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求《保险经营管理学》(第2版) ~ 邓大松 (编者), 向运华 (编者)的课件
没有课件,只有书。。
『贰』 《保险学》这本书难吗
不是太难,记忆的内容比较多而已。以下是《保险学》内容提要:
本书根据2009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保险学的理论与实务进行了全面系统的分析与讨论。全书由四大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保险基本理论,、包括风险与风险管理、保险概述、保险合同、保险原则等内容;第二部分为保险分类业务,包括人身保险、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再保险、社会保险与政策保险等内容;第三部分为保险经营实务,包括保险产品、保险市场、保险经营等内容;第四部分为保险行业监管的内容。
本书理论联系实际,紧跟时代步伐,既注重基本理论的阐述,、又注重对实际问题的分析...
《保险学》图书目录:
第一篇 保险基本理论
第一章 风险与风险管理
第一节 风险概述
第二节 风险分类
第三节 风险管理
第四节 可保风险
第二章 保险概述
第一节 保险的概念
第二节 保险的种类
第三节 保险的功能与作用
第四节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
第五节 商业保险公司与社会保险机构
第三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分类
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第六节 保险合... [显示全部]
《保险学》编辑推荐与评论:
本教材是在广泛吸收众多已有教材的优秀成果和全面诠释新《保险法》的基础上编写而成的。本教材既注重基本理论的阐述,也注重对实际问题的分析,其特点是理论阐述与实例分析相结合,一般阐述与重点分析相结合,力求全面系统地介绍保险学的基本知识、基本原理、基本方法,并试图通过案例分析来提高读者的理论水平和对实际问题的分析判断能力。
本教材主要讨论商业保险方面的有关问题,同时也简要地介绍了社会保险与政策保险的一些基本知识。受篇幅所限,本书没有介绍保险精算、保险资金运用、保险财务会计等内容。
『叁』 保险基础知识电子版
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辅导缩编教材(摘录)
————温久鹏
第一章 风险与风险管理
第一节 风险概述
一、 风险的含义
风险是指某种事件发生的不确定性
发生时间的不确定和导致结果的不确定
广义:风险——盈利、损失
风险仅指损失的不确定性
二、 风险的构成要素
(一、)风险因素
1、有形风险因素
2、无形风险因素
(二、)风险事故
是指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偶发事件
(三、)损失
在保险实务中分
1、 直接损失
2、 间接损失
在风险管理中分
1、 实质损失
2、 额外费用
3、 收入损失
4、 责任
三、 风险的种类
(一、)按风险产生的原因分类
1、自然
2.社会
3.政治
4.经济
5.技术
(二、)按风险标分类
1.财产风险
2.人身风险
3.责任
4.信用
(三、)按风险性质分类
1.纯粹风险
2.投机风险
(四、)按风险产生的社会环境分类
1.静态风险
2.动态风险
(五、)按产生风险的行为分类
1.基本风险
2.特定风险
四、风险的特征
(一、)风险的不确定性
1.风险是否发生的不确定性
2.发生时间的不确定性
3.产生结果的不确定性
风险的这种总体上的必然性和个体上的偶然性的统一,构成了风险的不确定性
(二、)风险的客观性
风险是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独立于人的意识之外的客观存在
(三、)风险的普遍性
风险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正是由于这些普遍存在的对人类社会生产和人们生活构成威胁的风险
(四、)风险的可测定性
(五、)风险的发展性
第二节 风险管理
一、 风险管理的含义
风险管理是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用以降低风险的消极结果的决策过程
风险管理含义的具体内容包括:
1. 风险管理的对象是风险
2. 风险管理的主体可以是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个人、家庭、组织
3. 风险管理的过程包括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选择风险管理技术和评估风险管理效果等
4. 风险管理的基本目标是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
5. 风险管理成为一个独立的管理系统,并成为一门新的学科
(二、)风险管理的演变
二、风险管理的程序
(一)风险识别
是风险管理的第一步,指对企业、家庭或个人面临的和潜在的风险加以判断、归类和对风险性质进行鉴定的过程
(二)风险估测
(三)风险评价
评估发生风险的可能性及其危害程度,并决定是否采取相应的措施。
(四)选择风险管理技术
选择最佳风险管理技术是风险管理中最为重要的环节
(五)评估风险管理效果
分析、检查、修正和评估
三、风险管理的目标
是以最小成本获得最大安全保障
(一) 损失前目标
1. 减小风险事故的发生机会
2. 以经济、合理的方法预防潜在损失的发生
3. 减轻企业、家庭和个人对风险及潜在损失的烦恼和忧虑
4. 遵守和履行社会赋予家庭和企业的社会责任和行为规范
(二) 损失后目标
1. 减轻损失的危害程度
2. 及时提供经济补偿
四、 风险管理的方法
(一) 控制型风险管理技术
1. 避免
避免风险的方法一般在某特定风险所致损失频率和损失程度相当高或处理风险的成本大于其产生的效益时采用,它是一种最彻底最简单的方法,但也是一种消极的方法
2. 预防
3. 抑制
是指在损失发生时或损失发生之后为降低损失程度而采取的各项措施
(二) 财务型风险管理技术
是以提供基金的方式,降低发生损失的成本
包括以下方法:
1. 自留风险
是指对风险的自我承担
2. 转移风险
是指一些单位或个人为避免承担损失,而有意识地将损失或与损失有关的财务后果转嫁给另一些单位或个人去承担
转移风险又分为:
(1) 财务型非保险转移风险
(2) 财务型保险转移风险
第二章 保险概述
第一节 保险的要素与特征
一、 保险的意义
投保人交钱,保险人赔钱
从风险管理角度看:保险是一种管理的方法,或是一种风险转移的机制
从 经 济角度看:非常有效的财务安排
二、保险的要素
现代商业保险的要素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 可保风险的存在
1. 风险应当是纯粹风险
2. 风险应当使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3. 风险应当有导致重大损失的可能
4. 风险不能使大多数的保险标的同时遭受损失
5. 风险必须具有现实的可测性
(二) 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
保险的过程,既是风险的集合过程,又是风险的分散过程。少数人发生的损失分摊给全部投保人
1. 风险的大量性
2. 风险的同质性
所谓同质风险是指风险单位在种类、品质、性能、价值等方面大体相近
(三) 保险费率的厘定
1. 公平性原则
2. 合理性原则
3. 适度性原则
4. 稳定性原则
5. 弹性原则
(四) 保险准备金的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八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赔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
