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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产管理通道业务

发布时间:2021-11-14 11:34:10

保险资产管理通道业务

投资驱动已成保险业逆市上扬的重要原因之一,而频频报喜的投资收益背后却暗藏信用违约、内控不严等风险。为此,保监会接连释放险资监管趋严的信号,并于近日要求各保险系资管公司清理规范银行存款通道等业务的同时,暂停新增办理通道类业务。
北京商报记者了解到,保监会近日下发《关于清理规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通道类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保险资管公司清理规范银行存款通道等业务,在清理规范期间,保险资管公司将暂停新增办理通道类业务。
此次纳入清理范围的通道类业务是指保险资管公司通过设立资产管理计划等形式接受商业银行等机构的委托,按照其意愿开展银行协议存款等投资的业务。也就是说,银行借用保险资管计划,将银行的同业存单变成协议存款,将收益较低的同业存单变成协议存款。
“投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险企不承担主动管理职责,却可以收取一笔通道费,为此,银行存款业务占保险系资管通道业务的大头。”业内人士表示。数据也显示,截至2015年底,整个金融市场的通道业务合计规模应该在20万亿元以上,其中保险资管通道业务约1万亿元,其中90%以上是银行存款的通道业务。
但由于内控不严等问题,前期银证合作通道业务时,存在银行机构和证券机构相互推诿风险管控责任的隐患。
为防范资金运用风险,避免出现因内控措施不严导致资金被不法分子挪用或诈骗等风险事件,保监会开展此次清查工作,针对投资、信用、操作和道德四大风险领域,如逐笔核查相关业务合同,明确落实投资风险责任免除条款,即投资风险由委托人自担;评估相关业务涉及交易对手的信用违约风险,建立完善合规交易对手库,严格制定信用风险管理交易对手选择流程等。
事实上,早在2014年初,保监会发展改革部便召集包括国寿资管、新华资管、安邦资管在内的8家资产管理公司,就资管公司业务领域所涉及的通道业务召开座谈会,对保险资产管理领域所涉及的通道业务的运作模式进行摸底。
保监会要求各保险资管公司应于7月31日前完成自查及清理规范工作。对存在风险的相关业务,保监会要求各保险资管公司应当及时整改,并采取有效风险防范措施;对已经发生损失风险的,公司应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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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金融机构资产管理意见的内容

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合理设置过渡期,给予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有序整改和转型时间,确保金融市场稳定运行。

下一步,各相关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的各项要求。金融机构应按照《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近年来,我国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居民和企业投融资需求、改善社会融资结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把防范和化解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减少存量风险,严防增量风险。

(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既充分发挥资产管理业务功能,切实服务实体经济投融资需求,又严格规范引导,避免资金脱实向虚在金融体系内部自我循环,防止产品过于复杂,加剧风险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传递。

(三)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实现对各类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全面、统一覆盖,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四)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重点针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多层嵌套、杠杆不清、套利严重、投机频繁等问题,设定统一的标准规制,同时对金融创新坚持趋利避害、一分为二,留出发展空间。

(五)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在下决心处置风险的同时,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合理设置过渡期,把握好工作的次序、节奏、力度,加强市场沟通,有效引导市场预期。

二、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金融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收取合理的业绩报酬,业绩报酬计入管理费,须与产品一一对应并逐个结算,不同产品之间不得相互串用。

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金融机构不得在表内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私募投资基金适用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本意见,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三、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或外币形式的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依据金融管理部门颁布规则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布规则发行的养老金产品,不适用本意见。

四、资产管理产品按照募集方式的不同,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公募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公开发行的认定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执行。私募产品面向合格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发行。

资产管理产品按照投资性质的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和混合类产品。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权益类产品投资于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混合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产品标准。非因金融机构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金融机构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

金融机构在发行资产管理产品时,应当按照上述分类标准向投资者明示资产管理产品的类型,并按照确定的产品性质进行投资。在产品成立后至到期日前,不得擅自改变产品类型。混合类产品投资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和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的比例范围应当在发行产品时予以确定并向投资者明示,在产品成立后至到期日前不得擅自改变。产品的实际投向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如有改变,除高风险类型的产品超出比例范围投资较低风险资产外,应当先行取得投资者书面同意,并履行登记备案等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

