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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心光彩事业基金会

发布时间:2021-11-12 19:14:10

① 同心工程的“同心工程”简介

(一)、“同心·智力支持工程”,包括以下6个项目。
1、职业教育和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计划完成5000人职业教育和劳动力转移培训。农工党中央帮扶毕节职业教育发展。全国工商联投入20万元开展招工扶贫。
2、其他人才培训项目。包括教师培训、医卫人员培训、基层干部培训、技术人才培训。
3、开展农村实用技术指导项目。
4、远程教育帮扶项目。
5、参与论证发展规划项目。
6、调研成果转化项目。
(二)、“同心·改善民生工程”,包括以下9项。
1、援建小水窖项目。包括援建赫章县1.28万个“同心水窖”,年内全部解决5.1万特困群众的饮水问题等。
2、集中供水工程项目。
3、农村沼气建设项目。包括中央统战部和农业部积极推动毕节地区农村沼气池建设,今年完成5.1万个建设任务,以后5年每年完成6.5万个,5年共完成32.5万个等。
4、新农村卫生室项目。包括中华海外联谊会筹集资金650万元,援建“海联·同心新农村卫生室”130所等。
5、白内障患者免费手术项目。
6、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中央统战部协调南京爱德基金会投入资金1000万元在赫章县实施第三期农业综合开发计划项目。
7、资助贫困学生项目。
8、援建学校项目。包括中央统战部协调谭兆慈善基金投资1000万元用于赫章县学校改建扩建工程等。
9、招商引资项目。
(三)、“同心·生态建设工程”,包括以下3项。
1、生态资源科学利用项目。
2、环境工程技术推广项目。
3、环境保护研究项目。
(四)、“同心·示范带动工程”,包括以下5项。
1、大学生创业示范项目。
2、农民增收示范项目。
3、新农村建设示范项目。
4、扶贫产业发展项目。
5、特色旅游村示范项目。
同心工程的目的及意义
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指出,发展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也是各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第一要务,这深刻阐明了科学发展观对新时期民主党派工作提出了新要求。通过参加全省民主党派“同心”思想专题讲座的学习,使我深刻体会到,民主党派要在新形势下为实现“十二五”规划发展目标,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有作为、作贡献,就必须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努力践行“同心”思想,打造“同心”品牌,把推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发展,促进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作为新时期党派工作的重要任务。
一、深刻认识“同心”思想的内涵
今年初,胡锦涛总书记在党外人士迎春座谈会上讲话中指出:“中国共产党成立90年以来波澜壮阔的历史和实践充分证明,思想上同心同德、目标上同心同向、行动上同心同行,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最鲜明的特质,是我们不断夺取革命、建设、改革事业胜利的有力保证。”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同心”思想,是新形势下对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理论的创新和发展,具有深厚的历史底蕴和丰富的时代内涵。这一重要论述,深刻阐明了“同心”是统一战线存在和发展最坚实的根基,深刻揭示了“同心”是统一战线价值追求最核心的体现,深刻表明了“同心”是统一战线鲜明特色最集中的反映,深刻指出了“同心”是统一战线作用发挥最重要的保障,为统一战线打造“同心”品牌,服务科学发展,提供了理论依据。
“同心”思想是统一战线广大成员最核心的价值理念和行动指南。在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中,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从同情认同到最终选择并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中国共产党同道相谋、风雨同舟、共同奋斗的光辉历程,形成了牢不可破的“同心”品质,谱写了参政党与执政党同心,统一战线各界人士与党同心,党同人民群众同心的光辉篇章。“同心”具有厚重的历史性,鲜明的时代性和巨大的包容性,思想上同心同德是根本,目标上同心同向是灵魂,行动上同心同行是关键。“同心”思想既揭示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事业的本质特征,又指明了新时期统一战线及参政党工作的目标方向和时代使命。
我们要深刻学习领会“同心”重要思想的精神实质,以“同心”思想指导新时期的民主党派工作,深刻把握“同心”内涵,认真开展“同心”实践,积极推进“同心同行”行动,更加自觉地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深入开展“三学两比”活动,切实同心同德跟党走,同心同向奔小康,同心同行谋发展。
二、践行“同心”思想必须做到“三个”始终
