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大病医疗保险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大病医疗保险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要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相衔接。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应按政策规定提供基本医疗保障。
在此基础上,大病保险主要在参保(合)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
高额医疗费用,可以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判定标准,具体金额由地方政府确定。
合规医疗费用,指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可规定不予支付的事项),具体由地方政府确定。各地也可以从个人负担较重的疾病病种起步开展大病保险。
以力争避免城乡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为目标,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补偿政策,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随着筹资、管理和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逐步提高大病报销比例,最大限度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衔接,建立大病信息通报制度,及时掌握大病患者医保支付情况,强化政策联动,切实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城乡医疗救助的定点医疗机构、用药和诊疗范围分别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Ⅱ 社保中的医保是否包括大病险
社保中的医保是包含大病保险的,大病是归于医疗保险中的统筹基金报销的。
以郑州医保为例,根据《郑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职工医疗保险费构成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分为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二十五条 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费用和重特大疾病门诊病种医疗费用。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购药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中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等,个人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分别核算,不得相互挤占挪用。
(2)大病保险是否单独列支管理扩展阅读:
《郑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二十九条 超过起付标准、不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照下列比例支付:
(一)在职职工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95%,一类医疗机构95%,二类医疗机构90%,三类医疗机构88%;
(二)退休人员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97%,一类医疗机构97%,二类医疗机构95%,三类医疗机构93%。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年度累计为15万元。统筹基金自然年度内累计支付达到最高支付限额后,超出部分的医疗费用由职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予以支付,具体办法按现行规定执行。
Ⅲ 医保报销包括大病保险吗
大病保险是单独的附加险,但是医保也报销大病医疗费用。
Ⅳ 大病保险指的是什么
大病保险主要指投保者购买产品后,如在保险期间内容不幸患上合同规定的大病,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的行为,一般大病指恶性肿瘤、脑溢血以及终末期肾病等,这样患者可以通过保险公司的赔偿金获得优质的治疗。Ⅳ 出院单上写的大额保险基金支出,是不是就是大病保险的报销
是的,就是大病保险的报销。这样的医疗保险不是需要我们亲自去缴的,而是包含在我们平时缴纳的医疗保险里面,它是由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公司承保的,当发生医疗费用时,用我们的社保的基础医疗保险来报销一下,剩余的自付部分如果费用比较高的话,达到了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对于个人来说承担比较重,那么可以申请二次报销,也就是所谓的大病保险,这样可以让自己在经济上得到一定的缓解,不会因为生一次病就重新返贫,或是因为生一次病就变成了贫困人口。
医疗保险还是要坚持一直缴下去,不要出现断缴这样的情况,因为一旦断缴,不光基础医疗保险没有了,这些大病保险也是随之失效,如果再继续参保就会有等待期,如果能够一直坚持医疗保险费用按时缴纳的话,医保待遇就不会停止,在发生住院医疗费用的时候,就可以用基础医疗保险报销一次,剩余部分费用比较高的话就可以申请二次报销,一点也不复杂。
大家也不要错过这样的国家福利政策,因为一旦错过了缴费时间,很可能会让自己后悔不已,最关键是耽误了疾病的治疗。
Ⅵ 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税前能列支吗
据悉,根据我省制定的主要目标,在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大病保险制度全覆盖的基础上,将逐步把参保职工纳入大病保险,扩大大病保险制度覆盖面;逐步提高大病保险筹资水平,到2017年,大病保险保障水平有效提高,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显著减少;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衔接紧密、保障有力,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承办服务水平显著提升,大病保险制度更加完善。
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向大病保险平稳过渡
为扩大制度覆盖面,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保障范围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相衔接。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覆盖职工、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有机衔接、政策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推动实现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向大病保险平稳过渡。并逐步提高大病保险统筹层次,大病保险原则上实行市级统筹,探索实施省级统筹,统一政策、统一组织实施,提高大病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
人均筹资标准可提高到30元左右
在筹资方面,全省各地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大病患者医疗费用情况、医保筹资能力和支付水平等因素,科学测算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建立动态调整的筹资机制。我省规定,现阶段大病保险人均筹资标准可提高到30元左右,具体标准根据各统筹地区大病发病率等情况精算后确定。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有结余的地区,可利用历年结余筹集大病保险基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地区,在年度筹集的基金中予以安排。
