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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大厝基金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1-11-09 06:34:13

『壹』 怎么样知道菲律宾宋庆龄基金会创会会长陈祖昌的联系方式

从一个论坛上转的,福建籍知名人士(国内版)福州:柳 永 宋代词人 林 则 徐 放眼看世界的第一人 严 复 资 产 阶 级 启 蒙 思想家、翻译家《天演论》 林 觉 民 黄花岗72烈士之一 《与妻书》 林 徽 因 建筑学家、文学家 国徽设计者 邓 拓 杂文作家、诗人 候 德 榜 化学家 候式制碱法 林 祥 谦 京汉铁路大 罢 工 领 导 人 冰 心 文学家 繁星·大海·玫瑰 陈 景 润 数学家 陈 梦 雷 清学者 《古今图书集成》 陈 念 祖 清 代名医 刘 步 蟾 清 末海军(北洋水师)将领 萨 镇 冰 清 末海军总司令 沈 宝 桢 清 末船政大臣 陈 宝 琛 清 朝 末 代 皇 帝 溥 仪 之 师、太傅 林 纾 文学家、翻译家 译《巴黎茶花女遗事》 林 白 水 近代著名新闻工作者 林 森 民 国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主 席 郑 振 铎 文学家 张 钰 哲 中国现代天文学鼻祖 庐 隐 女作家 高 士 其 文学家 凌 青 原中国驻联合国大使 吴 清 源 围棋史上号称五十年才出一位的天才 林 旭 戊戌六君子之一厦门:林 巧 稚 妇产科专家 郭 跃 华 乒乓球世界冠军泉州:郑 成 功 明末民族英雄,收复台湾 施 琅 清初收复台湾功臣 叶 飞 大将 舒 婷 当代著名诗人 谢 希 德 原复旦大学校长,毕业于夏大 李 贽 ? 欧 阳 詹 ? 俞 大 猷 很熟,干啥的? 李 硕 卿 ? 贺 禄 汀 很熟,干啥的? 张 高 丽 现任山东省长 赖 昌 星 嘻嘻,也算,他也挺出名的 董 桥 ? 李 涣 之 似乎有听过漳州 林 语 堂 不知道他该算什么?三明 朱 熹 宋代理学家龙岩 杨 成 武 1955年颁的上将 林 默 涵 1955年颁的上将 刘 亚 楼 1955年颁的上将莆田 蔡 襄 很出名,好象也是理学家吧? 郑 侨 通志作者?什么通志? 陈 洪 进 ? 李 霞 难道是主持音乐节目的那位? 李 耕 ? 黄 羲 ? 陈 至 立 现任教育部部长

『贰』 游戏安装以后电脑的声音不见了,开游戏有,关了就没了。

电脑出现没有声音的问题,如开启电脑时无音,任务栏里的小喇叭不见了:
首先,电脑无音看似简单,其实有时问题比较复杂,既涉及到硬件方面的
问题又涉及到软件方面的问题。还有因突然死机导致声卡不发声、小喇叭
消失的现象也较为常见。因此,要先查明原因,看是软件故障还是硬件故障,
然后针对问题对症下药.
1、检查声卡、连接线,以及音箱等设备是否连接正常。如果是中了病毒,
就应该运行杀毒软件进行全面杀毒。
2、打开控制面板----添加新硬件----下一步,待搜寻完毕后,点“否,
我尚未添加此硬件”,点下一步后。在出现的对话框中,选中“单击完成,
关闭无的计算机,重新启动来添加新硬件”。注意这里说的是关机后再启动,
而不是重新启动。一般来说,重新开机后问题能够得到解决。
3、右击“我的电脑”----“属性”---“硬件”----“设备管理器”,打开
“声音、视频和游戏控制器”有无问题,即看前面有没有出现黄色的“?”。
如有,先将其卸载,再放入CD驱动盘,重新安装这个设备的驱动程序。
4、如果“设备管理器”----“声音、视频和游戏控制器”是就没有了声卡硬件
,那只好查找你的声卡,包括集成声卡,型号一定要准确,在确认找到声卡后,
再放入系统驱动盘,安装声卡驱动程序。
5、有声音但不见小喇叭时,打开控制面板----声音和视频
设备----音量,在“将音量图标放入任务栏”前打上对号,重启后任务栏里
又有小喇叭了。
6、无声音又无小喇叭时,打开控制面板----添加与删除程序----添加删除
Windows组件,放入
CD驱动盘,在“附件和工具”前打对号,点击“下一步”,系统会提示安装
新硬件,按照提示进行安装即可。
7、还不能解决问题,那只好重新安装系统和驱动程序,一切问
题也会随之得到解决,但前提是各种硬件完好,软件没有冲突。
8、当安装声卡驱动程序时出现“找不着AC晶片”提示,有可能是电脑中毒,
或者是声卡即插即用松动,导致接触不良,还有可能是因违规操作误删了声
卡驱动程序,抑或是内部软件冲突。这就要针对不同的原因一步一步地进行
解决。
9、可以轻轻拍打电脑机身的外壳,笔记本电脑可以在盖盖子
的时候比往常用力稍大一点,使一些松动的零件复原,关机后等待一段时间后
再重新开机,有时声音问题会得到恢复。