五、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分为不特定社会公众和合格投资者两大类。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

六、金融机构发行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坚持“了解产品”和“了解客户”的经营理念,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向投资者销售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适应的资产管理产品。禁止欺诈或者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资产管理产品。金融机构不得通过拆分资产管理产品的方式,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低于产品风险等级的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产品。

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投资者教育,不断提高投资者的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意识,向投资者传递“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理念,打破刚性兑付。

七、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具备与资产管理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公司治理良好,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问责机制健全。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业务人员的资格认定、培训、考核评价和问责制度,确保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资产管理产品的法律关系、交易结构、主要风险和风险管控方式,遵守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标准。

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意见规定的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从业人员,依法采取处罚措施直至取消从业资格,禁止其在其他类型金融机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

八、金融机构运用受托资金进行投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金融机构应当履行以下管理人职责:

(一)依法募集资金,办理产品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产品登记备案或者注册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产品受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四)按照产品合同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五)进行产品会计核算并编制产品财务会计报告。

(六)依法计算并披露产品净值或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申购、赎回价格。

(七)办理与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八)保存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九)以管理人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在兑付受托资金及收益时,金融机构应当保证受托资金及收益返回委托人的原账户、同名账户或者合同约定的受益人账户。

(十一)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金融机构未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原则切实履行受托管理职责,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当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九、金融机构代理销售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应当符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质条件。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代理销售资产管理产品。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资产管理产品的销售授权管理体系,明确代理销售机构的准入标准和程序,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确相关风险的承担责任和转移方式。

金融机构代理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建立相应的内部审批和风险控制程序,对发行或者管理机构的信用状况、经营管理能力、市场投资能力、风险处置能力等开展尽职调查,要求发行或者管理机构提供详细的产品介绍、相关市场分析和风险收益测算报告,进行充分的信息验证和风险审查,确保代理销售的产品符合本意见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公募产品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除法律法规和金融管理部门另有规定外,不得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公募产品可以投资商品及金融衍生品,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私募产品的投资范围由合同约定,可以投资债权类资产、上市或挂牌交易的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含债转股)和受(收)益权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产,并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鼓励充分运用私募产品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

内容来自人民网

③ 资产管理公司是怎么处理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

一、资产管理公司相关业务模式

第一仲模式是买断处理。从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的具体实践看,最简单的方式就是买断,银行将不良资产打包后,批量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根据资产包的规模,资产管理公司可以采取一次性买断或分期买断的方式,分期买断的方式可以从一定程度上减轻资产管理公司的资金压力。

第二种模式是合作处置。在政策性接收国有银行不良资产的阶段,资产管理公司对债务人有了初步的了解,但是并不能深入产业,现阶段可以联合同行业优质企业,对不良资产进行重组,最终实现利益共享。

第三种模式是反委托处置。资产管理公司买断银行的不良资产包后,将资产的收益权卖给信托计划或券商资管计划,资产的所有权仍归属于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同时资产管理公司继续负责不良资产的处置。这一模式中,资产管理公司可将资金成本提前回收,解除资本占用,而风险则由投资者自己承担。

第四种是不良资产证券化。资产管理公司从银行买断不良资产包后,通过测算现金流,采取折价的方式,以信托计划作为SPV,然后发行重整资产支持证券,向投资者出售。至于不良资产后期的管理,仍然可以委托资产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在2006年到2008年期间,我国曾有过4单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实践,发行金额总计约134亿元,但是2008年以后,随着金融危机的爆发,此项业务也被叫停。2015年,重启资产资产证券化的呼声渐高,预计不久之后该类业务将放行。

与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不同的是,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处置范围仅限于本省。除了传统的处置手段以外,已经有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在逐步创新处置模式。

在不良资产快速增加的背景下,虽然资产管理公司面临无限商机,但是受限于资产管理公司的框架和机制,也面临较大的“去化”压力。对于交易到手的不良资产,资产管理公司应通过分类管理,以获取更大的利润空间。对于债权类不良资产,基于“冰棍效应”,由于本金部分并不会发生变化,收益来源是利息或罚息,利润空间比较有限。

