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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征信保后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11-07 00:18:32

A.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的规定

1、为了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2、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实行统一监督管理。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3、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4、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以及各类专属机构。专属机构的设立和管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5、本规定所称分公司,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以分公司命名的分支机构。本规定所称省级分公司,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负责许可申请、报告提交等相关事宜的分公司。保险公司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设立分公司的,应当指定其中一家分公司作为省级分公司。

保险公司在计划单列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指定一家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在计划单列市负责许可申请、报告提交等相关事宜。

省级分公司设在计划单列市的,由省级分公司同时负责前两款规定的事宜。

6、保险业务由依照《保险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保险业务。

B. 保险保函,根据最新的银保监的信用险保证险管理办法,还合规嘛

《办法》明确禁止为不具有合法融资服务资质的资金方提供信保业务的行为。同时,为稳妥有序化解当前存量业务风险,《办法》设置了6个月的过渡期,对已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但不符合《办法》经营资质要求的保险公司,过渡期内,采取总额控制,逐步降低责任余额的措施,过渡期后,不符合《办法》要求的保险公司停止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含续保业务)。所以对不合资质的公司,6个月为过渡期。

C. 保险公司承保管理暂行办法

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1月3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善和加强对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管理,鼓励财产保险公司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财产保险公司。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分公司,是指财产保险公司直接管理的分公司。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包括前两款所指保险公司以及保险公司分公司。第三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机构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监督管理。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第四条保险机构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依照本办法报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审批或者备案。第五条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的监督管理,遵循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第六条保险机构拟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结构清晰、文字准确、表述严谨、通俗易懂;(二)要素完整,不失公平,不侵害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不损害社会公众利益;(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四)保险费率厘定合理,不危及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或者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保险公司拟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加强管理,防范风险。保险公司应当积极推进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通俗化、标准化。第二章审批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将下列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中国保监会审批:(一)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二)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险种。中国保监会依法设定保险险种审批的范围,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第九条保险公司报送审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文件;(二)审批表一式两份;(三)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文本;(四)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说明材料,包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主要特点、市场风险和经营风险分析;(五)精算责任人签署的保险费率精算报告,包括精算假设、方法、公式和测算过程;(六)精算责任人声明书;(七)法律责任人声明书;(八)所有报送材料的电子文本;(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条保险公司修改经审批的保险条款或者保险费率的,应当依照本办法报送审批。保险公司报送修改的保险条款或者保险费率的,除应当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修改原因及修改前后的内容对比说明。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分公司可以在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其总公司报经审批的保险费率,但应当经其总公司同意后,报所在地派出机构审批。保险公司分公司调整其总公司报经审批的保险费率超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范围的,应当由其总公司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分公司向所在地派出机构报送审批前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费率,除应当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其总公司批准的正式文件。第十三条保险机构须经审批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审批后方可经营使用。第三章备案第十四条保险机构拟定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其他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在经营使用后10个工作日内报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备案。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备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备案表一式两份;(二)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文本;(三)法律责任人声明书;(四)精算责任人声明书;(五)所有报送材料的电子文本;(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外国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当向所在地派出机构报备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分公司可以拟定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险种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或者修改其总公司已报经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但应当经其总公司同意并向所在地派出机构备案。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分公司向所在地派出机构报送备案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除提交第十五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其总公司批准的正式文件。第十八条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报备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报备材料不完整的,通知保险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二)报备材料完整齐备或者保险机构补正材料的,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应当对备案表进行编号、加盖印章,一份存档,一份退还保险机构。第四章组合式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管理第十九条保险机构可以对已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组合式经营使用,无需报送审批或者备案。保险机构经营使用组合式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对已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作出修改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报送审批或者备案。保险机构将组合式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审批或者备案的,除应当提交本办法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组合式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名称及其保险单式样。第二十条保险机构经营使用组合式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分别列明各保险条款对应的保险费、保险金额或者责任限额。第五章法律责任人和精算责任人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指定一名法律责任人和一名精算责任人,分别负责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法律和精算事务。保险公司应当向法律责任人和精算责任人提供其承担工作职责必需的信息,并充分尊重法律责任人和精算责任人的专业意见。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指定法律责任人和精算责任人,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核准。法律责任人、精算责任人未经核准的,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认可其出具的法律责任人声明书、精算责任人声明书以及经其签署的其他相关报告。保险公司与其法律责任人、精算责任人解除聘用或者委托关系的,该法律责任人或者精算责任人的资格自动失效。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法律责任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二)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律师资格证书》或者《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三)3年以上国内保险或者法律从业经验;(四)过去2年内未因执业行为违法受到行政处罚;(五)未受过刑事处罚;(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申请核准法律责任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资格审核申请表;(二)拟任人身份证明和住所证明复印件;(三)拟任人学历证明和专业资格证明复印件;(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五条保险公司精算责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保险公司在申请核准精算责任人时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的材料,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第二十六条法律责任人负责出具法律责任人声明书,并对保险条款承担下列责任:(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三)合同要素完备、文字准确、语言通俗、表述严谨;(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责任。第二十七条精算责任人负责签署精算报告并出具精算责任人声明书,并承担如下责任:(一)精算报告内容完备;(二)精算假设和精算方法符合通用精算原理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三)对有利益演示的产品,利益测算方法符合通用精算原理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四)保险费率厘定合理,结果满足充足性、适当性和公平性原则;(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精算方面的责任。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已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需要修改的,保险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报送审批或者备案。保险公司分公司使用其总公司已经中国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无需报送审批或者备案。第二十九条保险机构使用保险协议承保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报送审批或者备案。第三十条保险公司与其法律责任人、精算责任人解除聘任或者委托关系的,应当自解除聘任或者委托关系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第三十一条保险机构已经备案的保险条款或者保险费率被发现存在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经营使用。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保险机构未按照规定将应当报送审批的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审批的,由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第三十三条保险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将应当报送备案的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的;(二)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第三十四条保险机构报送审批或者备案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或者报送核准法律责任人、精算责任人,故意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拒绝提供真实资料的,由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对下列行为之一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法律责任人、精算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予以撤换,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将应当报送审批的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审批的;(二)未按照规定将应当报送备案的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的;(三)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四)报送审批或者备案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或者报送核准法律责任人、精算责任人,故意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拒绝提供真实资料的。第三十六条保险机构已经备案的保险条款或者保险费率被发现存在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经营使用,保险机构逾期不改正或者未停止经营使用的,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视情节予以警告,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法律责任人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精算责任人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并可要求其提交书面检查;两年内两次违反上述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视情节予以警告,处以5千元以下罚款;两年内三次违反上述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撤换,并自发现其违规之日起2年内不再核准其法律责任人或者精算责任人资格。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八条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对保险机构提出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法律责任人和精算责任人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受理、审查和决定。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可以继续使用。保险机构变更前款规定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按照本办法重新报送审批或者备案。第四十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中国保监会审查认可的法律责任人资格和精算责任人资格继续有效。第四十一条外国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管理适用本办法对财产保险公司总公司的规定。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管理,另行适用国家有关规定。第四十二条港澳台地区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的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比照外国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进行管理。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0〕149号)、《关于财产保险条款费率备案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1〕120号)、《关于财产保险条款扩展开办区域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2〕93号)、《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条款费率事后备案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4〕34号)同时废止。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D. 个人征信中的保后管理是什么意思

