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银保产品销售策略有哪些
1 . 细分市场,根据不同需求设计产品
保险公司应与银行联合开发和利用客户信息资源,并进行市场细分,根据不同需求层次的客户设计相应的险种。
2 . 加强保险公司与银行的合作,促进产品创新
首先,要充分利用银行的品牌优势,设法将保险产品整合到银行的产品组合中。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银行在金融产品的知识、理财建议的客观性等诸多方面较保险公司更胜一筹,因此恰当利用银行品牌具有的先天优势来整合和销售保险产品不仅有利于最大程度发挥银行保险的业务协同效应,同时还可以将不同公司的产品通过银行的品牌效应区别开。
其次,应该在产品设计环节加强银保合作。在一些有着成功经验的国家及地区。随着银行与保险公司股权的相互渗透和影响,银保融台已经不仅停留在销售合作层面上,而演化成一种包括股权融合、产品设计、营销、管理等多层次全方位的合作模式。
3 . 整合销售渠道
随着人们消费观念的变化,服务差异正在逐渐取代产品差异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构成要素。因此,对实现这种服务的销售渠道进行整合管理就显得十分重要。就国内的银行保险而言,首先是要拓宽销售渠道,在保留原有柜台销售的基础上,发展专家顾问、薪金代理人、网络销售、电话销售、ATM机销售等多种销售手段。其次,国内的银行保险还应对不同的销售渠道进行整合、管理。
4 . 制定产品策略需考虑的几个关键要素
银行保险产品策略的制定除要汲取国外的成功经验以外还必须考虑一些客观的因素。首先,银行必须考虑到其已拥有的客户群,制定产品策略时既要保证不丢失已有的客户,又要争取吸引新客户,同时还可以挖掘已有客户的新需求。其次,银行现有的销售渠道也是影响产品策略的因素,如果银行已经建起完整的金融产品销售渠道。剩下的工作就是根据银保产品线的特征对已有的资源进行整合。此外,银行和保险公司间的合作模式会制约产品策略的选择,随着银保合作的不断加深,其产品策略也会做出相应的调整。
Ⅱ 保险一线销售人员管理办法
2003年元月1日起新实施的《保险法》将作为保险四大原则之首的诚信原则被明白无误地写进了法律。在新增的6条规定中,有3条与诚信有关。“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保险经营的宗旨写进了第一章“总则”中,“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保险代理人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不得唆使、误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更是切中要害,“保险公司的营业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及其他有关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也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和指导意义。下面就诚信原则对保险公司的持续稳健发展的重要作用加以论述:
一、诚信对保险公司持续稳健发展的重要作用
诚信是维护市场秩序的必要条件。信誉、信用、信义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企业要讲诚信这不仅是社会的要求,也是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企业与社会之间有一种根源源于诚信原则的承诺,不遵循这种承诺的企业,可以蒙混一时,但不可能长久生存下去。保险公司的经营特点决定了在其发展中,诚信尤其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是保险公司的立业之本和持续稳健发展的基础。
(一)诚信是保险公司行为规范的重要方面。诚信即忠诚老实,遵守信用是人们行为的一种规范,也是协调人际关系的基本要求。做保险首先要学会做诚实守信的人,因此可以说,保险企业行为规范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诚信。《保险法》明确规定从事保险活动要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险公司推行诚信原则的关键是用诚信价值观凝聚全体员工,用诚信服务规范约束全体员工,使员工的思维与行动成为体现公司价值观和目标的有机统一体。集体目标的实现来自于每个个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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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努力,个体理性是集体理性的必要条件,保险公司的良好信誉必须建立在全体员工诚实守信的基础之上。
(二)诚信是保险公司展业的基本准则,发展业务要以诚信为前提,对客户要真诚相待,要为客户提供全面的信息咨询服务,设计最合适的保险方案,核保理赔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条款的规定,及时、准确、高效地完成。因此,从本质上来讲,保险公司经营的是一种信任关系,以诚信为本是其生存发展的内在需要,加强诚信建设,提高公司的诚信度,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是提高保险公司竞争力的重要任务。
