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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主体

发布时间:2021-11-08 16:41:26

『壹』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是什么意思

社会保障基金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为实施社会保障制度而建立起来、专款专用的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一般按不同的项目分别建立,如社会保险基金、社会救济基金、社会福利基金等。由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直接管理,各省市已设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分属国家和地方机关。

『贰』 简述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模式

高度集中的管理模式:即在全国或整个地区建立一个管理机构,集中管理社会保障事务。 其优点是社会互助、协调性较好,政令畅通,运行简便,成本低,保险落实。

『叁』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是干什么的

第六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五条社会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第六十六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层次设立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
第六十七条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审核和批准,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九条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
第七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
第七十一条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机构负责管理运营,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的情况。国务院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肆』 请问社保基金是哪个部门在管理

社保基金分为三个组成部分,一是五险,二是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三是补充基金。其中五险就是医疗险、失业险、生育险、养老险、疾病险,根据劳动合同法与社会保险法规定,由雇主和雇员共同集缴,由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指国家从财政拨款或国有股减持后形成的基金,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管理。

『伍』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及社会保险的主要内容

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主体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体制往往与一国的社会保险组织机构有关。咨询,一七零九零三零五四一八,主要包括社会保险基金公共管理制度和将个人账户制度上的基金交由市场主体管理的做法。
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的管理
1.关于投资的安全性
2.关于投资的收益性
3.关于投资的流动性
4.关于投资的社会经济效益性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变化及其原因
从20世纪80年代起,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方面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这些变化是:一些国家的社会保险基金对私人基金管理公司开放;另外在投资模式方面,不少国家进行多样化投资,在基金的安全性与收益性之间探索一个平衡点。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方面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有二:第一,社会保险制度本身的要求。第二,人们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经济贡献有了新的认识。
二、社会保险的主要内容
1、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后,从政府和社会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物质帮助和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新的参统单位(指各类企业)单位缴费费率确定为10%,个人缴费费率确定为8%,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及以个人形式参保的其他各类人员,根据缴费年限实行的是差别费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劳动者,缴费基数在规定范围内可高可低,多交多受益。职工按月领取养老金必须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且已经办理退休手续;所在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了养老保险并履行了养老保险的缴费义务;个人缴费至少满15年。
中国的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为:男职工60岁;从事管理和科研工作的女干部55岁,女职工50岁。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个人缴费满15年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市(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基金支付,月发放标准根据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个人账户基金用完后,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6]
2、医疗保险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所建立的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保险制度。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账户构成。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其中:单位按8%比例缴纳,个人缴纳2%。用人单位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一部分用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这部分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职工住院和特殊慢性病门诊及抢救、急救。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规定的医疗费,其中个人也要按规定负担一定比例的费用。个人账户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符合规定的费用,个人账户资金用完或不足部分,由参保人员个人用现金支付,个人账户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参保职工因病住院先自付住院起付额,再进入统筹基金和职工个人共付段。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及个人,必须同时参加大额医疗保险,并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保险费,才能享受医疗保险的相关待遇。
3、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也称职业伤害保险。劳动者由于工作原因并在工作过程中受意外伤害,或因接触粉尘、放射线、有毒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引起职业病后,由国家和社会给负伤、致残者以及死亡者生前供养亲属提供必要物质帮助。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对于工伤事故发生率较高的行业工伤保险费的征收费率高于一般标准,一方面是为了保障这些行业的职工发生工伤时,工伤保险基金可以足额支付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另一方面,是通过高费率征收,使企业有风险意识,加强工伤预防工作使伤亡事故率降低。
职工上了工伤保险后,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另外,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工伤参保职工的工伤医疗费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辅助器具等、工伤康复费、劳动能力鉴定费都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4、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
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都应办理失业保险。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是用于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其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无固定工资额的单位以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招用农牧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当前中国失业保险参保职工的范围包括:在岗职工;停薪留职、请长假、外借外聘、内退等在册不在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其它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包括建立劳动关系的临时工和农村用工)。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具备以下条件的失业职工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其次不是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还有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5、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针对生育行为的生理特点,根据法律规定,在职女性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者暂时中断工作、失去正常收入来源时,由国家或社会提供的物质帮助。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服务两项内容。生育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及其利息以及滞纳金组成。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及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都应该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出。
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各类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统一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7%缴纳。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在6个月以上,并按时足额缴纳了生育保险费;计划生育政策有关规定生育或流产的;在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或经批准转入有产科医疗服务机构生产或流产的(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