各民主党派与中国共产党“思想上同心同德,目标上同心同向,行动上同心同行”,就是要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不动摇;始终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始终坚持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民建作为以经济界为主的参政党,要以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和纪念辛亥革命100周年为契机,通过开展“重温历史同心同行”一系列纪念活动,重温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风雨同舟、团结合作的光辉历程,进一步发扬民建的优良传统和作风。通过了解近代中国发展曲折历程和改革开放的伟大进程,总结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团结合作的宝贵经验,深刻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本质内涵,增强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自觉性,牢牢把握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高举发展、团结、奋斗旗帜,认真履行参政党民主监督与参政议政职能,调动和激发全省民建会员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的积极性,始终做到坚定信念,旗帜鲜明,立场坚定,同心同德跟党走,不断巩固多党合作的共同思想政治基础。
《中国民主建国会章程》明确提出现阶段任务:“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以促进发展为第一要务,充分发挥密切联系经济界的特色和优势,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活动,在推进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过程中作出应有贡献”。民建作为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参政党,目标追求与中国共产党是保持一致的,始终与党同心同德、共同奋斗。当前,无论是参与政治协商,还是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职能,我们都要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为共同奋斗目标,都要把维护社会主义公平正义、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指数作为共同价值追求,都要把坚持完善我国政治制度和政党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作为共同政治责任,不断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发展的新胜利。
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坚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为民主党派履行职能,发挥作用提供了广阔舞台。我们要围绕贵州“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的主基调,全力服务工业强省和城镇化带动主战略,就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等问题深入调查研究,为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发展积极建言献策。紧紧围绕“抓好收入这个最核心的民生,脱贫这个最突出的民生,农村危房改造这个最急迫的民生,教育这个最长远的民生,社会这个最普遍的民生,就业这个最根本的民生”六大民生问题,深入了解社情民意,积极反映群众的意愿和合理诉求,协助党委政府做好团结群众、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工作。组织和调动各级民建组织的力量,积极参与我省统一战线开展的“同心同行”五大行动,始终坚持以助推科学发展为主题,以改善民生为出发点,以促进新农村建设为着力点,以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为突破口,以发挥智力优势为主要方式,深入推进“同心同行”行动,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地实现历史性跨越做出贡献。
三、打造“同心”品牌,搞好社会服务
“同心”作为统一战线服务科学发展的著名品牌,有着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是新世纪新阶段统一战线在服务经济社会建设中必须始终追求的奋斗目标。开展社会服务工作,是参政党实现政治目标和政治任务,履行参政党职能的重要实践活动。搞好社会服务工作既是与执政党同心同德,共创伟业的内在要求,也是民建自身建设的客观需求。
新时期,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事业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对民主党派社会服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特别是统一战线“同心”品牌的提出和实施,为社会服务工作注入了新的内涵和活力。今年是民建社会服务年,又是开展“同心同行”行动开局之年,我们要准确把握打造“同心”品牌的基本要求,明确“同心”品牌基本内涵,以思想上同心同德、目标上同心同向、行动上同心同行为基本标准,以推动科学发展保障改善民生和促进社会和谐等为主要内容,以有影响、见实效、能持久的活动为重要支撑,以实现参党与执政党同心,统一战线各界人士与党同心、党同人民群众同心为最终目的,结合民建开展社会服务工作实际,以民建自身优势为依托,以全面建成小康和构建和谐社会为目的,牢牢把握发展这个第一要务,自觉与中国共产党在思想上同心同德,目标上同心同向,行动上同心同行,做到四个服务:主动服务党委和政府的工作大局,服务于贵州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于改善民生,服务于广大会员。进一步明确打造“同心”品牌的主要任务,重点开展同心助推发展工程,同心改善民生工程、同心智力支持工程、同心生态工程和同心示范带动工程。紧紧围绕我省毕节试验区、武陵山区、民族边远地区等,在智力扶持、生态建设、改善民生、示范带动等方面进一步做好扶贫帮困工作。以“同心工程”为引领,不断延伸和拓展新的服务领域,积极探索民建社会服务工作新途径、新载体,做大做强“同心·思源工程”品牌,按照民建省委制定的“同心同行”行动实施方案,精心策划、责任细划、培育新项目,取得新实效。在“同心同行·助推发展”、“四帮四促”、促进开放、培育人才、“三学两比”活动等五大行动中,结合民建工作开展“同心同行·民建会员为发展出份力”、同心助学、奉献爱心、同心助推、捐赠活动等,使各级民建会员和社会爱心人士积极投入到“同心”品牌活动中来,不断丰富“同心工程”的内容,积极开拓社会服务工作的新领域,提升参政党社会服务的价值。