(三)诚信是保险合同的基础,是保险公司维护信誉的基本要求。保险从其含义来讲是一种通过合同方式来处理风险的经济补偿制度,它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一中契约行为,是一个关于未来的承诺,它为保户安排了一个可以理性预测和确定的未来,保险合同的确定来自于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标的的共同价值的认可,由于有关实际价值的信息是不对称的,为了保证保险合同的有效公平,双方必须坚持一种基于诚信的协商与合作态度。营销员要向投保人正确地解释条款,而不能误导客户,客户也要如实告知自己的真实情况。这是确保能够顺利履行的基础。
(四)诚信是保险公司品牌管理的核心。市场是企业赖以生存的土壤,扩大市场份额,培育和开发有潜力的未来市场,都离不开品牌建设。不论哪一家保险公司,要想获得稳定长久的发展,都必须加倍珍惜,维护自己的品牌。入世以后,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市场,不仅将与国内保险公司竞争优质保源,争夺保险人才,更重要的是他们还将通过其优良的品牌、先进的技术以及优质的服务赢得客户的信任。保险经营的最高增界是要在社会公众中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以此实现自身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而品牌管理的核心是坚持诚信,保险公司唯有诚信才能赢得客户的忠诚。
二、《保险法》对投保人违背诚信原则的相关规定
新的《保险法》为体现诚信原则的重要性不仅加大了对保险人的监管、监督力度,同时也对投保人的行为进行了约束,投保人一旦违背诚信原则进行“骗保”,保险欺诈,不但得不到保险金,还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下面通过几个实例来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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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违背诚信原则进行保险欺诈造成的后果及危害,从而进一步说明诚信原则在保险经营活动中的重要性。
(一)故意不如实告知。《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具体来讲,就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就有残疾,疾病或不适症状或正在服药治疗,或者其具有一定的职业类别,业余爱好,生活习惯、家族病史等重要情况,这些情况是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附加条件承保,但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告知保险人,而保险代理人为促成业务明知有隐情却不促其如实告知,而是与当事人互相勾结,待签订保险合同一段时间后即以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为由申请理赔。例如:2002年4月5日,长春某保险公司接到报案,称被保险人陈某于2002年3月29日在家中死亡,申请死亡保险金37.5万元。因为案件涉及金额较大,该保险公司非常重视。理赔人员仔细审阅理赔材料,广泛调查,搜集证据,并请司法机关介入后,终于使这起涉案金额近50万元的带病投保骗赔案件告破。保险公司业务员与投保人及其亲属相互串通,故意伪造被保险人的健康和财务状况,隐瞒被保险人身患癌症的重要事实,采用代签名、代缴保费的方式来骗取保险金。
(二)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保险法》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有相关条款规定外,也不退还保险费。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具体表现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受益人违背社会道德为被保险人购买保险,然后恶意制造保险事故,以骗取保险金。由于此类保险欺诈行为往往与违法犯罪联系在一起,因此尽管此类案件较少,但其所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却最严重。1997年9月3日,刘某为其开出租车的妻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一份终身还本保险,保险期限一年,受益人为刘某本人。根据条款规定,如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身故,保险公司将给付6万元的保险金。1997年12月14日上午,刘某因琐事与妻子争吵,早有杀妻之念的他,将妻子活活掐死,并用剪刀在其右胸部刺了一刀后,伪造现场故意翻箱倒柜,将妻子身上的金银首饰取下藏起来后,溜出家门。原本刘某希望邻居发现后代他向警方报案的。但他在外转了一圈回来后,家中仍无半点动静,无奈之下,刘某只好自己报案。警方经过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后,认为刘某有作案的嫌疑。为进一步取证,警方欲擒故纵,故意将已置留2天的刘某放回,发现刘某回家后的第一件事就是立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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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保险公司申请给付其妻子的6万元身故保险金。后经公安机关的审讯和进一步调查取证,一桩残忍的杀妻骗赔案终于告破。
