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基金管理 > 金华生育保险管理办法

金华生育保险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11-13 17:26:11

❶ 浙江生育保险新规定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浙江的规定是,生育前连续交费满6个月,就可以享受报销待遇了
你所需要做的就是,算好时间,保证你在生育前能交费满6个月

❷ 金华市生育险怎么办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可以的。
享受生育险要求生孩子前连续缴纳12个月即可,即如果2017.07生孩子,那么2016.08-2017.07需连续缴纳,中间不能断。如果断了,从生孩当月起往后连续缴纳12个月后也可以报的。

❸ 金华生育险怎么报销

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1)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的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并履行了缴费义务,且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累计满3个月的企业职工。 (2)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职工。 (3)以上条件须同时具备。 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参保职工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2、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为其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 3、产前检查费和生产费用,当事人携带结婚证、社保卡(市民卡)及街道开具的计生证明到生育保险定点医院直接刷卡结算。 4、申报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贴,需填写《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供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孩子的)、出院小结等材料,于每月1-10日之间的工作日前往市医保中心生育科办理申报手续。(相关手续应在分娩后一年内办理) 生育保险待遇申领: 1、申请人提供资料: a、计划生育证明(即准生证) b、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即出生证)或户口簿 c、诊断证明(生产医院开的生产证明,出院时开的)、费用凭据(出院时打印的) d、本人身份证(代办的提供代办人本人身份证原件) e、属异地或境外难产提供住院费用明细 f、属异地或境外剖腹产提供: (1)手术证明 (2)费用凭据 2、到医疗生育待遇审核部门办理(社保局) 3、符合条件即可办理,凭办理凭证即可到银行领钱。 生育保险报销时间: 生育保险需连续买满12个月,宝宝出生的18个月之内报销,同时报销时需在保。生育保险属于典型的地方政策,各地规定各不一,有10个月,也有6个月甚至更低的。因此应以当地社保中心为准。 资料来源:http://www.yanglaocn.com/shtml/20130924/138003252929049.html

❹ 浙江省生育保险规定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浙江省职工缴纳生育保险10个月以上,并符合计划生育相关规定,可携带计划生育手术费、产前检查费、生育津贴等申请报销材料,到生育保险管理中心报销相关费用。浙江生育保险报销条件有哪些?其标准是多少?本文将为大家详细介绍。
浙江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1、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2、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为其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
建议以12个月为准!

❺ 在金华入生育保险,可以回安徽生育吗,怎么报销需要哪些手续

1、同时具备下条件参保男职工申请享受次性生育补贴: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⑵配偶生育或因病理原因流产时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已男职工正常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含补缴、欠缴和断缴费)满10月上;⑶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且生育第胎多地方成都生育险报销标准基本都参照样条款实施男职工生育保险政策
2、另外符合上述条件男职工申请享受次性生育保险补贴标准:流产200元;顺产1200元;难产或多胞胎生育2000元
3、生育险交呢?配偶生育或因病理原因流产男职工持本人及配偶居民身份证、《结婚证》、计生部门出具《生育状况证明》或《第胎生育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出院记录、费用明细清单(上材料均需原件及复印件)和本人医证卡、原始发票、配偶户籍所地街道(镇)出具无工作单位且无固定收入来源证明本人单位社保关系所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次性生育补贴申领手续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打印《男职工次性生育补贴结付表》男职工签字确认领取补贴金额
4、办理生育险需要《生育状况证明》或《第胎生育证》要计划生育委员会开具对于自由职业者来说虽说需要失业时间证明书也要求配偶户籍所地街道(镇)出具无工作单位且无固定收入来源证明
根据相关规定参保女职工或男职工配偶生育出院结账次月由所企业职工本人身份证(领取男职工晚育护理津贴持双方身份证)及有效《生育服务证》、《出生医学证明》和出院证及出院病情小结原件和复印件报市级社会保险局审核合格社会保险局应支付费用拨付给企业再由企业发放给职工过程与些地方像深圳住院医疗保险费用报销操作基本致女职工计划外怀孕施行人工流产或引产送审时还应附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手术手续采取长效节育措施证明
需要注意国家对于男性生育保险报销条件做出了些规定报销条件共有下面几条第男方应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另外也要符合法定生育条件两条意思呢?首先要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第二要达法定生育条件男方连法定结婚年龄都肯定无法享受项生育保险待遇了第二男方用人单位男方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事件连续超过了十月您刚刚开始工作单位您缴纳生育保险费还足十月比只有半年好意思您能够享受生育保险报销待遇第三条要求女方并没有被列入生育保险范围条要求必须您配偶并没有上生育保险也说女方单位并没有您配偶缴纳生育保险费女方单位也女方上了生育保险需要您配偶去申请生育保险报销而能通过男方生育保险申请报销或补贴
如有其他保险疑问,请来:多保鱼讲保险!,