『陆』 社会保险的缴费义务主体有哪些

社会保险法律关系
一、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概念
社会保险是由国家立法规范,面向劳动者建立的一种强制性社会保障制度,他突出以劳动权利为基础,实行权利义务相结合并由雇主与劳动者缴费形成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以解除劳动者在养老、疾病医疗、职业伤害、失业等方面的后顾之忧为目标。社会保险法律关系,是指社会保险各主体间,如国家与劳动者之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劳动者之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之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社会保险的权利义务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在我国,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规范属于社会法。
二、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
(一)从社会保险责任分,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主体有以下几类
(1)国家。国家通过参与社会保险活动,对社会保险的运行和实施给予法律和财政上的支持,从而成为社会保险法的特殊主体。
(2)社会保险的管理和经办机构。由其直接承担管理和实施社会保险的责任,依法向用人单位、劳动者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向劳动者发放社会保险待遇;同时,还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和日常管理。目前,我国征缴社会保险费的法定机构有两个,一是税务机关,另一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机构,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3)用人单位。承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是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缴纳者。
(4)劳动者及其家庭。既是社会保险的受益人,同时劳动者本人又要承担相应的缴费义务。
(二)从保险业务分,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主体有以下几类
(1)保险人。保险人是指依法收取社会保险费,并按照规定支付保险待遇的主体。在我国,保险人称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险人的主要职责有:依法收缴社会保险费,督促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管理基金;社会保险待遇的给付;建立社会保险档案和个人账户;向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提供社会保险方面的咨询和查询服务。
(2)投保人。投保人是为被保险人的利益投保社会保险的主体。投保人一般为用人单位。投保人的主要权利有:向保险人查验本单位的缴费记录,要求提供社会保险的政策咨询,监督保险人的社会保险工作,就与本单位有关的社会保险争议按照法律程序请求解决。
(3)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对社会保险标的具有直接保险利益的主体。被保险人为在参保单位中就业的劳动者,自谋职业的劳动者在履行缴费义务后,也可以成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义务主要是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合格的被保险人的主要权利是:按照规定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查询本人有关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要求保险人提供社会保险的政策咨询及其他服务,监督保险人的社会保险工作,就与本人有关的社会保险争议通过法律程序求得解决。
(4)受益人。受益人是基于被保险人的一定关系而享有一定保险利益的主体。
(5)管理人。管理人是依法负有管理职责的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负责社会保险工作的组织、管理、监督和指导,研究制定社会保险的政策和发展规划,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组织实施社会保险的各项制度。
(6)监督人。监督人是指依法负有监督职责的机构。社会保险监督人既有专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监督机构,也包括负有监督职责的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社会保险监督机构的职责主要是监督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和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营。
(三)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
与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相对应,社会保险法律关系客体是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可以是资金、物,也可以是服务行为。例如,养老保险中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支付的养老保险待遇;失业保险中的失业保险金、就业服务项目;医疗保险中的医疗津贴、医疗服务等等。
三、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产生是指主体间依照社会保险法律规定建立起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从而产生一定的权利与义务。如,劳动者被解除劳动合同,办理失业登记后,与经办失业保险的机构产生了失业保险法律关系。
社会保险法律关系变更是指主体间已建立的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依照法律的规定,变更其内容,从而引起权利义务内容和范围的变动。如,被保险人工作单位变化,社会保险关系也随之发生变化。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主体间的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依法解除或终止,即劳动权利与义务的消灭。
四、社会保险法律事实
社会保险法律事实是指社会保险法律规定的,能引起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社会保险法律规定是产生、变更、消灭社会保险关系的前提,社会保险法律事实是引起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原因和条件。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柒』 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部门是哪些

直接去当地的社保中心去就可以。五险都有。

『捌』 社会保险的基金管理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主体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体制往往与一国的社会保险组织机构有关。主要包括社会保险基金公共管理制度和将个人账户制度上的基金交由市场主体管理的做法。
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的管理
1.关于投资的安全性
2.关于投资的收益性
3.关于投资的流动性
4.关于投资的社会经济效益性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变化及其原因
从20世纪80年代起,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方面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这些变化是:一些国家的社会保险基金对私人基金管理公司开放;另外在投资模式方面,不少国家进行多样化投资,在基金的安全性与收益性之间探索一个平衡点。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方面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有二:第一,社会保险制度本身的要求。第二,人们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经济贡献有了新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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