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中国养老社会保险存在哪些问题
存在问题:
1、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碎片化问题,且缴费标准和支付待遇相差较大,给归并和统一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带来很大困难。
2、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滞后,影响城镇职工就业和养老保险的公平性。
3、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配套的管理制度不健全,基本养老保险结余资金投资运营机制建立严重滞后。
4、补充养老保险和商业人寿保险发展缓慢,还没有成为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有力支持力量。在已取得成就的基础上健全我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应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一些有力举措。
(1)中国养老社会保险基金测算与管理扩展阅读
解决方法
加快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公平、统一的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应加快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可采用“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模式,以便逐步过渡到统一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为了减少改革阻力,可在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同时,建立职业年金制度,确保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养老金待遇与改革前基本持平或略有提高。
解决农民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问题。对长期居留城市的农民工应视同城镇企业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短期流动和不愿意在城市居留的农民工,应允许其回乡参加当地农村养老保险。
对流动就业的农民工,应建立社会保障号码和个人账户,让账户随人走,方便其就业和迁徙。
㈡ 社会保障基金,社会保险基金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之间有什么联系和区别 急!
根据《条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国家社会保障储备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资本划转、基金投资预期年化收益和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
而作为国家社会保障储备基金,用于我国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管理运营。
区别有:
1、资金构成不同
社会保障基金是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资本划转、基金投资预期年化收益和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而社保基金则是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构成。
2、用途不同
社会保障基金是用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与调剂;而社保基金主要是用于公民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当期发放。
3、投资运营不同
社会保障基金坚持坚持安全性、预期年化收益性和长期性原则;由于短期内暂不发生支出,更适宜开展中长期投资;而社保基金对投资风险的控制要求更高,投资范围较窄,投资运营活动限定条件更多。
(2)中国养老社会保险基金测算与管理扩展阅读:
社保基金投资运作的基本原则是: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增值。社保基金资产是独立于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的资产。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可以进入股市的“社保基金”。
由社会保险机构为退休人员需支付退休养老金的总额进行社会筹资,即由单位和在职职工个人、(或全部由单位)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保险费
以支定收,不留积累,养老保险的负担是代际之间进行转移,即由在职职工一代人负担已退休职工一代人的养老费用,在职职工本人则由下一代人负担。
㈢ 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改革与发展
我也不知道你需要具体的哪一方面我就简单的说说
深化我国社会保障改革的理论思考
前言:近年来,中国的社会保障改革似乎又进入了一个关键时期,理论界和政策层面一些人士各种议论纷纷,包括主张再来一次颠覆性改革的,包括只要济贫制度而不要社会保险的,以及要求回复到现收现付模式的,等等,不一而足。作者在2000年曾先后参与在中南海、钓鱼台等地方召开的中国社会保障改革内部座谈会,并就国务院今年颁发的新的改革方案较系统地阐述过自己的观点,作者是主张在现行框架下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新方案体现了这一指导思想。现将作者的部分发言加以整理并公开发表出来。
