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很多地市毕业生都把自己的人事档案放在人才交流中心,人才交流中心是当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下属人才机构,负责人事代理、招聘求职信息发布、档案管理等工作。
附:应届毕业生档案保管
有三种方式,一是学校免费保管;二是人事代理保管;三是工作单位保管。
学校免费保管,是指原就读高校为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提供的档案免费保管服务。免费保管时间自毕业当年7月1日起,期限为两年。需要指出的是,免费保管期间,学校只是单纯保管档案,不负责办理转正定级、户口、职称、证明等任何事项。两年内落实工作单位的,学校将其档案、户口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两年期满后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将其档案、户口迁回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人事代理保管,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才服务机构为毕业生提供的人事代理档案保管服务,人事代理档案保管无固定期限。毕业生档案随就业报到证转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才服务机构后,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人事待遇。
工作单位保管,是指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人事档案保管。该保管范围仅限于本单位正式在编人员的档案,其聘用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的档案,必须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才服务机构保管。根据豫人[1997]18号文件规定,对工作单位越权保管的档案,不再保留原干部身份,不得申报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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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以保管档案多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以保管档案100年。
1、按照《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社会保险业务档案保管期限增加100年,并为规范电子文档管理留有接口。
2、《关于做好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要求,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地方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档案托管、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等一系列服务。如果当事人不与人力资源市场签订协议,则人才市场只提供单纯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两年的服务,其他服务一律不提供。
3、 对于人事代理费的收取,也有不同的规定,主要分为两类。对于已经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生,即认定为已就业,则收取12元/月的代理费,一次性年付144元。对于未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生,或者已不在原单位工作解除就业协议的毕业生,则收取10元/月的代理费,一次性年付120元。
(2)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扩展阅读:
个人档案是一个人一生生命轨迹的缩写,是用人单位了解一个人情况的非常重要的资料,也是一个人政治生涯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绝不可小看和忽视。一个人只要需要工作、需要生活,就离不开与社会上一些单位、一些部门、打交道,建立起个人档案既是工作的需要,也是社会的需要,更是一个人在社会上工作和生活的需要,这是单位或企业了解一个人的重要手段。
没有档案的人当然就不便于单位或企业了解你,对个人是肯定不利的。存放和保管好当然是一个重要环节。至于怎样保管、在哪里保管?一般应在县(市)团级及以上的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这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或事业单位的在册人员等;对于广大的农村人口一般应有乡镇户籍管理部门;对于企业单位另有规定,一般应在他的所属上级行管单位。对于大量的流动人口则另有规定。
人力资源的广义定义为一个社会具有智力劳动能力和体力劳动能力的人的总和,包括数量和质量两个方面。而狭义的定义为组织所拥有的用以制造产品和提供服务的人力。
人力资源,又称劳动力资源或劳动力,是指能够推动整个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口总和。经济学把为了创造物质财富而投入于生产活动中的一切要素通称为资源,包括人力资源、物力资源、财力资源、信息资源、时间资源等,其中人力资源是一切资源中最宝贵的资源,是第一资源。
人力资源包括数量和质量两个方面。人力资源的最基本方面,包括体力和智力,从现实应用的状态,包括体质、智力、知识、技能四个方面。人力资源与其他资源一样也具有特质性、可用性、有限性。
基本方面包括体力和智力。如果从现实的应用形态来看,则包括体质、智力、知识和技能四个方面。具有劳动能力的人,不是泛指一切具有一定的脑力和体力的人,而是指能独立参加社会劳动、推动整个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人。所以,人力资源既包括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口,也包括劳动年龄外参加社会劳动的人口。
社会保障是以国家或政府为主体,依据法律,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对公民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由于各种原因而导致生活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制度。本质是追求公平,责任主体是国家或政府,目标是满足公民基本生活水平的需要,同时必须以立法或法律为依据。
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工业化的产物,以19世纪80年代德国俾斯麦政府颁布并实施的一系列社会保险法令为标志,经历了发展、成熟、完善、改革等不同时期,各国根据各自的政治、经济和人口环境等因素,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模式。中国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优抚和社会福利等内容。
㈢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 国标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
(2009年7月23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令第3号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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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机关事业单位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表属于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的哪一类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在国家实行劳动合同制,依法缴纳养老保险之前参加工作,或者符合国家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工作年限,可以视同缴费年限。
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重要依据,是职工的档案记载,以及相关原始资料的印证,才能认定视同缴费年限。
档案,是职工的重要资料,有严格的管理程序,一般不会丢失的。
档案的丢失,失去了重要的认定依据,无法核定视同缴费年限,很难解决,是很棘手的问题,根据规定,必须是原始资料,任何证明无效,因此,唯一解决的办法,是找到原始的资料,比如可以去劳动部门查找招工手续的存根,
单位发放工资的工资表,考勤表,等等,作为佐证。如果没有相关证据,是无法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
㈤ 社会保险档案属于
社会保险档案,记录你上保险的全过程,退休时,按照你的保险档案核定退休工资标准享受医疗待遇情况,失业金领取情况,生育保险情况,工伤保险情况。退休时能用到,失业时也要用到,可以领失业金。五险:养老、医疗、失业、失业、工伤。
㈥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下载
档案管理制度<>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确保垦区社会保险系统档案资料的完整,提高档案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一,总局,分局社保局办公室为两级机构的档案管理部门,农牧场社保局应指定专人管理文书档案,会计档案和业务档案.
