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如何加强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管理,以中国红十字会为例加以说明.
当前我国非营利组织存在的问题探析
——以中国红十字会为例
摘要:
今年六月发生的“郭美美事件”将中国红十字会推上了风口浪尖之处,
引发了社会各界的质疑,
中国红十字会的公信力受到严重的怀疑,
之后中国红十
字会接收到的各种捐赠都急剧下降,中国红十字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境。
“郭
美美事件”只是个引爆点,触发了许多人对中国红十字会等非营利组织的反思。
“三天毁掉一百年”
,
不能把中国红十字会的危机仅仅归因于
“郭美美事件”
,
而
是要从中国红十字会本身找原因。
中国红十字会信息的不透明、
管理机制不完善、
应对危机能力不强是中国红十字会遭受这场劫难的深层原因。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
有必要探讨中国红十字会的发展对策,
将中国红字会引到正轨上,
继续发挥它原
本的价值。
关键词
:非营利组织
公信力
透明度
监管
非营利组织是有别于政府组织(第一部门)
、营利组织(第二部门)的各种
非政府、非盈利组织的总称。它提供部分公共物品与服务,强调个人奉献、成员
互益等价值理念,具有非营利性、民间性、自治性、志愿性、非政治性、非宗教
性等重要特征。非营利组织通常也被称为非政府部门、第三域、慈善部门、独立
部门、
志愿部门、
免税部门等。
非营利组织不是为了积聚私人财富而是为了满足
公众需要而成立的组织,
这是它能成为改革管理主体的重要依据。
尽管我国的红
十字会比较特殊,
受到中国政府的推动,
然而它仍然是独立于政府的非盈利目的
的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
以备灾救灾、
卫生救护等为主要职责,
是
国际红十字运动的重要成员,
是个典型的非营利组织,
是我国最主要的慈善组织
之一。
一:中国红十字会相关介绍
1
、红十字会产生的背景。政府机构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与简化为非营利组
织的发展提供了很大空间
,
需要非营利组织承接过去由政府包揽的本应由社会承
担的职责和功能
,
提供多种社会服务。非营利组织能够深入民间
,
凝聚社会资源
,
构建自组织网络
,
从而提高治理绩效。在这种情况下
,
政府一方面要通过其他途径
来解决市场失灵问题
,
承担政府微观经济管理职能弱化后的部分职能
;
另一方面又
要借助其他力量来填补对某些领域直接参与、
直接管理手段的放弃和间接调控机
制尚未健全所形成的宏观管理和调控机制的结构真空。
政府将按照建立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
,
在加强宏观管理的同时
,
减少其直接管理和微观管理职能
,
将行业性、
社会性和公益性事务尽可能交给非营利组织。
中国红十字会正是在这
一背景之下产生的,
它以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
促进人类和平事业进步事业为宗
旨,承担了政府经济管理职能弱化后的部分职能。
2
、
郭美美事件。
郭美玲,
微博昵称
“
郭美美
baby”
湖南人。郭美玲在网上公
然炫耀其奢华生活,
“
住大别墅,
开玛莎拉蒂
”
,
在微博上多次发布其豪宅、
名车、
名包等照片,而
2011
年
6
月
20
日新浪微博的认证名为
“
中国红十字会商业总经
理
”
。
这一消息在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
引发了许多网友对中国红十字会的非议,
这就是著名的”郭美美事件”
。时至今日,尽管中国红十字会等相关部门对此作
出了种种“合理”的解释,然而这些信息真假难辨,同时这一事件不可避免地暴
露了中国红十字会存在的种种问题。
二:中国红十字会存在的问题
1
、信息不透明,社会公性力下降。中国红十字会信息十分不透明,尤其是
财务信息。
对于许多公众捐款,
目前只通过年报来做信息披露。
中国社科院社会
政策副研究员葛道顺表示:
“
年报对于善款收支情况的说明只是一个总数,可用
于专业审计查帐,
对于公众没有任何意义,
公众依然不清楚善款具体使用。
”
捐
赠人的需求、动机、内心感受没有给予足够的关注,捐赠人的知情权、监督权被
剥夺。善款的使用情况,大部分捐赠人无从知晓。个人捐了款后,不知去向,即
便是捐赠给了地方,应该有一个说明,进行一次跟踪报告,这些好象不可能,就
连捐款查询也是
10
万元以上才能查询,
10
万元以下却不能知晓。因为善款流向
及慈善机构本身行政支出不透明,
红十字捐款的公开公正公平让人怀疑,
严重的
降低了中国红十字会的公信力。
2
、机制不科学,监管不力,腐败滋生。红十字会等非营利组织责、权、利
不是十分明确
,
首先董事会对组织的影响力相对较弱
,
董事会成员是出于一定
的政治或融资目的
,
他们一般对组织所面临的真正问题并不十分了解
,
因此
,
很难做到决策的最优化。中国红十字会不以盈利为目标,不存在利润指标
,
它是
在利用自身的资源为社会提供产品和服务
,
即通过一定的投入来创造一定的产
出,
在企业里
,
我们可以通过利润的高低来衡量其效率
,
而红十字会等非营利组
织则缺少这一整体指标
,
这就严重妨碍了管理的系统性。
而从服务性质来看
,
非
营利组织服务的质量无法提前检测
,
最多只能在向顾客提供的过程中给予监督
,
服务质量的判断具有很强的主观色彩。
红十字会是通过章程和规章制度实现成员
自我管理的,
自我服务,
自我监督、
自我保护是非营利组织实现目标的基本手段。
由于立法的滞后,
监管不力,
使得我国红十字会自律机制还未充分建立。
这种种
因素都滋生了腐败的温床,导致了有悖规则的事情屡屡发生,假借非营利之名,
谋取个人利益,
挪用慈善捐款,
降低了红十字会的社会公信度,
削弱了其服务成
员的能力和基础。
3
、缺乏自治能力,依附于政府。由于我国经历了从计划经济时代到市场经
济时代的特殊转变,因此我国的非营利组织同国外的非营利组织
(
从草根组织发
展而来
)
不同,中国红十字会是这方面的典型代表。中国红十字会其最高管理者
至今都是由政府官员兼任——中国红十字会会长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全
国妇联主席彭佩云,
全国政协常委范宝俊则担任中华慈善总会会长。
中国红十字
会甚至还具有行政级别,
人员属于公务员编制,
本身没有独立的人事权,
它同政
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不仅财政上主要依靠政府拨款,
组织中的重大决策也带
有很强的官僚色彩;
并且由于目前对中国红字会的管理实行的是
“双重管理”体制,因此,无论是从登记管理,人员组成还是日常运作上都是政府一手包办的,