『叁』 高二年级期末考试关于三民主义可能会出什么题

无论出什么题,答历史大题,从三个方面去分析:政治,经济,文化。看题干的提示结合你自己的思路去写,只要不是有历史错误的内容基本上拿分没什么问题

『肆』 李四光地质科学奖的奖项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纪念我国著名的科学家、地质学家、教育家、社会活动家、我国地质工作的奠基人之一李四光,对我国科学事业和地质事业的巨大贡献;继承和发扬他从国家建设需要出发,积极从事科学、技术和教育实践,不断开拓创新,勇于攀登科学高峰的精神和爱国主义精神;鼓励广大地质科技工作者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科技进步多做贡献,特设立李四光地质科学奖。
第二条
李四光地质科学奖是面向全国地质工作者的、最高层次的地质科学奖,一人只能获得一次,并作为终身荣誉。
第三条
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共分四个奖项:李四光野外地质工作者奖、李四光地质科技研究者奖、李四光地质教师奖、李四光地质科学奖荣誉奖。
第四条
李四光地质科学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逢单数年评奖),届时由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委员会向全国地质工作各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发出受理申请通知,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五条
每次评选李四光野外地质工作者奖,不得多于8人;李四光地质科技研究者奖,不得多于5人;李四光地质教师奖,不得多于2人;李四光地质科学奖荣誉奖一般不受名额限制。
第六条
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委员会,由地质工作各主管单位推荐的代表组成,是李四光地质科学奖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二章评奖条件
第七条 凡是长期从事地质工作,热爱祖国、热爱地质事业、勤于实践、勇于创新、学风正派,为祖国现代化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中国地质科技工作者,均可申请李四光地质科学奖。
第八条 各类奖项条件
1.李四光野外地质工作者奖(简称“野外奖”)
(1) 长期从事野外地质勘查(包括矿山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质勘查技术等)工作,并有重大发现或重要新认识,或出色完成重大地质勘查任务,并有显著经济、社会效益者;
(2) 通过野外地质工作对国家和地区经济建设提出建议,并具有重大社会、经济效益者;
(3) 创造性地组织和领导野外地质工作卓有成效者。
2.李四光地质科技研究者奖(简称“科技奖”)
(1) 在地质科学技术的某学科、某领域有重要的创见或发现,为丰富、发展和提高其学科或领域做出重要贡献者;
(2) 在地质科技实验工作中,有新的发明创造;在改造、研制、仪器设备方面,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或提出某种新的技术、方法和理论,已经初步验证者;
(3) 通过科学研究,对地质调查、资源勘查与开发利用、国土整治、地质环境治理及地质灾害防治等提出重要建议,并取得显著社会和经济效益者;
(4) 在科研组织管理工作中创造性地做出重要贡献者。
3.李四光地质教师奖(简称“教师奖”)
(1) 长期从事地质教育工作,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成绩突出,培养出较多的优秀人才;编写出高水平的、有创新见解、阐述新理论教材者;
(2) 在教好书、育好人的同时,科研工作也取得重要成果,有新的创见、发现和发明创造者;
(3) 通过教书育人和科研工作,对人才培养、地质调查、资源勘查、改造仪器设备等方面提出重要建议,并取得明显社会、经济效益者。
4.李四光地质科学奖荣誉奖(简称“荣誉奖”)
凡是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申请李四光地质科学奖,经本奖委员会讨论通过即授予荣誉奖。
以上各类奖条件,只要符合其中一条者,即可申请李四光地质科学奖。
第三章评奖办法
第九条 申报程序:个人申请、单位提名、主管部门推荐。
1. 个人申请:申请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坚持自愿原则,申请人必须用第一人称填写本奖委员会印发的《李四光地质科学奖申请书》一式三份,随附主要成果、获奖证明等各种材料一份,并有不同单位的两位教授级专家推荐,推荐意见由推荐人书写,并签名。
2. 单位提名:一般5000人以下提名一人,以上每10000人提名二人,单位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要逐项进行核实,并提出客观的评价意见,报送各自主管部门。
3. 主管部门推荐:根据单位的提名,对被推荐人做出客观地、实事求是的评价。推荐意见由主管部门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报送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委员会办公室。各主管部门推荐人数不得超过各奖项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条 评选办法:办公室登记、专家组初评、委员会终评。