影响社会保障制度的因素是非常复杂的,不能仅从经济的或政治的或社会的层面去考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纵观世界,可以发现,任何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与发展,几乎都不是由单一因素决定的。否则,我们就很难理解为什么社会保险制度不是最早出现在发达的老牌资本主义国家英国,而是出现在较为薄弱的德意志?为什么在一些福利国家陷入重重困境的同时,亦还有澳大利亚、丹麦等国家却在继续强化并保持着福利国家模式的健康发展?为什么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发达的经济大国,却还有4000万人口缺乏基本的医疗保障,而中国却在计划经济时代建立了惠及全民的医疗保障体系?为什么许多西方国家学者或国际组织在建议中国养老保险制度采用智利模式的同时,却根本不可能在其本国实施这种完全由个人负责的制度?等等。对此,唯一的解释便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确定乃至修订,均要接受经济的、社会的、政治的乃至历史文化、伦理道德的影响,依赖单一因素所做出的决策通常不会是最优决策,大多将注定要遭遇失败的命运。清楚地认识这一点,对处于渐进改革、综合转型时期的我国而言,更是有着重要意义。因此,在我国社会保障改革事业进程中,就必然需要综合考虑多元因素的影响,并在推进中确保求稳、求妥、不留后遗症。
有必要坚持在现行框架下推进改革的基本取向。这一观点的主要理由有三:首先,社会保障的直接功能是解除国民的后顾之忧,这种制度自产生发展至今就是建立在政府信用、连续稳定的基础之上的。必须承认,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自改革以来已经遇到了信誉危机,这种信誉危机起因于社会保障网的残缺、改革政策的不稳定性、社会保障待遇的无法全部兑现,以及过分强调个人负责的舆论渲染;它的直接后果就是导致了居民对政府信用的怀疑和对自己未来生活的信心不足,而维护社会保障的信誉、政府的信用和重振国民对未来生活的信心,均需要保持改革政策的连续性和相对稳定性。其次,社会保障改革以来所确立的基本原则与方针,既考虑了国家、企业与个人的责任分担,又较好地兼顾了公平与效率,从而是值得肯定的,新制度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并非新制度自身造成,而是历史因素及其他现实因素综合影响的结果,因此,当前应当讨论并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是如何消化历史包袱,改善制约新制度生存与发展的现实条件,如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快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完善资本市场等等,而不是放弃正在改革中得到确立的新制度框架。再次,维护现有制度的基本框架,还是因为特殊的国情决定了我国既不可能重走由政府完全直接负责的现收现付制老路,也不可能走个人完全积累的极端激进型道路,而中间道路却是一种比较理性的选择。因此,我坚持认为下一步改革的深化应当在现有基本框架下进行,但现有框架仍然需要完善。
需要树立公平优先、兼顾效率、调节收入分配、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思想。社会保障的产生与建立这种制度的根本目的,即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矫正“市场失灵”、实现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它受整个社会经济关系(在我国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制约,但自身却必须是公平优先,在此基础上兼顾效率(这里的效率是指社会保障自身的效率),实现可持续发展。如果说改革开放初期,是“平均主义”与“大锅饭”盛行,需要矫枉过正;那么,经过20年来的发展,情况又确实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即收入分配不公已成新的社会问题。因此,我们既不能为了公平而放弃效率,也不能对贫富差距扩大化问题视而不见;社会保障改革应当有利于保护低收入阶层的利益,改革的推进不能将职工对改革的热情变成对改革的憎恨。针对目前的现状,我认为提高社会保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力度是完全必要的,它很自然地应当包括开辟社会保障新的筹资渠道、尽快推进社会保障制度的广覆盖、适度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社会统筹中的份额、建立完整的对贫困居民的社会救助政策等。
在确定政府主导、责任共担、水平适度、监控有力的基本思路的同时,坚持渐进改革。基于中国的现实国情,包括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文化的综合影响,在我国社会保障改革和制度建设中,既要避免构成政府的沉重负担,也不能对家庭或个人构成巨大压力,在整个社会并未像前苏联、东欧国家及智利等发生剧变的条件下,社会保障改革不能走向极端也不可能走向极端。理性的思路就是要建立一种政府主导、责任共担、水平适度、有效监控的新型制度;理性的策略则是不能急于求成,而是同样需要渐进式地推进。例如,计划经济几十年造成的中老年职工养老金欠帐,就绝对不是现在一代人或一届政府可以偿还的,任何寄希望于一代人或一届政府完成这样巨大的还帐任务,不论采用何种手段,都是不现实的,也是注定行不通的。因此,采取自然过渡的方式来消化历史欠帐,促进新制度的最终确立,或许是一条最适合中国现实国情的选择;即国家只保证做实已经进入新的养老保险制度的人的个人帐户,而对此前的欠帐仍然采取现收现付方式,其结果必然是进入新制度中的人越来越多,而完全现收现付者自然减少,只不过需要的时间可能长一些,但偿还历史巨额债务却不会构成现时的巨大压力,我们仍然会沿着改革中确定的既有目标前进。
