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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11-08 14:56:15

㈠ 关于水库移民后期补偿政策

2006年5月17日,国务院以国发〔2006〕17号印发《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该《意见》分完善后期扶持政策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完善政策,提高移民后期扶持标准;统筹兼顾,安排好其他移民和征地拆迁人口的生产生活;加大投入,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长远发展;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等5部分21条。
二、完善政策,提高移民后期扶持标准
(四)扶持范围。后期扶持范围为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为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为原迁人口。在扶持期内,中央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06年6月30日前已搬迁的水库移民现状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调整;对移民人口的自然变化采取何种具体政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决定,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
(五)扶持标准。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六)扶持期限。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七)扶持方式。后期扶持资金能够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的应尽量发放到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生产生活补助;也可以实行项目扶持,用于解决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还可以采取两者结合的方式。具体方式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并听取移民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并编制切实可行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采取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方式的,要核实到人、建立档案、设立账户,及时足额将后期扶持资金发放到户;采取项目扶持方式的,可以统筹使用资金,但项目的确定要经绝大多数移民同意,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要公开透明,接受移民监督,严禁截留挪用。
(八)扶持资金筹集。要坚持全国统筹、分省(区、市)核算,企业、社会、中央与地方政府合理负担,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东部地区支持中西部地区的原则。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由国家统一筹措:(1)提高省级电网公司在本省(区、市)区域内全部销售电量(扣除农业生产用电)的电价,提价收入专项用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为了减轻中西部地区的负担,移民人数较少的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2个省(区)的电价加价标准根据本省(区)的移民人数一次核定,原则上不再调整;如上述12个省(区)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水库移民所需后期扶持资金出现缺口,由中央统筹解决;其他19个省(区、市)实行统一的电价加价。(2)提高电价形成的增值税增收部分专项用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3)继续保留中央财政每年安排用于解决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资金。(4)经营性大中型水库也应承担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具体办法由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水利部另行制定。
(九)扶持资金管理。后期扶持资金作为政府性基金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通过电价加价筹措的后期扶持资金由各省级电网公司随电费征收,全额上缴中央财政;应拨付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后期扶持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按照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等部门核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移民人数和规定的标准据实拨付。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和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等部门另行制定。
(十)现行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的处理。现行的库区建设基金并入完善后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现行的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并入库区维护基金,并相应调整和完善库区维护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另行制定。自完善后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之日起,现行关于征收库区建设基金和后期扶持基金的政策即行废止,各地自行批准向水利、水电和电网企业征收的涉及水库移民的各种基金、资金一律停止收取。

㈡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介绍

2012年10月19日,财政部以财企〔2012〕315号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共12条,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8〕37号)予以废止。

㈢ 水库移民补偿标准2017

扶持标准: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

完善政策,提高移民后期扶持标准:

(一)扶持范围。后期扶持范围为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为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为原迁人口。

在扶持期内,中央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06年6月30日前已搬迁的水库移民现状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调整;对移民人口的自然变化采取何种具体政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决定,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

(二)扶持标准。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三)扶持期限。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四)扶持方式。后期扶持资金能够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的应尽量发放到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生产生活补助;也可以实行项目扶持,用于解决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还可以采取两者结合的方式。具体方式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并听取移民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并编制切实可行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

采取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方式的,要核实到人、建立档案、设立账户,及时足额将后期扶持资金发放到户;采取项目扶持方式的,可以统筹使用资金,但项目的确定要经绝大多数移民同意,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要公开透明,接受移民监督,严禁截留挪用。

(五)扶持资金筹集。要坚持全国统筹、分省(区、市)核算,企业、社会、中央与地方政府合理负担,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东部地区支持中西部地区的原则。

拓展回答:

关于印发《水库移民补偿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管好用好大中型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处理和移民安置补偿、补助经费(以下简称移民经费),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74号令)和《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水库移民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20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移民经费是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规定,定向和无偿用于移民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移民经费的使用,贯彻开发性移民方针,使移民安置与库区建设、资源开发、水土保持、经济发展相结合,促进库区和安置区的发展。

第四条 移民经费的使用,实行分级包干责任制。省级人民政府对经国家批准的淹没实物指标和移民安置规划方案负责包干;各级有关地方政府,按上一级政府分解的经费包干使用,包干完成水库淹没处理和移民安置任务。

第五条 移民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的使用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和挤占。城镇迁建不得挤占农村移民经费,市政迁建不得挤占个人移民经费,移民生活安置不得挤占生产安置经费。

