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我国对捐赠税收的减免优惠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捐赠税收优惠措施如下:
一、公司和其他企业的捐赠
公司和其他企业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的捐赠
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个人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三、境外捐赠
3、境外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的用于公益事业的物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四、工程项目的捐赠
对于捐赠的工程项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和优惠。
在捐赠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逃汇、骗购外汇的;
二、偷税、逃税的;
三、进行走私活动的;
四、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减税、免税进口的捐赠物资在境内销售、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央人民政府
② 基金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财务管理制度是基金会各项管理制度中的重要制度之一,它是维护基金会日常工作运行和基金会信誉的重要保障。
第二条 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要按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化要求,严格执行财务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的规定。
第三条 健全逐级审批制度,强化逐级审查责任制,堵塞漏洞,杜绝弊端。
资产管理规定
第四条 所有固定资产购置均需报经分管副理事长审核,1万元以上的大型固定资产的购置,均需报经理事长同事后,由主管财务的副理事长审批有关凭证。
第五条 办公用品、消耗性物品的购置,由办公室负责统一安排办理,秘书长审批。
第六条 因工作需要购置、领用的大型、专项器材和物品,由办公室负责登记办理使用或借用手续。凡借用贵重器材,必须要妥善保护,不得损坏,并按时归还。
③ 中国硅酸盐学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为中国硅酸盐学会,英文名称为The Chinese Ceramic Society,英文缩写为CCS。
第二条本会是由中国硅酸盐(无机非金属材料)科学技术工作者、单位和团体自愿结成,具有学术性、非营利性并依法登记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法人,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科协)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民主办会精神,弘扬“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崇尚科学,以人为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团结广大硅酸盐科学技术工作者,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协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下简称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办事机构挂靠在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
第五条本会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1号(邮政编码:100831)。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在硅酸盐领域内从事以下业务活动:
一、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促进学科发展;
二、开展国际民间科技交流与合作,参加国际学术组织;
三、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开展科普活动、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提供科技咨询服务,推广先进、适用技术;
四、编辑、出版、发行科技书籍报刊及相关音像、电子制品;
五、举办科技成果及产品展览、展示活动;
六、培养和举荐科技人才,设立科技奖项,表彰、奖励科技成果和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科技工作者及学会工作人员;
七、接受委托承担课题研究、项目评估、标准制定,成果鉴定、技术仲裁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等任务;
八、反映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九、依法兴办科技事业和其他实体,建立和运作基金会;
十、完成政府部门和中国科协委托的任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包括学生会员、普通会员、高级会员、荣誉会员和外籍会员。
会员由本会办事机构发展和管理,亦可由本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硅酸盐学会(以下简称省级学会)和本会专业分会在各自的行政区域和专业领域内发展学生会员和普通会员并进行管理。
第八条会员条件
凡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具备相应条件者,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一、学生会员
普通高等院校相关专业在读研究生、本科三年级(含)以上成绩优良的学生。
二、普通会员
从事硅酸盐及其相关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 具有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
(二) 取得硕士以上学位;
(三) 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工作三年以上或非本科毕业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相当学术水平;
(四) 从事管理工作,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
(五) 已毕业的学生会员。
三、高级会员
从事硅酸盐及其相关工作,取得高级或相当于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以及获得博士学位,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 在硅酸盐领域学术界、工程界做出重要贡献;
(二) 荣获国家级,省、部级科技奖和本会科技奖;
(三) 在国内外发表过重要学术论文或著作;
(四) 担任本会理事、专业分会或省级学会常务理事以上职务;
(五) 从事学会工作十年以上,对本会有重要贡献。
四、荣誉会员
荣誉会员为终身荣誉称号,由常务理事会提名,理事会审议批准,并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对中国硅酸盐学科和技术发展及本会建设有特殊贡献的人士;
(二) 对中国友好,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的外国专家、学者及有关人士;
(三) 曾担任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或省级学会、本会专业分会理事长(主任委员),任期届满者。