1. 未到期责任准本金
2. 寿险责任准本金
3. 未决赔责任准本金
4. 总准本金(自由准备金)
总准备金是从保险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提取的
(五) 保险合同的订立
1. 保险合同是体现保险关系存在的形式
2. 保险合同是保险双方当事人履行各自权利与义务的依据
二、 保险的特性
(一) 互助性
一人为众、众为一人
(二) 法律性
(三) 经济性
(四) 商品性
直接表现为个别保险人与个别投保人之间的交换关系
间接表现为在一定时期内全部保险人与全部投保人之间的交换关系
(五) 科学性
三、 保险与相似制度的比较
(一) 保险与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分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事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1. 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共同点表现为:
(1) 同以风险的存在为前提
(2) 同以社会再生产人的要素为对象
(3) 同以概率论和大数法则为定制保险费率的数理基础
(4) 同以建立保险基金作为提供经济保障的物质基础
2. 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
(1) 经营主体不同
(2) 行为依据不同
(3) 实施方式不同
(4) 适用的原则不同
(5) 保障功能不同
(6) 保费负担不同
(二) 保险与救济
民间救济(社会救济)和政府救济
(三) 保险与储蓄
保险与储蓄都是以现在的剩余资金做未来所需的准备
1. 消费者不同
2. 技术要求不同
3. 受益期限不同
4. 行为性质不同
5. 消费目的不同
第二节 保险的分类
一、 按照实施方式分类
(一) 强制保险
具有全面性、统一性
(二) 自愿保险
二、 按照保险标的分类
(一) 财产保险
1. 财产损失保险
2. 责任保险
3. 信用保险
4. 保证保险
(二) 人身保险
1. 人寿保险——寿命
2. 健康保险——身体
3. 意外伤害保险——身体
三、 按照风险转移层次分类
(一) 原保险
(二) 再保险
四、 按照承保方式分类
(一) 共同保险
(二) 复合保险
(三) 重复保险
第三节 保险的功能
一、 保险保障功能
保障功能是保险的立业之基,表现为:财产保险的补偿和人身保险的给付功能
(一) 财产保险的补偿
通过补偿使得已经存在的社会财富因灾害事故所致的实际损失在价值上得到了补偿,在使用价值上得以恢复
(二) 人身保险的给付
二、 资金融通功能
保险资金融通应以保证保险的赔偿或给付为前提
三、 社会管理功能
(一) 社会保障管理
(二) 社会风险管理
(三) 社会关系管理
(四) 社会信用管理
第四节 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一、 保险的历史沿革
(一) 人类保险思想的萌生
中国最早运用风险分散这一保险基本原理的国家
《汉谟拉比法典》是一部有关保险的最早法规
在各类保险中起源最早、历史最长的是海上保险
共同海损分摊是海上保险的萌芽
(二) 保险的雏形
1. 船舶抵押借款制度
2. 黑普瑞制度
3. 基尔特制度
(三) 现代保险的形成与发展
1. 海上保险——源于意大利
2. 火灾保险——巴蓬_现代保险之父
3. 人寿保险——哈雷=编制生命表
4. 责任保险——始于19世纪
5. 信用保险
二、 中国保险业的现状与发展前景
(一) 中国现代保险的形成
1949年10月2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正式开业
(三) 我国保险市场的现状
保险密度是指按照一个国家的全国人口计算的人均保费收入
保险深度是指保费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GDP)比例
1992年美国友邦第一家获准在华营业
(四) 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前景
第三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
一、 保险合同的意义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以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收取保险费是保险人的基本权利,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保险人的基本义务。相反。。。
二、保险合同的特性
(一)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主要体现在投保人要取得保险的风险保障,必须之父相应的代价,即保险费
保险人要收取保险费,必须承诺承担保险保障责任
(二)保险合同是保障合同
(三)保险合同是有条件的双务合同
(四)保险合同是符合合同
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另一方只能作取舍决定
(五) 保险合同是 射幸合同
(六)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三、保险合同的种类
(一)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
1. 补偿性保险合同
2. 给付性保险合同
(二)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1.定值保险合同
2.不定值保险合同
(三)单一风险合同、综合性风险合同与一切险合同
1. 单一风险合同
2.综合性风险合同
3. 一切险合同
条款确定其不承保的风险,凡未列入责任免除条款中的风险均属于保险人承保范围
(四) 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与超额保险合同
1. 足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合同
2. 不足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3. 超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回复不能超过1万字,删了好多)
『肆』 CICE人身保险从业A5《寿险公司经营与管理》的试题谁有可以合理付费哦!
你说的是这个吗?(采纳在聊)
『伍』 做保险应该知道哪些法律书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9年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修正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保险合同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
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
第三章保险公司
第四章保险经营规则