二,三级社保机构在党务,行政,业务以及财务,人事等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应立卷和归档.业务科室负责业务文件立卷和定期向办公室归档;财务科负责财务档案的立卷和定期向办公室归档;其余所需立卷和归档的文件材料均由办公室直接处理,办公室主任和专职文书,档案员应对本单位业务部门和下属机构的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档案的立卷和归档要求:
(一)应归档的文件材料齐全,完整;
(二)文件和电报按其内容的联系,合并整理,立卷;
(三)归档的文件材料,保持它们之间的历史联系,区分保存价值,分类整理,立卷,案卷标题简明确切,便于保管和利用.
四,有关干部人事管理,工资,职称,编制等方面的文件材料的立卷及工作人员的干部档案和工人档案,由政工科管理.
五,有立卷和归档职能的科室(办)应在第二年上半年向办公室移交档案,办公室档案员和科室(办)移交人根据移交目录,清点核对,并履行签字手续.财务档案从立卷之起可以在财务部门保管一年,但应指定由专人保管,超过一年必须按时移交.
六,办公室负责档案管理的专兼职人员,应会同业务科室,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必要的目录,卡片,索引等工具,编辑档案文件汇集和各种参考资料,积极主动地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为本单位各项工作服务,并注意掌握档案的利用效果.
七,归档范围,保管期限和档案销毁
(一)归档的文件材料的范围:凡是反映本单位党务工作和业务工作活动,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属归档范围.
1,上级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的文件材料:
(1)上级召开的需要贯彻执行的会议的主要文件材料;
(2)上级颁发的属于本单位主管业务并要执行的文件,以及普发的非本单位主管业务但需要贯彻执行的法规性文件;
(3)上级领导等视察,检查垦区社保工作时的重要指示,讲话,贺词,照片和有特殊保存价值的录音,录像等材料;
(4)代上级草拟并被采用的文件的最后草稿和印本;
(5)代上级转发本单位的文件(包括报纸,刊物转载).
2,本单位的文件材料:
(1)本单位组织召开的社保系统工作会议,社保系统专业会议的全套文件材料以及各种声像材料;
(2)本单位党组,行政领导会议(局务会议)材料;
(3)本单位颁发的(包括转发及与其他行政部门联合颁发的)各种正式文件的签发稿,印制稿,重要文件的修改稿;
(4)本单位的请示与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下级机构的请示与本单位的批复文件;
(5)本单位及其内部职能部门业务运行活动形成的工作计划,总结,报告,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实施方案和考核评比结果等;
(6)反映业务活动和业务规范化管理的文件材料;
(7)反映业务活动原始资料和基础数据资料(重要基数),信息化处理(上传和下载)和信息系统运行的数据资料(包括备份的计算机盘,片),工作记录等;
(8)需建立和反映的各业务险种的个人帐户资料;
(9)对下级检查,调查研究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
(10)统计原始台帐,统计报表,汇总的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资料(备份的计算机盘片等);
(11)本单位形成的凭证,帐薄,财务报表,其他财务资料和汇总的财务报表(备份的计算机盘片等);
(12)审计工作中形成的审计通知书,审计调查通知书,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等;
(13)本单位购建办公楼,重大修缮项目,征用土地以及基本建设工程施工,竣工,购置大中型设备的文件材料,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开发建设等文件材料等;
(14)本单位制定的条例,准则,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等文件材料;
(15)本单位成立,合并,撤销,更名,启用印信及组织简则,人员编制等文件材料;
(16)本单位,本系统的历史沿革,大事记,反映重要活动事件的剪报,声像材料,荣誉奖励证书等文件材料;
(17)本单位(包括上报,下批)干部任免(包括备案),调配,培训,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考试和评定,考核聘任,党员,团员,干部工勤人员名册,报表,以及工作人员的考试,考核,考勤,评聘,录用,转正,定级,调资,退职,退休,离休,评残,抚恤,死亡等工作及干部评优奖惩等文件材料;
(18)本单位和按干部管理权限规定的为下级单位办理的干部,工人的转移工资,行政,党,团,工会组织介绍信及存根;
(19)财产物资,档案等的交接凭证,清册.