1. 登记: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登记,并按通知要求逐项进行核对,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限期返还,逾期未返还者,被视为放弃申请。
2. 初评:由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初评专家组,分野外奖、科技奖、教师奖三个组进行初评。各组按评奖规定人数的30%差额进行遴选,即野外奖11人、科技奖7人、教师奖3人。初评专家组要对初选者做出全面的、客观的评价,并形成文字,填入申请书有关栏目,组长签字生效。
3. 终评:由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委员会负责进行,2/3委员出席,会议有效。委员会在听取专家组初评汇报后,全面客观的审阅申请者(包括申请荣誉奖)的材料,并进行酝酿讨论。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注意遴选人不要过多集中在少数单位,要在横向对比评议的基础上,按规定人数,经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获到会人数2/3票者即可入选。入选者公示十个工作日,若无异议即当选。如有异议需进一步调查核实者,留下次评奖时复议。
第十一条 颁奖
1. 颁奖时间:如无特殊情况,一般定在当年的10月26日,李四光诞辰日颁奖。
2. 奖励形式:分别向李四光野外地质工作者奖、李四光地质科技研究者奖、李四光地质教师奖颁发获奖证书、奖章和奖金。李四光地质科学奖荣誉奖只颁发证书和奖章。
3. 奖金额度:由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委员会确定。
第四章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委员会由地质工作各主管部门推荐的代表组成,下设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基金会,野外奖、科技奖、教师奖三个初评专家组及办公室。
1. 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委员会
(1) 委员会是李四光地质科学奖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2) 委员会由21-25人组成,委员由地质工作各主管部门推荐;
(3) 委员要积极推进委员会各项工作,并客观、公正、公平、认真地做好评奖工作;
(4) 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由委员会选举产生;
(5) 委员会的工作重点是评好奖、颁好奖,弘扬李四光精神,积极推进地质工作和地质科学事业的发展;
(6) 委员会负责筹集基金,修改章程,确定奖金额度等;
(7) 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当本届委员申报李四光地质科学奖时,在评奖过程中全程回避,本届委员亦不能作为推荐专家。
2. 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基金会
(1) 基金会在委员会的领导下筹集和管理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基金;
(2) 基金会由15-21名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后可连选连任;
(3) 理事由地质工作各主管部门推荐;
(4) 理事会依法行使《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基金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5) 基金设监事3-5名,组成监事会,依照《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
3. 专家初评组
(1) 组长由本奖委员会委员担任,并聘任有关方面的地质学家,一般由5-7人组成。
(2) 负责初评工作,按各奖项分配的人数进行差额评选,并向委员会提出初评报告。
4. 办公室
(1) 由主任(秘书长兼)、副主任和兼职工作人员组成。办公地点设在中国地质科学院,办公费用由基金利息支付。
(2) 办公室是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评奖的组织协调、申报材料的登记核对、颁奖的准备及宣传工作等。编辑出版有关书刊以及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章 基金管理
第十三条 基金
1. 基金来源
(1) 由国内地质工作各主管单位集资;
(2) 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
(3) 其它合法途径。
2. 基金管理
(1) 基金会根据《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基金会章程》进行基金管理;
(2) 基金会每两年向委员会报告一次基金收支情况供审议;
(3) 每两年拿出不多于一名获奖者奖金额度的资金支持宣传李四光的学术活动和青少年科普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解释权属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委员会;若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伍』 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委员会五届二次全委会以来工作情况的报告

