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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基金押运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11-08 17:49:07

①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活动,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财产的投资、基金收益的分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以及其他基金运作活动。
第三条 从事基金运作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运作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基金行业的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对基金运作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六条 申请募集基金,拟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拟任基金管理人为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拟任基金托管人为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
(二)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与管理和托管拟募集基金相适应的基金经理等业务人员;
(三) 基金的投资管理、销售、登记和估值等业务环节制度健全,行为规范,不存在影响基金正常运作、损害或者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四)最近一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五) 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六) 不存在对基金运作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
(七) 不存在公司治理不健全、经营管理混乱、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无法得到有效执行、财务状况恶化等重大经营风险;
(八)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募集基金,拟募集的基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合法的投资方向;
(二)有明确的基金运作方式;
(三)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品种的规定;
(四)不与拟任基金管理人已管理的基金雷同;
(五)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草案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六)基金名称表明基金的类别和投资特征,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欺诈、误导投资人,或者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七)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基金管理人申请募集基金,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期间申请材料涉及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变化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材料。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受理基金募集申请,并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第十条 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可以组织专家评审会对基金募集申请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二条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一)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两百人;
(二)基金管理公司在募集基金时,使用公司股东资金、公司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一千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五千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五千万元人民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两百人。
第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基金管理人验资报告和基金备案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确认;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第十五条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应当约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日期(以下简称开放日)和时间。
第十六条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约定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定期限内不办理赎回;但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并应当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第十七条 开放式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依据申购、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加、减有关费用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具体计算方法应当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开放式基金份额净值,应当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具体计算方法应当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第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第十九条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该申购、赎回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接受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
第二十一条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约定基金达到一定的规模后,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认购、申购申请,但应当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募集期间不得调整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规模。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基金规模,但应当提前三日公告,并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二条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者数量设置限制,但应当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 开放式基金单个开放日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的,为巨额赎回。
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 对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期办理。
第二十四条 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申请赎回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基金份额持有人未选择撤销的,基金管理人对未办理的赎回份额,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第二十五条 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约定,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
第二十八条 开放式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五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 第二十九条 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载明基金的类别:
(一)百分之六十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的,为股票基金;
(二)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的,为债券基金;
(三)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的,为货币市场基金;
(四)投资于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并且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的比例不符合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为混合基金;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基金类别。
第三十条 基金名称显示投资方向的,应当有百分之八十以上的非现金基金资产属于投资方向确定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一只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二)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超过该证券的百分之十;
(三)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超过该基金的总资产,单只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四)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比例限制。
第三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第三十三条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第三十四条 下列与基金有关的费用可以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三)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四)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六)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五条 封闭式基金的收益分配,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封闭式基金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百分之九十。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每年基金收益分配的最多次数和基金收益分配的最低比例。
第三十六条 基金收益分配应当采用现金方式。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 第三十七条 除《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事项外,基金合同还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约定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合同等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第三十九条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第四十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四十一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第四十二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第四十四条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第四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基金运作活动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整改,暂停办理相关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暂停履行职务、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行政监管措施。
第四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基金运作活动,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做规定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九条 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申请募集基金,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中国证监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不予批准,并处以警告。
第五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从事基金运作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二)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确认申购、赎回的有效性,并支付赎回款项;
(三)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赎回申请;
(四)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保持现金或者政府债券;
(五)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调整投资比例;
(六)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进行收益分配;
(七)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报告、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报送解决方案。
第五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三)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生效决定;
(四)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检查。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② 人民银行制定《发行库、发行基金调运和供应危机处置预案》的内容是什么

2005年7月4日,人民银行制定《发行库、发行基金调运和供应危机处置预案》,该预案的制定对保障发行库、发行基金及人员的安全,保障人民币的正常供应和流通,维护社会经济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③ 关于押运物资管理办法