第六条 水电工程建设单位(指工程建设业主单位,简称建设单位,下同),应按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和年度移民经费使用计划,向移民管理机构拨付移民经费,以保证移民安置任务按期完成。

第七条 移民经费由各级移民机构负责管理。各有关地方政府,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加强领导,定期检查监督,保证真正管好用好移民经费。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八条 移民经费的使用范围划为十大项:

一、农村移民补偿费;

二、集镇迁建补偿费;

三、城镇迁建补偿费;

四、专业项目复建补偿费;

五、防护工程费;

六、库底清理费;

七、其他费用(含勘测规划设计费、实施管理费、技术培训费、监理费);

八、预备费;

九、建设期贷款利息;

十、有关税费。

第九条 农村移民补偿费划分为移民生活安置经费和移民生产安置经费两大项:

一、移民生活安置经费:包括各类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迁建补偿、移民户零星果木补偿、搬迁损失、搬迁运输和误工补贴等费用,以及新址水、路、电、文教卫等设施建设的补助。

二、移民生产安置经费:包括土地征用补偿和安置补助、小型水利电力设施迁建补偿、农副业加工设施补偿、移民集体企业迁建补偿等。

第十条 集镇迁建补偿费和城镇迁建补偿费划分为房屋迁建经费和基础设施迁建经费两大项:

一、房屋迁建经费:包括集镇、城镇各类房屋和地面附着物迁建补偿及与房屋迁建有关的搬迁运输、搬迁损失、误工补贴等费用。

二、基础设施迁建经费:包括新址征地、移民安置补偿“三通一平”费用和公用设施建设费用。

㈣ 水库移民国家补助

[提要]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历来是水库移民工程实施管理中的重点和难点,其管理好坏直接关系到移民后扶工作的成败。本文在分析大中型水库项目移民后扶资金管理现状及存在问题基础上,探讨优化移民后扶资金安全有效运行的相关策略,以提高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扶资金的安全与使用效率。
关键词: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现状;对策
基金项目:水库移民研究中心湖北省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开放基金课题:“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与优化建议”(编号:2016KF12)阶段性成果
中图分类号:F061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7年4月20日
随着我国水利水电移民工程规模和数量的不断壮大和发展,国家陆续制定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扶政策来支持水库移民。为确保移民后扶政策认真兑现落实,各地相关部门必须加强移民后扶资金管理。为此,如何强化移民后扶资金在支付、使用、监督等环节上的管理是当前移民工作中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水库移民后扶资金概述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历来是水库移民工程实施管理中的重点和难点。由于水库移民后扶资金数额大、使用层次多,故管理监控难度大。后期扶持是解决水库移民问题的重要方式,扶持成效关键取决于后期扶持资金分配和利用

㈤ 水库移民相关政策出台已经三四年了,但为何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迟迟未发农民为何享受不到政策

扶持政策给你的文字:国务院细节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中央政府,国务院部委直属中央政府机构直接: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建立了大量的大型和中型水库,发挥了巨大的效益,发电,灌溉,供水,生态防洪,大力推进经济和大,中型水库移民社会的发展,作出了重大的贡献。努力帮助移民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国家设立了库区维护基金,建设资金在库区及库区后期资金支持,以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在保护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移民的权利,维护社会稳定。然而,由于种种原因不统一的扶持政策,支持低标准,充足的水库移民直接受益的生产生活条件依然普遍较差的移民,也有相当数量的移民仍生活在贫困之中。目前,中国统筹城乡发展,以工促农,城市和农村的发展阶段,这是必要的,有能力,以增加水库移民后期支持。贫困水库移民扶持政策,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以保护新的水利水电健康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后期(以下简称简称后期扶持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个完美的后期扶持政策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下,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开发,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和生态保护,并尝试继续改善支持按照开发性移民的原则,加大支持,努力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的移民,并逐步建立长效机制,在库区,水库移民收入,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水库移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b)目标。短期目标是解决水库移民,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薄弱的问题,食品和服装的吗?的突出问题,中期和长期的目标是加强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库区和移民安置区,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经济发展,增加移民收入移民生活水平逐步改善达到当地农村平均水平。