参政党开展社会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社会内涵和重要的政冶意义,加强社会服务工作是民建履行参政党职能的重要实践,也是政冶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积累素材的重要途径,还是凝聚成员力量,发挥党派优势,在服务社会的基础上塑造参政党形象的需要。我们要进一步深刻认识新时期加强社会服务工作对于参政党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要认真研究社会服务工作的内在规律,深刻领会“同心”品牌的内涵,认真加强“同心”实践,深入推进我省的“同心同行”行动,在“同心工程”引领下,进一步增强做好社会服务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继承传统、开拓创新,着力打造“同心”品牌,使之成为思想教育的重要平台、成为服务科学发展、促进民生改善的有效途径,为我省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作出贡献。
“同心工程”,作为统一战线参与毕节试验区建设的创新举措,凝聚各方力量共同推进试验区建设的重要载体,充分发挥了统一战线的优势,有效地调动了各方面的积极性和资源,并提供了实践平台。实施一年来,取得了显著成效,深受当地干部群众欢迎。
“同心”是统一战线的核心价值。统一战线的本质是协调各阶层、政党、民族、宗教等各界人士关系,使之与党同心协力,实现共同的目标。“同心”反映了统一战线的本质,应作为统一战线的核心价值进行深入研究,并在统一战线深入开展“同心”教育,广泛宣传“同心”理念,不断增强其感召力、凝聚力,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目标凝聚人心、汇聚力量、夯实基础。
“同心”品牌是统一战线发挥作用的重要载体,也是统一战线履行职能的重要实践平台。统战工作的突出特点是双重性:一方面要最大限度地调动统战对象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一方面要对统战对象加强教育引导,使他们始终与我们党同心同德。在这个平台上,统一战线成员通过社会实践,一方面个人展示才华,提高能力,发挥作用,体现人生价值;一方面认识国情,了解社会,提升境界,增强社会责任。
打造统一战线“同心”品牌的建议
品牌即标识、形象,是一面旗帜,也是一种无形资产。“同心”品牌是统一战线参与毕节试验区建设的经验总结,已经为实践所证明,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部里对“同心”品牌建设高度重视,专门制定了《“同心”品牌培育行动实施方案》,并作为今年的“十大行动”之一。
一、明确定位。“同心”品牌作为彰显“同心”核心理念的具体表现形式应该是统一战线的总品牌,不是某一具体领域的品牌,但也不能简单地把各领域的工作往上套,应该有一个明确的定位。建议将“同心”品牌定位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以“同心”为目标,彰显“同心”价值,不断增强凝聚力、感召力;二是以服务科学发展、促进民生改善为重点,突出民生内核,着力解决群众实际困难,顺民意、惠民生、聚民心;三是以统一战线成员广泛参与为主体,突出统战特色,使受教育与起作用并重;四是以具体的工程或项目为主要形式,通过项目推动,把各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二、加强统筹。培育“同心”品牌对于提升统一战线的形象、扩大统一战线的影响具有重要意义。品牌的培育是一项系统工程,长期的任务。“同心”品牌作为统一战线的一个总品牌,涉及领域非常广泛,既包括部内各厅、室、局,也包括系统单位和各地统战部。建议从品牌发展战略的高度,加强领导,精心设计,统筹规划。比如,作为一个品牌,应设计一个鲜明、统一的标识;对统一战线各领域的品牌进行认真研究和梳理,符合条件的统一纳入“同心”品牌,以形成聚合效应;“同心”是个大品牌,应该下设若干个子项目,各子项目的名称应该规范,以便于对外统一宣传“同心”品牌,形成品牌效应。
积极投身“同心”品牌建设
“同心”品牌建设,为光彩事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中国光彩会作为统战部主管的,主要由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组成,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实施社会扶贫的民间组织,在参与“同心”品牌中具有独特优势和义不容辞的责任。
一、把“同心”品牌建设,作为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坚持“义利兼顾、以义为先”理念,弘扬光彩精神的重要载体和实践平台,积极组织动员光彩会广大理事和会员投身“同心”品牌建设,重点围绕统战部的“五大工程”,发挥优势,扎实工作,作出贡献。
二、积极参与毕节新一轮招商引资活动,配合部办公厅和五局,认真组织好两会期间的毕节项目推介会和后期的企业家实地考察,搞好项目对接和跟踪落实。
三、充分发挥光彩事业基金会的作用,多方筹措资金,支持“同心”品牌建设。目前,已设立“同心光彩助学基金”,专项资助毕节地区贫困大学生,500万元资金已拨付共青团毕节地委,正在组织实施;配合“十二五”规划和新10年扶贫开发纲要实施,正在探索论证建立一个创业基金,通过资助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和返乡农民工,以创业带动就业。正在积极筹措资金,与沈阳何氏眼科医院合作,在毕节援建一所眼科中心,解决当地群众的白内障、儿童盲、低视力等眼病。