②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的性质是什么呢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简称中国红基会)是经民政部批准登记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非营利性公益组织。其性质与中国青基会、儿基会、残基会、扶贫基金会以及慈善总会等机构相似,只是各自的宗旨和使命不同。基金会的工作人员是按照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进行管理,其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经费没有纳入财政预算,没有政府拨款。那怎么办呢?所以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作了一个规定,允许基金会的行政费用和项目管理成本从捐款中列支,但规定基金会每年的行政管理费用不能超过年度资助支出的10%。这只是规定一个上限,并不是说每年一定要花掉这个比例的管理费用。以红基会为例,2007年,我们的行政管理费用只占年度资助支出的3.8%。这个比例是非常低的。 最近,中国红基会被民政部评定为5A级基金会,这是在基金会评估等级中的最高级别,全国一共只有6家公募基金会获此殊荣。这也与我们比较低的管理费用是分不开的,因为,管理费用的使用比例是基金会等级评估中一项重要的考核指标。 中国红十字会与中国红基会的宗旨是基本一致的,都是要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都是要致力于保护人的生命与健康。但在具体的工作范围上,红十字会的工作范畴要比基金会大很多。中国红十字会在省、市、县都有分会(所以有总会和分会之称),除了救灾工作,还有社会救济、医疗救护、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查人转信、国际联络、开展红十字青少年和红十字志愿者活动等等。中国红基会因是基金会,主要以募款资助为主,通过动员社会资源,募集资金支持红十字事业的发展,资助实施一些符合红十字宗旨和机构宗旨的公益项目,如“红十字天使计划”开展的援建乡村博爱卫生院(站)、培训乡村医生、开展大病救助等;还如“博爱助学计划”开展的援建博爱小学、培训乡村教师、资助贫困大学生、捐建红十字书库等等。
③ 中国红十字协会与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区别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是“中国红十字会”的下属单位。。。
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 是国际红十字运动的重要成员。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简称中国红基会)是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主管、经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其宗旨是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致力于改善人的生存与发展境况,保护人的生命与健康,促进世界和平与社会进步。
④ 【中国红十字会】和【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的区别
中国红十字总会是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而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是依法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公募性基金会。
红基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当初是特批的情况。
可以通过红基会,也可以通过红十字捐赠,两者是独立的法人组织(虽然实质上基本是一体的),所以网页不一样也是没有问题的。
也可以通过民政部的账号去捐赠。
感谢爱心。
⑤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和中国红十字会有什么区别呢
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是经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非营利性民间公益团体,以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为宗旨,以致力于改善最易受损害人群的境况,关注和保护人的生命与健康为机构使命 无弹窗小说网 www.23dzs.com
⑥ 中国红十字总会和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是中国红十字会的下设机构,基金会办公和筹资相对独立,但需要向中国红十字会汇报相关工作。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是募捐基金会性质,行使公共公益募捐和救助工作,而中国红十字会是国际机关,有政治权利
⑦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的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全称是:中国红十字基金会。
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中国境内外(境外募捐活动须事先经中国红十字会同意)。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致力于改善人的生存和发展境况,保护人的生命与健康,促进世界和平与社会进步。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800万元,来源于企业和个人的捐赠。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干面胡同5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开展红十字人道主义救助活动,促进红十字事业健康发展;
(二)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进行救助;
(三)协助政府改善贫困地区的医疗卫生条件,关注和保护人的生命与健康;
(四)协助政府改善贫困地区的办学条件,资助和支持教育事业;
(五)扶危济困,敬老助残,资助和支持老年福利事业;
(六)开展与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公益合作;
(七)开展符合本会宗旨和红十字特色的其他公益活动;