五、外籍会员
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中国友好,并愿意与本会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外籍专家。
六、团体会员
与硅酸盐(无机非金属材料)领域学科或专业相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队伍,愿参加本会活动,并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设计、教学(院、系)、生产、管理等单位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行业性社会团体,均可申请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九条入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
(一) 学生会员和普通会员
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批准,或经本会授权的省级学会和本会专业分会批准并报本会登记备案。会员证由理事会授权机构统一制作,省级学会和本会专业分会颁发。
(二) 高级会员
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本会两位高级会员介绍或本会办事机构、省级学会和本会专业分会推荐,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批准,由本会颁发会员证。
(三) 外籍会员
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及本会两名高级会员介绍,经常务理事会批准,由本会颁发会员证。
二、团体会员
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由本会颁发团体会员证书和标牌。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学生会员、普通会员
(一)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 参加本会活动以及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优先、优惠得到本会有关学术资料;
(五) 优先在本会主办的刊物上发表论文;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高级会员
除享有普通会员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免费获得《硅酸盐学报》或《硅酸盐通报》一份;
(二) 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科技联谊活动;
(三) 受本会委托,代表本会参加国际学术组织及其活动。
三、外籍会员
(一) 优惠或免费得到本会编辑、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
(二) 优先在本会主办的刊物上发表论文;
(三) 可应邀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活动;
(四)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四、团体会员
(一)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反映团体会员单位内本会会员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 获得本会活动计划、资料和信息,并参加有关活动的优先权;
(四) 请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和相关服务,协助开展科学普及活动,举办科技培训班、讲座和报告会的优先权;
(五) 定期免费或优惠获得本会编辑、出版、发行的有关出版物和资料等;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生会员、普通会员
(一) 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 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 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四) 向本会反映情况和提供有关资料;
(五)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高级会员
除履行普通会员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为学会建立人才库提供个人技术简历,并按本会要求定期进行更新;
(二) 承担本会委托的适于高级会员的工作。
三、外籍会员
(一) 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 支持本会工作,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推荐专家来华进行学术交流;
(三) 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团体会员
(一) 遵守本会章程和本条例,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 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并组织本单位会员及科技人员开展学会工作;
(三) 向本会反映情况和提供有关信息及资料;
(四) 协助本会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科学普及、继续教育、咨询和编辑、出版等活动;
(五) 经本会授权,在本单位协助本会发展和管理学生会员、普通会员;
(六) 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管理
一、学生会员、普通会员可由本会授权省级学会、本会专业分会、团体会员单位协助本会管理;高级会员、荣誉会员、外籍会员和团体会员由本会管理。
二、本会会费缴纳时间为每年1月至6月份。会费标准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三、会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会活动或1年不缴纳会费、经本会提示后半年内仍不缴纳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四、会员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会员触犯刑律,会籍自动取消。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本会的终止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人数和名额分配由上届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会员代表由省级学会和本会专业分会和有关单位推荐产生,下届理事会理事候选人为当然代表。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但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理事人选应是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本会实际工作的硅酸盐领域科技工作者,以及热心和支持本会工作的管理人员。理事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理事会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单位理事。理事在任期内因故不能继续担任理事工作时,原推选单位可提出更换要求。常务理事会可批准理事的更换或增补。