(20)本单位的业务宣传,"CI"策划的定稿和印本,编印的情况反映,简报,宣传册等刊物的定稿和印本,编辑出版物的定稿,样本;
(21)本单位与外单位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等文件材料;
(22)其他按有关规定应予归档的文件材料.
3,同级行政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和非隶属机关的文件材料.
(1)同级行政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和非隶属机关颁发的非本单位主管业务但需要执行的法规性文件;
(2)有关业务机关对本单位工作检查形成的重要文件;
(3)同级行政部门和非隶属机关与本单位联系,协商工作的重要往来文件.
4,下级单位的文件材料:
(1)下级单位报送的重要工作计划,报告,总结,典型材料统计报表,财务预算,决算报表等文件;
(2)下级单位(分局社保局)报送的政策性备案文件.
(二)保管期限
档案的保管期限由档案的保存价值确定,根据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长期和短期3种,长期为16-50年左右,短期为15年以下,专门档案另有保管期限和销毁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垦区社保系统档案的保管期限除会计档案另作规定外,其他档案均列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保存.
1,永久保存的档案:本单位制定的属于政策性的文件;处理重要问题形成的文件,材料;召开的重要会议的重要文件材料;重要的请示,报告,总结;会计决算报表,综合统计报表;机构演变,单位领导人任免的文件材料;直属上级机关颁发的属于本单位主管业务并要贯彻执行的重要文件材料和非直属上级机关针对本单位业务并要贯彻执行的重要文件材料;构成数据库的基础数据和系统运行的重要业务资料(包括备份的计算机盘片)及各基本险种的个人帐户资料等.
2,属于长期和短期保存的档案由办公室会同应立卷和归档的业务科室共同制定保管期限,报主管或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属于文件档案的由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制定保管期限,报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三)档案销毁管理
按保管期限已经到期的档案和已无存查价值的档案可定期鉴定和销毁.属于业务或专业档案的由办公室主任和相关的业务科长,鉴定确认;属文书档案的由档案员和办公室主任共同确认.销毁前由档案员登记造册,办公室主任和有关业务科长共同签字,报单位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后,由两人在指定地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八,会计档案的管理
(一)会计档案由总局和分局社保局组成保管单位,实现集中统一管理.总局社保局财务科应将保管超过一年的会计档案移交办公室档案员统一管理;各分局社保局财务科应将分局和所属的农牧场社保局保管超过一年的会计档案移交分局办公室统一管理(未实现局统筹的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会计档案,仍由农牧场社保局妥善保管).
(二)按年度形式分类法,档案员应将会议档案分成四类,即凭证,帐薄,报表和其他分别组成保管单位.
(三)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定期两种,垦区社保系统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明确为:
1,会计凭证:15年.
2,会计帐薄: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帐为25年,其他15年.
3,会计报表:预算报表5年,年度决算报表永久,其他报表15年.
4,其他15年.
5,固定资产清理报废,清理后5年.
6,会计档案移交清册15年.
7,会计档案保管清册25年.
8,会计档案销毁清册25年.
(四)档案员应对会计档案分虽不同的类,按保管期限的长短依次排列案卷,做到科学管理,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同是时严格执行安全和保管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五)档案员应汇同财务科的有关人员共同编制完整的会计档案目录,以利查找,提供,利用.并共同对各分局的会计档案管理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九,档案保管制度
(一)存放档案必须有专门库房,并设有专柜,架,排架,排柜要科学和便于查找,做到科学管理,排列整齐,并健全检索工具.
(二)微缩胶片,照片,磁带,光盘,磁盘的保管要符合规定要求.备份的磁盘,光盘等重要业务数据资料要做到异地存放和保管.
(三)要定期进行库藏档案的清理核对工作,做到帐,物相符.
(四)库房要经常通风,做到整洁卫生.库房内不准吸烟,以免发生火灾,并做到七防: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虫,防尘,防光,以确保安全和延长档案寿命.
(五)接收,借阅档案必须认真验收,并办理交接和借阅手续.