② 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二 OO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一届一次理事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英文全称: CHINA Foundation for Guangcai Program (英文缩写CFGP)。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全国性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促进光彩事业发展,支持社会扶贫和西部开发。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3050万元,来源于海内外企业、个人、政府组织、团体捐赠、赞助支持。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央统战部。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在北京市西城区大拐棒胡同2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支持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的活动及社会公益项目;
(二)帮助投身光彩事业的企业家,支持光彩事业示范项目、重点项目;
(三)支持赞助光彩事业开展的中外交流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 20至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拥护本基金会的的人士、对光彩事业有重要贡献者、基金会主要捐助人;
(二)有加入本基金会的意愿;
(三)热心于光彩事业的知名人士、对光彩事业有重要贡献者、基金会主要捐助人。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基金会举办的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基金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基金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遵守基金会的章程,维护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六)执行基金会的决议;
(七)承担基金会的工作。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 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 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 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 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或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支持中国光彩事业的政府或组织捐赠;
(二)热心光彩事业企业家及热心人士的捐赠;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本基金会支持开展的光彩事业活动;
(二)需要帮助的参与光彩事业的企业家;
(三)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为开展社会扶贫、支持西部开发而接受募捐,资金在 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为本基金保值、增值,投资在 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 10%。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七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 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 捐赠给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
(二) 捐赠给光彩事业示范工程;
(三) 其他符合宗旨的方式。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③ 光彩事业促进会经费支出范围