在改革策略上宜采取多层次与多元化相结合、官民结合、统放结合、强制性制度安排与发挥市场及家庭或个人作用相结合。我的这些观点其实早已在多个场合阐述过,但仍有重复的必要,因为我始终认为这是我国社会保障改革中应当尽快采取的措施,这些措施的采取将能够解决很多现实问题。例如,强调多层次与多元化相结合,并将多元制度安排作为必要的过渡,将能够解决不同群体对社会保障的不同需求,从而既能够减少改革的阻力与即期成本,又不会扭曲迈向改革目标的路径,因为至少在现阶段,我国还不具备建立一元化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客观条件;强调官与民相结合,是基于责任共担的改革方向,充分调动民间的、社会的力量,如在企事业单位自愿基础上建立补充保险制度,大力发展慈善机构及其他非营利性组织并对慈善事业给予直接的税收优惠等,均可以不断壮大民间力量,弥补政府力量的不足。强调统与放相结合,就是要对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社会保障事权进行明确划分,实现中央统一决策与分级负责相结合,最好是在人大立法中对此予以明确,在层次上应当实行社会保障的基本原则由立法规范,中央则统一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军人社会保障制度及重大灾害的救济等少数社会保障项目,其他社会保障项目则应当下放,由地方政府充当直接责任主体,职责划分明确、中央与地方协调推进,将使社会保障改革进展顺利。强调强制性制度安排与发挥市场及家庭或个人作用相结合,是在不损害受保障群体的利益的条件下,对能够由市场替代的尽量由市场提供,可以由家庭提供的应当鼓励并有相应的政策支持家庭提供(如老年人的家庭扶养问题等)。在此,尤其需要始终维护家庭保障的基础作用,如哺幼养老既是我国传统伦常所要求的基本道德,更是我国《婚姻法》、《继承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多部现行法律所明确规范的,因此,国家在考虑社会保障制度安排时应当与这些法律相衔接,并促使获得双重效果。
关于费改税问题。对这个问题,需要分层次来考虑:一方面,我赞同开辟新的税收渠道或者将原来的有关税种收入用作社会保障支出(即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如个人所得税、遗产税、非慈善性捐赠税乃至特别消费税或其他附加税,这些税收都属于收入分配调节范畴,用于社会保障支出属于恰到好处,从而值得决策层采纳;另一方面,我对目前讨论得更多的社会保险费改税问题却持有与大多数人不同的观点,即社会保险费改税应当缓行,因为这种改变不利于控制国家财政的责任,亦并不能真正解决现有的一些问题。具体理由包括:一是征税与征费的强制性强弱,不在于名称而在于对社会保险基金筹集的立法,即社会保险法与税法的效力是完全相同的,因此,那种寄希望于通过征税来解决征缴难问题的人至少是对社会保险费、税在世界上不同国家所具有的同等强制性不了解;二是费、税之争不是简单的筹资手段之争,而是必然涉及到采取何种制度模式的问题,国际上凡采取完全积累或个人帐户的国家,都是采取征费方式而非征税方式来筹集社会保险基金,而采取现收现付模式的国家则既有征税的也有征费的,因为税收的公共性质与个人帐户或完全积累的私人性质是不相容的;三是费改税后,社会保险制度的刚性加上税收的刚性,将促使现收现付制得以恢复并被强化,它虽然能够缓和现阶段的基金支付危机,却给国家财政的长期负担埋下了隐患,国家财政尤其是在中国人口老年化加速度进行的现在乃至未来相当长的时期都具有不宜性;四是费改税后,国家财政将由后台走向前台,国家从社会保险尤其是养老保险的间接责任主体变成直接责任主体,财政与社会保险制度的合二为一,既不符合社会保险制度追求自我平衡的国际趋势,也不利于有效控制社会保险支出膨胀的风险,从而可能构成对国家财政正常运行的新的压力源;五是在中国的现阶段,地区发展极不平衡,而各种社会保险项目的财务机制并不相同,所要求的统筹层次也不一样,费改税还将面临着许多难以逾越的技术难题,这些技术难题绝对不容小视,它将决定这种改革的效果不会像主张费改税的人士所期望的那样。因此,社会保险费改税并不必然改变社会保险主要是养老保险所面临的困难,其强制征收、专款专用、追求周期自我平衡的特征,决定了国家不能将其与其他收费等同视之,与其在费、税之间费力争论,不如加快社会保险立法,多花功夫扩大覆盖面,同时完善基金筹集与管理机制,强化监控。
关于经济保障与服务保障的结合。在讨论社会保障改革时,我认为还不能只讨论经济保障问题,还需要同时讨论服务保障问题,因为经济保障事实上需要服务保障配套。如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需要服务系统,失业工人的培训需要职业培训系统,医疗保险的落实需要医疗服务系统;即使是能够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也呈现出对养老院的需求增长的趋势,而服务保障还能够在某种
程度上改善经济保障并补充经济保障的不足。因此,应当将服务保障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并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我主张以社区服务为基础,以社会化服务系统为主导,辅之以各单位内部的服务系统,现阶段尤其应当强化社区服务系统,理顺社会化服务系统,大力改造单位内部的服务系统,它对于促进经济性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缓和失业问题等,都具有重大的意义。
关于养老保险。一是职工养老保险制度需要继续完善,在坚持统帐结合的原则下调整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的结构为必要举措,我认为应当增大统筹部分的比例,缩小个人帐户的规模,以便增强基本养老保险的互济功能与收入分配调节功能;同时,主张在调小个人帐户的基础上,明确划出责任起讫时间,逐步填实个人帐户。二是对公务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安排,宜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轨,以避免制度分异激化阶层冲突、增加运行成本;但从有利于将社会精英吸收到公务员队伍出发,亦应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外再行建立补充待遇,根据职级高低、在国家机关服务年限长短、正常离退职与非正常离退职等情形实行一次性补偿;但若短期内无法统一认识,则可以延后再研究,目的即是不要因此影响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定型。此外,还有一个需要引起关注的重要问题就是农村的养老保险等问题,因为农民对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的需求是客观的,尤其是已经非农化或正在非农化的具有乡村户口的职工对社会保障(如工伤保障等)的需求,更是不容回避的现实问题,现阶段一些富裕乡村对村民福利采取全部包下来的做法和一些贫困地区连“五保户”的生存也出现了困难的极端情形,表明农村社会保障尤其是养老保障等处于失控状态,如果不能及时加以引导,其后果同样是十分严重的,对此,建议采取区域推进策略,而不宜全国展开,选择自东向西、自发达地区向落后地区逐步推进的策略,实行自我负责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政策引导与政府适度介入相结合,通过乡村社会保障区域试点的示范,来规范农村的社会保障事务,这将是一项并不需要太多成本却又能够消除重大社会风险的举措。