(六)要经常检查永久性档案和会计档案的安全及保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十,档案借阅制度
(一)借阅档案一律履行借阅手续,借阅人有借阅档案和归还档案时应签名并注明日期.
(二)借阅的档案不得中途转借他人.
(三)会计档案只能由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凭手续外借,其他部门和人员一律不予借阅.
(四)所有档案要注意保管,保密,不得弄脏和乱划,涂抹,剪裁和拆毁.
(五)借阅的档案未经批准,不得复制,拍照.借阅档案的时限为7天,用完后应及时归还,如期满未用完时,应续办借阅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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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社保档案里是什么详细内容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明确社会保险业务材料归档范围:
一、社会保险管理类
(一)参保单位登记材料。包括参保单位办理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时填报的登记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永久〕
(二)参保人员登记材料。包括缴费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以家庭为单位或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城镇无业居民、农村居民、个体工商户、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参保、社会保险关系变动、基本信息变更等登记手续时,填报的登记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100年〕
(三)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材料。包括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对账、个人账户修改等相关材料〔100年〕
(四)社会保险登记证管理材料。包括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参保单位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对已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验证换证、对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单位补证时的登记表单及相关审验材料〔10年〕
(五)社会保险卡(证、手册)管理材料。为参保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卡(证、手册)首发、补发、收回等管理的登记表单及相关材料〔50年〕
(六)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验证材料。包括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进行领取资格检查验证的相关审核材料〔50年〕
(七)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材料。包括对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退休人员进行信息采集、移交、日常管理服务的登记表单及相关材料〔50年〕
(八)异地安置登记材料。包括异地安置应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和长期派驻异地工作的参保人员,办理安置地或派驻地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所填报的核定表、备案表及相关材料〔50年〕
(九)服务协议管理材料。包括与基金收付款协议银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工伤协议医疗康复机构、工伤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网络通信运营商、附加保险承保单位等签订的协议书、考核材料、终止协议材料〔10年〕
二、社会保险费征缴类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核定材料。包括缴费基数核定以及工伤费率确定、中断缴费、恢复缴费、补缴费、预(补)缴费、退费、加收滞纳金、加收利息等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100年〕
(二)收款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
(三)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明细表和汇总表〔50年〕
(四)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年度汇总表〔永久〕
(五)催缴材料。包括社会保险费补缴通知书、补缴协议〔10年〕
(六)缴费证明材料。包括为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出具的缴费证明及相关材料〔10年〕
三、养老保险待遇类
(一)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材料。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养老金领取人员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及其抚恤金待遇、养老金领取人员丧葬费、养老保险其他一次性待遇核定、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养老保险待遇更正、养老保险待遇补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减支付等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50年〕
(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50年〕
(三)劳动能力鉴定材料。包括参保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及相关文书和审核材料〔50年〕
(四)养老保险付款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
(五)养老保险支付明细表和汇总表〔30年〕
(六)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年度汇总表〔永久〕
四、医疗保险待遇类
(一)门诊特殊病登记材料。包括门诊特殊病参保人员登记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10年〕
(二)就医登记材料。包括参保人员办理住院、家庭病床、转诊转院登记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10年〕
(三)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核定材料。包括住院医疗费用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10年〕
(四)医疗保险门诊待遇核定材料。包括门诊医疗费用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10年〕
(五)医疗保险付款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
(六)医疗保险支付明细表和汇总表〔30年〕
(七)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年度汇总表〔永久〕
五、失业保险待遇类
(一)失业备案材料。包括失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审查登记业务表单、失业人员名单及相关失业证明材料〔10年〕
(二)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材料。包括领取期限、待遇标准等相关材料〔10年〕
(三)失业保险待遇核定材料。包括失业保险待遇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10年〕
(四)促进就业补贴核定材料。包括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材料〔10年〕
(五)失业保险付款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
(六)失业保险支付明细表和汇总表〔30年〕
(七)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年度汇总表〔永久〕
六、工伤保险待遇类
(一)工伤备案材料。包括工伤事故备案登记表单及相关材料〔10年〕
(二)工伤认定材料。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及相关文书和审核材料〔50年〕
(三)工伤人员登记变动材料。包括工伤职工登记、工伤保险信息变动登记表单及相关材料〔50年〕
(四)工伤保险伤残工亡待遇核定材料。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亡人员丧葬补助金、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及其抚恤金等工伤保险待遇申报核定表单及相关材料〔50年〕
(五)工伤保险医疗待遇核定材料。包括工伤人员因工伤发生的医疗、康复、配置辅助器具、劳动能力鉴定等费用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材料〔10年〕
(六)工伤预防费用核定材料。包括参保单位工伤预防费用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材料〔10年〕
(七)工伤保险付款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
(八)工伤保险支付明细表和汇总表〔30年〕