你确定不是保前审查,贷后管理?
保前审查:保险公司在您投保(也可能是你办信用卡的银行为你买的保险,防止你无能力还款给银行造成坏账。)时会根据不同的情况做审核的,任何人的任何一份保单都是要经过核保的
贷后管理:你在银行有业务关系:申请贷款或信用卡期间,有贷款或有信用卡期间银行有权力查你征信。

E. 征信上显示保后管理是什意思

征信上显示的贷后管理是信贷管理的最终环节,贷后管理是控制风险、防止不良贷款发生的重要一环,对于确保银行贷款安全和案件防控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客户的经营财务状况是不断变化的。可能在审批授信时客户经营财务状况良好,但由于行业政策的影响、客户投资失误的影响,上下游的影响(负面影响表现在原材料涨价和产品降价或需求减少等)会引起客户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不利变化。

贷后管理就是要跟踪客户所属行业、客户的上下游和客户本身经营财务状况包括其商业信用的变化,及时发现可能不利于贷款按时归还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


(5)保险公司征信保后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贷后管理的特点

1、强化贷后管理是商业银行转变经营管理理念的要求。长期以来,商业银行重视贷款发放,追求规模增长,将主要资源投向能够快速见效的项目。重数量、轻质量;重结果、轻过程;重短期、轻长期,对贷后管理重视不足,认为投入资源多、管理周期长、难以直接产生效益。

因此,商业银行要实现科学发展必须转变经营理念与机制,摒弃“重贷轻管”的发展方式,大力强化贷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稳定资产质量,增强商业银行的核心竞争力。

2、强化贷后管理是商业银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近些年来,中国经济快速发展,企业经营效益普遍提高,银行资产质量也逐年改善,加上拨备充足,在这种情况下,容易使银行放松对贷后管理的要求。

考虑到我国资产证券化还处于起步阶段,尚难以成为转移资产风险的主要手段,只有通过强化贷后管理,才能有效控制授信敞口风险,减少资产质量问题,使授信资产得以顺利收回,从而提高商业银行的资本使用效率和综合收益,为可持续发展提供有效保障。

3、强化贷后管理是商业银行变革服务客户模式的手段。贷后管理不仅能控制资产质量,更能进行价值创造。一方面,通过贷后管理有利于把风险主动控制在商业银行可接受的范围内。另一方面,贷后管理是促进金融创新、提升服务客户能力的重要工具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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