全省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应达到50%以上
对于参保人员最为关注的保障水平也将提高。我省规定,参保人员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对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大病保险起付线以统筹地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主要测算依据,并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变化情况,实施动态调整机制。
按照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逐步提高大病保险分段补偿比例,分段补偿比例最低不少于50%。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应合理确定合规医疗费用的具体范围,并与民政部门共同探索向困难群体适当倾斜的具体办法,努力提高大病保险制度保障的精准性。2015年,全省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应达到50%以上。
2017年实现大病保险省内异地即时结算
根据新政,到2015年底,统筹区域内大病保险实现即时结报。同时将发挥商业保险机构网络优势,推动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简化报销手续,2017年实现大病保险省内异地即时结算。
鼓励商业保险机构针对职业病高发人群、地方病集聚区开展针对性健康教育和医疗干预,降低患病率。
商业保险机构将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密切配合,协同推进按病种付费等支付方式改革。各将应授权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开展医疗费用管控。
2015-2018年,试行免征保险保障基金
我省还将鼓励商业保险机构针对大病患者开发和提供新的健康保险产品,分解大病风险,拓展服务功能。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免征营业税、保险业务监管费。按照相关规定,2015-2018年,试行免征保险保障基金。鼓励各地将新农合“意外伤害”补偿业务交由承办本统筹地区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承办。
Ⅶ 大病医疗保险会计上怎么处理
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医疗保险 —大病统筹
贷:其他应付款—医疗保险—大病统筹
支付时:
借:其他应付款—医疗保险—大病统筹
贷:银行存款
通常情况下,该科目核算企业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如应付租入固定资产和包装物的租金,存入保证金、应付、暂收所属单位、个人的款项、管辖区内业主和物业管户装修存入保证金;应付职工统筹退休金,以及应收暂付上级单位、所属单位的款项。
而企业经常发生的应付供货单位的货款,则是在“应付账款”和“应付票据”科目中核算。
(7)大病保险是否单独列支管理扩展阅读:
企业发生各种应付、暂收或退回有关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管理费用”等账户,贷记“其他应付款”账户;支付有关款项时,借记“其他应付款”账户,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融入资金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回购价格与原销售价格之间的差额。
应在售后回购期间内按期计提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按照合同约定购回该项商品等时,应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Ⅷ 大病保险是如何报销的,应该在那个部门
你的情况了解了,一般单位给办的都是社会保险,报销的话都在当地的社保局的医保窗口办理,你必须咨询单位有没有给办理医保,如果办了就可以报销,用药和住院以及手术等相关费用具体参照当地的医保规定,要不然不能报销!
保险公司干部
Ⅸ 大病医疗保险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大病医疗保险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2018年10月20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起草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
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四章就是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一个纳税年度内,在社会医疗保险
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包括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和医保目录范围外的自费部分)由个人负
担超过15000元的医药费用支出部分,为大病医疗支出,可以按照每年60000元标准限额据实扣
除。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由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时扣除。
纳税人应当留存医疗服务收费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发生的大病医疗支出由纳税人本人扣除。
(9)大病保险是否单独列支管理扩展阅读: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小学和初中的义务教育、
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的相关支出,按
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受教育子女的父母分别按扣除标准的
50%扣除;经父母约定,也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
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纳税人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教育期间按照每年4800元(每月400元)定额扣除。纳
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
年度,按照每年3600元定额扣除。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可以按照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非首套住房贷
款利息支出,纳税人不得扣除。
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承租的住房位于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
城市,扣除标准为每年14400元(每月1200元);承租的住房位于其他城市的,市辖区户籍人口
超过100万的,扣除标准为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承租的住房位于其他城市的,市辖区
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扣除标准为每年9600元(每月800元)。
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以及其他法定赡养人的赡养支出可以扣除。其中纳税人为独生子
女的,按照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应当与其兄
弟姐妹分摊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分摊方式包括平均分摊、被赡养人指定分摊
或者赡养人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