第二十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取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当选时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曾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对本会有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授予本会名誉理事长或聘为本会顾问等荣誉称号。
第二十三条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理事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必要时可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但应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理事长的主要职责: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为履行。
第二十六条秘书长的主要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和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根据工作需要,本会设立由若干专、兼职工作人员组成的办事机构。办事机构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由秘书长负责、副秘书长协助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根据工作需要,本会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其领导成员由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二十九条根据学术活动的需要,本会设立若干专业分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分支机构,开展本专业领域内的活动。分会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有明确的挂靠单位。挂靠单位应在本专业领域内有一定权威和影响,并应明确承诺对分会活动给予充分支持。分会办事机构必须与挂靠单位在同一城市。
二、不得另订章程,不得另设分支机构。除经理事会授权,在少数特定的国际组织和国际活动场合使用冠以“中国”的英文名称外,分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中、英文字样。
三、领导成员由分会理事会(委员会)选举产生,选举前应取得本会同意,选举后报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四、积极开展活动,一般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学术活动。分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报中国科协备案,到民政部登记或注销。
第三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硅酸盐科技工作者集中的地、市、县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向同级科协和民政部门申请成立地方硅酸盐学会,批准后报本会备案。
本会与地方硅酸盐学会之间为业务指导关系。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中国科协和政府拨款;
三、境内外个人、团体、单位的资助和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会建立常务理事会领导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会办事机构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中国科协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经费及国家拨给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任意调拨。本会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三十九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国科协审查同意,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会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科协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国科协及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科协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会会徽为圆形,硅氧四面体和火焰两个图案作为会徽的主题居于中心位置,会徽背景为地球,上方为本会的中文名称,下方为本会的英文名称,火焰下方的阿拉伯数字“1945”,表示本会前身中国陶学会的创建年份。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于2004年12月18日经本会第七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科协备案。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④ 中国方园慈善基金会是什么组织
中国方园慈善基金会是公益扶贫非盈利慈善组织。
方圆集团于2011年4月21日成立广东省方圆公益基金会,涉及教育、扶贫济困、文化科研、公益活动等多个领域。教育方面包括捐资用于助学、校舍改造、教育设施建设、教育科研发展等;扶贫济困方面包括参与广东“扶贫济困日”募捐活动、对口扶贫项目,资助困难户等。
(4)爱幼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扩展阅读
基金会的特征
1、公益性。基金会的公益性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基金会源于捐赠,是公益捐赠的制度化和组织化形式;
二是基金会有明确的公益宗旨;
三是基金会有明确的公益用途,通过各种项目活动使特定群体和整个社会受益。公益性决定了基金会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公益组织。
2、非营利性。非营利性体现在基金会的运作管理及其相应的制度规范中,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存在非营利的分配与收入约束机制,要求基金会的捐赠人、实际受托管理者不得从基金会的财产及其运作中获得利益;
二是存在非营利的组织运作和管理机制,要求基金会具备有效规避较高风险与较高回报的自我控制机制;
三是存在非营利的财产保全机制,要求基金会不得以捐赠以外的其他方式变更财产及产权结构。
3、非政府性。基金会的非政府性是其区别于政府的主要特征,表现在三方面:
一是基金会在决策体制上不同于政府,是具有自主决策、自治的独立法人;
二是基金会在治理结构上不同于政府,是民主治理、公开的社会组织;
三是基金会在运作机制上不同于政府,是追求核心竞争力、在市场中优胜劣汰的组织。
⑤ 香港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及税务政策
1.1878年9月,爱迪生决定向电力照明这个堡垒发起进攻。他翻阅了大量的有关电力照明的书籍,决心制造出价钱便宜,经久耐用,而且安全方便的电灯。
他从白热灯着手试验。把一小截耐热的东西装在玻璃泡里,当电流把它烧到白热化的程度时,便由热而发光。他首先想到炭,于是就把一小截炭丝装进玻璃泡里,刚一通电可马上就断裂了。
“这是什么原因呢?”爱迪生拿起断成两段的炭丝,再看看玻璃泡,过了许久,才忽然想起,“噢,也许因为这里面有空气,空气中的氧又帮助炭丝燃烧,致使它马上断掉!”于是他用自己手制的抽气机,尽可能地把玻璃泡里的空气抽掉。一通电,果然没有马上熄掉。但8分钟后,灯还是灭了。
可不管怎么说,爱迪生终于发现:真空状态对白热灯非常重要,关键是炭丝,问题的症结就在这里。
那么应选择什么样的耐热材料好呢?