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2012年5月29日二届一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遵照本会宗旨和捐赠者意愿,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加强基金管理,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及本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的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金,是指本会依法受赠的各项有形资产(包括货币资金、有价证券、房地产、设备等实物形态的财产)、无形财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有法律效力和开发价值的财产),以及上述财产的增值收入。
第三条 基金管理的主要任务:开展募捐、捐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基金增值的营运,以及这一过程的财务工作和接受社会监督。基金管理工作由本会基金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基金来源

第四条 本会基金来源主要包括:
国内外社会团体、企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国际组织、外国政府的无偿援助;
国家财政及有关部门的资助;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章 基金募集

第五条 依照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任务开展社会募捐活动,制定计划,提出项目,大力宣传,务求实效。
第六条 募捐活动应以捐赠者自愿捐赠为原则,不得摊派,不得损害社会公德,不得影响公众参与公益事业的积极性。
第七条 根据需要,本会可以成立由社会热心人士参加的募捐工作机构,或与有关方面合作开展募捐活动。凡与本会联合募捐的机构必须事先征得同意,严格履行手续。未经同意,擅自使用本会名义开展募捐活动的单位及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依法与捐赠人履行捐赠手续,包括订立捐赠协议和出具财务收据。捐赠人应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约定将捐赠财产移交本会。
第九条 本会对支持公益事业的捐赠,将通过多种形式予以感谢和表彰,包括颁发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媒介宣传和留名纪念等。对推动募捐活动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给予相应的荣誉待遇和适当奖励。

第四章 专项基金

第十条 为扩大积累,长期有效地发展公益事业,本会在基金管理中可设立以捐赠方所提名称命名的专项基金。
第十一条 设立专项基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专项基金的使用方向或直接用途,应符合本会宗旨。
协议捐赠金额应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非物品折合),首期捐赠资金须在协议签署后即到位。
对有特殊约定的专项基金应实施本金制管理,以其增值部分资助相关事业。其他专项基金为非本金制管理,按协议定向用途进行资助。
专项基金的管理应符合本会《章程》规定和本《办法》要求,其财务会计工作由本会负责。
第十二条 根据需要,可成立由捐受双方及相关方面共同组成的工作机构,负责相关事项。专项基金是本会基金的组成部分,其名称可体现捐赠方的意愿,但须规范,由捐受双方商定。

第五章 基金使用

第十三条 本会应在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基础上,按照双方对捐赠财产的约定,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应及时向捐赠者反馈,并随时接受查询,作出如实答复。
第十四条 对受赠财产的使用,应跟踪调查,适时作出评估意见。本会有责任、有义务检查和督促受资助方认真落实有关要求,实现捐赠者的意愿和财产的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根据需要,受赠财产的使用,应与受资助方签订资助协议。若受资助方违背约定,本会有权减少、停止或收回资助财产,依法保护捐赠者利益和本会声誉。
第十六条 每年用于资助公益事业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比例。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会计机构,负责基金管理的财务会计工作,基金财务管理以国家有关财会制度为基本规范,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八条 本会基金按其来源和用途,划分为专项基金和事业基金两部分实施管理。专项基金是指有定向用途的捐赠收入及增值收入,事业基金是指无定向用途的捐赠收入和增值收入。
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中按捐赠协议明确的定向用途进行资助;事业基金原则上由本会根据宗旨所规定,提出使用意见,进行资助。
第二十条 受赠物资应折款入账,建立出入库管理制度。按照约定要求,及时转赠受援方。用于本会工作部分的,应办理相关手续,纳入固定资产管理。捐赠物资不适于资助的,可合法变卖,所得收入纳入基金管理。

第七章 基金营运

第二十一条 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二条 为了加强基金的营运管理,应邀请有关专家或专业机构,指导帮助本会开展相关业务。
第二十三条 有关基金营运事项,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听取各方面意见,科学做出决策。营运计划的实施,必须经过集体讨论,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八章 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 按照国家规定,应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基金财务工作报告和会计报表,并主动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各专项基金的收支情况和项目执行结果,应及时向捐赠人通报。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及修改权归本会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本会理事会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④ 请问有哪些基金会