(C)的原则。

━━坚持统筹兼顾的水电和水利移民,新水库和老水库,中央水库和地方水库移民移民。

━━坚持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支持的组合。

━━坚持解决问题的食品和衣物,以及解决长期发展问题。

━━相结合,坚持国家帮助移民自力更生。

━━坚持中央决策,省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

完善政策,提高标准,安置

(d)支持范围。范围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支持。 2006年6月30日搬迁的人口,7月1日后2006年水库移民搬迁的原迁移状态的水库移民。支持在此期间,中央水库移民现状人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中央政府提出2006年6月30日,经批准,不得调整;移民人口的自然变化采取具体的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直属下的中央政府,中央政府决定切换到占非农业的农村移民不再纳入后期扶持的范围。

(e)支持的标准。移民的支持范围,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f)支持期。支持搬迁在2006年6月30日,2006年7月1日,从20岁到支持范围,支持移民,2006年7月1日后搬迁,完成搬迁之日起,因为支持为20年。

(七)支持。的后期支持,资金支付直接到移民个人应被授予的,以个人的移民生活津贴移民生产可能也成为该项目的实施,以解决悬而未决的问题,以便到支持的的移民村人们的生产和生活,你也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的组合。具体方式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基础上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听取移民村群众的意见,并编制的实际水库移民安置计划。以直接发放到移民个人的方式来验证,创建文件,并成立了一个帐户,并在时间到后期支付的资金,以支持家庭,采取项目支持,你可以合作统筹资金的使用,但绝大多数的大多数移民同意,确定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该是开放的,透明的,移民监督,不截留挪用。

(h)支持筹款。要坚持全国统筹合理负担得起的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中央政府)会计,企业,社会,中央与地方政府,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东部地区支持中部和西部地区的原则。

水库移民安置资金由国家资金提供:(1)增加总的销售面积?省级电网公司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中央政府)成本(扣除关税,农业生产用电)的价格增加收入,特别对三峡库区移民安置。广东省地方标准,以减少负担,中部和西部地区,移民数量的电力价格在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市,自治区)(区),一旦获得批准,原则上,进一步调整所需后期扶持资金支持范围内的12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差距缩小到2006年7月1日后搬迁的移民的数量水库,中央统筹解决; 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中央政府)实行统一的关税增加。 (2)部分的增值税收入提高水库移民安置特殊的价格形成。 (3)维持今年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以解决直属中央政府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 (4)经营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资金应当承担的具体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另行制定。

(九)支持资金的管理。后期扶持资金作为政府性基金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晚上通过融资的关税增加后期扶持资金,支付电费征收的省级电网公司,中央财政预算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直属出入境管理机构的财政支持下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财政部,财政部批准,财政部和其他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中央政府,移民的数量和水资源的标准的规定,如实提供资金。后期的资金,以支持收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和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等部门。

(j)条处理现有水库移民扶持资金。具体办法由财政部,改善水库移民基金,支持现有的水库建设基金成立,目前库区后期支持基金库区维护基金,并调整和完善库区维护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另行制定。因为细安置政策实施之日起,征收资金建设的水库和资金支持,以废除现行的政策,并参与各种水库移民资金核定征收地方水利,水电和电网企业的水库,停止所有的资金负责。

三,平衡,非农业生产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安排其他移民和征地和拆迁安置人口

(K)。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中央政府,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满足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非困难家庭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安置的要求,有效的城市同时,我们应积极协助通过其他渠道,努力改善他们的生活条件。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按照与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

(十二)妥善解决遇到的困难和现有后期项目,继续支持建设小型水库移民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中央政府(扣除在该地区的所有电力销售改善自己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关税,农业生产用电),以筹集资金,全面的解决方案小的困难水库移民,并在后者的一部分,后续的资金支持,以确保在建项目,确保项目如期完成并发挥作用。价格每千瓦时不超过0.5%的标准,报告的具体方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批准后实施。

(十三)切实做好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的人口中。完善水库移民政策可能会影响其他土地征用和移民安置人口,地方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狠抓了良好的宣传和解释,并采取了多种措施,及时解决生产生活他们遇到的实际困难适当的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4,增加投资,以促进长远发展,库区和移民安置区

(十四)明确扶持重点。后者的标准的支持,以帮助解决水库移民的温饱问题,继续从其他渠道积极筹措资金,加大支持力度,解决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长远发展,突出重点上提高加强基本口粮田及配套水利设施建设,加强交通,电力,通信和社会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生态建设,保护环境,加强农民工技能培训的就业和职业教育,贴息贷款,投资补助移民可以直接受益的生产和开发支持项目。

(十五)落实扶持资金。现有的政府性基金,包括投资和国债资金扶贫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以及政府部门安排的各类建设基金和专项资金的预算,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倾斜,是为了提高后期支持基金结余安排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支持,具体办法由教育部,财政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水资源部等部门制定,维护资金筹措库区,调整和完善。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并鼓励社会捐助和企业对口帮助努力拓宽资金来源。