爱迪生左思右想,熔点最高,耐热性较强要算白金啦!于是,爱迪生和他的助手们,用白金试了好几次,可这种熔点较高的白金,虽然使电灯发光时间延长了好多,但不时要自动熄掉再自动发光,仍然很不理想。
爱迪生并不气馁,继续着自己的试验工作。他先后试用了钡、钛、锢等各种稀有金属,效果都不很理想。
过了一段时间,爱迪生对前边的实验工作做了一个总结,把自己所能想到的各种耐热材料全部写下来,总共有1600种之多。
接下来,他与助手们将这1600种耐热材料分门别类地开始试验,可试来试去,还是采用白金最为合适。由于改进了抽气方法,使玻璃泡内的真空程度更高,灯的寿命已延长到2个小时。但这种由白金为材料做成的灯,价格太昂贵了,谁愿意化这么多钱去买只能用2个小时的电灯呢?
实验工作陷入了低谷,爱迪生非常苦恼,一个寒冷的冬天,爱迪生在炉火旁闲坐,看着炽烈的炭火,口中不禁自言自语道:“炭炭……”
可用木炭做的炭条已经试过,该怎么办呢?爱迪生感到浑身燥热,顺手把脖子上的围巾扯下,看到这用棉纱织成的围脖,爱迪生脑海突然萌发了一个念头:
对!棉纱的纤维比木材的好,能不能用这种材料?
他急忙从围巾上扯下一根棉纱,在炉火上烤了好长时间,棉纱变成了焦焦的炭。他小心地把这根炭丝装进玻璃泡里,一试验,效果果然很好。
爱迪生非常高兴,紧接又制造很多棉纱做成的炭丝,连续进行了多次试验。灯泡的寿命一下子延长13个小时,后来又达到45小时。
这个消息一传开,轰动了整个世界。使英国伦敦的煤气股票价格狂跌,煤气行也出现一片混乱。人们预感到,点燃煤气灯即将成为历史,未来将是电光的时代。
大家纷纷向爱迪生祝贺,可爱迪生却无丝毫高兴的样子,摇头说道:“不行,还得找其它材料!”
“怎么,亮了45个小时还不行?”助手吃惊地问道。“不行!我希望它能亮1000个小时,最好是16000个小时!”爱迪生答道。
大家知道,亮1000多个小时固然很好,可去找什么材料合适呢?
爱迪生这时心中已有数。他根据棉纱的性质,决定从植物纤维这方面去寻找新的材料。
于是,马拉松式的试验又开始了。凡是植物方面的材料,只要能找到,爱迪生都做了试验,甚至连马的鬃,人的头发和胡子都拿来当灯丝试验。最后,爱迪生选择竹这种植物。他在试验之前,先取出一片竹子,用显微镜一看,高兴得跳了起来。于是,把炭化后的竹丝装进玻璃泡,通上电后,这种竹丝灯泡竟连续不断地亮了1200个小时!
这下,爱迪生终于松了口气,助手们纷纷向他祝贺,可他又认真地说道:“世界各地有很多竹子,其结构不尽相同,我们应认真挑选一下!”