(三)出具虚假证明或虚假发票。《保险法》规定,保险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假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具体表现在,被保险人出险后为了骗取保险金,一些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采取各种手段,从有权部门开具虚假的证明或发票。而一些有权部门往往因为各种社会关系或是接受了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好处,或者认为“反正不要我掏腰包”,便不顾原则,玩忽职守,为保险欺诈大开方便之门。如在为被保险人进行伤残鉴定时,有意夸大伤残等级,被保险人明明是因自杀或疾病身故,却应投保人或受益人的要求开出意外身故的证明。证明被保险人原有的残疾是由保险事故造成的,虚开医疗费用发票等等,还有一些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为骗取医疗补贴或医疗费用保险金,故意小病大养,呆在医院不出来,或以住院为名行挂床治疗之实,或以保险事故为名治疗不属保险责任范围的疾病等,有的干脆挺而走险制造假证明、假发票。下面一起“骗保”案就属于这一类型。周某,男,某国税局职工,2002年初参加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2003年1月19日周向该县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处提出理赔申请,称其在2002年共住院7次,发生费用总额153146.22元。根据保险条款及协议规定,保险公司应在医保统筹基金支付21000元后支付大额医疗费用108778元。经理赔部门人员审核,发现理赔材料中有3张医疗费用发票为手开发票,涉及金额140209.8元。理赔人员前往该医院调查,证实这3张发票均为自制的假发票,因为该医院实行电子化管理,根本没有手写发票。
三、只有做好保险欺诈的有效防范才能将诚信原则落到实处
以上的几个保险欺诈、保险骗保案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仅有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方面的原因,也有保险人及社会方面的原因。中国的民族保险业要想持续稳健的发展,就必须将诚信原则落实到每一笔保险业务中,并且需要全社会都要共同关注。因此,保险公司在发展业务的同时还要有效地防范保险欺诈,保险骗保。如果忽视了这种现象,将会给保险公司带来许多负面影响,让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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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者对保险公司产生误解,产生投保容易,理赔难的看法,对保险业的发展将非常不利,所以我认为将诚信原则落实到保险经营活动的每一项工作中,还应该做好有效防范保险欺诈、保险骗保、保险业应从以下方面来防范风险,才能确保保户利益,中国的民族保险业才能够做大做强。
(一)从保险公司内部着手
1、要完善保险条款,减少保险欺诈发生的可能性。尽管保险条款是由保险人单方面预先制定的,但是保险合同签定后,保险条款就转化为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投保人和保险人均具有约束力。因此,保险人在拟定保险条款时,必须用词准确、规范、明确具体说明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目前我国的许多保险条款均没有明确列明保险欺诈、保险骗保除外责任,仅仅是在除外责任中笼统地规定对于因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这样的规定显然没有包含保险欺诈的全部内容。为了更好地防止保险欺诈的发生,应该明确保险条款,完善保险合同的内容在除外责任中应列明欺诈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减少保险欺诈的发生。