(十六)做好项目规划。水库移民村为基本单元,按照优先解决突出问题的原则,密切关注的前提和基础,编制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国家安排资金支持的项目。该项目的确定要坚持民主程序,尊重和维护移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五,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十七)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做移民工作,妥善解决移民群众的问题,关心他们的生活,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威信,党的干部和群众之间的关系,关系到改革和发展的大局和群众。完善水库移民安置政策,加大扶持力度,坚持以人为本的举措,体现了执政为民的想法吗?,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的紧迫性和艰巨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提上议程,移民安置工作,周密部署,组织,稳步推进确保移民政策落到实处。

(XVIII)履行职责,加强协调与合作。土地管理移民安置工作,在整体责任的重新安置工作的省级人民政府政府政府和该地区的社会稳定,在主要负责同志,当地人民的政府是第一责任人,必须是同志的责任负责移民工作,落实各级责任,责任,工作场所逐步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的职责,密切配合,加强水库移民工作的指导。要抓紧研究形成一个统一的移民管理机构在国务院,前形成新的组织,领导,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水库移民安置政策的实施。省级人民政府,整合现有的移民工作力量,明确负责移民安置工作,明确职能,以补充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在同级别的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低于省级人民政府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明确负责移民安置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建立水库移民安置政策执行情况监测和评价机制。有必要加强对移民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在农村地区具有良好的安置工作。

计划(十九)做好干部的培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中央政府的意见,抓紧制定水库移民安置区的政策支持方案的组织和实施国务院批准后实施。要细化实施办法,制定相关的配套文件,首批试点选择了一些不同类型的水库,推门而入的经验在全省范围内。周边选择一批高层次,政策,业务能力强,工作组,由经验丰富的干部深入库区移民群众的思想素质。批移民工作干部深刻领会中央精神,准确把握政策界限,掌握正确的工作方法,以提高行动的能力,参加培训的移民干部按照工作法律。

(XX)加强监管,确保金融安全。地方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政策,严肃工作纪律。移民审计,以核实移民身份,并公布在两个农村发布非挂羊头卖狗肉。水库移民安置要认真贯彻落实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严格资金支出管理,防止泄漏和挪用资金的支持拦截。监察部,财政部,发展问责制措施。监察,审计部门在各级早期干预,加大工作力度,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在后一阶段,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整治工作的支持。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他们必须受到严厉的依纪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加强宣传,维护社会稳定。各级宣传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舆论支持政策的顺利实施,为后期创造良好的气氛。我们要大力宣传国家的移民法律,法规,入境事务处是良好的后期扶持政策,解释有关的宣传,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水库移民的关心和照顾。有媒体报道口径,严肃宣传纪律,防止炒作。地方各级政府要始终注意做好保养工作,认真排查各种不稳定因素,及时化解矛盾。要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的移民,引导移民合理,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坚持政策采取行动,根据相关法律,法令,以确保社会稳定的规定。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等部门的支持迟到部和财政部的政策与监督检查的主要水库移民安置实施单位应及时报告国务院。

国务院

5月17日(完)

㈥ 关于大中型水库移民扶持政策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兴建了一大批大中型水库,在防洪、发电、灌溉、供水、生态等方面发挥了巨大效益,有力地促进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大中型水库移民为此作出了重大贡献。为了帮助移民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国家先后设立了库区维护基金、库区建设基金和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努力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对保护移民权益、维护库区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扶持政策不统一、扶持标准偏低、移民直接受益不够等多种原因,目前水库移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依然普遍较差,有相当多的移民仍生活在贫困之中。当前,我国总体上已进入统筹城乡发展、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有必要也有能力加大对水库移民的后期扶持。为帮助水库移民脱贫致富,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保障新时期水利水电事业健康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现就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以下简称后期扶持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后期扶持政策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做到工程建设、移民安置与生态保护并重,继续按照开发性移民的方针,完善扶持方式,加大扶持力度,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建立促进库区经济发展、水库移民增收、生态环境改善、农村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使水库移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实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近期目标是,解决水库移民的温饱问题以及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薄弱的突出问题;中长期目标是,加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经济发展,增加移民收入,使移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逐步达到当地农村平均水平。