助手深为爱迪生精益求精的科学态度所感动,纷纷自告奋勇到各地去考察。经过比较,在日本出产的一种竹子最为合适,便大量从日本进口这种竹子。与此同时,爱迪生又开设电厂,架设电线。过了不久,美国人民便用上这种价廉物美,经久耐用的竹丝灯泡。
竹丝灯用了好多年。直到1906年,爱迪生又改用钨丝来做,使灯泡的质量又得到提高,一直沿用到今天。
当人们点亮电灯时,每每会想到这位伟大的发明家,是他,给黑暗带来无穷无尽的光明。1979年,美国花费了几百万美元,举行长达一年之久的纪念活动,来纪念爱迪生发明电灯一百周年。
2.无独有偶。在60多年前,一位名叫密卡尔逊的生物学家,发现美国东海岸和欧洲西海岸同纬度的地区都有一种蚯蚓,而美国西海岸却没有这种蚯蚓。这是为什么呢?这个疑问,引起了当时正在研究大陆和海岸起源问题的德国地质学家魏格纳的注意。魏格纳认为,那小小的蚯蚓,活动能力有限,无法跨跃大西洋,它的这种分布情况,正好说明欧洲大陆和美洲大陆本采是连在一起的,后采裂开分成了两个洲。他把蚯蚓的地理分布作为例证之一,写进了他的名著《大陆和海洋的起源》一书。
有一次,牛顿去郊外游玩,之后靠在一棵苹果树下休息,忽然,一个苹果从树上掉下来。他觉得很奇怪,为什么苹果会从上往下掉而不是从下往上掉?他带着这个疑问回到了家里研究,结果不断有新的相关疑问产生,于是他不断研究,后来他发现原来地球是有引力的能把物体吸住。随后,就出现了《牛顿物理引力学》。
⑥ 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基金会名称: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英文:CHINA FOUNDATION OF CONSUMER PROTECTION,为全国性的社团法人。
第二条 本会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消费者地位、推进保护消费者事业的发展为宗旨,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三条 本会接受国内外捐赠的资金和实物,用于保护消费者事业。
第四条 本会积极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组织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职责,不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不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
第五条 本会致力于国内外热心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团体和其它组织以及知名人士的友好合作和国际交流。
第六条 本会接受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会设于北京西城区阜外大街 乙 22号
第二章 基 金
第八条 本会的注册基金为两佰壹拾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基金来源:
1、 国内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捐赠;2、 国外人士、港、澳、台同胞及海外侨胞的捐赠;3、 消费者个人捐赠;4、 基金存入金融机构的利息收入以及依法可用于购买有价证券获得的收益;5、 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条 基金的用途:
1、 奖励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2、 资助和参与商品检验、消费调查和引导消费工作;3、 开展消费教育和出版消费书籍;4、 资助保护消费者问题研究和宣传活动;5、 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6、 救助受损害的消费者。
第十一条 为消费者服务事项:
1、进行市场调查帮助消费者了解市场形势和走向,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商品知识;协助企业分析市场、开拓市场;2、帮助消费者学习和掌握国家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3、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消费品质量、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4、支持和参与各种方式的打假活动;5、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消费者的意见、要求、批评和建议;6、 热情受理消费者投诉,为消费者排忧解难;7、 参与为消费者服务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会聘请热心于保护消费者事业的各界代表组成理事会。理事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三条 理事会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理事会设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
第十四条 本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若干人。
第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十六条 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理事会通过。
第十七条 理事会职权:
1、 制定和修改基金会章程;2、 选举和罢免正副会长,通过和否定秘书长、副秘书长;3、 审定工作报告和制定工作计划;4、 审定财务报告;5、 决定其它重要事宜。
第十八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1、参加理事会和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2、在理事会上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对本会的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4、获得本会提供的国内外信息;5、享有本会编辑出版的资料、报刊和书籍;6、 积极宣传本会的宗旨,大力支持本会的各项工作;7、 积极向本会捐赠保护消费者事业需要的资金的实物。
第十九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立办事机构,由秘书长组织协调日常事物工作,副秘书长协助。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2、 有较强的业务工作能力;3、 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4、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5、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四章 资 产 管 理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基金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对资产的管理使用,依照会计法的规定进行核算和管理。日常会计核算要做到及时、真实、准确。会计档案(包括帐薄、凭证、报表等)要完整保存。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和审计部门的稽查、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必须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条 本会在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物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最终动议,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中国人民银行和社团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中国人民银行、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下上缴国库,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社团管理机关登记后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⑦ 基金会财务室内部履行程序怎么写
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为规范财务管理,切实把基金收好、管好、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的方针、政策、制度,确保各项财务收支业务合理、合法、合规。
第二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加强财务监督、检查,规范财务信息披露,促进本会的建设和事业发展。
第二章 财务机构的设置
第三条 本会设立财务部,内部分别设置预算管理、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三项管理体系,以及内部的稽查工作,财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正确核算,如实反应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业务,维护公司的正当权益。
⑧ 国际食品安全协会的协会章程
国际食品安全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协会的名称:国际食品安全协会(简称:国际食协),英文名称:Global Food Safety Forum(英文简称:GFSF)
第二条协会的性质:国际食品安全协会是经美国有关部门批复成立的非营利性的食品及相关行业自律性社会团体,是世界卫生组织、国际粮农组织、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合作单位。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旨在促进国际间食品贸易发展,探讨国内国际食品安全的形势、问题和对策,帮助企业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创新食品安全管理新模式,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整体素质,推进全球食品供应链质量安全建设,减少由食品安全引起的贸易摩擦,共同推动国际食品安全的发展,为保障全球食品安全事业作出巨大贡献。
第二章主要任务
第五条协会的主要任务
(一)始终坚持向会员大力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会员遵纪守法,规范企业行为,促进行业自律,推动行业建设;
(二)研究探讨食品行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积极探索食品行业发展规律和未来方向;
(三)及时为会员提供国内外经济、技术、生产、管理、金融、法律法规等方面的信息和咨询服务;
(四)组织会员参观、考察学习国内外食品行业先进的理念和成功模式,组织经验交流和行业研讨,举办展览和会议,增进会员与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
(五)发展同国内外地区民间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开展经济、技术、学术、行业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六)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积极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帮助会员排忧解难,尽力为会员的发展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和扶持;
(七))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协助企业培训管理和技术人才,提高企业整体素质;
(八)教育会员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组织慈善公益活动,关心社会,奉献社会;
(九)组织开展促进食品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组织会员参加本协会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
(十)积极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六条 协会的会员种类:
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三大类。
(一)团体会员: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各地食品业协会及其它相关行业机构。