2、提高理赔人员的素质,建立科学的理赔程序和规范理赔制度。必须按承保和理赔分离的原则,建立专门的、高水平的理赔制度。现场查勘,必须严格认真,以弄清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损失情况,对保险金请求人所提交的有关证明,要仔细审查是否齐全、属实。要建立健全核赔制度,对理赔实行监督。具体地说,保险公司的各级理赔人员,都必须严格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理赔。每一起理赔都必须经过主管领导或上级公司的审批,必要时还应经过专家论证。保险公司还要建立规范的理赔制度,实行接案人、定损人、理算人、审核人、审批人分离的制度和现场查勘双人制。做到人人把关,各司其职,互相监督,严格防范,以确保理赔质量。同时理赔工作应严格按审查程序步步深入,并建立事故查勘报告档案,以备复核和总结经验教训。在理赔工作中,若发现以赔谋私或内外勾结欺诈的,必须严肃处理。只有这样,才能把好理赔关,有效地制止和杜绝保险欺诈行为的发生。
3、完善保险公司内部监控机制,严格管理,谨防疏漏。保险公司内部要建立承保核审制度,对所承揽业务的风险要按程序进行反复识别,评诂和筛选。以便有效控制风险。对承保审核人员要有相应的资格认定,评聘制度,只有具有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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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专业知识,强烈的工作责任心,且富有实践经验的人,才能充当核保人。除此之外,还需建立承保核保档案和审核人员的岗位责任考评制度,以完善的管理确保承保质量。
(二)从保险公司外部环境着手
1、加大《保险法》的宣传力度。严厉打击保险欺诈行为。首先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和宣传我国新修订的《保险法》及其他有关法律,领会其有关保险欺诈规定的精神实质,并积极向社会各界宣传,使公众对参加保险有正确的认识,自觉地防止各种保险欺诈行为的发生。要让公众知道,反保险欺诈不仅将使保险公司得益,广大被保险人也将从中受惠。同时应建立举报奖励机制,可考虑设立专项奖励基金,公开举报电话,利用知情人的求财心理,获取社会面的反欺诈情报。实践证明群众的举报对保险欺诈案的侦破非常有效,其次,保险人要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与保险欺诈行为作斗争。当保险欺诈行为发生后,保险人应积极向有关部门揭发、检举、督促他们对欺诈者予以行政或刑事处罚,决不能因为怕失去保户而姑息迁就,最后,司法部门要严格执法,切实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要正确处理好每一个案件,不仅需要办案的司法人员有扎实的法律功底,还要有全面的保险知识,因此,必须切实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以利于及时发现和查处保险欺诈行为,维护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2、借鉴欧美国家成功经验,成立全国或地区性的反保险欺诈组织。欧美国家保险同业在统一认识的基础上,成立了许多反保险欺诈的联合组织,开展卓有成效的工作,可以借鉴。联系我国现状,可考虑在保监会的政策引导下,由保险行业协会牵头组织,各保险公司参与,公安、检察机关配合,联络各保险中介组织,共同出资成立全国或地区性的类似“保险欺诈调查协会”的组织,要制定工作章程,规定各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统一行动纲领,从立体层面开展综合治理。
3、加强保险行业与公安、检察、司法等部门的联合,发挥各自特长。在目前条件下,合作的方式应该是多层次、全方位的,既包括高层合作,也包括基层单位间的相互合作,可以是个案合作,也可以成立相应联络机构。合作内容可包括,编辑保险欺诈案例,交流和传授保险欺诈案的侦破方法,以及在保险欺诈案发生时,联合协同破案等。
四、如何打造诚信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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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上的论述可以看出,诚信原则在保险经营活动中的确很重要,但是面对入世后“洋保险”的进入,中国的民族保险业应该怎么做才能立于不败之地呢?也就是说应如何打造中国的诚信保险呢!除了上面谈到的有效防范保险欺诈外,我认为还应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增强保险理念。保险行为是以合同为纽带,以信用为保障的资源配置机制,保险人要以最大诚信原则为基础,把诚信作为一种与资金、设备同等重要的“资本”,通过市场的优化配置来参与竞争,与被保险人建立起相互信任、共守承诺的良好关系。
(二)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由于中国保险业起步较晚,在发展中缺乏与之相适应的制约和规范机制,一些代理人受到利益驱动,做出了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这直接影响了保险公司的声誉。因此,在整顿、规范保险市场时,各保险公司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特别是一线展业人员在展业技巧、服务手段、道德修养等方面的培训。同时,要对代理人、经纪人严把“进入”关。通过必要的培训,考核和行政、经济手段,使其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和道德水准。积极履行职责,为保险公司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三)提高服务水平。保险业服务水平的提高,不仅有赖于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先进的硬件设施,更重要的是要提高每个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技能,增强服务意识,使服务理念渗透到保险业务的每一项工作之中。