(三)原则。

━━坚持统筹兼顾水电和水利移民、新水库和老水库移民、中央水库和地方水库移民。

━━坚持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

━━坚持解决温饱问题与解决长远发展问题相结合。

━━坚持国家帮扶与移民自力更生相结合。

━━坚持中央统一制定政策,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

二、完善政策,提高移民后期扶持标准

(四)扶持范围。后期扶持范围为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为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为原迁人口。在扶持期内,中央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06年6月30日前已搬迁的水库移民现状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调整;对移民人口的自然变化采取何种具体政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决定,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

(五)扶持标准。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六)扶持期限。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七)扶持方式。后期扶持资金能够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的应尽量发放到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生产生活补助;也可以实行项目扶持,用于解决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还可以采取两者结合的方式。具体方式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并听取移民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并编制切实可行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采取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方式的,要核实到人、建立档案、设立账户,及时足额将后期扶持资金发放到户;采取项目扶持方式的,可以统筹使用资金,但项目的确定要经绝大多数移民同意,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要公开透明,接受移民监督,严禁截留挪用。

(八)扶持资金筹集。要坚持全国统筹、分省(区、市)核算,企业、社会、中央与地方政府合理负担,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东部地区支持中西部地区的原则。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由国家统一筹措:(1)提高省级电网公司在本省(区、市)区域内全部销售电量(扣除农业生产用电)的电价,提价收入专项用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为了减轻中西部地区的负担,移民人数较少的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2个省(区)的电价加价标准根据本省(区)的移民人数一次核定,原则上不再调整;如上述12个省(区)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水库移民所需后期扶持资金出现缺口,由中央统筹解决;其他19个省(区、市)实行统一的电价加价。(2)提高电价形成的增值税增收部分专项用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3)继续保留中央财政每年安排用于解决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资金。(4)经营性大中型水库也应承担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具体办法由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水利部另行制定。

(九)扶持资金管理。后期扶持资金作为政府性基金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通过电价加价筹措的后期扶持资金由各省级电网公司随电费征收,全额上缴中央财政;应拨付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后期扶持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按照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等部门核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移民人数和规定的标准据实拨付。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和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等部门另行制定。

(十)现行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的处理。现行的库区建设基金并入完善后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现行的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并入库区维护基金,并相应调整和完善库区维护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另行制定。自完善后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之日起,现行关于征收库区建设基金和后期扶持基金的政策即行废止,各地自行批准向水利、水电和电网企业征收的涉及水库移民的各种基金、资金一律停止收取。

三、统筹兼顾,安排好其他移民和征地拆迁人口的生产生活

(十一)做好大中型水库非农业安置移民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进一步完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把符合条件的大中型水库非农业安置移民中的困难家庭,纳入地方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同时,要积极通过其他渠道进行帮扶,努力改善他们的生活条件。三峡工程的移民工作,依照《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理。

(十二)妥善解决小型水库移民的困难和现有后期扶持项目续建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通过提高本省(区、市)区域内全部销售电量(扣除农业生产用电)的电价筹集资金,统筹解决小型水库移民的困难,并保证对在建后期扶持项目的后续资金投入,确保项目按期建成并发挥作用。提价标准为每千瓦时不超过0.5厘,具体方案报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批后实施。

(十三)切实做好其他征地拆迁人口的工作。完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可能对其他征地拆迁人口产生影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密切关注,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采取多种措施,及时解决他们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妥善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四、加大投入,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长远发展

(十四)明确扶持重点。在提高后期扶持标准帮助解决水库移民温饱问题的同时,要继续从其他渠道积极筹措资金,加大扶持力度,解决库区和移民安置区长远发展问题,重点加强基本口粮田及配套水利设施建设,加强交通、供电、通信和社会事业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加强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通过贴息贷款、投资补助等方式对移民能够直接受益的生产开发项目给予支持。

(十五)落实扶持资金。一是现有政府性资金,包括预算内投资和国债资金、扶贫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以及政府部门安排的各类建设基金和专项资金,要向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倾斜;二是从筹集的后期扶持资金结余中安排,用于对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扶持,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会同水利部等部门另行制定;三是从调整和完善后的库区维护基金中筹集。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鼓励社会捐助和企业对口帮扶,努力拓宽资金渠道。

(十六)做好项目规划。要以水库移民村为基本单元,按照优先解决突出问题的原则,抓紧编制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作为国家安排扶持资金和项目的前提与依据。项目的确定要坚持民主程序,尊重和维护移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五、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十七)提高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做好移民工作,妥善解决移民群众关心的问题,使他们的长久生活有保障,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威信,关系到党群、干群关系,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完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加大扶持力度,是坚持以人为本、体现执政为民思想的一项重要举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水库移民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把移民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稳步推进,确保移民政策落到实处。