关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安排,同样存在着完善的必要性。例如,补充保险制度急切需要明确监管部门,并由其负起制定规则并实施监管的责任,因为尽管补充保险应当且可以按照市场化来运营和管理,但在市场体制还未成熟的条件下,政府的监控先严后松仍然具有必要性;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应当尽快与失业保险制度并轨,为此需要尽快扩充失业保险基金,以便应付加入WTO后可能出现的失业保险金支付高峰;医疗保险急切需要建立以良好医德为基础的医生执业资格制度,并真正实现医务人员之间的良性竞争;在推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时,需要摒弃歧视性色彩,同时将居民的非工资性收入(如房产收入、存款收入、捐赠收入及其他收入等)纳入家庭收入统计范围,并尽可能地采取统一的现金或物质援助方式,防止多种补贴(如现金补贴、房租补贴、子女教育补贴、粮油补贴、“送温暖”等)并存情形下造成贫困陷阱与失业陷阱,等等。
总之,我国的社会保障改革经过近20年的努力,已经取得了相当的成就,也存在着需要吸取的教训,目前又进入一个较为关键的时期。为此,既需要加快推进改革步伐,又需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而坚持在现有基本框架下加以完善的深化改革取向,无疑是避免造成混乱和给未来留下后遗症的正确取向。
㈣ 养老保险基金如何管理
【摘要】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安全有效,必须加强基金的管理。那么,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规定具体有哪些内容呢?基金的来源有哪些?基金如何支付?单位逾期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如何算?单位和个人挪用养老保险基金的,该如何处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管理,确保基金的使用安全、有效,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第十条关于"社 会保险管理机构应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建立健全基金管理的各项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劳动部负责制定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 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各项制度和政策,监督检查全国基金管理情况。地方各级劳动行政部门 负责制定本地区基金管理制度的实施办法,监督检查本地区基金管理情况。第三条 劳动部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基金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 构的基金管理工作。地方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的基金管理工作。经国务院批准 实行系统统筹部门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负责本部门、总公司的直属国有企业基金管理工作。第四条 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必须按照本规定管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第二章 基金的征集第五条 基金的来源(一)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二)单位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三)职工自愿缴纳的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四)按规定收取的滞纳金;(五)基金存 款利息;(六)基金保值增值的收入;(七)财政给予的补贴;(八)劳动合同制职工 基金转移的收入;(九)其他收入。第六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根据支付 养老保险费用的实际需要和企业、职工的承受能力,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 累的原则,逐步实行企业全部职工按统一比例筹集。基金应留有部分积累,积累率为工资总 额的3%,以后随着经济发展再逐步调整。
㈤ 社会养老保险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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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社保,人们最关心的问题是: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后,退休之后每月能领取多少养老金?自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提出“2006年1月1日起,个人养老账户的规模统一由目前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之后,人们就开始盘算以下问题:这3%的费用去了哪里?究竟哪些人群会受此影响?受影响的那些人群,在退休后究竟少拿了多少养老钱?