二、银行相关业务模式
目前国内银行更多是通过债务清收、内部分账经营、坏账核销、发放贷款增量稀释、债务延期或重整、招标拍卖、债权转股权、实物资产再利用等多种传统的方式处置不良资产。受制于处置效率,在不良资产急剧增加的背景下,商业银行已经开始创新处置方式。具体而言,不良出表有以下几种操作模式:

(1)资产管理公司代持模式。银行为资产管理公司提供授信,或者认购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债券,将资金注入资产管理公司,然后资产管理公司利用从银行获取的资金接收银行的不良资产,达到银行出表的目的,同时银行承诺未来回购资产管理公司接收的不良资产。这一模式中,资产管理公司扮演的是通道的角色。

(2)银银互持模式。资产管理公司买断银行的不良资产包后,将资产的收益权卖给信托计划或券商资管计划,再由银行与银行之间通过同业授信或利用理财资金对接。这一模式中,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或券商资管同为通道角色。

(3)银行与外部机构共同出资成立子公司,直接收购母公司的不良资产,进一步开展不良资产的处置工作,处置收益由合作各方分成。

一方面,阶段性的出表为银行赢得了一定的空间,不良资产不用很快处置完,而是可以分散在未来的几年内慢慢消化;但另一方面,银行在付出资金成本的同时仍然要负责不良的处置,而在此后几年处置收回的现金可能还不足以覆盖资金成本以及人员运营费用,最终不得不降价再做一次买断式的出售,导致延误了最佳的出售时间,可能会得不偿失。

三、信托公司相关业务模式

1、以通道业务为主的资本中介

信托公司长期以来跟银行合作较多,可以跟一些城商行,尤其是偏远地区的城商行合作,因为这些银行所在地的不良率很高,不敢投资自己区域内的资产,但是非常愿意投资安全区域内信用较好的大银行的资产,信托公司可以扮演资本中介的角色,实现中小银行的资金和大型银行的不良资产之间的对接。

2、与资产服务机构合作,把不良资产产品化

在资产端,银信合作业务为信托公司积累了银行的资源,可以保证不良资产的供应。从信托公司的传统业务来看,虽然不良资产并不是信托擅长的领域,但是信托公司一直擅长房地产、基础设施、政府平台以及资本市场等各领域资产的产品化。由于资产服务机构本身具备资产处置的能力,信托公司可以联合专门的资产服务机构成立基金,通过结构化的分层设计以及增信措施,对应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这一模式可以使信托公司不断向资产证券化靠拢,同时培育信托公司的主动管理能力。

3、大投行模式:SPV+不良资产批发商

通过开展通道业务,信托公司培育对不良资产价值的识别和判断能力,在此基础上信托公司可以获取大量的不良资产包,并将不良资产的处置及管理工作委托给专业的资产服务机构,实现共赢。在这一模式中,信托公司是一种“大投行”的角色,既可做中间的SPV,又可做不良资产的批发商。

四、保险公司相关业务模式

从大类资产配置的角度看,保险资金体量较大,对不良资产亦存在配置的需求。目前已经有保险公司参股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实践。具体而言,保险公司通过发行保险资产管理计划,以明股实债的方式参投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并签订回购协议。

④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通道业务

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的通道业务一般是指银行募集理财产品,然后作为委托人以单一资金信托的方式委托给信托公司进行投资,投资的标的可以是信托贷款、票据等债权类投资以及股票二级市场、一级市场等股权类投资产品;与信托公司单一资金信托方式对应的是券商资管或者基金子公司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当然信托公司作为通道有先天制度上的优势,法律结构完善,可以直接发放信托贷款;而券商或者基金子公司虽然实质上也是信托关系,但国家层面上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只有证监会的部门法规规定是信托关系,真论起来的话还是有瑕疵的,也无法直接发放贷款,只能采取委托贷款的形式,但事实上贷款通则里面对于其能否作为委托人没有明确规定,所以监管部门主要是银监对此模式其实还是有保留意见的。这也是目前正规大银行一般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会采用券商或者基金子公司的通道做业务。
当然事实上还有另外一种形式的广义通道业务,就是集合信托计划或者对应的集合资管计划。名义上集合类产品都是信托或者券商自主管理的,但是很多时候项目都是银行推荐的,代理销售业务由推荐项目的银行销售的,只不过是因为项目本身不方便通过理财等形式走,所以才做成集合的形式。事实上信托等机构还是通道。这也是为什么这两年监管部门一直强调要求信托公司自主管理的产品要自己尽责,自主管理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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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普兰解读丨通道业务受限 嵌套模式遭禁

