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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黑名单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1-11-09 21:58:50

A. 保险业黑名单来了吗

8月30日上午,国家发改委、保监会等31个部委共同签署了《关于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明确了28项措施,联合惩戒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各类保险机构、保险从业人员以及与保险市场活动相关的其他机构和人员。




保监会副主席梁涛指出,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是贯彻落实国家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的必然要求,是建设现代保险服务业的现实需要。梁涛强调,要扎实推进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明确责任分工,加强沟通协调,加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确保联合惩戒措施落地生根。梁涛要求,要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完善制度机制,强化监督管理,发挥社会合力,推进保险信用体系建设迈上新台阶。

有了法律的支持,老赖都不敢赖了。

B. 保险业的管理制度是怎么样的!

1.入司要取得国家保监委的《保代资格证》,只要通过培训才能掌握保险方面的知识,从容过关。一般保险公司在入司时都要交培训费,原因是怕你学习后不做,公司就增加了培训负担。不过,只要你学习后能开单,公司将会在你头几个月的工资中,以学习津贴的形式补发给你。
2.保险业的个人晋升与发展非常人性化,不需要耍社会上的流氓手段达到晋升的目的。在保险业发展分两条线,一个是走个人发展道路,从业务员到高级专务的路线,不需要你去“拉从头”。另一个是组织发展路线,就是从业务员到主任、经理等管理团队的路线。做的好都有管理津贴。团队越大,产生的保费越多,则待遇越高。各公司有专门的考核办法。
3.保险代理人的工资被称为“佣金”。一般是按新保业务的比例计算的,不同的险种计酬标准不一样,一般期缴时间长的险种计酬点子要相对高一点,短险在5%~10%之间。(注意:按保费考核业务员的佣金是一种计酬制度,并不是拿的客户的钱,不管公司给你多少佣金,客户的保险利益是丝毫不会受损的,你尽管心安理得好了。)个人业绩做的好的绩效津贴要比一般业务员高许多,如果团队发展的好的管理津贴则是一笔可观的收入。
4.保险佣金制度是借鉴国外的管理方式而来的,国家法律许可,不是传销。
5.如果你想买较大数额的保险,加入业务员是一个不错的办法,因为保险只有一个价,不管你是在代理人手上买还是在公司总部、分部买都是一样的。只有成为保险代理得回自己的佣金就相当于便宜了许多。哈哈,这是一个秘密,公司的人知道了会惩罚的哟

C. 什么是安全生产黑名单诚信管理制度

日前,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按照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六类行为的,将被列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一是一年内发生死亡责任事故的,纳入县级管理“黑名单”,一年内发生一次死亡2人(含)以上的安全责任事故,或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2人(含)以上的,纳入市级管理“黑名单”;二是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按时限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三是发生暴力抗法行为,或无视安全生产监察指令,擅自组织生产经营建设活动;四是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五是无证、证照不全、超层越界开采、超载超限超时运输等非法违法行为;六是经监管执法部门认定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其他行为。纳入市级管理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同时纳入县级“黑名单”管理。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实行期限管理,根据企业存在问题的严重程度和整改情况,被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一般为一年,对发生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管理的期限分别为一年、二年、三年。

对被列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主管部门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生产经营单位每半年至少向安全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一次安全生产诚信履行情况;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其实施重点监管监察;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一律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将其不良行为及时公开曝光。同时将实行联动管控,在审批相关企业发行股票、债券、再融资等事项时,予以严格审查;在其参与土地出让、采矿权出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公开竞争中,要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在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审批中,暂停其享受的相关优惠政策;相关金融机构应当将其作为评级、信贷准入、管理和退出的重要依据;相关部门或保险机构可根据失信企业信用状况调整其保险费率。

D. 平安保险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三章资本

第四章董事会

第五章监事会

第六章管理机构

第七章财务审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平安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经营保险业务的社会主义股份制保险企业。