按照老的计发办法,缴费满15年以上的,基数养老保险金的计算方法为: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余额/120,而基础养老金=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在该办法下,作为基本养老金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基础养老金,无论缴费多少,也不论缴费时间比15年延长多少,都是一样的,缺乏激励机制。
而按照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参保人员每多缴一年就多一些养老金,上不封顶,有利于形成“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约束机制,具体计算方案为:(省基+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1%+首次领取时个人账户储存余额/计发月数。
1、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内容包括三部分: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部分+按社保利率计算的利息。很明显,新政策将把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部分的去除。
2、缴费比例:该部分由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组成。
(1)个人缴费根据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最低数为上年全市职工工资的60%;最高数为上年全市职工工资的300%)的8%缴纳。
(2)单位缴费根据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2%缴纳。原先的老政策是个人缴费全部和单位缴费的3%计入个人养老账户,单位缴纳的19%划转为社会统筹,而新政策将单位缴费的3%也划入社会统筹用来解决养老空账问题。
3、社会养老保险金的计算公式:“中人”的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15%)+个人账户本息和÷120+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7年底前缴费年限×1.4%。
“新人”的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按本人退休时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计发。(注:由于客观原因,全国某些城市的计算标准可能有所不同。)
㈥ 如何计算自己养老保险能拿多少钱
您好!养老金的金额是要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按照国家的养老保险政策和当地的实施细则经过测算之后才能够知道的,自己掌握的材料有限,是算不出来的。目前我国测算养老金金额,跟三个因素挂钩:(一)缴交社会保险基金的年限(也就是俗称的“工龄”),缴交社会保险基金年限越长的,养老金金额越高,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把工龄档次分为15年、20年、25年、30年、35年、35年以上六个档次,档次越高,养老金金额越高。也有地方不分档次,有一年工龄算一年工龄,最高工龄44年(按照16周岁上班,60周岁退休计算)。(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余额(简称“个人账户余额”),个人账户余额越高,养老金金额也越高。(三)退休上年度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简称“地区差别”。实际操作时是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的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测算的),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越高,养老金金额也越高。在北上广深退休的人员,养老金金额肯定比在老少边穷地区退休的人员养老金金额高得多。另外,有些地方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在测算养老金金额时还遵循“见分进元”的原则,假定您的养老金金额按照上述三个因素测算后得出的数据是2468.41元,实际发放的金额就是2469元/月。也有地方测算结果是精确到角甚至精确到分的,实际发放金额就分别是2468.50元和2468.41元。谢谢阅读!
㈦ 请问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覆盖范围
关于进一步扩大市区社会保险
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
(金政发([1999]65号)
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两个《条例》),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努力实现全社会覆盖目标,更好地保障企业改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进再就业工程,根据中央和省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市区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实施范围和参保对象
(一)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和参保对象
市区城镇各类企业(指在所有建制镇进行工商登记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联营企业、合作企业、私营企业、其他企业及其职工(包括城镇合同工、农民合同工、1个月以上的临时工,下同)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依法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在城镇工商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也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二)失业保险的实施范围及参保对象
市区城镇各类企事业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联营企业、合作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事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行政机关的合同制工人(含1个月以上的临时用工)也应当参加失业保险。
二、社会保险登记制度
1、金华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社保处)负责市区范围内的社会保险登记工作。
2、从事生产经营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缴费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市社保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本通知关施前,已经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缴费单位,自两个《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到市社保处办社会保险登记;本通知实施前尚未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缴费单位,必须在5月31日前到市社保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
3、缴费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标准执业证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布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