中国十大慈善机构,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1、中华慈善总会
按照总会章程,慈善总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每年召开一次。总会经费来源于会费、捐赠、政府资助、利息、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行政经费来源于创始基金增值部分、会费、行政经费专项捐赠、政府资助、捐赠款利息、兴办实体的收入等。按照国家规定,从捐赠款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项目管理经费。
目前,中华慈善总会共有团体会员108个,并与绝大多数团体会员合作开展多种慈善项目。据2002年一项资料显示,总会成立7年多直接接受款物总计9.8亿人民币,其中,善款5.4亿人民币,捐赠物资折合人民币共计4.4亿元。
2、中国青少年基金会
1989年在北京正式成立的中国青少年基金会(简称中国青基会)是以促进中国青少年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社会福利事业和环境保护事业发展为宗旨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团体。它所实施的项目包括人们所熟知的希望工程以及保护母亲河行动、中华古诗文经典诵读工程、公益信托基金、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中国十大杰出青年评选。
在这些项目中,最主要、最有影响力的是希望工程。这是一项被社会广泛关注的公益事业,旨在通过筹款,资助中国农村贫困地区的少年儿童获得受教育的机会。据统计,目前全国希望工程累计资助建设希望小学9000余所,累计资助失学儿童250多万名,援建希望网校130所。
3、中国扶贫基金
1989年3月成立时,中国扶贫基金是一个没有基金的基金会。那时基金会的工作人员没有从事民间扶贫工作的经验。通过多方联络,基金会努力争取海内外各界人士对扶贫事业的理解和支持,动员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加入扶贫行列。
1996年——1999年,是中国扶贫基金会发展的第二阶段。这一阶段基金会主要采用扶贫到户和开发式扶贫的工作模式实施了“贫困农户自立工程”、“科技扶贫”、“教育及医疗设施援建”等项目。
从1999年下半年起,中国扶贫基金会进入了第三个发展阶段。这一年也是中国扶贫基金会第二个十年的开始,这一阶段的工作方式是:通过项目援助、受援人参与等方式,帮助贫困社区的弱势群体改善生产、生活和健康条件并提高其素质和能力,实现脱贫致富。
4、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
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是经过中央人民银行批准、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它向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募集资金和物质,旨在全面提高妇女素质,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为妇女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该基金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理事会,由正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及理事组成。理事会实行届任制,每届任期三年,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其他形式召开。
妇女基金会基金来源主要是第一,接纳海内外热心妇女事业的企业、社会组织、人士的捐赠;第二,国家政策允许的基金增值和服务收入;第三,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基金的增值部分必须用于基金的任务范围,基金的使用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目的、对象方式合法使用。
5、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有数据显示,中国有6000万残疾人,这些人就是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服务的对象。
1988年3月15日成立,做为国家法律确认、国务院批准的各类残疾人的全国性统一组织,她的全国代表大会是其最高领导机构。其下设主席团、执行理事会、评议委员会、专门协会和各类地方组织。
残联的章程规定,其资金来源有五部分:社会各界(国内外组织机构和个人)捐赠、政府资助、国际合作项目、创收和其它收入。据残联内部的统计数据显示,目前资金主要来源还是残联先申报,然后国家有关部委拨款专项专用。
6、中国红十字会
中国红十字会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04年。当时正值清朝末年,为救助日俄战争中受害的我国同胞而成立。1912年,中国红十字会正式成为国际红十字会的成员,1993年全国人大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明确中国红十字会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它的职责较以前有所扩大。
目前,中国红十字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开展救灾的准备工作;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对伤病员和其他受害人进行救助;普及卫生救护和防病知识,进行初级卫生救护培训;参与输血献血工作,推动无偿献血;开展红十字青少年活动,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等。
中国红十字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情况下五年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其决议,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执行其决议。总会机关的常务理事组成执行委员会,对常务理事会负责。