(十八)落实责任,加强协调配合。移民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移民工作和社会稳定负总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有一位负责同志分管移民工作,实行一级抓一级,逐级落实责任,做到责任到位、工作到位。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对水库移民工作的指导。要抓紧研究组建统一的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在新机构组建之前,由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省级人民政府也要整合现有移民工作力量,明确负责移民工作的管理机构,明确职能,充实人员,工作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地明确负责移民工作的机构。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的监测评估机制。要切实加强移民乡村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作用,配合做好移民工作。

(十九)制订方案,抓好干部培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抓紧制订本地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要细化实施办法,制定相关配套文件,选择若干不同类型的水库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在全省范围内推开。各地要挑选一批思想素质好、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群众工作经验丰富的干部组成移民工作组,深入库区开展工作。对参与移民工作的干部要分期分批进行培训,使移民工作干部深刻领会中央精神,准确把握政策界限,掌握正确的工作方法,提高依法办事能力。

(二十)强化监督,保证资金安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政策,严肃工作纪律。要审定移民人数,核实移民身份,并在乡村两级张榜公布,严禁弄虚作假。要认真执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严格资金支出管理,防止跑冒滴漏,严禁截留挪用。监察部要会同财政部制定有关责任追究办法。各级监察和审计部门要提前介入,加大工作力度,加强监督检查。对后期扶持资金使用中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十一)加强宣传,维护社会稳定。各级宣传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为后期扶持政策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大力宣传国家的移民法规,配合移民部门做好后期扶持政策的有关宣传、解释工作,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水库移民的关心和照顾。要把握好宣传报道口径,严肃宣传纪律,防止炒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始终注意做好维护稳定的工作,认真排查各种不稳定因素,及时化解矛盾。要耐心细致地做好移民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移民以合理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坚持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确保社会稳定。

发展改革委要会同财政部、水利部等有关部门,对各地实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国务院

二00六年五月十七日(完)

㈦ 国家大中型水库移民补偿多少人头费

移民搬迁一 次性补助费每人1000元,过渡期生活一次性补助费每人2000元,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从搬迁之日起,政府将继续扶持 20年,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

拓展内容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根据国发〔2006〕17号文件规定筹集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中,每年按照国家核定的农村移民人数和规定的扶持标准,分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后的资金。项目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项目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管理。财政部负责编制项目资金预算,会同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确定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方财政部门加强项目资金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及地方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项目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一)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及经济社会发展。

1.基本口粮田及配套水利设施建设。

2.交通、供电、通信和社会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

3.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4.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

5.移民能够直接受益的生产开发项目。

6.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

(二)中央实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专项经费支出。

(三)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支出。

项目资金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楼堂馆所建设、偿还债务等支出。

第五条 按照从严从紧原则,各省可在项目资金中列支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监测评估费用,具体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移民管理机构确定。

第六条项目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及权重如下:

(一)各省经核定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人数(权重50%)。以水利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核定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为依据。

(二)对全国统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贡献情况(权重15%)。以财政部收到各省上缴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为依据。

(三)水库移民突出问题情况(权重20%)。以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根据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研究确定的水库移民突出问题为依据。在移民脱贫攻坚任务完成前,以国家标准建档立卡贫困移民数量为依据。

(四)项目资金绩效(权重15%)。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组织开展的相关绩效评价结果为依据。

中央实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专项经费,每年根据实际工作量核定,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按部门预算管理程序纳入水利部部门预算。

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支出,采取定额分配。

第七条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支出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 “2082202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第(二)、(三)项支出列 “2082299 其他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支出”。

第八条 财政部应当在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项目资金预算指标按规定比例提前下达省级财政部门,抄送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财政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项目资金正式预算下达省级财政部门,次年可以根据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情况进行清算。

第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绩效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项目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全面落实财政预算信息公开有关要求。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专员办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开展项目资金预算监管工作。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及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接受上级财政、发展改革、水利、审计、监察、移民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逃避。

第十五条项目资金使用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截留、挤占、挪用等财政违法行为的,对相关单位及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各级财政部门、移民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资金分配、使用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和《违反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各省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移民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抄送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及专员办。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315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1〕303号)同时废止。

㈧ 电价中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是多少

大中型水库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是由国家统一从上网电费中提取,统筹分配,并不是由发电直接支出。关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的相关政策可参看《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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