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设立条件有哪些,其核心机制是什么
一、有限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设立的条件: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二、有限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的核心机制:
首先,关于投资范围及投资方式的限制:实践中往往采用“否定性约束”的方式,以达到控制投资风险的目的。例如,约定不得对某一个项目的投资超过总认缴出资额20%,以及合伙企业的银行借款不得超过总认缴出资的40%等等。
其次,关于管理费及运营成本的控制:实践中,通常有两种做法:管理费包括运营成本或者管理费单独拨付,这可根据有限合伙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约定。
第三,关于利益分配及激励机制:在国内的实践中,为了吸引到投资人,有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往往采用“优先收回投资机制”和“回拨机制”,确保在有限合伙人在收回投资之后,普通合伙人才可以享有利润分配,以保障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利益的一致性。
第四,关于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方式及转让出资额的限制:在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成立后,仍可以允许新的有限合伙人入伙,但也会设定一些限定条件,例如,限定新有限合伙人应属于合格机构投资者及相应的资金要求等。
第五,关于委托管理机制:由于我国对于外资参与设立合伙企业尚未放开,同时囿于资本项目外汇管制的限制,造成外资直接作为普通合伙人设立私募股权基金存在一定的障碍。因此,由外资参与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并通过垄断贸易安排获得普通合伙人的利润,即成为一种变通的解决方案。
⑵ 请问当有限合伙基金的GP不是基金管理人时,GP和管理人的收益怎么分配
都可以,具体看谈成什么样,确定后根据协议安排分配。一般来说,GP和管理人可以在管理费与收益两部分均约定分配比例。
⑶ 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GP如何收取管理费,如何纳税
管理费是GP收取
管理费缴纳,需要发票入账
管理费直接归属GP
协议范本网络上有,但是基金中LP有不同的要求,条款要适当调整。
⑷ 有限合伙基金和有限合伙企业有什么区别
据财大师基金,两者主要有以下区别:
一,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采取有限合伙的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
从有限合伙制度的法律层面看,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还具有以下特点:
1、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的财产独立于各合伙人的财产。作为一个独立的非法人经营实体,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拥有独立的财产;对于合伙企业债务,首先以合伙企业自身的财产对外清偿,不足部分再按照各合伙人所处的地位的不同予以承担;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内,各合伙人不得要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由此,保障了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财产独立性和稳定性。
2、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享有不同的权利,承担区别的责任。在有限合伙制企业内,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样的制度安排,可促使普通合伙人认真、谨慎地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有限合伙人而言,则具有风险可控的好处。
二,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的是由普通的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普通合伙人也就是以前的合伙人的条件,主要是自然人,因为是涉及到对企业的损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在具体要求上是比较严格的,如果一旦普通合伙人无法承担责任,这样的话债权人的利益有时就得不到保护。
所以在2006年的《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之所以规定这些主体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有下列原因: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基于此,其责任限定在“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
因此,就有限合伙人的身份来看,无论是公民、法人还是其他组织都没有问题。
⑸ 有限合伙基金的归哪里监管如何控制风险!!
有限合伙基金在我国现在没有明确的监管部门,发改委和证监会都可以监管的,但是每个基金公司管理的资金额超过5个亿,就必须要到发改委备案的。
至于风险,每个公司的控制方法大同小异,基本都是有抵押,有担保,公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控制被投资方的股权等。抵押要看抵押物是什么?最好是实物抵押,可以变现的快,担保有无均可,因为它起不到什么作用,股权质押最好的50%以上但是要看什么项目、投资额度和融资方的注册资金而定。
⑹ 如何成立 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
私募股权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有三种:公司制、信托制(契约制)和有限合伙制;而根据基金的不同运作阶段,又可为分为募集与设立阶段、投资运作阶段及退出阶段。
私募股权投资属于高风险投资方式,因此约束投资范围、投资方式以及每个项目的投资比例就显得尤为重要。但是,由于投资范围、投资方式的复杂和无法穷尽,实践中往往采用“否定性约束”的方式,以达到控制投资风险的目的。例如,约定不得对某一个项目的投资超过总认缴出资额20%,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投资,不得为已投资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担保,以及合伙企业的银行借款不得超过总认缴出资的40%等等。
实践中,通常有两种做法:第一种,管理费包括运营成本。好处是可以有效控制运营费用支出,做到成本可控。目前,为了吸引资金,很多国内的私募股权投资资金采取了这种简便的方式。第二种,管理费单独拨付,有限合伙企业运营费用由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成本列支,不计入普通合伙人的管理费用。这是国际通行的方式,管理费的数额按照所管理资金的一定百分比,通常为0.5%—2.5%,提取方式可以按季、半年或一年
⑺ 请教--有限合伙基金是否属于委托管理型基金
合伙型基金也可以委托合伙人以外的机构作为管理机构的,只是根据合伙企业法需要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但合伙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