(四)完善市场规则。新修订的《保险法》将保险业的诚信原则提到了一个非常重要的位置,对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人分别增加了在诚信方面的具体要求,还增加了保险公司在保险委托代理关系中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加大了对保险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这些规定对规范保险人的经营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使保险公司必须更注重对员工的诚信教育。
(五)延伸诚信管理体系。保险人在打造保险诚信品牌的过程中,要建立起职责分明的内部管理体系。市场销售、财务、业务部门都是这一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人要认真执行保险诚信监管的各项规定,负责对投保人和展业人员进行评估建立起客户信用管理档案和诚信管理系统,制定保险业的诚信规则。监督业务部门的操作流程,对理赔案件进行回访跟踪。
(六)建立真实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真实而完整的信息披露既有利于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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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自身发展和壮大,也有利于政府管理部门实施有效监管,增加行业透明度。因此,保险人有责任和义务向上级监管部门与社会公众提供内容真实、材料翔实的信息,政府监管部门则要对这些信息进行分类把关,制定相应对策,维护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七)加大保险监管的制裁职能。保险监管机构不仅要对保险人进行日常业务监管,而且还要制定一套对保险信用进行监管的方案,通过对信息采集,对保险人的信誉度进行综合测评,对信用较差的保险人加以行政、经济制裁,对信用较好的保险人则予以适当奖励,并定期向公众披露保险人信誉度的测评情况
总之,通过以上的论述及对几个案例的分析、论证,充分说明了诚信原则在保险经营活动中无论对保险公司的长远发展来讲,还是对维护广大保户的切身利益来看都颇为重要。因此,诚信建设是保险业的基本原则。正如《保险法》所规定的那样。“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保险这一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的作用。但是,如果没有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的信任,保险业就不会发展壮大,诈保、骗保就会防不胜防,整个保险业就会失去发展的环境,存在的空间。而时代需要保险业的快速健康发展,强烈呼唤诚信回归。因此,只有建立和完善保险诚信体制,打造保险业的诚信品牌,保险公司才能持续稳健发展,中国的民族保险业才能够做大做强。
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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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网络时代的寿险营销策略及方法初探
参考课题:网络数据库的种类和适宜的切入点
电子商务服务器开发技术初探
电子商务的应用开发技术
中小企业实施电子商务的安全对策
中小企业的网站建设
网站管理与维护初探
电子商务的保障-EC安全技术与认证浅析
网上交易安全问题探讨
CA认证技术的实践与应用
电子商务诚信体系的构建
参考课题:
中小企业开展网络营销的策略
电子商务对企业关系营销的影响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品牌建立与衡量
网络广告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促销手段
xxx网上商店的营销策略(要求结合某一网站或网店的具体情况)
xxx网上商店的经营策略(要求结合某一网站或网店的具体情况)
在线零售与网络营销
电子邮件营销及其策略
网上营销产品和服务
网络营销在中小企业的应用
网络广告的技巧与策略
电子商务网站推广策略
数据库营销初探
针对实际项目撰写项目规划书,包括项目需求分析,项目设计方案,项目总体计划,可行性分析,项目实施计划,质量管理,项目评估等内容。具体要求如下:
·需求分析:确定该项目范围,从各种途径得到该项目尽可能详细的需求。