第五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第六章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第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八条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险公司与银行、证券、信托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保险合同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五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八条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六)保险金额;
(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第十九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第二十条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第二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二十六条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第二十八条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
应再保险接受人的要求,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将其自负责任及原保险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再保险接受人。
第二十九条再保险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
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险接受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
再保险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原保险责任。
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
第三十一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第三十二条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三十三条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第三十四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
第三十五条投保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或者分期支付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三十八条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第三十九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第四十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第四十一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第四十二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第四十三条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四十四条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四十五条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四十六条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第四十七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
第四十八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四十九条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十条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五十一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第五十二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一)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的;
(二)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的。
第五十四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第五十五条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十六条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第五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五十八条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
合同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第五十九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六十一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六十二条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六十三条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第六十六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
第三章保险公司
第六十七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保险公司的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保险业的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
第六十八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二)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待补充...
『陆』 保险从业资格的考试课程
本年度项目资格考试共开设19门课程,各资格所需通过课程如下:
中国寿险管理师 中国寿险管理师[span]<span> -[span] </span>中级资格 中国寿险管理师[span]<span> -[span] </span>高级资格加考课程 代码 课程名称 代码 课程名称 [span]A1
[span]A2
[span]A3
[span]A4
[span]A10 《风险管理与人身保险》﹡
《保险从业人员职业道德》﹡
《人身保险产品》﹡
《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监管》﹡ [span]A5