王 泽 九

( 2007 年 2 月 12 日)

各位委员:

现将五届二次会议以来的主要工作汇报如下:

一、关于第九次颁奖工作

第九次李四光地质科学奖颁奖大会,于 2006 年 4 月 3 日与全国地质工作会议一起在北京隆重举行。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曾培炎出席颁奖仪式,并为获奖者一一颁奖,会前还接见了获奖者,并与获奖者合影留念。会议由国务院副秘书长张平主持,国土资源部部长、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委员会主任孙文盛宣读了颁奖决定。出席会议的有国土资源部全体党组成员和来自各省 ( 自治区、直辖市) 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中央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地勘单位和企业负责人和地学界在京的部分两院院士,以及专家学者代表等 500 余人。

曾培炎副总理发表了重要讲话,首先代表党中央、国务院向获奖的同志们表示热烈的祝贺,向全国地质工作者表示诚挚的问候。在传达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关于地质工作的六点批示后,曾培炎副总理特别强调地质工作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先行性工作,加强地质工作是缓解资源瓶颈制约、提高国内资源供给能力的重要举措,对保障人民生活、保护生存环境、支持城乡建设,以及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提高国际竞争力都具有重要意义。他希望广大地质工作者进一步弘扬优良传统,发扬李四光热爱祖国、追求真理、开拓创新、无私奉献的精神,再创地质工作新的辉煌。

会议印发了李四光地质科学奖第九次获奖者简介,扼要介绍了 16 位获奖者的简况及主要科技成就与贡献; 同时,还向与会者发送了 《第八次李四光地质科学奖获得者主要科学技术成就与贡献》一书,以资宣传和扩大影响。

二、关于 《章程》的修订

《李四光地质科学奖章程》已经 4 次修改、完善。2005 年 9月五届二次全委会议根据国务院颁布的 《基金会管理条例》精神要求再一次进行修改,其主要修改内容是把 《李四光地质科学奖章程》和 《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基金会章程》两者区别开来,使其更加符合 《基金会管理条例》的基本要求 ( 见新章程) 。

三、关于基金会登记工作

国务院 2004 年颁布的 《基金会管理条例》指出: “为了规范基金会的组织和活动,维护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加强管理,要求 “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所形成的基金会,必须向民政部门登记,取得合法地位,才能有序地开展工作。为登记,我们做了以下工作。

1.准备工作

第一,在认真学习 《基金会管理条例》的基础上,以民政部提供的 《基金会章程范本》为蓝本,制定了 《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基金会章程》共七章 54 条,明确了基金会的性质、宗旨、组织机构、业务范围、基金额度、财产管理等。

第二,组建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基金会理事会,在与地质行业各有关部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组建了以孙文盛主任兼理事会名誉理事长,陈毓川院士为理事长,孙枢院士、刘宝和副总经理、李干生副总工程师等为副理事长,王泽九研究员为秘书长和各部门推荐的代表共 15 人组成理事会。

第三,组建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基金监事会。经与有关各部门协商,组建了以本奖委员会副主任寿嘉华为主任、中石油赵政璋、中石化张洪年、中海油刘旭、国土资源部西安地矿所王香萍为监事的监事会。

以上三项工作已经五届二次全委会通过,并于 2005 年 1 月11 日经国土资源部批准,待 2000 万元基金 ( 验资款) 筹齐后,即可报民政部办理登记手续。

2.筹措验资情况

《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 “全国性非公募基金会登记时,必须提供2000 万元基金本金供审核验资。”我们从准备登记工作开始,便为筹措 2000 万元验资款而努力。