公司英文名称:PINGANINSURANCECOMPANYOFCHINA

第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是信誉第一,客户至上,优质服务,公平竞争,积极开拓保险领域,繁荣保险市场,安定人民生活,发挥经济补偿作用,为发展我国金融保险事业作出贡献。

第三条公司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最大责任以注册资本为限。股东各方以所占股份金额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并按其股份比例分享利益和承担风险。

第五条公司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管理、协调、监督和稽核,执行国家统一的保险方针、政策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规章制度,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

第六条公司为区域性保险公司。总公司设于深圳,根据业务发展,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重点在沿海城市设立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为:

1.经营人民币及境内、外外币的各种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农业保险、人身保险等业务;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境内外分保、共保等保险业务及法定保险业务;

3.与国内外保险机构建立代理关系和业务往来关系,代理检验、理赔、追偿等事宜;

4.参与国际保险学术活动;

5.有价证券投资及公司业务有关的投资、租赁及资金融通业务;

6.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资本

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三亿元。根据业务发展,公司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增加注册资金。公司股份结构的变化和股权的转让需经人民银行批准。

第四章董事会

第九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股东选举产生,董事任期四年,期满后可连选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若干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第十条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议,可临时委托代理人行使其职权,董事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须向董事会出具委托书,代理人在董事会例会期间行使董事权利,但授权委托不能连续两次,如届时董事未出席董事会议而又未委托代理人出席视作为弃权。董事会休会期间,重大问题公司直接请示正副董事长一致通过决定。

第十一条董事连续三次不参加董事会会议,原委派方应另行委派新董事。

第十二条董事会职责如下:

一、根据国家政策、方针,审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发展规划;

二、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决算与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三、决定公司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的提取比例;

四、讨论通过公司章程的修改和补充;

五、讨论提出公司内部机构及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的设置、变更方案;

六、讨论提出公司资本金的增加和转让议案;

七、决定聘任总经理。

第五章监事会

第十三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设首席监事一人,监事若干人。首席监事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名,其它监事成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监事任期四年,期满后,如需要可连续受聘。

第十四条监事会职责如下:

一、根据国家政策及国内外的形势,对公司的经营方针及发展规划的制定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查公司的年度预算和决算;

三、对涉及公司的重大问题,参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人,总经理为公司法人代表,对董事会全面负责,执行董事会决议及公司章程,主持领导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及董事会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十六条总经理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按照公司的章程,董事会通过的各项决议、规定和制度、组织公司的经营活动。

二、组织编制公司的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送交董事会审议,经董事会批准后负责执行和实施。

三、主持制定公司的经营管理规章制度、劳动工资制度、职工考勤、升级与奖惩制度和其它各项工作业务制度。

四、根据公司业务发展,合理设置公司内部的部门;决定聘用副总经理(报董事会审定)总经理助理、部门经理和其他中层管理人员,报董事会备案。

五、负责向董事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其它报告,接受董事们的质询。

第十七条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并协助总经理工作,当总经理不在时,受总经理委托,代行总经理职权。

第十八条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应提前六十天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审定,报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聘任。

第十九条总公司对分支机构及附属机构的主要人事任免、业务政策、综合计划、资金运用、分保规划、各类准备金管理及涉外事务方面实行统一领导。

第七章财务审理

第二十条公司以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为一个会计年度。年终编制资产负债表、营业报告、损益表、财产目录以及盈余分配方案,由总经理提交监事会审核并报经董事会审定后,报请国家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提留责任准备金和总准备金。

第二十二条公司资产运用严格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公司董事会修改补充。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平安保险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实施,修改亦同。