[span]A6
[span]A7a
[span]A7b
[span]A8
[span]A9 《寿险公司经营与管理》
《人身保险市场与营销》
《人身保险会计与财务(上)·会计版》
《人身保险会计与财务(下)·财务版》
《寿险公司资产管理》
《寿险公司人力资源管理》 中国寿险理财规划师 中国寿险规划师(新型寿险产品方向) 中国寿险规划师(健康保险产品方向) 代码 课程名称 代码 课程名称 [span]A2
[span]A3
[span]A8
[span]G 《保险从业人员职业道德》﹡
《人身保险产品》﹡
《寿险公司资产管理》
《团体保险》 [span]A2
[span]H1
[span]H2 《保险从业人员职业道德》﹡
《健康保险原理及经营运作》﹡
《健康保险外部环境及政策》﹡ 中国寿险规划师(养老保险产品方向) 中国寿险理财规划师资格 代码 课程名称 取得条件 [span]A2
[span]P1
[span]P2
[span]P3 《保险从业人员职业道德》﹡
《养老保险原理及经营运作》﹡
《养老保险外部环境及政策》﹡
《企业年金理论与实务》﹡ 中国寿险规划师(新型寿险产品方向)[span]+
中国寿险规划师(健康保险产品方向)[span]+
中国寿险规划师(养老保险产品方向)[span]=
中国寿险理财规划师
即通过所有以上三个方向的中国寿险规划师资格课程后取得本资格 中国员工福利规划师 中国员工福利规划师[span]<span> -[span] </span>中级资格 中国员工福利规划师[span]<span> -[span] </span>高级资格 代码 课程名称 取得条件 [span]A2
[span]G
[span]EB1
[span]EB2 《保险从业人员职业道德》﹡
《团体保险》
《员工福利计划[span]:原理、设计与管理》
《员工福利计划[span]:政策与外部环境》 中国员工福利规划师[span]-中级资格[span] [span]+
中国寿险规划师(健康保险产品方向)[span]+
中国寿险规划师(养老保险产品方向)[span]=
中国员工福利规划师[span]-高级资格
即取得以上三个资格后获得中国员工福利规划师高级资格
『柒』 寿险管理师 有教材么 书名是什么
寿险管理师中级资格教材:《风险管理与人身保险》、《保险从业人员职业道德》、《人身保险产品》、《人身保险合同》、《人身保险监管》
寿险管理师高级资格教材:中级资格教材+《寿险公司经营与管理》、《人身保险市场与营销》、《人身保险会计与财务(上)•会计版》、《人身保险会计与财务(下)•财务版》、《寿险公司资产管理》、《寿险公司人力资源管理》
『捌』 保险学的出版社教材
书名保险学
丛 书 名21世纪高等院校经济管理类规划教材
标准书号ISBN 978-7-115-31048-4
编目分类F840
作者刘永刚 主编
责任编辑万国清
开本16 开
印张20.5
字数501 千字
页数320 页
装帧平装
版次第1版
出版时间2013年6月
定价39.90 元 本书主要介绍风险与风险管理的基本知识、保险的基础知识、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的基本原则、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保险公司业务经营与管理、保险市场、保险监管、保险规划与购买决策等内容 。
本书融合了最近几年来保险理论界与实务界的研究成果,体现了我国保险行业的最新发展趋势。书中引入了最新的保险业界新闻热点,同时加入了相关案例分析,既体现了保险理论与时代的同步发展,又充分体现了基础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本书可作为高等院校保险学、金融学、投资学等相关经济类专业本科的教学用书,也可作为保险从业人员、银行专业理财规划人员学习保险基础知识和参与资格认证考试的参考教材。 第一章风险与风险管理1
学习目标1
学习要点1
案例引入1
第一节风险概述1
一、风险的含义1
二、风险的构成要素3
三、风险的特征5
四、风险的种类7
第二节风险管理9
一、风险管理的内涵及意义10
二、风险管理的目标12
三、风险管理的过程14
四、风险管理的技术16
本章小结20
复习思考题20
课外阅读资料22
第二章保险概论24
学习目标24
学习要点24
案例引入24
第一节保险的要素和特征24
一、保险的概念24
二、保险的要素25
三、保险的基本特征28
四、保险与相似制度的比较29
第二节保险的职能与作用31
一、保险的职能31
二、保险的作用33
第三节保险的种类36
一、以保险的性质分类36
二、以保险标的或事故对象为标准分类37
三、以实施方式为标准分类37
四、以风险转嫁形式为标准分类38
本章小结39
复习思考题40
课外阅读资料42
第三章保险的产生与发展43
学习目标43
学习要点43
案例引入43
第一节古代保险思想和原始形态的保险43
一、国外古代保险思想和原始形态的保险43
二、我国古代保险思想和原始形态的保险44
第二节世界保险业的起源与发展45
一、海上保险的起源与发展45
二、火灾保险的产生与发展46
三、人身保险业务的产生与发展46
四、世界保险业发展的现状和趋势48
第三节我国保险业的产生与发展50
一、我国近代保险业50
二、我国现代保险业54
三、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趋势57
本章小结59
复习思考题59
课外阅读资料61
第四章保险合同62
学习目标62
学习要点62
案例引入62
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62
一、合同与保险合同62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63
三、保险合同的种类64
四、保险合同的形式66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要素67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67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71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与形式71
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与履行73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73
二、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74
三、保险合同的有效与无效76
四、保险合同的履行77
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中止与终止80
一、保险合同的变更80
二、保险合同的解除81
三、保险合同的中止82
四、保险合同的终止83
第五节保险合同的解释与争议处理83
一、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83
二、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85
本章小结87
复习思考题87
第五章保险的基本原则90
学习目标90
学习要点90
案例引入90
第一节保险利益原则90
一、保险利益及其性质90
二、保险利益的种类91
三、保险利益的确立条件94
四、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95
五、保险利益原则的应用96
第二节最大诚信原则98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98
二、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后果103
第三节近因原则105
一、近因和近因原则105
二、近因原则的运用106
