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项目
山东省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分为四类:面上项目、重点项目、青年基金与杰出青年基金。
面上项目 支持有一定工作基础的科研人员在资助范围内自由选题,开展有创新性的科学研究;重点项目 支持科技工作者围绕地方、国家需求,针对我省已有较好基础和积累的重要研究领域,开展的较为深入、系统的创新性研究工作;青年基金 主要用作青年科技工作者的起步科研经费,支持学术思想新颖,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青年科技人才开展的创新性研究工作。申请者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35周岁;杰出青年基金 为培养造就一批能够承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等国家科技项目、国家层次的优秀青年学术带头人,加速我省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自2008年起设立了“山东省自然科学杰出青年基金”,每年支持不超过20人,每位给予50万元资金资助,资助期限一般为3年。申请者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43周岁。 省科学基金由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管理,下设办公室。自2001年起省科学基金由省科技厅具体管理。省科学基金项目评审实行同行专家网上评审—学科组会议评审—自然基金委员会审批三级评审制度,力求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⑵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的拨款管理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首次申请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时,应按要求如实填写申请单位信息表,报自然科学基金委。项目依托单位的银行账户等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函告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十六条 项目资助经费拨至项目依托单位,接收拨款单位与项目依托单位必须一致。
第十七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拨款,按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资助项目的协作费由项目依托单位依据协作合同转拨。
第十九条 因故中止实施或撤销的资助项目停止拨款,项目依托单位应将已拨经费余额在接到通知三个月内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对逾期不退回的,缓拨该单位其他项目的资助经费。
⑶ 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科研经费有多少
12-18万不等吧
⑷ 山东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第二章 补偿对象、标准和方式
第五条 补偿对象是承担中央和省级重点公益林保护和管理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包括国有林场、林业自然保护区、集体林场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补偿性支出4.5元, 用于补偿区域内重点公益林专职管护人员的劳务费或经营者(所有者)的补偿费,每年每亩4元;管护区内的补植苗木费、整地费和林木抚育费,每年每亩0.5元。公共管护支出0.5元,用于补偿区域内重点公益林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林业病虫害防治、森林资源定期定点监测支出。
第七条 补偿性支出实行定员定额管理,不得搞平均分配。对不同权属的重点公益林,补偿性支出分别采取以下补助方式:
(一)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重点公益林。补偿性支出由同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国有林场专职护林员和技术人员作为专职管护人员,根据其承担的任务量确定劳务费补助数额。补植和抚育费由国有林场提出具体使用计划,报同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安排。
(二)自然保护区内的重点公益林。补偿性支出由同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有林场有关规定统筹安排。其中属于林农个人所有或经营的重点公益林,由自然保护区管理单位将每亩4.5元的补偿性支出全部补助给林农个人,并监督指导林农承担管理、保护、补植和抚育责任。
(三)乡(镇)集体所有有重点公益林。补偿性支出由县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有林场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四)村集体所有的重点公益林。补偿性支出由村集体根据林农承包面积统筹安排,并报县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备案。指定专职护林员统一管护的,专职护林员的劳务费每亩不低于4元。补植和抚育费由乡(镇)林业工作站提出具体使用计划,报县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安排。
(五)林农个人所有或经营的重点公益林。补偿性支出由县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全部补助给林农个人,并由林农个人承担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的全部责任,确保林地面积不减少,林分质量逐年提高。
(六)其他行业和个人所有或经营的重点公益林,补偿性支出参照第(五)款规定办理。
第八条 公共管护支出按照“集中使用、突出重点”原则,每年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局根据全省重点公益林管护工作需要统筹安排。其中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支出用于统一开设防火隔离带(包括生物防火林带)和购置扑火器具等,林业病虫害防治支出用于集中购置药剂、药械和除害处理等,森林资源消长定期定点监测支出用于采集、分析、处理重点公益林资源数据以及建立资源档案购置的简易器材等。
⑸ 山东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市具体的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并报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山东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⑹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的经费监督
第二十条 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除重大项目外)研究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项目依托单位财务部门清理账目,根据批准的资助项目经费预算,如实编报资助项目经费决算,由项目依托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存档备查。项目依托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根据审核后的项目资助经费决算表,编报项目资助经费决算汇总表并签署审核意见后,于每年3月31日前报送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二十一条 重大项目结束后,先由课题负责人编报经费决算表一式两份,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一份存入课题结题档案,一份送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项目依托单位编报项目资助经费决算汇总表并附加说明,于六个月内报送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二十二条 经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中止和提前结题的资助项目,项目负责人和项目依托单位应及时清理账目,编制项目资助经费决算表,并列入项目依托单位项目资助经费决算汇总表。
第二十三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上级财政部门、国家审计机关和自然科学基金委的检查与监督。项目负责人和项目依托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项目依托单位应对项目资助经费进行不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
第二十五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对项目依托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及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缓拨项目资助经费、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已拨经费、撤销资助项目等处理措施。项目依托单位应对情节严重的有关人员,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会同财政部制定适合自然科学基金特点的绩效考评办法,对项目经费使用效益进行考评。
第二十七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建立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库,并按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资助经费购置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其使用权和经营权归项目依托单位,必须纳入项目依托单位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资产的处置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⑺ 山东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介绍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保护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⑻ 科研经费今后怎么花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使用出新规定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由财政部、自然科学基金委联合修订发布。作为科研资金使用与管理的改革新举措,相关政策制定有何考虑?身处科研一线的工作者怎么看?如何让科研资金财尽其用、真正促进我国科技创新?就相关问题,记者采访了自然科学基金委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科研一线工作者。