E. 保险投诉处理管理制度

保险消费投诉处理
第一节保险消费投诉的提出
第十三条保险消费者提出保险消费投诉,可以采取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也可以采取电话、面谈等方式。
采取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方式提出保险消费投诉的,保险消费者应当将投诉材料发送至该投诉处理单位指定的通讯地址、传真号码、电子邮箱。
采取电话方式提出保险消费投诉的,保险消费者应当拨打该投诉处理单位指定的电话号码。
采取面谈方式提出保险消费投诉的,保险消费者应当在该投诉处理单位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5名以上保险消费者拟采取面谈方式共同提出保险消费投诉的,应当推选1到2名代表。
第十四条保险消费投诉应当由保险消费者本人提出,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投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联系地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投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被投诉的保险机构或者保险中介机构的名称;被投诉的保险从业人员的相关情况以及其所属保险机构或者保险中介机构的名称。
(三)投诉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以及相关事实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保险消费者本人提出保险消费投诉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提出,但应当向投诉处理单位提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投诉材料、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并应当由保险消费者本人亲笔签名。
第十六条采取电子邮件方式提出保险消费投诉的,可以同时提交书面材料;投诉处理工作人员也可以视情况要求投诉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采取面谈方式提出保险消费投诉的,可以同时提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书面材料,或者填写相关投诉材料表格。投诉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由投诉处理工作人员记录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基本情况、投诉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并由投诉人签字确认。投诉处理工作人员也可以视情况要求投诉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采取电话方式提出保险消费投诉的,投诉处理工作人员应当记录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基本情况、投诉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并可以视情况要求投诉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应当由投诉人亲笔签名。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保险消费投诉的,投诉材料应当加盖本单位印章。
第十七条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管理部门应当对收到的保险消费投诉进行登记,投诉材料不完整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人补充提供。
保险消费者向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提出保险消费投诉的,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已经掌握或者可以通过有关信息档案获得的材料,不得再要求投诉人补充提供。
第十八条保险消费者提出保险消费投诉,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保险消费者在保险消费投诉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投诉处理单位的办公秩序。
第二节保险消费投诉受理
第十九条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管理部门是所在单位受理保险消费投诉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条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管理部门收到完整投诉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依照本办法规定,属于本单位负责处理的保险消费投诉,予以受理;
(二)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保险消费投诉,但是不属于本单位负责处理的,不予受理,并可以转相关单位处理;
(三)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保险消费投诉,但是应当由本单位其他部门负责处理的,转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保险消费投诉,且不属于本单位其他部门负责处理的,不予受理;
(五)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保险消费投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处理工作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一)投诉不是由保险消费者本人或者保险消费者的受托人提出的;
(二)本单位已经受理投诉,保险消费者在处理期限内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同一投诉的;
(三)本单位已经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保险消费者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同一投诉的。
保险消费者在处理期限内再次提出同一投诉,但有新的事实和理由需要查证的,投诉处理工作管理部门可以合并处理,处理期限自收到新的投诉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二十二条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投诉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节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决定
第二十三条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对受理的保险消费投诉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根据投诉请求的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保险合同约定的,应当依法依约履行义务;
(二)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保险合同约定的,应当对投诉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有关规定未作出明确规定以及保险合同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与投诉人协商;
(四)保险消费投诉不是由保险消费者本人或者保险消费者的受托人提出的,终止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并告知投诉人;
(五)处理决定作出前,投诉人撤回保险消费投诉的,终止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并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四条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受理保险消费投诉后,应当区别情况,在下列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一)对于事实清楚、争议情况简单的保险消费投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二)对于第(一)项规定情形以外的保险消费投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本单位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责任人批准,可以延长处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投诉人延长期限的理由。
第二十五条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告知内容应当包括:
(一)投诉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
(二)处理意见;
(三)投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核查,也可以通过保险纠纷调处机制或者诉讼、仲裁等方式解决。
第二十六条投诉人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分支机构、保险经纪公司分支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分支机构作出的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该机构的上一级机构书面申请核查。
核查机构应当对保险消费投诉的处理过程、处理时限和处理结果进行核查,并应当自收到核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查决定。核查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查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七条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受理的保险消费投诉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自受理投诉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处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投诉人延长期限的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投诉人在处理决定作出前撤回保险消费投诉的,或者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调查中发现,保险消费投诉不是由保险消费者本人或者保险消费者的受托人提出的,终止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并告知投诉人。根据相关规定应当由本单位其他部门负责处理的,转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告知内容应当包括:
(一)被投诉人是否违反或者涉嫌违反有关保险监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
(二)处理意见;
(三)投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核查。
第二十九条投诉人对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作出的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书面申请核查。
中国保监会应当对保险消费投诉的处理过程、处理时限和处理结果进行核查,并应当自收到核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查决定。核查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中国保监会应当告知投诉人。
第四节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制度
第三十条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公布本单位的保险消费投诉电话号码、传真号码、信函邮寄地址、接待场所地址和电子邮箱等信息,并在官方网站和营业场所展示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程序。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并完善保险消费者投诉维权热线,公布本单位的保险消费投诉电话号码、传真号码、信函邮寄地址、接待场所地址和电子邮箱等信息,并在官方网站和办公场所展示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程序。
第三十一条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保险消费投诉登记制度和保险消费投诉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汇总投诉数据,进行分析研究。
第三十二条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健全本单位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制度、投诉考评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十三条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重大及群体性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应急预案,做好重大及群体性保险消费投诉的预防、报告和应急处理工作。
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对于5人以上群体性的或者影响重大的保险消费投诉信息,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报告。
第三十四条负责处理保险消费投诉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合规,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二)全面、认真听取投诉人陈述事实及理由,妥善处理,避免激化矛盾;
(三)与保险消费投诉或者投诉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遵守有关的保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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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保险理赔管理制度