第四节损失补偿原则109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110
二、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内容110
三、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111
四、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112
本章小结113
复习思考题113
第六章财产保险117
学习目标117
学习要点117
案例引入117
第一节财产保险概述117
一、财产保险的特征118
二、财产保险的种类118
第二节企业财产保险120
一、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120
二、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120
三、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125
四、企业财产保险的费率125
五、企业财产保险的赔偿处理126
第三节家庭财产保险127
一、家庭财产综合险127
二、家庭财产保险附加盗抢险129
第四节机动车辆保险129
一、机动车辆保险的种类129
二、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129
三、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131
四、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费132
五、机动车辆保险的赔偿处理132
第五节海洋运输货物保险134
一、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135
二、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保险金额的确定136
三、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保险费率137
四、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保险期限138
第六节工程保险139
一、工程保险的特点139
二、工程保险的主要产品140
本章小结143
复习思考题143
课外阅读资料145
第七章责任保险和信用保证保险146
学习目标146
学习要点146
案例引入146
第一节责任保险146
一、责任保险的特点147
二、责任保险的承保方式与承保基础148
三、责任保险的主要险种149
第二节信用保证保险152
一、信用保险152
二、保证保险154
本章小结155
复习思考题155
课外阅读资料159
第八章人身保险161
学习目标161
学习要点161
案例引入161
第一节人身保险概述161
一、人身保险的特征162
二、人身保险的种类163
第二节人寿保险165
一、人寿保险的种类165
二、人寿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173
第三节健康保险177
一、健康保险的特征178
二、健康保险的种类179
第四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182
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含义及条件182
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征183
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种类183
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内容185
本章小结187
复习思考题187
第九章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一)191
学习目标191
学习要点191
案例引入191
第一节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概述191
一、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特征191
二、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原则192
第二节保险产品开发与保险费率194
一、保险产品开发194
二、保险费与保险费率196
三、保险费率的计算原则196
四、财产保险费率厘定方法197
五、人身保险费率厘定方法198
第三节保险销售203
一、保险销售的主要环节203
二、保险销售渠道205
第四节保险核保与承保207
一、保险核保207
二、保险承保208
第五节防灾防损210
一、防灾防损的方法210
二、防灾防损的程序210
第六节保险理赔212
一、保险理赔的原则213
二、保险理赔的程序214
本章小结216
复习思考题216
课外阅读资料217
第十章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二)218
学习目标218
学习要点218
案例引入218
第一节客户服务218
一、客户服务的意义218
二、客户服务的内容220
三、财产保险客户服务的特别内容222
四、人身保险客户服务的特别内容223
第二节保险投资224
一、保险投资的资金来源225
二、保险投资的原则226
三、保险投资的方式227
第三节再保险229
一、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关系230
二、再保险的业务种类230
三、再保险业务的安排方式232
本章小结234
复习思考题235
课外阅读资料236
第十一章保险市场238
学习目标238
学习要点238
案例引入238
第一节保险市场概述238
一、保险市场的特征238
二、保险市场的分类239
三、保险市场的模式240
四、保险市场的功能241
五、保险市场机制及其作用242
第二节保险公司的设立与组织形式243
一、保险公司的设立243
二、保险公司的典型组织形式244
三、我国保险市场的组织形式248
第三节保险市场的要素252
一、保险市场的供给252
二、保险市场的需求253
三、保险产品价格254
四、保险中介254
本章小结256
复习思考题256
课外阅读资料258
第十二章保险监管260
学习目标260
学习要点260
案例引入260
第一节保险监管概述260
一、保险监管的意义261
二、保险监管的目标262
三、保险监管的方式264
四、保险监管的基本原则266
五、保险市场的监管机构267
第二节保险监管的内容268
一、偿付能力监管268
二、市场行为监管270
三、治理结构监管273
第三节保险监管的方法275
一、现场检查275
二、非现场检查275
本章小结277
复习思考题277
课外阅读资料279
第十三章保险规划与购买决策281
学习目标281
学习要点281
案例引入281
第一节保险规划的功能及影响因素281
一、保险在家庭理财规划中的功能281
二、经济安全保障的多层次分析283
三、我国社会经济转轨因素分析284
四、影响人们保险需求的因素288
第二节保险规划的原则、步骤及应用289
一、保险规划的基本原则289
二、保险规划的基本步骤290
三、保险规划的基本应用294
本章小结298
复习思考题298
课外阅读资料301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303
主要参考文献317
配套资料索取说明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