(二)单位会员:从事食品研发经营、生产加工、经销商、科研机构等企业单位。
(三)个人会员:热爱食品事业,钻研食品业务,具有较强的研发能力及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食品企业家或有关部门负责人。
第七条申请加入本协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决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主动热心为本协会做出奉献。
第八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享受活动的优惠待遇;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五)自觉关心支持协会工作,及时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
(三)听取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执行。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请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常务理事会: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理事、常务理事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八) 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九) 制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十) 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执行。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的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行使理事会职权。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执行。
第二十三条秘书处是常务理事会的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合格、立场坚定;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热心协会工作。
第二十五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为五年。可连选连任,连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代表表决通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连任。
第二十七条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常务理事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和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协调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协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九条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协会的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协会经费来源:
(一)各大基金会;
(二)会员会费;
(三)公司和个人捐赠;
(四)赞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制订会费收取与使用管理办法,依据管理办法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六条协会换届或更换日常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之前需接受离任审计,并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三十七条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如遇特殊情况,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同意后先予执行,再提请会员代表大会追议通过。
第四十条修改后的章程,报相关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协会因故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相关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经相关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相关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相关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⑨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会计制度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我部制定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二○○四年八月十八日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本制度规定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
适用本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
(二)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
(三)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第三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交易或者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该组织本身的各项业务活动。
第四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五条 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核算外币业务时,应当设置相应的外币账户。外币账户包括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和债务账户等,这些账户应当与非外币的各该相同账户分别设置,并分别核算。
民间非营利组织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记账。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应当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当汇率波动较小时,也可以采用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汇率进行折算。
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币余额,期末时应当按照期末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按照期末汇率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 入当期费用。但是,属于在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期间内发生的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其利息所产生的汇兑差额,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固定资 产成本。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期间依照本制度第三十五条加以确定。
本制度所称外币业务是指以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款项收付、往来结算等业务。
本制度所称的专门借款是指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
第七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第八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
(二)会计核算所提供的信息应当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如捐赠人、会员、监管者等)的需要。
(三)会计核算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实质进行,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其依据。
(四)会计政策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
(五)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信息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六)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七)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使用。
(八)在会计核算中,所发生的费用应当与其相关的收入相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九)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但本制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特别规定的计量基础进行计量。其后,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外,民间非营利组织一律不得自行调整资产账面价值。
(十)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
(十一)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支出和应当予以资本化的支出。
(十二)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对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费用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做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 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披露;对于非重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致于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做出 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第九条 会计记账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十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区,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境外民间非营利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代表处、办事处等机构,也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记账。
第十一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有关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在不违反本制度的前提下,结合其具体情况,制定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二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结合本单位的业务活动特点,制定相适应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以加强内部会计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 资 产