比较复杂一点/

从流程开始:接报案--调度--查勘--定损--核损--收集单证--理算--核赔

然后针对每个环节再做一下具体的管理规定.

G. 保险公司售后人员管理制度方式

第一条员工守则作为本公司员工的行为准则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均应遵守下列规定:
1.准时上班对所担负的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
2.服从上级指挥如有不同意见应婉转相告或以书面陈述一经上级主管决定应立即遵照执行
3.尽忠职守保守业务上的秘密
4.员工必须遵守员工守则服从收银员安排的一切关于客户与公司装样品的所有工作,否则造成公司的损失、要承担主要责任。5.持公司信誉不做任何有损公司信誉的事情
6.不私自经营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商业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职业
7.待人接物要态度谦和以争取同仁及顾客的合作
8.严谨操守不得收受与公司业务有关人士或行号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
第三条本公司员工因过失或故意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应负赔偿责任
第四条本公司工作时间每周为56小时星期日及纪念日均休假业务部门如因采用轮班制无法于星期天休息者可每7天给予1天的休息视为例假
第五条管理部门的每日上下班时间可依季节的变化事先制定公告实行业务部门每日工作时间应视业务需要制定为一班制或多班轮值制如采用昼夜轮班制所有班次必须一星期调整一次
第六条上下班应亲自签到或打卡不得委托他人代签或代打如有代签或代打情况发生双方均以旷工论处
第七条员工应严格按要求出勤
第八条本公司每日工作时间定为8小时如因工作需要可依照政府有关规定延长工作时间至10小时所延长时数为加班
除前项规定外因天灾事变季节等关系依照政策有关规定仍可延长工作时间但每日总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其延长之总时间每月不得超过46小时其加班费依照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每日下班后及例假日员工应服从安排值日值宿
(三)和客户的业务礼仪
第六条接待工作及其要求
1.在规定的接待时间内不缺席
2.有客户来访马上起来接待并让座
3.来客多时以序进行不能先接待熟悉客户
4.对事前已通知来的客户要表示欢迎
5.应记住常来的客户
6.接待客户时应主动热情大方微笑服务
五、人员晋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提高员工的业务知识及技能选拔优秀人才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特制定本晋升管理办法
第二条晋升较高职位依据以下因素:
1.具备较高职位的技能
2.相关工作经验和资历
3.在职工作表现与操行
4.完成职位所需要的有关训练课程
5.具备较好的适应性和潜力
第三条职位空缺时首先考虑内部人员在没有合适人选时考虑外部招聘
第四条员工晋升分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形式
1.定期:每年Χ月和Χ月根据考核评分办法另行规定组织运营状况统一实施晋升计划
2.不定期:员工在年度进行中对组织有特殊贡献表现优异的员工随时予以提升
3.试用人员成绩卓越者由试用单位推荐晋升
第五条晋升操作程序
1.人事部门依据组织政策于每年规定的期间内依据考核资料协调各部门主管提出的晋升建议名单呈请核定不定期者另行规定
2.凡经核定的晋升人员人事部门以人事通报形式发布晋升者则以书面形式个别通知
第六条晋升核定权限
1.副董事长特别助理与总经理由董事长核定
2.各部门主管由总经理以上人员提议并呈董事长核定
3.各部门主管以下各级人员由各一级单位主管提议呈总经理以上人员核定报董事长复核
4.普通员工由各级单位主管核定报总经理以上人员复核并通知财务部门与人事部门
第七条各级职员接到调职通知后应在指定日期内办妥移交手续就任新职
第八条凡因晋升变动职务其薪酬由晋升之日起重新核定
第九条员工年度内受处罚未抵消者次年不能晋升职位
第十条本办法于20ΧΧ年Χ月Χ日正式生效