(4)开户银行账号证明;
(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4、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内容或某个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依法在30日内及时到市社保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市社保处经审核后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并按更改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5、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况之一的。应当在30日内向市社保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单位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及利息。缴费单位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提交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缴销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6、市社保处对已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1年验证一次,4年换证一次。缴费单位(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市社保处办理验证或换证手续。
三、社会保险费的申报缴纳制度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发布前成立的,又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从1999年1月开始参加社会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条例发布后成立的缴费单位,从成立当月开始缴费。
2、缴费单位按年或按月到市社保处办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申报,到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办理失业保险缴费申报。
3、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年或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参保单位无上月缴费数额的,暂按上一年全省社会月平均工资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再行结算。
4、市区城镇各类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市地税部门代征,失业保险费由市就业管理服务局负责征收。
5、缴费单位办理申报后,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市劳动局和市地税局应当向其发出《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对拒不执行的,由市劳动局和市地税局下达《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逾期仍未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各项社会保险费。
四、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
1、进入市区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在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经与企业协商,可按规定一次性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法定退体年龄,不再享受经济补偿金;也可能在领取经济补偿金后,由本人继续交纳社会保险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私营企业按缴费工资基数的19%交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企业按职工缴费工资基数的15%缴纳,个人按缴费工资基数的4%缴纳。
3、个体工商户(含雇工)及自由职业者按缴费工资基数的17%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按缴费工资基数的4%缴纳,其余由个体业主缴纳。其缴费工资基数在上一年全省社会月工资平均工资的60%至300%范围内确定(10元进制)
4、鉴于私营企业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实施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时间较短,对部分年龄偏大,到达法定退体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时)累计缴年限达不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以在1999年底按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时间最短不少于1年,最长不超过3年,月缴费工资基数按不低于上一年全省平均工资100%确定。按上述办法补缴后其缴费年限仍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还可以一次性缴纳1至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月缴费工资基数按当年全省社会月平均工资的100%确定,其计算公式为:一次性补缴额=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上一年全省社会月平均工资×110%×缴费比例×(1至5年)×12个月。
5、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职工个人账户的建立、管理和使用,以及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按市政府《关于实施统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金政发[1998]97号)规定执行。
6、符合享受国家和省、市政府优惠政策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必须凭《社会保险登记证》、缴纳社会保险费票据,方可兑现优惠政策。
实行查帐往收企业所得税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形式的个体、私营企业,单位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费按规定可在费用中列支。
7、已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缴费个人(个体户及其雇工),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可将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缴费本息总额折算成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基数按上一年全省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比例按所在缴费单位的缴费比例计算。其计算公式为:折合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月)=已缴纳的农保费的本息总额÷(上一年全省社会月平均工资×60%×缴费比例)。也可将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缴纳的本息总额转为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待遇和补充养老待遇。
