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企业年金计划中,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不得为同一人;建立企业年金单一计划的企业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的,该企业与托管人不得为同一人;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人与其他投资管理人的总经理和企业年金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同一企业年金计划中,法人受托机构具备账户管理或者投资管理业务资格的,可以兼任账户管理人或者投资管理人。
㈡ 如何选择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
给您一个建议,首先应该分析公司人员的年龄结构,在初次实行企业年金计划时会有相当一部分老职工和中年职工面临缴费时间不充分,年金基金累积期短的状况,这就需要制定企业年金的过渡计划。受托人会在年金计划和过渡性年金计划中根据年龄的不同划分出不同的人群,采取不同的资产配置,比如说年轻员工基金累计时间长相对的风险承受能力强,而中老年职工的年金基金累计时间短、风险承受能力差,所以就需要制定不同的投资组合目标和方案,以满足不同人群的需要,制定出目标和方案后就可以根据目标和方案选择投资管理人,有的基金管理人擅长风险高收益高的,有的擅长保本的,这样就能在市场中选择出合适的投资管理人。
投资管理人不一定只选择一家,选择标准应该根据其管理的基金类型及业绩选择。
㈢ 企业年金的管理中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关系是什么
受托人分别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之间是委托管理关系。企业年金受托人选择、监督、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及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人、受益人查询,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供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发生重大事件时,及时向委托人、受益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受托人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企业年金账户管理机构作为账户管理人,负责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个人账户;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受托人应当选择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托管机构作为托管人,负责托管企业年金基金。
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确定委托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在选择账户管理人时主要应考虑其企业信誉、账户管理经验、账户管理系统的先进性和方便性、服务水平等因素。
在选择投资管理人时主要应考虑其资本实力、企业信誉、投资管理的业绩、服务水平等因素;在选择托管人时主要应考虑其资本实力、企业信誉、托管经验、服务水平、从业人员素质等因素。
(3)年金基金托管人投资管理人扩展阅读
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应当完善各自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内部控制制度是企业的一种基础性的风险管理制度,它的有效运行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发现和化解这些机构本身遇到的外部风险,阻断风险传递链条,从而降低企业年金运作的整体风险。
完善信息披露机制,及时发现从业机构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把各种风险因素化解在萌芽状态。在每季度和年度结束后规定的时限内,受托人应向委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账户管理人应当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报告;托管人应当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和财务会计报告。
投资管理人应当向受托人提交经托管人确认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相应地,应同时建立起定期审计的制度。委托人每年应聘请会计师对企业年金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并把审计的结果作为对相关当事人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的重要依据。
㈣ 怎样选择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人
1、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企业年金理事会或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法人受托机构)。企业年金理事会由企业代表和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依法管理本企业的企业年金事务,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营业性活动。企业年金理事会理事应当诚实守信、无重大违法记录,并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
2、条件:
(一) 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
(二) 注册资本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
(三) 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 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五)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 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 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八) 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㈤ 企业年金,托管人,帐管人,受托机构,投资管现人合同
根据2011.05.01起施行的“年金管理办法”解释。
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法人受托机构)或者企业年金理事会。
账户管理人:是指接受受托人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
托管人:是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
投资管理人:是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
详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
厦门乐仔
㈥ 企业年金中托管人与账户管理人职责区别
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人是指接受受托人委托,负责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账户管理人负责正确记录企业和职工的缴费情况、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增减变动情况以及企业年金的待遇支付情况,并提供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的信息查询服务。因此,账户管理人必须具备非常专业的账户管理能力和长期的稳健经营能力,其不仅需要拥有先进的计算机软硬件系统,还要有完善的账户管理内控制度及覆盖面广泛的优质的后续服务能力。中国工商银行在账户管理方面拥有先进的技术系统、丰富的实践经验,国内最密集的营业网络,可为您提供便捷、个性化的账户管理服务。
㈦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第四章 托管人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托管人,是指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机构。
单个企业年金计划托管人由一家商业银行或专业机构担任。
第二十六条 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净资产不少于50亿元人民币;
(三)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四)具有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条件;
(五)具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六)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商业银行担任托管人,应当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二)以企业年金基金名义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三)对所托管的不同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四)根据受托人指令,向投资管理人分配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五)根据投资管理人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六)负责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复核、审查投资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财产净值;
(七)及时与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核对有关数据,按照规定监督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八)定期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和财务会计报告;
(九)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报告;
(十)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至少15年;
(十一)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托管人发现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投资管理人,并及时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托管人发现投资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投资管理人,并及时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托管人职责终止:
(一)违反与受托人合同约定的;
(二)利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为其谋取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依法接管的;
(四)被依法取消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的;
(五)受托人有证据认为更换托管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六)有关监管部门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认为更换托管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七)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受托人应当在30日内确定新的托管人。
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资料,及时办理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第三十一条 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报受托人并报有关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禁止托管人有下列行为:
(一)托管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与其固有财产混合管理;
(二)托管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与托管的其他财产混合管理;
(三)托管的不同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混合管理;
(四)挪用托管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五)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㈧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第五章 投资管理人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管理人,是指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
第三十四条 投资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受托投资管理、基金管理或资产管理资格的独立法人;
(二)综合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其他专业投资机构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五)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五条 投资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投资;
(二)及时与托管人核对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结果;
(三)建立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
(四)定期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交投资管理报告;
(五)根据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投资记录至少15年;
(六)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一)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市场价值大幅度波动的;
(二)减资、合并、分立、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决定申请破产或被申请破产的;
(三)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的;
(四)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动的;
(五)可能使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价值受到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六)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
(一)违反与受托人合同约定的;
(二)利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为其谋取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依法接管的;
(四)被依法取消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资格的;
(五)受托人有证据认为更换投资管理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六)有关监管部门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认为更换投资管理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七)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受托人应当在30日内确定新的投资管理人。
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资料,及时办理投资管理业务移交手续,新投资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第三十九条 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投资管理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报受托人并报有关监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禁止投资管理人有下列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他人财产混同于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二)不公平对待其管理的不同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三)挪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四)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㈨ 什么是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
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指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投资管理人与托管人不得为同一人,且与托管人不的相互出资,持有股份。
我国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要遵循一定的原则:要进行组合投资达到减少投资风险的目的;要坚持投资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严格分离的原则,明确双方责任;要确保资金安全性,在确保风险保持在合理水平的前提下,实施积极的投资策略;其次,以市场竞争为基础,委托投资运营机构代为运营企业年金基金;再次,加快企业年金管理体制改革,建立符合市场化投资要求的监管体制;最后,要拓宽投资渠道,必须为年金基金创造更多适宜的投资工具有效地实现保值增值。
投资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投资;
(二) 及时与托管人核对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结果;
(三) 建立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
(四) 定期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交投资管理报告;
(五) 根据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投资记录至少15年;
(六) 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