第一,追要基金本金。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先后 4 次共募集基金本金 1980.09 万元。从 1996 年起将大部分基金存放到中国科协下属的中国科技发展基金会,开始存入时只有 80 万元,到2002 年增加到 2050 万元 ( 含利息结余滚存) ,资金运作顺利,一年签订一次协议,到期准时按协议支付回报,年获回报 ( 利息) 4% ~ 5%。到 2003 年底,共获得 324.6 余万元 ( 利息) 。2004 年国务院 《基金会管理条例》 公布后,中国科技发展基金会根据国务院 《基金会管理条例》进行清理整顿,并召开了中国科技发展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七次扩大会议,会上提出:“基金会从1988 年建立后,由于初期管理不严,先后共产生呆坏账 2530 万元,要求由中国科协、各专项基金和追回债权三方共同分担,以弥补其亏损,其中: 中国科协专门拿出 850 万 ~1000万元,各专项基金停发一年存款回报和追讨债款 300 万 ~500 万元。并提出各专项基金可按国务院 《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向民政部申请独立法人或继续留在基金会,来去自由。”对此,我们及时向中国科技发展基金会,阐述了我们不能完全接受这一“决定”的理由和意见,并要求尽快退还我们本金,以便按国务院 《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申请成立 “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基金会”。经过两年多的不懈努力,到2006 年底,先后5 次共退还基金 1070 万元,尚有 980 万元仍在中国科技发展基金会待退。

第二,筹措资金争取早日办理登记。为了合法、有序地开展工作,尽早获得法人资格,合法运作资金,使其依法增加效益,我们参照其他基金会的做法,在有关单位的支持下,积极筹措了近 1000 万元资金,于 2006 年 10 月初将 2000 万元验资款转入民政部指定的银行账户,供其验资。

3.办理登记审批手续

自 2005 年 1 月 20 日经国土资源部批准报民政部申请登记,到 2006 年 10 月 9 日完成 2000 万元基金验资款的筹措后,民政部正式受理。2006 年 10 月底,民政部审查通过,随即上报国务院审批。2007 年 1 月 18 日获悉国务院两位副总理已批示,1 月25 日民政部通知我们国务院批件已到民政部,由民政部按程序办理各种批复手续。

四、基金收支情况

1.集资收入

从 1986 年筹建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开始,到 2004 年,先后募集资金 4 次,共募集 1980.09 万元。其中:

1989 年以前集资 65.9 万元;

1997 年第二届委员会进行第二次集资 130 万元;

1999 年第三届委员会进行第三次集资 761 万元;

2001 年第四届委员会进行第四次集资 1024 万元。

2.利息收入,共计 490.1 万元

( 1) 1989 ~ 1996 年,本金存入银行获利息 58.82 余万元。

( 2) 1997 ~ 2004 年,银行降息,为了保证奖金强度和基金本金安全,经委员会讨论决定,存入中国科协发展基金会代为运作; 获息 324.6 余万元。

( 3) 2005 ~2006 年,国务院颁布《基金会管理条例》后,中国科技发展基金进行清理整顿,并自 2005 年开始退还各专项基金的基金款,办公室将中国科技发展基金会陆续退还的部分本金,按《基金会管理条例》开始独立运作,至2006 年底共获回报106.68 余万元。

3.费用支出

( 1) 奖金: 颁奖 9 次,其中 126 人获奖金,计支出 207.2 万元。

( 2) 制作费: 奖章、证书先后 3 次,共支出 9.5 万元。

( 3) 出版费: 出版 “获奖者成就”文集共 9 集 28.3 万元。

( 4) 评奖活动: 包括初评、专家评、委员会终评及颁奖,共支出 34.8 万元。

( 5) 颁奖会: 15.8 万元。

( 6) 办公等行政开支,包括办公用品、劳务费、差旅费共支出 26.76 万元。

以上总计支出 322.36 万元。

4.现有存款

现有存款为前述总收入减掉总支出,到 2006 年底,即现有存款共 2148.4 余万元,其中:

第一笔 980 万元,仍在中国科协发展基金会;

第二笔 850 万元,用于向民政部登记验资;

第三笔 300 万元,投资 100 万,合同借款 200 万;