六、公司辞退与辞职管理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公司劳动纪律提高员工队伍素质增强公司活力促进本公司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司对违纪员工经劝告教育警告不改者有辞退的权力
第三条公司员工如因工作不适工作不满意等原因有辞职的权力
(二)辞退管理
第四条公司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辞退:
1.一年内记过3次者
2.连续旷工3日或全年累计超过6日者
3.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者
4.工作疏忽贻误要务致使企业蒙受重大损失者
5.违抗命令或擅离职守情节重大者
6.聚众罢工怠工造谣生事破坏正常的工作与生产秩序者
7.仿效领导签字盗用印信或涂改公司文件者
8.因破坏窃取毁弃隐匿公司设施资材制品及文书等行为致使公司业务遭受损失者
9.品行不端行为不检屡劝不改者
10.擅自离职为其他单位工作者
11.违背国家法令或公司规章情节严重者
12.泄漏业务上的秘密情节严重者
13.办事不力疏忽职守且有具体事实情节重大者
14.精神或机能发生障碍或身体虚弱衰老残废等经本公司认为不能再从事工作者或因员工对所从事工作虽无过失但不能胜任者
15.为个人利益伪造证件冒领各项费用者
16.年终考核成绩不及格经考察试用仍不合格者
17.因公司业务紧缩须减少一部分员工时
18.工作时期因受刑事处分而经法院判刑确定者
19.员工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者
20.由于其他类似原因或业务上之必要者
第五条本公司按第四条规定辞退员工时必须事前通告其本人并由其直属主管向员工出具员工辞退通知书其预告期依据下列规定:
1.连续工作3个月以上未满1年者10日前告之
2.连续工作1年以上未满3年者20日前告之
3.连续工作3年以上者20日前告之
第六条辞退员工时必须由其直属主管向人事部门索取员工辞退证明书并按规定填妥后持证明书向公司有关部门办理签证再送人事部门审核
第七条被辞退员工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填写移交清单
第八条被辞退的员工对辞退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辞退证明书之日起的15日之内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申诉对仲裁的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上诉
第九条被辞退员工如果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本公司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本公司将提请公安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人事部门在辞退员工后应及时登记人员调整登记表
第十一条本公司下属各分部发展部辞退员工必须经由公司人事处人事副总裁审核批准方可执行
(三)辞职管理
第十二条本公司员工因故辞职时应首先向人事部门索取辞职申请书填写后交上级主管签发意见再送交人事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公司员工无论经何种理由提出辞职申请自提出之日起仍须在原工作岗位继续工作1个月
第十四条员工辞职申请被核准后在离开公司前应向人事部门索要移交清单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五条员工辞职申请被核准后人事部门应向其发出辞职通知书并及时填写人员调整登记表
(四)附则
第十六条公司员工辞退辞职手续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公司相关部门将视其情况按有关规定作适当处理
第十七条本条例的修改解释权归公司人事处所有
第十八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八、员工离职处理规定
第一条本公司员工不论何种原因离职悉依本规定办理
第二条员工离职区分
1.自请辞职