五、失业保险有关政策
1、缴费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个人按1%缴纳,由缴费单位在职工工资中按月代扣代缴。
2、享受失业保险的对象和待遇按《浙江省职工失业保险条例》、省劳动厅《关于浙江省职工失业保险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实施(浙江省职工失业保险条例)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3、破产、改制企业中按规定标准领取经济补偿金的职工,可在失业登记后继续享受失业保险的有关待遇;对自谋职业并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职工,视为再就业人员,不再享受失业保险的有关待遇。
4、凡缴费单位未及时将有关材料送达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延误登记时间,对失业职工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缴费单位负责;凡因职工本人原因延误登记造成减少救济金发放月份的,由失业职工本人负责。
5、对未建立职工缴费花名册和未办理职工失业保险金基金缴费手册的缴费单位,职工失业后,不办理职工失业登记,不享受失业职工待遇。
六、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和处罚
1、市劳动局、地税局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和监督检查工作,对缴费单位履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缴费义务的情况进行调查和检查,发现缴费单位有瞒报、漏报和拖欠社会保险费等违规行为时,应当责领其改下。对违反两个《条例》及社会保险有关规定的缴费单位及其责任人员,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内容:
(1)缴费单位向市社保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情况;
(2)缴费单位的工资发放情况;
(3)缴费单位申报缴费情况;
(4)缴费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5)缴费单位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情况;
(6)缴费单位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缴费的情况;
(7)缴费单位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情况;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3、缴费单位按上述规定进行自查,每年6月底前报市劳动局、地税局自查表各一份。市劳动局、地税局根据自查情况确定重点稽查单位,对缴费单位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有关内容进行稽核、必要时可进行专项审计。
监督检查机构及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检查时,应依法履行职责、秉公执法;保守缴费单位的商业秘密;为举报人员保密。
4、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要对缴费单位历年欠交的社会保险费进行全面清理。一次性缴清拖欠社会保险确有困难的,欠缴单位必须在6月底前制定补缴计划并报市劳动局、地税局审批。未经批准,无故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不得购买专控商品,单位负责人不得出国考察,并予以新闻曝光。
5、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根据情节轻重。按两个《条例》规定对缴费单位进行处罚,并责令其改正。
七、本通知由市劳动局、地税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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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养老保险基金的对策与建议
首先是加强立法。《社会保险法》已经明确了政府在养老保险基金中的责任,法律实施中要改变财政对养老保险基金投入的随机性和不确定性,建立起公共财政体系,通过确立财政对养老保险基金投入体制,使财政对养老保险基金投入制度化。
其次是将财政投入比例明确化。《社会保险法》虽然规定了政府对于养老基金的责任,但是并没有明确各级政府财政投入的比例和增长幅度,从长远看,财政投入对于实现城镇养老保险基金可持续必不可少,必须立法稳定现有6%~8%的正常投入,力争达到10%~11%的适度投入比例,法律还应明确财政投入的增幅与经济发展速度、最低工资增长幅度等之间的联动关系。 可以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适度小步调高缴费率尽快将缴费率比较低的地区提高到缴费率比较高的地区的缴费水平。中国养老保险替代率在国际上属于比较高的区间,在保证退休待遇绝对值增长的前提下可以适度降低替代率,从而缓解支出的增长幅度。
完善柔性退休制度,上海出台了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的柔性延迟申领养老金政策,这一政策适用范围可以逐步向企业以外的单位扩展,并逐步借鉴国外经验,将延迟退休与适当增加养老金挂钩,形成鼓励所有员工推迟退休的柔性退休制度。
必要的情况下,根据就业状况和养老基金的积蓄量,借鉴国际推迟退休年龄的经验,适时实施逐步延长法定退休年龄的政策。从改革年度开始,每1年推后退休延长法定退休年龄4个月。考虑到我国人口生理特征,可直至男65岁、女60岁退休,同时给予女性自愿选择同男性一样65岁退休的权利。 养老保险体制转换过程中存在巨额的隐性债务,它是对老人、中人在旧制度下积累的预期给付的全部养老金权益的负债。养老保险体制改革前的相当长一段时间,我国对劳动者实行低工资制,劳动者的报酬中没有包含必须用于养老保险的部分,仅能应付现期的生活支出,而不能为未来时期的养老储蓄必要的资金。这部分劳动者现在已经或即将退出劳动岗位,如果不对他们进行必要的补偿,其养老的需要就不能得到满足。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的利润全额上交国家财政。由于劳动者的报酬中没有包含养老保险等社会必要劳动,企业上缴的利润不仅包含劳动者剩余劳动,也包含劳动者的社会必要劳动。在此基础上实行的工业积累是一种强制性积累,这种强制性积累则被用于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的投资。
这就是说,我国现有的国有资产,不仅包含有剩余劳动积累的部分,同时也有用劳动者必要劳动形成的部分。为了补偿转制成本,必须将国有资产中用劳动者必要劳动形成的部分价值归还给为其做出过贡献的劳动者。2009年6月,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明确提出要多渠道筹措和增加社会保障资金,其中重要的方式之一便是变现部分国有资产。
变现部分国有资产可有如下几种方式:出售竞争性领域内的中小型国有企业的资产;向居民出售部分国有不动产;对竞争性领域的大型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通过上市或非上市交易转让部分股权。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减持国有股就是要让出一部分国有股权甚至大部分国有股权。国有股减持,可能有如下几种方式:国有股配售,即将国有股配售给原有流通股东;国有股回购,即公司动用自己的资金将股东持有的国有股权购回一部分;股转债,即将国有股份转变为公司的债务,由公司按协议逐年偿还;向社会公众或一般机构投资者出售公司股份。这几种方式存在两类风险:一类是国有股份定价不合理,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另一类是国有股减持过快过多,超过投资者承受能力,导致股市疲软。出现这两类情况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及资本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都是不利的。