7、中华环保基金1992年,在巴西里约热内卢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为奖励首任国家环保局局长曲格平教授为环境保护作出的贡献,特别颁发十万美金作为奖金。这笔钱后来成为中国第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非营利性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事业的民间基金会——中华环保基金成立的基础资金。并于2005年获得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的“专门资商地位”。
1993年4月,环保基金正式成立,其宗旨主要是通过资助和奖励对中国环保事业作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推动中国环境保护的管理、科学研究、人才培训及国际合作等各项环保事业的发展。基金会的基金来源主要有三种途径:国内外热心于环保事业的企、事业单位、团体的捐赠;其他组织、个人的捐赠;国内外有关组织和友好人士的捐赠。
基金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设常务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常务理事和理事若干名。理事会聘请若干国内外著名人士担任名誉理事长。
8、宋庆龄基金会
十大全国性慈善机构中,宋庆龄基金会是唯一以国家领导人名字命名的慈善机构。
1981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名誉主席宋庆龄逝世,一年后,在宋庆龄逝世一周年的纪念日里,宋庆龄基金会成立。基金会成立后,宗旨集中体现为“和平、统一、未来”六个字,即维护世界和平,促进祖国统一,关注民族未来。
在机构上,基金会设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在领导人员上,基金会设名誉主席、主席、副主席,由理事会民主推选产生;秘书长为基金会法人代表。
募捐方法有三种:现金和现金支票,可以直接寄到基金会;股票、有价证券、产权契约,在住所住地的中国银行办理;各类物资,向基金会去信去电商处。
9、见义勇为基金会作为指向性最强的基金会,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1993年6月由公安部、中宣部、中央综治委、民政部、团中央等部委联合发起成立。成立九年以来,该会同有关省市组织了大量表彰活动,募集见义勇为基金7000多万元,发放奖励抚恤、补助慰问和助学金2000余万元。
目前中华见义勇为基金的工作模式是:一,每两年开一次全国性表彰大会,由中宣部、公安部、民政部等单位抽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各省上报的人员事迹进行评审;二,面对日常申请补助的见义勇为人员,由基金会办公会进行研究,看够不够标准、够哪一级标准,形成意见后报基金会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审批,再对外发钱。
据统计数据显示,全国共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近千个市、县设有见义勇为事业组织管理机构,从事见义勇为工作的人员近万人。近十年来,各级见义勇为管理组织已募集基金十几亿元。
10、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
促进会是1994年4月为配合“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而发起的。以刘永好为代表的10位民营企业家在全国工商联七届二次常委会议上联名倡议“让我们投身到扶贫的光彩事业中来”,进而在中共中央统战部、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民间商会)发起下成立促进会。她是光彩事业的组织机构,是经由国家民政部注册的非营利社团法人组织,享有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特别咨商地位。她以广大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和民营企业为参与主体,包括港澳台侨工商界人士共同参加。 促进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下设常务理事会。促进会的经费来源一是会费,二是有关社会团体、企业人士与商业界的支持和赞助。

⑤ 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电话是多少

010-66121336

⑥ 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与基金会是一回事吗

可以.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是中国光彩会成立的基金会,可以享受税前全额扣除.如果武汉光彩会没有享受税前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可让武汉市光彩会将捐款转至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您可以指定捐款用于哪项公益带来,这样就能享受税前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

⑦ 向基金会捐款是光彩事业还是公益事业

光彩事业就是公益事业!光彩事业是是把捐来的钱拿来帮助贫困人群.根据当地情况,开辟致富道路,比如为贫困地区的农民买牛,让他们养.或者买来绣品,让他们绣,然后收成品,让他们通过劳动,提升劳动价值来富裕.为贫困地区建学校,设图书馆.有智力扶贫\项目扶贫等等..

⑧ 中国十大基金会都哪10家

中华慈善总会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青少年基金会
中国扶贫基金
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
中国红十字会
中华环保基金
宋庆龄基金会 见义勇为基金会 中国光彩事业 促进会
好像是这几个

⑨ 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的理事成员

搜一下: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的理事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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