·设计方案:确定项目的总体设计方案,并尽可能给出详细设计。包括商业运营模式(网站推广运作,资金运作流程,物流配送运作等),网站设计方案(网站需求,网站功能,设计语言,风格设计,安全设计等),业务实施技术系统设计方案(功能需求、业务流程实现、用户管理、业务信息管理、用户界面、对外接口等),电子商务系统安全设计等。
·项目总体计划:在详细的需求分析基础上,分解工作结构,对各部分工作量、人力资源和时间进度目标进行合理安排。要求确定相关技术路线,软硬件资源,确保项目运行的管理机制和资源使用计划,以及相关的政策、法律、风险防范问题等等。
·可行性分析:进行客观而有依据的市场预测,分析实施电子商务运作的经济可行性;根据当前技术发展状况、组织者可使用资源状况,对照需求分析设计方案的技术可行性。
·项目实施计划:网站运营、电子商务系统运作的实施方案。其中应包括技术开发计划、业务运营筹备计划(资金流的运作,信息流程运作,物流的实施)、资源使用计划、整体运营管理模型和实施计划等。
·质量管理:在整个项目设计和项目运作中,如何进行管理,确保所有工作按预定时间计划完成前提下保障质量。
·项目评估:针对整个项目设计方案的技术系统、商业模型和经营管理策略,进行客观评价。评价目的应以风险评估为主,包括技术风险、经营风险、管理风险、市场风险等。
参考课题:
我国金融服务业运用电子商务的研究
网络银行发展刍议
电子商务在旅游行业的应用
电子商务在证券行业的应用
电子商务在保险行业的应用
电子商务在教育行业的应用
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
电子商务在零售业中的应用
电子商务在制造业中的应用
我国电子政务的应用及发展情况研究
电子商务下的商务中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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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保险 销售管理办法
第九十五条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
(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
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应当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第九十六条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可以经营本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的保险业务的下列再保险业务:
(一)分出保险;
(二)分入保险。
第九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证金,存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第九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
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第九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提取公积金。
第一百条保险公司应当缴纳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并在下列情形下统筹使用:
(一)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济;
(二)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依法接受其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提供救济;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保障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一百零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和风险程度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达到规定的数额。
第一百零二条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
第一百零三条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划分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划分方法和巨灾风险安排方案,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一百零五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再保险,并审慎选择再保险接受人。
第一百零六条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一)银行存款;
