施后的3年内不得到其他保险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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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 保险公司高管是需要高管任职资格且需要保监会任命,那请问下保险公司的所属分公司高管需要任职资格吗
都需要任职资格的,即使是县级公司的负责人也需要经过保监会考试,获取任职资格
『叁』 保险公司四级机构负责人任职需要高管考试吗
需要。四级机构负责人属于高管。
『肆』 通过保监局任命的高管保险公司可以随意任免吗
你都说了通过保监局任命,保险公司就不能随意任,得通过保监局任命。免那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