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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基金管理部门公告

发布时间:2021-11-14 05:15:05

① 请问有没有那种 房屋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公告

房屋专项维修基金是《物业管理条例》里规定的、由业主缴纳的、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五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② 申请房屋维修基金业主网签公示怎么操作

流程:
1、制定公有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预算;
2、征求业主意见,签名同意的业主须占总面积的三分之二以上及占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3、意见业主征求结果向全体业主公示;
4、公示无异议的,向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申请维修资金;
5、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同意划拨维修资金后,组织维修;
6、维修完毕后办理维修资金划拨的手续,同时公告业主维修内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公示内容(样稿):
因*****原因,需要对小区内*****进行维修。为此,小区业委会从**月**日到**月**日征求全体业主的意见。
本小区共有总建筑面积***平方米,总人数**人,经统计同意这次维修的业主有*人,占总人数的*%,同意的业主建筑面积*平方米,占总建筑面积的**%,不同意的业主**人,占总人数的*%,不同意的业主建筑面积*平方米,占总建筑面积的**%;弃权的业主**人,占总人数的*%,弃权的业主建筑面积*平方米,占总建筑面积的**%。
本次维修已经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故,业委会将向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申请划拨维修资金,并择日组织维修。
特此公告。

③ 房屋维修基金由谁管理

按照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出台165号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规定,公共维修金是由全体业主缴纳的,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一般情况下由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来代管,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公共维修金就会划转到业委会,由业委会行使管理权利。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按照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帐。

(3)维修基金管理部门公告扩展阅读: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二十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第二十一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二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六)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④ 房屋维修基金,归那个部门管理,怎么样去查

维修资金又称“公共维修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金”,是指住宅物业的业主为了本物业区域内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事项而缴纳一定标准的钱款至专项帐户,并授权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单位使用的资金。

⑤ 业主委员会动用维修基金以公告形式征求业主意见属于书面形式吗

所谓书面形式,是指给每一个业主送达一份文本,而且还需要该业主签收。公告形式不同于书面送达。使用专项维修基金,必需经过业主大会决议,而且必需由占维修部位、区域的相关业主中,超过三分之二的业主书面签字同意,才可以使用。仅以公告形式告知业主的,属于违规操作。 另外,聘请物业公司,除非是目前的物业公司服务合约到期,业主对物业公司的服务没有异议,物业收费也不做任何调整,在此情况下,业委会决定同该物业续约时,可以用公告形式告知业主。如果业主委员会要更换物业公司,和新公司签约,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必需召开业主大会,在符合双50%的条件下,由业主大会对更换物业公司事宜做投票表决。否则,业主委员会无权直接和新物业签约。

⑥ 业主缴纳的维修基金由哪个部门管理

各地的情况似乎并不太一致。
相对规范的是维修资金建立两级账户管理体系。即地方政府住建委房屋管理局下设的物业管理办公室在承办银行开设一级专用账户,售房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在一级账户下开设二级专用账户。二级账户管理单位可以通过定期查询和对账,来核对所辖维修资金的账务情况。同时,财政局等部门每年还定期对维修资金管理进行审计与检查。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按银行同期活期利率计算利息,每年给业主结算一次利息,结算的利息存入业主维修资金的本金账户。

⑦ 房屋维修基金归哪个部门管

按照建设部、财政部1998年联合出台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公共维修金是由全体业主缴纳的,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一般情况下由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来代管,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公共维修金就会划转到业委会,由业委会行使管理权利。

⑧ 维修基金是是交给哪个部门

政府部门。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

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8)维修基金管理部门公告扩展阅读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⑨ 小区动用公共维修基金的公示哪个部门出

首业主委员会通过之后,向上级申请维修基金。
由房管部门出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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