(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三)投资不动产;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制定。
第一百零七条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可以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从事证券投资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一百零八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建立对关联交易的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百零九条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的利益。
第一百一十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保险产品经营情况等重大事项。
第一百一十一条保险公司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应当品行良好,具有保险销售所需的专业能力。保险销售人员的行为规范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保险代理人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不得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第一百一十三条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法使用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借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第一百一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公平、合理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本法规定,及时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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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保险市场营销的保险市场营销策略
目标市场策略是指选择适当的保险消费者作为保险企业的目标市场。
(一)选择目标市场的步骤 选择目标市场包括三个步骤:
第一,细分市场。按照消费者对险种和营销组合的不同需求,将市场划分为不同的消费群体。
第二,选择目标市场。制定衡量细分市场的标准,选择一个或几个要进入的细分市场。
第三,确定营销险种及营销组合策略。即确定保险企业向每个目标市场提供的险种和营销组合策略,以保证本企业在市场上竞争地位。
(二)选择目标市场的依据 1.目标市场的规模与潜力
2.目标市场的吸引力
(1)同行业竞争者的影响
(2)潜在的新竞争者的影响
(3)替代产品的影响
(4)购买者议价能力的影响
(5)供应商议价能力的影响
3.保险企业的目标和资源
(三)目标市场策略的选择 1.无差异性市场策略
亦称整体市场策略。这种策略是保险公司把整体市场看作是一个目标市场,只注意保险消费者对保险需求的同一性,而不考虑他们对保险需求的差异性,以同一种保险条款,同一标准的保险费率和同一营销方式向所有的保险消费者推销同一种保险。
无差异性市场策略适用于那些差异性小、需求范围广、适用性强的保险险种的推销。这种策略的优点是:减少保险险种设计、印刷、宣传广告等费用,降低成本;能形成规模经营,使风险损失率更接近平均的损失率。缺点是:忽视保险消费者的差异性,难以满足保险需求的多样化,不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
2.差异性市场策略
差异性市场策略是指保险企业选择了目标市场后,针对每个目标市场分别设计不同的险种和营销方案,去满足不同保险消费者的保险需求的策略。
差异性市场策略的优点是:使保险市场营销策略的针对性更强,有利于保险企业不断开拓新的保险商品和使用新的保险市场营销策略;适用于新的保险企业或规模较小的保险企业。缺点是:提高了营销成本,增加了险种设计和管理核算等费用。
3.集中性市场策略
亦称密集性市场策略。保险企业选择一个或几个细分市场为目标市场,制定一套营销方案,集中力量争取在这些细分市场上占有大量份额,而不是在整个市场上占有小量份额。
集中性市场策略的优点是:能够集中力量,迅速占领市场,提高保险商品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使保险企业集中有限的精力去获得较高的收益;可深入了解特定的细分市场,实行专业化经营,适用于资源有限、实力不强的小型企业。缺点是:如果目标市场集中,经营的保险险种较少,经营风险较大,一旦市场上保险需求发生变化,或者有强大的竞争对手介入,就会使保险企业陷于困境。 (一)险种策略 1.险种开发策略
新险种开发的程序包括;构思的形成、构思的筛选、市场分析、试销过程和商品化。
2.险种组合策略
(1)扩大险种组合策略
扩大险种组合策略有三个途径:一是增加险种组合的广度,即增加新的险种系列;二是加深险种组合的深度,即增加险种系列的数量,使险种系列化和综合化;三是险种广度、深度并举。