近日,央行一份题为《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的内审稿在市场间激起千层浪。
规定中明确指出,金融机构不得开展表内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明确禁止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间接投资“非标准化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及其收益权”;禁止开展资金池业务要求产品,产品期限和资产存续期需匹配;严禁资管产品投资其他资管产品。
资管行业规模近来呈现膨胀态势,截止去年年末,规模已达到百万亿元以上级别。由于有通道类业务的存在,基金、信托、银行理财等之间盛行嵌套业务。目前来看,资管行业内各金融机构业务本质不同,各主体资管产品遵循相对应监管体系,银行理财和信托计划由银监会监管,基金、期货资管和券商资管则是由证监会牵头监管,同时各资管产品间存在通道业务进行多层嵌套,产品结构复杂、透明度低,令监管难度加大,易引发系统性风险,监管层此次重拳出击表明对金融风险的防控的重视上升到了另一高度。
由于保险、券商自身客户资源和资金来源等都弱于银行和基金,银行投资管理能力和配置能力不足,需通过委外、投顾等方式实现利益增长,从而催生资管市场通道业务。另一方面,商业银行由于自身受到资本充足率、信贷规模以及非标资产比例等多项监管指标限制,为了规避监管,通过资管计划、信托等通道类资管产品实现表内外腾挪。
监管层为了对该类资管产品进行穿透监管近年来也不断下发监管文件,但通道类业务也推陈出新。
针对商业银行理财资金业务,2016年7月银监局下发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中指出银行理财业务进行限制性投资,明确禁止商业银行不得投资于信贷资产及其受(收)益权、理财产品、券投资基金(除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公开或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票及其受(收)益权。
但该《征求意见稿》并未限制信托公司通道业务,商业银行仍可以对接信托通道进行投资业务来规避监管指标,基金子公司可以通过嵌套信托公司通道来实现与商业银行的业务合作。
而此次《指导意见》将通道服务限制再加大,凡是意图以规避监管要求的通道业务一率禁止。《指导意见》第二十条明确指出限制通道业务,具体为金融机构应当切实履行对资产管理产品的主动管理职责,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资管产品提供扩大投资范围、规避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这无疑与昨日上海银监局排查辖内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通道业务的行动遥相呼应,监管层对去通道监管决心凸显。
针对资管产品之间的相互嵌套模式则进行严格禁止。根据《指导意见》第十九条规定资产管理产品禁止投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但基金中基金(FOF)、管理人中管理人(MOM)除外,同时标注FOF为以基金组合为投资标的间接投资于股票或者债券,MOM为基金管理人通过尽职审慎研究,以投资子账户委托形势让其负债投资管理。换言之,MOM是发挥优秀基金经理组成的团队的优势进行投资,而FOF是精选优质基金进行投资,本质上,FOF是MOM的雏形。
由于FOF和MOM主要是投资于市场的其他基金,有市场人士指出,该类产品或将与其他资管产品区别监管。《指导意见》中指出FOF基金投资标的为标准化债权,MOM则并未提及。由于该监管文件目前仅是指导意见,真正落实仍有一段过渡期,执行力度仍值得进一步商榷,需密切关注后续下发文件。
附:各家观点汇总
? 方正证券点评:新规对通道业务可能监控加严。政策对通道业务的警惕性早就存在,但一直是以厘清权利义务、投资额度限制等间接的方式监管,本新规直接提出不得提供扩大投资范围、规避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通道业务可能大为削减。
? 九州证券点评:单层委外确实可以突破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只有这样才符合《意见》将委外合法化的意图。唯一对委外限制的地方在于“限制委外借道通道”,未来预计会有配套方案解决实际操作中出现的问题。
? 招商证券点评:此次央行明确实行新规意在眼里打击隐形刚对等不合理行为,以维持金融市场的稳定,监管环境将带来大规模资产收缩,债市面临风险压力。
? 华创证券点评:监管政策的严格程度或超过市场预期,特别是对于禁止多层嵌套、禁止资金池业务、打破刚兑、风险准备管理等领域,将对现有资管行业规则造成较大冲击。同时监管涉及资管行业的重塑,对各类业务开展方式、机构的合作模式将会有根本性的影响。