1、制定现金和其他流动资产管理制度。应根据国家统一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对现金、黄金、在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存放同业、同业借款及到期日在三个月以内的政府债券等现金资产和其他流动资产,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包括现金资产和其他流动资产的保管、押运和使用等管理制度。要明确有关责任部门及其人员的职责。建立健全现金资产和其他流动资产的内部控制制度。2、明确现金资产和其他流动资产的计价方法。应根据国家的统一规定,确定现金资产和其他流动资产的计价原则,明确各种外币的记帐时间和调整方法。3、制定现金资产使用和管理制度。包括库存现金,库存金银、法定准备金和备付金、存放中国人民银行与同业的款项以及其他形式的现金资产,要配备出纳人员负责现金的支付和保管工作,非出纳人员不得经营现金,明确现金出纳人员和会计人员分工负责、钱帐分管的内部管理制度。4、制定库存现金管理制度。应根据企业业务特点,保证企业库存现金的安全,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的现金管理和控制制度,确定企业每天的合理现金需要量。5、制定流动资产转移、存放、使用管理制度。应建立健全各项流动资产的记帐制度、登记制度。规定各项流动资产在转移、存放使用时需办理有关手续及其程序。明确流动资产的审核制度,保证流动资产的帐面余额与库存实物帐实相符,防止流动资产的短缺。

④ 如何发行基金 有什么条件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

设立私募基金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

1)实缴资本或者实际缴付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2)自行募集并管理或者受其他机构委托管理的产品中,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规模累计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有两名符合条件的持牌负责人及一名合规风控负责人;

4)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规违法行为记录,在金融监管、工商、税务等行政机关以及商业银行、自律管理等机构无不良诚信记录。

基金发行条件

基金投资者资格要求:要求投资者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私募基金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的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20万人民币;最近3年家庭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投资者应当确保委托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投资者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提供收入或者资产情况的证明文件,并应当如实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其基本情况。

法律依据: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暂行办法》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

(一)实缴资本或者实际缴付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自行募集并管理或者受其他机构委托管理的产品中,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规模累计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有两名符合条件的持牌负责人及一名合规风控负责人;

(四)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在金融监管、工商、税务等行政机关以及商业银行、自律管理等机构无不良诚信记录。

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等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有什么不明白可以再咨询我。

⑤ 基金管理公司如何发行基金产品

1、基金管理公司发行基金的流程:向证监会申请,获得证监会批复以后在半年内启动募集,如果募集的资金足够,就可以宣告成立。

2、基金公司发起人是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机构。人们平常所说的基金主要就是指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的分析方法主要有如下三种:基本分析、技术分析、演化分析,其中基本分析主要应用于投资标的物的选择上,技术分析和演化分析则主要应用于具体投资操作的时间和空间判断上,作为提高投资分析有效性和可靠性的重要补充。
3、发行基金亦称“人民币发行基金”,中国人民银行保管的未进入流通领域的人民币。发行基金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掌握,各发行分库、中心支库和支库(包括发行基金代保管库)所保管的发行基金,都是总库的一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动用发行基金。
发行基金和现金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概念,它们既有联系又有本质上的区别,两者之间联系在于可以互相转化,在按制度规定的手续操作下,发行基金从发行库出库进入业务库后成为现金;现金从业务库缴存到发行库又成为发行基金。