第十四条 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并由民间非营利组织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民间非营利组织带来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资产应当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受托代理资产等。
第十五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长期投资等资产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这些资产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 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对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他资产,如果发生了重大减值,也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 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价值在以后会计期间得以恢复,则应当在该资产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部分或全部转回已确认的减值损失,冲减当期费用。
第十六条 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捐赠的现金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如接受捐赠的短期投资、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其入账价值:
(一)如果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的,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如果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
(二)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的劳务捐赠,不予确认,但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第十七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公允价值的确定顺序如下:
(一)如果同类或者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值。
(二)如果同类或类似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或者无法找到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应当采用合理的计价方法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
在本制度规定应当采用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表明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实无法可靠计量,则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设置辅助账,单独登记所取得资产的 名称、数量、来源、用途等情况,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在以后会计期间,如果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其能够可靠计量 的会计期间予以确认,并以公允价值计量。
第十八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如发生非货币性交易,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二)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发生补价,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1.支付补价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2.收到补价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按以下公式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和应确认的收入或费用:
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应交税金+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应确认的收入或费用=补价×[1-(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交税金)÷换出资产公允价值]
(三)在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同时换入多项资产,应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本制度所称非货币性交易是指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其中,货币性资产是指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第一节 流动资产
第十九条 流动资产是指预期可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款项、预付账款、存货、待摊费用等。
第二十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有外币现金和存款的民间非营利组织,还应当分别按人民币和外币进行明细核算。
现金的核算应当做到日清月结,其账面余额必须与库存数相符;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应当与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并与按月编制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本制度所称的账面余额是指会计科目的账面实际余额,不扣除作为该科目备抵的项目(如累计折旧、资产减值准备等)。
第二十一条 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投资等。
(一)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投资成本计量。短期投资取得时的投资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1.以现金购入的短期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税费作为其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核算,不构成短期投资成本。
2.接受捐赠的短期投资,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其投资成本。
3.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短期投资,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其投资成本。
(二)短期投资的利息或现金股利应当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但在购买时已计入应收款项的现金股利或者利息除外。
(三)期末,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五条的规定对短期投资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短期投资的市价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按照市价低于账面 价值的差额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确认短期投资跌价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如果短期投资的市价高于其账面价值,应当在该短期投资期初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范围内 转回市价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冲减当期费用。
(四)处置短期投资时,应当将实际取得价款与短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
本制度所称的账面价值是指某会计科目的账面余额减去相关的备抵项目后的净额。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委托贷款和委托投资(包括委托理财)应当区分期限长短,分别作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核算和列报。
第二十二条 应收款项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日常业务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应收未收债权,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
(一)应收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并按照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二)期末,应当分析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对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确认坏账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
第二十三条 预付账款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预付给商品供应单位或者服务提供单位的款项。
预付账款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并按照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二十四条 存货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日常业务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或捐赠的,或者为了出售或捐赠仍处在生产过程中的,或者将在生产、提供服务或日常管理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资、商品等。
(一)存货在取得时,应当以其实际成本入账。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其中,采购成本一般包括实际支付的采购价款、相关税费、运输 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直接归属于存货采购的费用。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合理方法分配的与存货加工有关的间接费用。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 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接受捐赠的存货,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其成本。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存货,按 照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其成本。
(二)存货在发出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或者加权平均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三)存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对于发生的盘盈、盘亏以及变质、毁损等存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管理权限, 经理事会、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对于盘盈的存货,应当按照其公允价值入账,并确认为当期收入;对于盘亏或者毁损的存货,应 先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等,将净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