依托单位从只拿5%管理费,变为水、电、暖、绩效等可依规列支间接费用
“多年来,来自国家财政投入的科研经费,只能用于科研本身的直接成本,对于支撑学校整体科研实力的基本设施建设、管理运行与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等,一直都没能发挥补偿和支持作用。由于经费不足、资源紧张,教师开展科研活动,往往面临‘无锅下米’或‘锅小了不好盛米’的尴尬。”南京一所理工科高校教授李伟(应要求为化名)告诉记者,此番改革有望从制度层面,改善科研成本补偿机制。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财务局局长郑仲文介绍,从前项目经费包括研究经费、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管理费及劳务费。修订后,与科学研究直接相关的部分,即设备费、材料费等研究经费、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及劳务费被作为直接费用,原来的管理费被单列成间接费用。间接费用是依托单位在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为项目提供的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及绩效支出。
“以前,对依托单位的管理成本补助,只占项目经费总额的5%,与实际需求相差较大,新办法以间接费用的形式,提高了对依托单位的管理成本补偿,以绩效支出形式提供了对科研工作者的激励。”郑仲文表示,建立了项目间接成本补偿机制,不仅是落实国家政策要求,也是与国际惯例接轨。例如,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SF)很早就实行了间接费用政策。一般来说,NSF会通过与各高校进行谈判,来确定间接经费在整个资助经费中所占的比例。谈判学校科研水平越高,所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越高,间接经费所占比例就会相对较高。
郑仲文表示,办法中的项目间接成本补偿机制结合了我国科研管理实际。“我们对间接费用,制定了统一的上限比例,同时要求间接费用的核定,要和依托单位的管理状况、信用等级挂钩,以促进依托单位履职尽责,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为科学基金项目的组织实施提供有效的保障。”
⑼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预算管理
第六条 根据项目类型、规模以及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实行成本补偿式和定额补助式两种资助方式。
对于重大项目实行成本补偿式资助方式。
对于除重大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实行定额补助式资助方式。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本着实事求是、精打细算的原则,编制切合实际的项目资助经费预算。项目依托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项目资助经费预算,签署意见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八条 项目资助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包括用于项目研究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具体包括从自然科学基金获得的资助、从项目依托单位获得的资助和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助。
支出预算包括研究经费、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劳务费和管理费。
具体如下:
一.研究经费是指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的费用。包括:
科研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费,动力、能源费,差旅费,调研和学术会议费,资料、论文版面费和印刷费,文献检索、入网等信息通讯费,学术刊物订阅费。
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和修理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 实验室改装费:为改善资助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改装所开支的费用。不得用于实验室扩建、土建、房屋维修等费用的开支。
协作费:外单位协作承担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部分研究试验工作的费用。
二.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是指用于与资助项目研究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包括项目组人员出访及外国专家来访的部分费用,所需外汇额度由项目依托单位自行解决。其中:
面上项目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不得超过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15%;
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不得超过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10%。
三.劳务费是指用于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人员的劳务费用。
面上项目劳务费不得超过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15%;
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及各类专项的劳务费不得超过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10%。
四.管理费是指项目依托单位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包括项目执行中公用仪器设备、房屋用费等。管理费不得超过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5%,协作单位不得重复提取。
第九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组织专家或择优遴选中介机构对项目资助研究经费预算进行评审或评估,资助额度依据自然科学基金各类项目经费情况和评审专家的意见,以及相关的财政、财务制度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核后确定。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资助经费预算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项目资助经费。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项目资助预算一般不做调整。由于项目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对项目资助经费预算造成较大影响时,必须按程序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
第十二条 项目资助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项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项目依托单位应加强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项目资助经费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四条 在研资助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结题项目的结余经费,仍用于项目依托单位的自然科学基础研究或部分应用研究工作。
⑽ 关于山东省的新农保基金的具体缴费方式和领取规定
个人缴费。参保人员应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标准分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800元6个档次,由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集中缴费时间为每年的5-7月份。、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最低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对60周岁以上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鼓励中青年农村居民连续缴费。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参保人,每多缴费一年,增加基础养老金1元。基础养老金除上级拨付外由河口区和东营市财政共同承担。、缴费补贴。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最低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缴费即补;对选择400至500元缴费档次的,增加缴费补贴5元,对选择800元缴费档次的,增加缴费补贴10元。对农村重度残疾人(一至二级),政府代缴全部最低档次的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应于规定的缴费截止日期前缴纳当年的养老保险费,逾期缴费的按中断缴费处理,中断缴费年度的补缴不享受缴费补贴。养老金待遇。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资金积累额除以139。参保人亡故的,应当终止新农保关系,其个人账户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