⑥ 什么是资管新规它对金融行业有哪些影响呢

资管新规全名《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于去年11月发布。简单来说,宏观层面关系到国家金融稳定、防范金融风险;中观层面关系到百亿元规模的资管行业;微观层面关系到万千家机构未来生存转型之道,以及数量更为庞大的金融民工的年终奖能拿多少。

有保险资管人士点评,这是第一次正式把保险资管列入资管行业,使保险资管机构可以在同一起点上与其他金融机构开展公平竞争,改善了保险资管机构的市场地位。

保险行业可以跳过银行、直接赚取利差收益,促进商业保险的发展。

对信托行业,迎来刚性转型期主动管理成大方向

在降杠杆、去通道的大背景下,信托业难免经历转型的“阵痛”,但就长期来看,资管新规对行业发展是利好。

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执行所长邢成认为,资管新规对行业提出更高的要求,新的监管环境下,信托转型不仅是生存的的需要,更是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要求。

他表示,2018年信托业实际已经全面进入刚性转型期,这意味着信托公司业务转型已经势在必行,不可逆转。“今年注定会成为信托公司刚性转型元年,任何冲规模、做通道的动作都可能是踩红线的动作,靠通道业务为支撑的外延式发展模式将成为过去。”

截至2017年年末,全国68家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达26.25万亿,去通道、去杠杆背景下的信托业面临着行业收入增长放缓、信托报酬率下滑的挑战。

⑦ 资管以个人存单可以办理吗

投资驱动已成保险业逆市上扬的重要原因之一,而频频报喜的投资收益背后却暗藏信用违约、内控不严等风险。为此,保监会接连释放险资监管趋严的信号,并于近日要求各保险系资管公司清理规范银行存款通道等业务的同时,暂停新增办理通道类业务。

北京商报记者了解到,保监会近日下发《关于清理规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通道类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保险资管公司清理规范银行存款通道等业务,在清理规范期间,保险资管公司将暂停新增办理通道类业务。

此次纳入清理范围的通道类业务是指保险资管公司通过设立资产管理计划等形式接受商业银行等机构的委托,按照其意愿开展银行协议存款等投资的业务。也就是说,银行借用保险资管计划,将银行的同业存单变成协议存款,将收益较低的同业存单变成协议存款。

“投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险企不承担主动管理职责,却可以收取一笔通道费,为此,银行存款业务占保险系资管通道业务的大头。”业内人士表示。数据也显示,截至2015年底,整个金融市场的通道业务合计规模应该在20万亿元以上,其中保险资管通道业务约1万亿元,其中90%以上是银行存款的通道业务。

但由于内控不严等问题,前期银证合作通道业务时,存在银行机构和证券机构相互推诿风险管控责任的隐患。

为防范资金运用风险,避免出现因内控措施不严导致资金被不法分子挪用或诈骗等风险事件,保监会开展此次清查工作,针对投资、信用、操作和道德四大风险领域,如逐笔核查相关业务合同,明确落实投资风险责任免除条款,即投资风险由委托人自担;评估相关业务涉及交易对手的信用违约风险,建立完善合规交易对手库,严格制定信用风险管理交易对手选择流程等。

事实上,早在2014年初,保监会发展改革部便召集包括国寿资管、新华资管、安邦资管在内的8家资产管理公司,就资管公司业务领域所涉及的通道业务召开座谈会,对保险资产管理领域所涉及的通道业务的运作模式进行摸底。

保监会要求各保险资管公司应于7月31日前完成自查及清理规范工作。对存在风险的相关业务,保监会要求各保险资管公司应当及时整改,并采取有效风险防范措施;对已经发生损失风险的,公司应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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