第四笔约 18.94 余万元,作为流动资金存入工商银行。

五、2007 年几项主要工作

1.2007 年是第十次李四光地质科学奖评奖年,评奖活动是本年度工作的重点

( 1) 于 2007 年 1 月底前布置评奖工作。已召开各部门联络员会议,同时在网上和报纸上发布评奖通知。

( 2) 组织好申报、提名和推荐工作。该项工作通过联络员会议,已布置由地质工作各主管部门负责。办公室负责随时解决申报中的问题,同时加强与各部门联络员的联系,协助做好各部门的推荐工作,并要求各部门将推荐材料于 6 月底前报送到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办公室,过期不予受理。

( 3) 把好申报材料初审关,向专家组及委员会提供必要的评审材料。

( 4) 7 月 ~ 8 月中旬,组织专家评审,搞好初评工作。

( 5) 9 月,委员会召开五届四次会议进行终评,完成评奖决定。

( 6) 暂定于 10 月 26 日李四光诞辰日召开第十次李四光地质科学奖颁奖大会,进行颁奖。

2.编辑出版第九次获奖者成就文集

2007 年 4 月底拿出初稿,5 月初送交出版社,9 月中旬正式出版,提供第十次颁奖大会交流。

3.继续向科协基金会讨回本金

争取尽早收回存放的 980 万元本金,并尽力要回 2004 年至今的应得回报。

4.搞好基金会建设

( 1) 按章程要求建立完善基金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有关制度。

( 2) 法人证书待民政部批准后及时召开基金会的理事会、监事会并制定相关制度。

( 3) 运作好资金,争取有较大收益

( 4) 按照国务院 《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展新一轮捐资工作。

『陆』 河南宋庆龄基金会的基本信息

河南省宋庆龄基金会于1992年l2月31日正式成立。自成立以来,秉承宋庆龄遗志,发扬宋庆龄伟大精神,遵循“和平、统一 未来”三项宗旨,在省委,省政府的亲切关怀下,在省委统战部的直接领导下,在省民政厅的具体帮助下,在中国宋庆龄基金会的指导下,积极履行公益机构职能,坚持“开门办会”工作方针,紧扣时代发展主题,自觉围绕党和政府工作大局,以独特的工作视角,发挥着公益组织的作用。以青少年为主体,开展国际民间交流,海峡两岸互动、互访活动,在关爱未来,实施资教助学医疗救助在围绕少年儿童素质教育,多角度、多形式地开展有益于少年儿童身心健康发展的各项活动;在经济实体建设等诸多方面创新工作思路,拓展工作领域,增强机构影响力和综合实力等方面都取得了新的进展。赢得了良好的社会声誉,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国家民政部于2004年授予河南省宋庆龄基金会“全国先进民间组织”光荣称号,于2010年授予“全国先进社会组织”光荣称号。
我会借助社会力量,整合社会资源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的尝试,取得了一定成效。我会先后与党政职能部门、金融机构、社会团体和姐妹基金会密切合作,优势互补,实现共赢。与东方今典房地产集团、白象集团、少林寺、南阳防爆集团设立的专项基金以及与河南电视台共同举办的《天使在人间》公益栏目等等,推动了我会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 宋庆龄(1893~1981),伟大的爱国主义、民主主义、国际主义和共产主义战士,举世闻名的二十世纪的伟大女性。她青年时代追随孙中山,献身革命,在近七十年的革命生涯中,坚强不屈,矢志不移,英勇奋斗,始终坚定地和中国人民、中国共产党站在一起,为中国人民的解放事业,为妇女儿童的卫生保健和文化教育福利事业,为祖国统一以及保卫世界和平、促进人类的进步事业而殚精竭力,鞠躬尽瘁,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受到中国人民、海外华人华侨的景仰和爱戴,也赢得国际友人的赞誉和热爱,并享有崇高的威望。1893年1月27日,宋庆龄诞生在上海一个牧师兼实业家的家庭。她的父亲作为孙中山的朋友和同志,是她的第一个启蒙老师。少年时代,她即负笈异域,在美国接受了“欧洲式的教育”,受到民主主义的洗礼。辛亥革命推翻了清朝专制统治,使她对祖国的独立、自由、民主和富强满怀憧憬。父亲源源寄来的书信与剪报资料,在她的心中与孙中山领导的革命事业架起了桥梁。然而,共和国在摇篮中被扼杀,革命的大潮已经消退,宋庆龄学成归国改革和建设祖国的抱负无由施展。她径直到流亡的革命党人集中的东京,不久即担任了孙中山的助手,开始了她长达70年的革命生涯。
1915年10月25日,宋庆龄不顾父母的反对,毅然决定与流亡中的孙中山结婚,以坚定的步伐毫不犹豫地跟随孙中山踏上捍卫共和制度的艰苦斗争历程。1925年3月12日孙中山在北京逝世。他把“和平、奋斗、救中国”的嘱托交给了宋庆龄和他的同志。
1927年8月,宋庆龄出访苏联,以后旅居欧洲4年,考察了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和几个主要的资本主义大国,研读了马克思的著作,与流亡欧洲的许多中国革命者一起研究中国革命的核心问题--土地和农民问题,思想上有了质的飞跃。
当日本帝国主义对中国的侵略不断扩大,民族矛盾上升为社会主要矛盾的时候,宋庆龄迅速作出科学的判断和正确的决策,认为“国难当头、应该尽弃前嫌。必须举国上下团结一致,抵抗日本,争取最后胜利。”她关于全国团结抗战的思想,与克服了“左”倾教条主义的中国共产党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战略方针是相一致的。她并且为国共两党实现第二次合作搭桥铺路,起着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
1949年9月21日至3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京召开,宋庆龄当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宋庆龄长期承担了大量的国务活动。与此同时,她把许多精力投入妇女与儿童的文化、教育、卫生与福利事业中。之后她一直担任中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名誉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妇女联合会名誉主席和中国人民保卫儿童全国委员会主席职务。
1950年,她被选为世界和平理事会理事。
1952年,被选为亚洲及太平洋联络委员会主席。
1954年9月宋庆龄当选为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
1959年4月7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宋庆龄当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
1965年1月,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她再次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
1975年1月,第四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她再次当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
78年2月第五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连任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
80年8月3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担任大会执行主席。
1981年5月14日,宋庆龄患的冠心病、肝癌及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病情恶化。1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宣布接收宋庆龄为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1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宋庆龄中华人民共和国名誉主席荣誉称号。1981年5月29日20时18分病逝于北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基金会的组织和活动,维护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第三条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公募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非公募基金会)。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
第四条基金会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五条基金会依照章程从事公益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下列基金会、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一)全国性公募基金会;
(二)拟由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
(三)原始基金超过2000万元,发起人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的非公募基金会;
(四)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组织,是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八条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第十条基金会章程必须明确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不得规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的内容。
基金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及住所;
(二)设立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三)原始基金数额;