(四)期末,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五条的 规定对存货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按照可变现净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确认存货跌价损失并计 入当期费用。如果存货的可变现净值高于其账面价值,应当在该存货期初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可变现净值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冲减当期费用。
本制度所称的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正常业务活动中,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将要发生的成本以及销售所必需的费用后的金额。
第二十五条 待摊费用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已经支出,但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1年以内(含1年)的各项费用,如预付保险费、预付租金等。
待摊费用应当按其受益期限在1年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有关费用。
第二节 长期投资
第二十六条 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等。
第二十七条 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
(一)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1.以现金购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核算,不构成初始投资成本。
2.接受捐赠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3.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二)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者权益法核算。如果民间非营利组织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长期股权投资应 当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如果民间非营利组织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
采用成本法核算时,被投资单位经股东大会或者类似权力机构批准宣告发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作为当期投资收益。
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按应当享有或应当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调整投资账面价值,并作为当期投资损益。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分得的部分,减少投资账面价值。
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股票股利不作账务处理,但应当设置辅助账进行数量登记。
本制度所称的控制是指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单位的经营活动中获得利益;本制度所称的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本制度所称的重大影响,是指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
(三)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当将实际取得价款与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
第二十八条 长期债权投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
(一)长期债权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1.以现金购入的长期债权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核算,不构成初始投资成本。
2.接受捐赠取得的长期债权投资,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3.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长期债权投资,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二)长期债权投资应当按照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按期计算确认利息收入。长期债券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债券存续期间,按照直线法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予以摊销。
(三)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转换为股份之前,应当按一般债券投资进行处理。当民间非营利组织行使转换权利,将其持有的债券投资转换为股份时,应当按其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现金后的余额,作为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四)处置长期债权投资时,应当将实际取得价款与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
第二十九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改变投资目的,将短期投资划转为长期投资,应当按短期投资的成本与市价孰低结转。
第三十条 期末,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五条的规定对长期投资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长期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按照可收回金额低于 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确认长期投资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如果长期投资的可收回金额高于其账面价值,应当在该长期投资期初已计提减值准 备的范围内转回可收回金额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冲减当期费用。
本制度所称可收回金额是指资产的销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其中销售净价是指销售价值减资产处置费用后的余额。
第三节 固定资产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生产商品或者出租目的而持有的;
(二)预计使用年限超过1年;
(三)单位价值较高。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包括买价、包装费、运输费、交纳的有关税金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固定资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相关税费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固定资产的其他支出(如运输费、安装费、装卸费等)确定其成本。
如果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确定其成本。
(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其成本。
(四)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固定资产,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其成本。
(五)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运输款、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借款费用等确定其成本。
第三十三条 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技术改造工程等。工程项目较多且工程支出较大的,应当按照工程项目的性质分项核算。
第三十四条 在建工程应当按照所建造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实际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确定其工程成本,并单独核算。在建工程的工程成本应当根据以下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一)对于自营工程,按照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直接机械使用费等确定其成本。
(二)对于出包工程,按照应支付的工程价款等确定其成本。
第三十五条 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在规定的允许资本化的期间内,应当按照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的实际发生额予以资本化,计入在建工程成本。这里的借款费用包括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
只有在以下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时,因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才允许开始资本化:
(一)资产支出已经发生;
(二)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三)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
如果固定资产的购建活动发生非正常中断,并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含3个月),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将中断期间内所发生的借款费用确认为当期 费用,直至资产的购建活动重新开始。但是,如果中断是使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程序,则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应当继续进行。
当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当停止借款费用的资本化,之后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通常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以下状态时,应当视为所购建的固定资产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一)固定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完成;
(二)所购建的固定资产与设计要求或者合同要求相符或者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与设计或者合同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响其正常使用;
(三)继续发生在所购建固定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者几乎不再发生。
⑩ 公益基金会必须设专职财务人员吗
根据《公益积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第七条 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可见,必须设立专职财务人员(包括会计和出纳)。
但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会计和出纳是可以兼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