(2)缩减险种组合策略
(3)关联性小的险种组合策略
3.险种生命周期策略
(1)投入期的营销策略
险种投入期是指险种投放保险市场的初期阶段,其特点是:第一,由于对承保风险缺乏了解,所积累的风险资料极为有限,保险费率不尽合理;第二,由于承保的保险标的数量极为有限,风险分散程度较低;第三,由于保险费收入低而投入的成本较高,保险企业利润很少,甚至会出现亏损。
因此,保险企业通常采用的营销手段有:
①快速掠取策略;
②缓慢掠取策略;
③迅速渗透策略;
④缓慢渗透策略。
(2)成长期的营销策略
险种成长期是指险种销售量迅速增长的阶段,其特点是保险企业已掌握风险的出险规律,险种条款更为完善、保险费率更加合理,保险需求日益扩大,风险能够大量转移,承保成本不断下降等等。
因此,保险企业应采取营销策略包括不断完善保险商品的内涵,广泛开拓营销渠道,适时调整保险费率,确保售后服务的质量,以尽可能地保持该险种在保险市场上长久的增长率。
(3)成熟期的营销策略
险种成熟期是指险种销售量的最高阶段,其特点是险种的利润达到最高峰,销售额的增长速度开始下降,市场呈饱和状态,潜在的消费者减少,更完善的替代险种开始出现。
因此,保险企业应采取的营销策略有:
① 开发新的保险市场
② 改进险种
③ 争夺客户
(4)衰退期的营销策略
险种衰退期是指险种已不适应保险市场需求,销售量大幅度萎缩的阶段。这一阶段的特点是,保险供给能力大而销售量迅速下降,保险企业的利润也随之下滑,保险消费者的需求发生了转移等等。
因此,保险企业要采取稳妥的营销策略,有计划地、逐步地限制推销该险种。此外,还应有预见性地、有计划地开发新险种,将那些寻求替代险种的消费者再一次吸引过来,使险种衰退期尽量缩短。
(二)费率策略
1.低价策略
它是指以低于原价格水平而确定保险费率的策略。实行这种定价策略的目的是为了迅速占领保险市场或打开新险种的销路,更多地吸引保险资金。
但是保险企业要注意严格控制低价策略使用的范围。
2.高价策略
它是指以高于原价格水平而确定保险费率的策略。保险企业可以通过实行高价策略获得高额利润,有利于提高自身的经济效益,同时也可以利用高价策略拒绝承保高风险项目,有利于自身经营的稳定。
但是保险企业要谨慎使用高价策略。
3.优惠价策略
它是指保险企业在现有价格的基础上,根据营销需要给投保人以折扣费率的策略。
(1)统保优惠
(2)续保优惠
(3)趸交保费优惠
(4)安全防范优惠
(5)免交或减付保险费
4.差异价策略
地理差异价是指保险人对位于不同地区相同的保险标的应采取不同的保险费率。
险种差异价是指各个险种的费率标准和计算方法都有一定的差异。
竞争策略差异的主要做法包括:第一,与竞争对手同时调整费率,以确保本企业在保险市场占有的份额;第二,在竞争对手调整费率时,保持原费率不变,以维护本企业的声誉和形象,第三,采取跟随策略。在已知竞争对手调整费率时,先不急于调整本公司的费率,待竞争对手的费率对市场销售产生较大影响时,才跟随竞争对手调整相关费率。
(三)促销策略 1.广告促销策略
广告的作用主要有:第一,建立公司的企业形象;第二,介绍新险种服务项目或营销策略;第三,宣传社会对保险企业的评价;第四,促进保险消费者接受保险市场营销的手段等等。
2.公共关系促销策略
(1)新闻宣传
(2)事件创造
(3)公益活动
(4)书刊资料与视听资料
(5)电话公关
3.人员促销策略 (一)竞争地位
1.市场领导者的策略
市场领导者是指在保险市场上占有市场最高份额的保险企业。市场领导者通常采取的策略是:①扩大总市场,即扩大整个保险市场的需求;②适时采取有效防守措施和攻击战术,保护其现有的市场占有率;③在市场规模保持不变的情况下,扩大市场占有率。
2.市场挑战者策略
市场挑战者是指位于行业中名列第二或三名的保险公司。市场挑战者策略目的旨在掠夺领导者地位和吞并弱小者市场。市场挑战者最常用的策略是正面攻击、侧翼攻击、围堵攻击、游击战等。
第二节 保险市场营销策略
3.市场跟随者策略
市场跟随者是指那些不想扰乱市场现状而想要保持原有市场占有率的保险公司。
跟随的策略有三种,即紧随其后策略、有距离跟随策略和有选择的跟随策略。
4.市场拾遗补缺者策略
拾遗补缺者是指一些专门经营大型保险公司忽视或不屑一顾的业务的小型保险公司。
成为拾遗补缺者的关键因素是专业化。
(二)竞争地位与竞争策略的关系
竞争策略和竞争地位互为因果关系,互相影响。
保险企业在根据自己的竞争地位来决定竞争策略时, 除了要考虑自身的经营目标、实力和市场机会外,还应考虑的因素有:
(1)竞争者无法模仿的策略;
(2)竞争者不愿采用的策略;
(3)竞争者不得不追随的策略;
(4)竞争双方均获利的策略。
Ⅵ 银行保险销售策略应完成哪些工作
1 . 细分市场,根据不同需求设计产品
保险公司应与银行联合开发和利用客户信息资源,并进行市场细分,根据不同需求层次的客户设计相应的险种。
2 . 加强保险公司与银行的合作,促进产品创新
首先,要充分利用银行的品牌优势,设法将保险产品整合到银行的产品组合中。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银行在金融产品的知识、理财建议的客观性等诸多方面较保险公司更胜一筹,因此恰当利用银行品牌具有的先天优势来整合和销售保险产品不仅有利于最大程度发挥银行保险的业务协同效应,同时还可以将不同公司的产品通过银行的品牌效应区别开。
其次,应该在产品设计环节加强银保合作。在一些有着成功经验的国家及地区。随着银行与保险公司股权的相互渗透和影响,银保融台已经不仅停留在销售合作层面上,而演化成一种包括股权融合、产品设计、营销、管理等多层次全方位的合作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