❻ 金华生育保险报销条件当月加起来12个月算不的

一般是不算的

你最好问问医院

或者问问社保局吧

各地的政策也许会有出入的

❼ 金华市区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统筹生育和避孕节育措施费用,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浙政发[2005]1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市区(含婺城区、金东区、市开发区)范围内的各类企业、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必须依法参加生育保险,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用人单位职工已参加生育保险,且生育和避孕节育措施符合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四条生育保险工作由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金华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社保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财政、地税、人事、卫生、计划生育等部门及工会、妇联等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
第五条凡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同时,应当参加生育保险。
第六条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市区生育保险费率为0.5%。生育保险基金按照《金华市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由地税部门依法征缴。
生育保险费率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参加生育保险实行登记制度。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金华市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向市社保处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按照规定向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生育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第九条用人单位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结均,应当依法清偿欠缴的生育保险费用。
第十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
(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十一条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市区统筹。市区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生育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生育保险基金比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计息办法计息。
第十三条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参保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二)参保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参保职工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以及符合生育政策实施复通手术所需的医疗费用;
(四)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三章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6个月;
(二)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
第十五条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按照下列期限享受产假及生育津贴(即产假期间工资):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上早产的,享受9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下列情形,可增加产假及生育津贴:
1、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15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2、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3、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增加7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5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三)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享受3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第十六条在职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变更为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按月足额发放。
产假期满后30日内凭女职工生育津贴垫付清单及相关材料,由用人单位到市社保处结算。
第十七条女职工生育津贴以本人生产或流产时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女职工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以女职工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计算生育津贴,每月按30天为标准。
女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高于市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市区积工平均工资的300%计发;月平均缴费工资低于市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市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发。
第十八条职工生育、终止妊娠和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实行定点医疗。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已定点的医疗机构为生育保险定点机构。
第十九条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
(一)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支付范围:
生育保险执行金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的有关规定。
(二)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
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支付。
(三)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支付范围:
职工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条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
(一)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标准,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1)顺产(含7个月以上引产)分娩的医疗费:1900元(含产前检查费,下同);
(2)助产分娩的医疗费:2100元;
(3)剖宫产手术的医疗费:3500元;
(4)以上分娩方式每增加一胎,费用在该分娩支付标准基础上增加20%费用;
(5)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引产每人次400元;
(6)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每人次200元。
(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计划生育实施节育技术服务及符合生育政策实施复通所需的手术费用,按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浙价费[2005]140号)的规定标准执行。
(三)以上定额医疗费支付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公布。
第二十一条已登记失业并领取《职工失业保险手册》的女职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分娩的,可申领一次性生育医疗补助金,由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浙江省职工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标准为一次性领取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失业保险金的补助。
第二十二条异地分娩、终止妊娠、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支付。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向市社保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时,填写《金华市职工生育保险费用支付申报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本人身份证;
(二)街道(乡镇)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生殖健康服务证》或《计划生育手术许可证明》;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医学出生证明、婴儿死亡证明、流产医学证明、节育证明、医疗费用发票、出院记录;
(四)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各项均需出示原件,有关证明材料需复印交市社保处存档。
第二十四条提供申请资料完整的,市社保处应当受理,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待遇,并予以一次性计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符合((金华市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在本年度内补报职工参保名单的,可视作生育保险连续缴费年限,其待遇自补报登记之日起享受。
用人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的,在欠费期间发生的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生育保险费补齐后,按规定与市社保处结算。
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缴费满6个月以后发生的生育费用由市社保处按规定支付。
第二十五条下列情形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计划外分娩或非婚生育的费用;
(二)因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他伤、其他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造成妊娠终止的费用;
(三)超出生育保险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其他费用。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依照本规定应当参加生育保险而未参加的,其职工发生的生育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支付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应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金年生育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或者职工以非法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依法责令其改正并追回全部款项。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用人单位或个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对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
(二)擅自增收或者减免用人单位应缴生育保险费的;
(三)无故延期拨付或者擅自增加、减发、停发生育保险金的;
(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
(五)截留、侵占、挪用、贪污生育保险基金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十条对违反规定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女职工生养基金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金政(19893130号)同时废止。

阅读全文

与金华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炒股可以赚回本钱吗 浏览:367
出生孩子买什么保险 浏览:258
炒股表图怎么看 浏览:694
股票交易的盲区 浏览:486
12款轩逸保险丝盒位置图片 浏览:481
p2p金融理财图片素材下载 浏览:466
金融企业购买理财产品属于什么 浏览:577
那个证券公司理财收益高 浏览:534
投资理财产品怎么缴个人所得税呢 浏览:12
卖理财产品怎么单爆 浏览:467
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浏览:531
保险基础管理指的是什么样的 浏览:146
中国建设银行理财产品的种类 浏览:719
行驶证丢了保险理赔吗 浏览:497
基金会招募会员说明书 浏览:666
私募股权基金与风险投资 浏览:224
怎么推销理财型保险产品 浏览:261
基金的风险和方差 浏览:343
私募基金定增法律意见 浏览:610
银行五万理财一年收益多少 浏览:7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