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管理人没有认定的债权也需要法院裁定确认吗
您好!根据《破产法》第五十八条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
Ⅱ 法院以及债权人会议如何对管理人的行为进行监督
法院对管理人的决定进行审核。
管理人造成损失的,债权人会议可以要求赔偿。
Ⅲ 债权人已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什么意思
也就是说债权人如果已向管理人申报了全部债权,那么保证人就不能再申报债权了;如果债权人申报了部分的债权,还有一部分没有申报,那么此时保证人可就债权人没有申报的部分申报;如果债权人没有申报,那么保证人可以就将全部债权申报.为什么保证人可以申报债权呢?因为保证人对债务人有一个将来的求偿权.所谓全部债权是指债权人对破产人所享有的全部债权,此”全部”是相对”部分”而言.
Ⅳ 审计公司审计债权和管理人审查债权不一样怎么办
是因为审计做了账务调整,公司的财务报告要和年终的审计报告一致才可以,询问审计调整了什么事项和相关分录,2009年帐如果不能调整,在2010年做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并把2009年财务报表按照审计的调整了就可以。
在做年报之前,可以先请审计的人来公司进行预审,这样在做年终结账之前也好能知道审计的意见做相应的调整。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1、会计报表,企业会计报表按其反应的内容不同,分为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变动表。其中,相关附表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补充报表。主要包括利润分配表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附表。
2、会计报表附注,会计报表附注是为便于会计报表使用者理解会计报表的内容而对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及主要项目等所作的解释。会计报表附注是财务会计报告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有利于增进会计信息的可理解性,提高会计信息可比性和突出会计信息。
Ⅳ 管理人对即没有约定期限,也没有约定利息的债权,申报利息债权,应如何确认
可以依照银行卡储蓄同档利息计算机。
Ⅵ 问:债权人对管理人关于他人债权认定不服,如何救济
党债权人对管理人关于小贷公司债权认定存有质疑,应拒绝在债权认定确认表上签字。后可以通过债权主席或单独向管理人提出异议,要求管理人重新核实小贷公司的债权性质及数额。你银行对管理人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向破产受理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提起诉讼的时限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主流观点认为:异议及诉讼最晚应在法院对债权表作出确认裁定前提出。
Ⅶ 管理人接收债权申报注意事项有哪些
《企业破产法》第53条规定,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据此可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属于应当受偿的破产债权。《企业破产法》第46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本条是关于未到期债权和附利息债权如何处理的规定。在民事活动中,一般来说,债权只有在其清偿期限届满时才须予以清偿。但是由于破产程序是一种概括式集体清偿程序,程序终结后有关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全部归于消灭,如果未到期的债权不作为到期债权一并纳入破产程序予以申报和清偿,破产程序终结后,该债权人的债权将完全得不到清偿。这明显不合理,也无法实现破产程序概括式集体清偿的目标。因此,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在民事活动中,附利息的债权到期后,债务人不仅应当清偿本金,还应当清偿利息,利息的计算期限自债务发生之日起至债务履行之日止。但是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申报的债权为破产申请受理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即破产债权。破产申请受理后发生的利息不属于破产债权。因此,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但选项C中“债权人丙,要求辽沈公司作为承揽人继续履行承揽合同进行的债权申报”意味着合同并没有解除,因此不属于可以申报的债权范围。《企业破产法》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所以要申报债权。
Ⅷ 破产管理人可以对已审核的债权进行纠正吗
您好!根据《破产法》第五十八条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破产管理人对已经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无权直接进行纠正。
如能提出更加具体的问题,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