(九)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年度汇总表〔永久〕
七、生育保险待遇类
(一)妊娠登记材料。包括女职工办理妊娠登记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材料〔10年〕
(二)并发症登记材料。包括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等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材料〔10年〕
(三)生育保险待遇核定材料。包括参保人员因生育、计划生育、治疗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及生育津贴等申报核定业务表单等相关审核材料〔10年〕
(四)生育保险付款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
(五)生育保险支付明细表和汇总表〔30年〕
(六)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年度汇总表〔永久〕
(7)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扩展阅读: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是对参保单位和个人权益的真实记录,是确定参保个人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是实现为参保个人“记录一生、跟踪一生、服务一生、保障一生”目标的重要条件,也是反映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宝贵资料和重要历史凭证。
做好社保档案工作的意义:
一是从广大参保人员来说,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是对参保单位和个人权益的真实记录,是确定参保个人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做好社保档案是实现为参保个人“记录一生、跟踪一生、服务一生、保障一生”目标的必要条件。
二是对各级经办机构而言。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贯穿于社会保险登记、征缴、统计、待遇核发、稽核和社会化服务等经办业务的全程,与社会保险各项经办业务既紧密关联又相辅相成,是正确处理各项具体经办业务、支持经办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基础,在整个社保工作中的具有非常重要的地
位。加强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其实质就是推进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科学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的过程。因此,依法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既是加快推进社会保险经办工作标准化和规范化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全面提升经办能力和管理水平的有效途径。
三是从社会保险制度运行的角度看。实现社会保险事业可持续发展,既要不断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同时也需要不断打牢确保制度健康运行的各项基础工作。而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就是支撑社会保险制度健康运行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从局部试点到全面推开,
已经走过了20多年的历程,各地已经积累了大量的业务档案资料,但在《规定》颁布之前,国家还没有制定全国性的社会保险档案业务管理规定。法律的缺位使各地在业务档案管理无法可依,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威胁到社会保险事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规定》的颁布实施必将有力推动社会保险
业务档案管理走上标准化、规范化的轨道,为实现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重要的保障和支撑。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
㈧ 保险业业务档案保管期限类型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以保管档案100年。
1、按照《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社会保险业务档案保管期限增加100年,并为规范电子文档管理留有接口。
2、《关于做好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要求,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地方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档案托管、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等一系列服务。如果当事人不与人力资源市场签订协议,则人才市场只提供单纯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两年的服务,其他服务一律不提供。
3、对于人事代理费的收取,也有不同的规定,主要分为两类。对于已经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生,即认定为已就业,则收取12元/月的代理费,一次性年付144元。对于未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生,或者已不在原单位工作解除就业协议的毕业生,则收取10元/月的代理费,一次性年付120元。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㈨ 社保档案丢失怎么办
社保方案丢失了,但社保档案材料一般在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和档案馆都有存档的材料。
首先,继续查找方案资料。国家对档案保管有严格的规定,一般来说,档案是不会丢失的,即使是丢失也只是“失踪”,一般不会“死亡”,只要不宣布“死亡”,就不应该放弃查找。
第二,就当前之需,先补办一个临时档案。职工档案,主要内容是参加工作时间、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等,这些问题大多都是通过有关途径可以证实的,因此,在预知范围内,应该也必须为职工先补办一个档案。
关于《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中对社保档案管理规定的介绍。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是为规范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维护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真实、完整和安全,发挥档案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社会保险相关法规制定。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2009年7月23日发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规定如下几点: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由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保存;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认真落实档案保管、保密、利用、移交、鉴定、销毁等管理要求,保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严防毁损、遗失和泄密;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记录、证据、依据,按照《社会保险业务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见附件)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确保归档材料的完整、安全,不得伪造、篡改;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提供档案信息查询服务;
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工作人员、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参保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规定移交档案的;
(2)伪造、篡改、隐匿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3)玩忽职守,造成档案遗失、毁损的;
(4)违规提供、抄录档案,泄漏用人单位或者个人信息的;
(5)违反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和国家档案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网络-关于《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的介绍
㈩ 急急急 有谁知道哪里可以找到《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业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京社保发【2010】56号)
楼上说的是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人社保发〔2010〕109号
http://www.bjld.gov.cn/xwzx/zxfbfg/201004/t20100428_2306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