2.职务调动离职
3.退休离职
4.解雇离职
5.其他原因离职
第三条自请辞职者如平时工作成绩优良应由单位高级主管加以疏导挽留如其去意仍坚可办停薪留职但不发离职证件目的仍希再返公司效力
第四条离职手续
1.员工离职由单位直属主管向人事单位索取员工离职通知单(如附件一)按规定填妥后持单向单列各单位办理签证再送人事单位审核
2.职员以上人员离职时应向人事单位索要移交清册3份(如附件二)按移交册内容规定详加填入移交清册办妥移交手续后1份存原单位1份离职人保存1份随同离职通知单及工作时间卡一并交人事单位呈转核定移交清册并移送稽核室存查
第五条移交手续
1.工作移交:原有职务上保管及办理中的账册文件(包括公司章则技术资料图样)等均应列入移交清册并移交指定的接替人员或有关单位并应将已办而未结案的事项交待清楚(章则技术资料图样等类应交保管资料单位签收)
2.事务移交
(1)原领的工作服交还总务科(1年以上的免)
(2)原领的工具文具(消耗性的免)交还总务科或有关单位
(3)上项交还物品不必列入移交清册由接收单位经办人在离职单上签证即可
3.移交期限5天内办妥
第六条离职人员办理移交时应由直属主管指定接替人接收如未定接收人时应临时指定人员先行接收保管俟人选确定后再转交如无人可派时暂由其主管自行接收
第七条各员工所列移交清册应由直属主管详加审查不合之处应饬更正如离职人员正式离职后再发现财物资料或对外的公司应收款项有亏欠未清的应由该单位主管负责追索
第八条离职手续办妥后始准填发离职证明
第九条本规定呈奉总经理核定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十四、员工离职处理细则
(计算机应用与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各级人员移交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是依据人事管理规则第Ⅹ条的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公司职员经解职或调职时应办理移交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本公司职员的移交分下列级别
1.主管人员指部经理室主任科股长
2.经管人员指直接经管某种财务或某种事务的人员
第四条移交事项规定如下
1.造具移交清册或报告书(格式另定)
2.缴还所领用或保管的公用物品(簿册书类图表文具印章轮锁等)
3.应办未办及已办未结各案应交代清楚
4.其他应专案移交事项
第五条主管人员的移交清册应由各该层次人员或经管人员编造经管人员移交清册应自行编造并均由各有关人员加盖印章做成3份1份送人事科另2份分别由移交人接管人留存
第六条移交清册应合订1册移交人接管人监交人应分别签名盖章监交人在科由主管科长部科长以上人员由经理经理协理由副总经理或派专人办理
第七条各级人员移交应亲自办理倘是调任或重病或其他特别原因不能亲自办理时可委托有关人员代为办理对所有一切责任仍由原移交人员负责
第八条前任人员在规定或核准移交期限届满未将移交表册凑齐致使后任无法接收或短交遗漏事项经通知仍不依限补交者应由后任会同监交人员呈报以逾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论徇情不报的并予议处
第九条后任核对或盘查交案发现亏短舞弊时应会同监交人员或单独揭报上峰倘有隐匿并予议处外应与前任负连带赔偿的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经董事长核准后施行修改时亦我是别的行业、、、这是我公司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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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1517:48热心网友
我们公司的有很多就给你说些大致的内容吧吧。售后服务人员制度言谈文明,举止得体;着装规范,仪表整齐;精神饱满,专注热情;亲切自然,真诚服务。言谈文明,举止得体;着装规范,仪表整齐;精神饱满,专注热情;亲切自然,真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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