国有股减持可以主要通过协议方式将一部分国有股转交给养老社会保险机构,既有利于优化上市公司,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又有利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制度的办法。这样做,其实质就是将国有资产中用劳动者必要劳动形成的部分价值归还给劳动者。 养老基金的运营、管理和监督,需要引入和完善市场机制。在尚未实现全国统筹之前,中央政府可以鼓励地方统筹区域建立养老保险风险储备基金,同时,中央建立国家养老保险风险储备基金,通过引入市场化投资运营手段实现基金保值增值,提高养老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
在规范养老保险基金运作的基础上,通过修改法规,明确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市场化运作原则,改革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制度性约束。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以风险能够有效控制为前提,优化基础养老金组合投资比例。允许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实业股权和股票证券,养老保险基金首先要投资周期较长收益稳定的实业股权,同时也可以有一定比例用于股票证券投资,从而最大限度实现基金保值和增值,提高养老保险基金运营管理效率。
优化投资管理模式,对证券投资和预期收入稳定的股权投资运作模式,可参考采用成立几家信托投资基金公司,通过市场竞争获得最优选择。建立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多元投资体系,成立政府许可的养老金基金公司,管理运营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政府要加强这些公司的管理,规范基金公司的运营行为。
个人缴纳的储蓄型补充养老金,应该有别于一般的个人商业保险。政府应该委托若干个管理绩效好的基金公司,管理个人补充养老保险金,个人养老金补充保险金应该品种多样化,满足不同人群的养老心理需要。
“以房养老”是个人储蓄养老的一种形式,不妨积极推进市民以房养老,缓解养老保险基金短缺压力。在条件成熟的城镇将“以房养老”纳入城镇养老保险体系,制定规范的管理体制和激励机制。当前,首先要通过试点,制定住房逆抵押贷款管理细则,规范住房逆抵押贷款行为,通过房屋交易税收减免等政策鼓励老年人用自有住房获取更多的补充养老金,形成社会示范效应。 国外养老保险基金的主要增殖方式是进行证券市场投资。据有关资料显示,美国从1950年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在股票总市值中的0.8%上升至1998年的29.6%,而全球主要市场上养老保险基金掌握的股票比例在20年内增加了超过20%。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主持完成的《中国养老保险基金测算与管理》报告分析,我国养老保险基金预计近两年将达到1000亿元,并在今后几年以30%以上的速度递增。根据专家经验,当单一机构资金量占市场市值的10%以下时,该资金进入市场将不会引起市场的巨大波动。
但同时,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通过证券市场进行投资时,对资金的安全性和回报的稳定性要求很高,一方面需要证券市场为养老保险基金提供一个规范、稳健的投资环境,提供适合养老保险基金特点的投资品种;另一方面需要注重养老保险基金投资风险的控制,注意选择风险相对较低的投资品种,如证券投资基金。
养老保险基金的资产组合形式取决于资本市场的发育程度,而多元化的资产组合能够有效地减少其中每一种资产所面临的风险。据有关机构估计,今后十年内我国养老基金结余规模有可能达到1.5万亿元,基金的保值增值和投资出路的问题已经越来越紧迫。基金增殖途径的多源化无论对于保证养老金定额支付需求,还是对于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国家经济发展,都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目前我国基金增殖的方式主要是靠银行存款利息和购买国家公债实现基金增殖,这种办法虽然能保证基金运行安全,但增殖率极低。事实上,如税收融资、国有资产变现融资、抵押贷款、不动产投资等都可以弥补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为其保值增值提供了一条现实的途径。 受益人在领取养老金时遭遇拒绝或因性质与数额出现争议时,国家应当制定相应的法律制度加以保护。基于此点,建议我国社会养老保险立法的结构可为:(1)《基本养老保险法》,根据这一法律,由政府建立社会保险税收,将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政府的社会保障预算;(2)《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法》,根据这个法律,企业和职工共同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3)《个人投资养老保险法》,与商业保险相结合,鼓励个人购买商业保险。
养老保险基金是广大离退休人员的活命钱,也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得以正常运转的依托和核心,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统筹与平衡研究,积极开展途径解决危机,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
㈨ 全国社保基金与养老保险基金是什么关系
没有关系。全国社保基金其实指的是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不包括养老保险基金。
全国社保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中央财政预算拨款,部分彩票公益金划拨、国企股份的划转等等,作为储备基金使用,可以投资股票、基金等。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是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国家给予的财政补贴转入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9)中国养老社会保险基金测算与管理扩展阅读:
《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管理,确保基金的使用安全、有效,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第十条关于"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建立健全基金管理的各项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劳动部负责制定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各项制度和政策,监督检查全国基金管理情况。地方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基金管理制度的实施办法,监督检查本地区基金管理情况。
第三条 劳动部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基金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基金管理工作。地方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的基金管理工作。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系统统筹部门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负责本部门、总公司的直属国有企业基金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