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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险保险试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11-05 04:17:40

财产保险公司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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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
(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
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应当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②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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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指的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规定缴纳的财产保险费。

③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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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改善和加强对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管理,鼓励财产保险公司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财产保险公司。

④ 财产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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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不会作废
2011年7月1日后按照社会保险法执行;对2011年7月1日前按照劳动保险条例及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⑤ 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员工买的商业保险超过税务部门规定的部分不可以在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指的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规定缴纳的财产保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因此,请您参照以上文件规定执行。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⑥ 《财产保险公司理赔费用管理办法》(保监发〔2019〕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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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大纲:
一、综合题部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
(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9〕1号)
(三)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0〕2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五)保险基础知识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涉及保险业市场竞争的条款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部分涉及高管人员职务犯罪的条款
(八)关于向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部审计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8〕56号)
(九)关于印发《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7〕127号)
(十)关于印发《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10〕12号)
(十一)关于贯彻实施《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26号)
(十二)关于明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49号)
(十三)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
(十四)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7年第1号)
(十五)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十六)关于《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发〔2007〕70号)
(十七)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十八)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十九)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
(二十)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8〕27号)
(二十一)关于严厉打击利用保险业务从事商业贿赂行为的通知(保监发〔2010〕106号)
(二十二)关于改进服务质量落实服务承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1〕16号)
(二十三)关于印发《保险监管人员行为准则》和《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的通知(保监发〔2009〕24号)
(二十四)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
(二十五)江苏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统计与信息化验收指引细则
(二十六)关于做好四级机构数据维护工作的通知
二、专业题部分
(一)产险部分:
1.关于印发《江苏省产险公司分支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发展指引》的通知(苏保监发〔2011〕83号)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二)寿险部分:
江苏人身保险监管政策参考(2011电子版)
(三)中介部分
1、代理
(1)《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
(2)《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险代理合同有关问题的意见》(苏保监发〔2005〕13号)
(3)《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分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保监发〔2008〕78号)
2、经纪
(1)《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
(2)《关于规范保险经纪机构参与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招投标业务的通知》(苏保监发〔2007〕150号)
3、公估
(1)《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
(2)《保险公估相关知识与法规》

⑦ 财产保险管理办法包括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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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依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财产保险义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不包括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但依法报经国家保监会批准除外。
《保险法》
第九十五条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
(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
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应当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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