⑥ 如何做好押运队伍的管理和建设

一是将金库、运钞车、存放库、指挥中心、油库等重点要害部位作为检 查重点,认真细致检查各部位的安全防护措施情况和岗位人员落实各项安 全制度、措施情况,规定“谁值班、谁 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做到检查有记录,问题有整改,整改有结果。
二是加大对运钞车的安全押运情况的检查力度,采取明查暗访和跟车检查等方式,重点查看各押运车组人员着 装,上下车持枪站位警戒动作,款车网点门前停靠位置以及有无可疑人员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确保队员按章操作,守押工作绝对安全。为应对各种可能出现的突发事 件,我大队还完善突发事件处置预 案,定期组织演练,使守押队员熟练 掌握预案,做到临危不乱,相互配合, 沉着应对。管理的最终目的就是服务。
为了 给客户单位提供优质服务,大力培养全体队员的服 务意识,不断改进、提高服务质量和 效率,确保客户满意。日常守押工作中,大队加强与服务金融单位沟通, 虚心征求和听取多方意见,引极改进 服务工作,制作《客户征求意见书》, 每月向客户征求一次意见,内容包括队员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工作效率 及安全保障建议等。我们对金融单位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虚心接受,积极改 进。同时加大服务监督处罚力度,公 开投诉电话,凡被客户投诉,对押运 工作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和损失的,一 经查交,坚决予以辞退或开除。
几年来,金融守押客户满意率1OO%。在每 一名队员良好的职业使命感、道德感的自律下,在大队严明的纪律约束 下,押运大队在客户中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我们还制定了《押运业务中文 明执勤规定》和《驾驶员考评制度》, 并狠抓落实,消除了“特权”思想,规范了文明行车、文明执勤和礼貌用 语,融洽了市民关系,展示了押运队 伍的良好形象。推进规范化建设,打造有战斗力和凝聚力的队伍我在工作中始终把安全教育、警示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工作长抓不懈,做到逢会必讲安全,每月开展一至两 次安全教育,克服队员麻痹思想,做 到居安思危、警钟长呜。押运大队按照管理正规化、工作 规范化、行动军事化的要求,结合工作交际,对各级人员和各项守押工作 进行规范,做到有章可循、奖惩有度。 推行人性化管理,做到无情制度,有 情管理,实现以制度管人、以理服人、 以情暖人。
一、落实责任制,逐级签订责任书;,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为确保守押工作安全,大队管理人员承包车辆,逐级签定安全目标管 理责任书,分解任务,责任到人,各 负其责。特别是针对要害日标管理, 制定了《金库目标安全管理责任书》、 《运钞车目标安全管理责任书》,对金库运钞车、及守押人员的安全管 理责任进行细化、量化、定人、定车、 定库、定责,严格处罚标准,一旦发 生问题,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严肃追究领导和承包责任人的 责任。
二、大胆探索,积极运用先进管理方法,推进保安队伍制度化、规范 化管理,从严治队。我在工作中抓好岗位大练兵活动,定期组织进行考核,保证训练良好率达到90%以上。大队始终把抓在岗轮训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挑选 政治素质好、业务技术精的队员担任 教员,现场督导,务求训练实效。轮训结束后,大队进行考核验收,凡考核不合格的责令其离岗限期补训, 离岗期间不发工资,补训后复考合格者上岗,不合格者,予以辞退。通过 以上措施的实施,保证了岗位练兵成 果,提高了队员的军事素质和业务技 能。同时强化了班队长创新意识,督 促其主动研究新情况、新问题,积极 探索新思路、新方法,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完善工作机制,有效推进押运队伍建设水平的提高。
三、搞好团结,提高队伍凝聚力。队伍凝聚力也是战斗力的一部分。一个企业,一个团队,没有良好的团结意识,一盘散沙,就树立不起 形象,打不出自己的品牌。遇到突发 事件无法步调一致,还有什么战斗 力,保安押运队伍是一个半封闭的、 半军事化的队伍。通过抓训练、抓作风建设,培养队员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的作风,做到令行禁止。我还经常 性地积极倡导开展各种文体比赛活 动,培养队员的协调作战意识,使队 伍始终保持引极向上的精神状态,以“团结之师、文明之师、威武之师”的形象赢得了客户单位和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知人善用,打造稳定、高素质的保安队伍只有一流的领导班子,才能建立一流的保安队伍,创一流工作业绩。 由于保安队员所受教育不同,能力也不一样,日常的工作实践中,我十分注意发现人才,培养人才。在用人机制上坚持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 原则,选拔热爱保安押运事业、具备 良好工作作风、责任心强,能起到带头作用的优秀队员担任班队长,并积极正确的引导,工作中多支持、多鼓 励、多总结、少批评,始终把骨干作 为队伍建设的龙头,紧抓不放。大队按照大队长、中队长、押运车组车长建制,工作中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 实。对工作积极表现好的队员,给予物质或精神上的奖励,对履行职责不认真的,积极引导,批评教育,从而调动了全体队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稳定的队伍是做好押运工作的重要保证。为做好“拴心留人”工作,保 持队伍稳定。

⑦ 与运钞车发生交通事故该如何处理

东莞一个小伙子因为砖拍运钞车,不幸失去了生命,由于事情还在调查中,所以我们无法判断整个事情都发生了什么内容,到底因为什么,才让一个年轻的生命逝去。作为汽车编辑,我可能更加关注的是这件事背后的另一件事,就是如果路上与运钞车发生了交通事故,该如何处理呢?