(四)理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理事的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五)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六)监事的职责、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七)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审定制度;
(八)财产的管理、使用制度;
(九)基金会的终止条件、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第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基金会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基金会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拟设机构的名称、住所和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
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依据基金会的授权开展活动,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十三条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基金会在境外依法登记成立的证明和基金会章程;
(三)拟设代表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四)住所证明;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从事符合中国公益事业性质的公益活动。境外基金会对其在中国内地代表机构的民事行为,依照中国法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登记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凭登记证书依法申请组织机构代码、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将组织机构代码、印章式样、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六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十七条基金会撤销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注销登记。
基金会注销的,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第十八条基金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九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以及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基金会设理事会,理事为5人至25人,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其他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
第二十二条基金会设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二十三条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公募基金会和原始基金来自中国内地的非公募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内地居民担任。
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
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其所在的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四条担任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外国人以及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负责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组织募捐、接受捐赠。
公募基金会组织募捐,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
第二十六条基金会及其捐赠人、受益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七条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基金会应当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其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二十八条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九条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条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一条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三十二条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第三十三条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该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实施年度检查;
(二)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三)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指导、监督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据法律和章程开展公益活动;
(二)负责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年度检查的初审;
(三)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其他执法部门查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年度工作报告在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前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的情况以及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等。
第三十七条基金会应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基金会在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在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三十九条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一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登记:
(一)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
(二)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四十二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一)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二)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六)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第四十三条基金会理事会违反本条例和章程规定决策不当,致使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基金会理事、监事以及专职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基金会财产的,应当退还非法占用的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被责令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第四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所称境外基金会,是指在外国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合法成立的基金会。
第四十七条基金会设立申请书、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的格式以及基金会章程范本,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订。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1988年9月27日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换发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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