回顾东莞运钞车事件


关于相关规定的话,《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保护银行运钞车安全的通知》中规定如持有免检证的运钞车发生与其他车辆碰撞等交通事故,情节轻微的,可先在现场做必要的处置后放行,待其完成运钞任务后,再按规定处理;

这里说的情节轻微,多数可以理解为未造成人员伤亡的,多数情况下是可以先驶离现场先执行任务,或者离开现场到一定安全区域后停车等待新的上级指示或者交警前来处理。

后果严重、运钞车不能驶离现场,应及时通知有关银行派出运钞车,运走代号物品。在纠正交通违章或查处交通事故时,交通民警要防止群众围观,做好保护工作,协助押运人员确保运钞车的安全。

我们也要知晓,作为运钞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上人员没有上级指示,他们是可以不下车处理事故的,而且多数情况下是押运公司专门有人员前来处理事故,特殊情况除外。

结论就是:真的与运钞车发生事故,切不可莽撞冲动,应该拨打122报警,等待交警来处理事故责任判定。

⑧ 企业如何发行基金

不可以的!基金只有基金公司才能发行!

企业可以发行企业债券,但是要经常相当严格的审批!

企业债操作流程概览

额度审批(3—5个月)

n 筛选可发债项目

n 与发改委沟通发债意向(发债项目、发债资质、发债规模)

n 制作发行额度申请材料

n 额度申请材料报批,跟踪推动审批进展

发行审批(1—2个月)

n 选定债券发行相关中介机构

n 准备发行申请材料

n 安排债券担保

n 获得信用评级

n 组建承销团

n 确定债券条款

n 上报发行方案

n 跟踪审批进程,回复及修改上报材料

n 与主管机关就债券利率、期限结构进行沟通

n 申请零售批文

n 确定债券利率

债券发行(2周)

n 发行方案获得批准

n 进行市场推介

n 刊登发行公告,派发研究报告

n 债券发行和配售

n 募集款项划付

债券上市(1周)

n 债权债务登记

n 申请债券上市

发债工作总体安排:四个阶段依次进行

n 获得企业债发行额度后,企业债券的发行工作整体可分为四个阶段

发行材料准备阶段

n 选定债券发行相关中介机构

n 准备发行申请相关材料

n 获得信用评级、法律意见书

n 经审计的历史三年财务报表

n 获得公司内部批准

n 设计发行条款

发行方案审批阶段

n 向发改委上报发行方案申请

n 与发改委、人民银行和证监会沟通发行方案申请事宜

n 承销团组建完毕

n 获得发改委发行批文

发行阶段

收到发行款项

n 进行市场推介

n 簿记建档(如有)

n 定价、配售

n 募集款项划付

债券上市

n 上市申请

n 在银行间市场上市交易

项目操作指示性时间

根据我们的操作经验,整个企业债券发行过程大概在2~3个月(不包含前期额度申请工作);其中,文件起草和报批各需一个月左右。从开始发售债券到发行人获得募集款项通常需要10个工作日

⑨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五章 投资运作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基金成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
第三十三条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1个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该基金资产总值的80%;
(二)1个基金持有1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三)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1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四)1个基金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第三十四条 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基金之间相互投资;
(二)基金托管人、商业银行从事基金投资;
(三)基金管理人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四)基金管理人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承销或者从事除国家债券以外的其他证券自营业务;
(五)基金管理人从事资金拆借业务;
(六)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基金投资;
(七)国有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炒作基金;
(八)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九)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十)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十一)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十二)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开放式基金必须保持足够的现金或者国家债券,以备支付赎金。
第三十六条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基金管理人的报酬以及可以在基金资产中扣除的其他费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在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中订明。
第三十七条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当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纳税。
第三十八条 基金收益分配应当采用现金形式,每年至少1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净收益的90%。
第三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各自的职权随时对基金募集、交易、投资运作以及相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会计资料进行检查、稽核。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以及有关的机构和人员应当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应当终止:
(一)基金封闭期满,未被批准续期的;
(二)基金经批准提前终止的;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第四十一条 基金终止时,必须组成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算;清算结果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予以公告。
中国证监会监督基金清算过程。
第四十二条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按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分配给基金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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