(八)广泛募集公益资金,增加基金来源,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公益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本基金会由9至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理事的资格:
(一)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
(二)热心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三)具有与理事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
(四)能够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五)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本基金会各理事之间无亲属关系。
第十一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参与基金会的领导工作;
(二)对基金会的重大决策有表决权;
(三)对基金会运作有建议权;
(四)有履行本章程规定的权力和责任的义务。
第十二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机构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秘书长助理的聘任;
(七)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八)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本基金会设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制定理事会工作计划并付诸执行;
(五)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基金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2、拟定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3、拟定基金会的重要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4、提名聘任副秘书长或秘书长助理人选,提议解聘副秘书长或秘书长助理,提交理事会决定;
5、决定各部门负责人的聘任和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推荐和领导一支有社会责任和有效能的秘书处管理团队;
6、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开展红十字人道救助活动;
(二)资助和支持医疗、教育、老年、扶贫等社会福利事业。
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
(一)年度投资计划;
(二)50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活动是指:
(一)依据国家法律规定,须经审批的或全国性募捐活动;
(二)预计募捐金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募捐活动;
(三)在境外的募捐活动。
第三十六条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条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八条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资助兴办的公益事业;
(二)捐赠给中国红十字会。
无法按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经2008年8月5日二届五次理事会通过。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⑧ 红十字会执行什么会计制度
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经费的主要来源:红十字会会员缴纳的会费、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动产和不动产的收入、人民政府的拨款。红十字会的经费使用情况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人民政府的检查监督。可见红十字会执行的是《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但其下的筹款基金会则执行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和专项审计,定期通过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官方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比如,嫣然天使基金、壹基金等。
⑨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属于什么性质的单位
北京市红十字基金会于2008年6月8日正式成立。是由北京市红十字会主管、经北京市民政局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募基金组织。该基金会奉行“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以开展人道救助和公益活动,改善最易受损害群体的生存状况及其发展环境为宗旨。主要工作范围为资助社会福利、医疗救护,资助有利于红十字事业发展的交流、奖励、研究等相关公益活动。
该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组织募捐的收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投资收益;政府资助或拨款;以及其它合法收入。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开展符合其宗旨的公益活动。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目前北京市红十字基金会主要实施的项目:少儿大病救助基金是为本市救助贫困家庭的大病患儿而设立的专项基金;肿瘤防治项目致力于改善肿瘤患者的生活质量,开展国际医疗技术合作和交流;全民健康烽火行动基金是为促进全民健康、提高全民健康素质事业发展的公益性基金;“共铸中国心”基金是关注西部地区心脑血管患者健康的关爱行动。
基金会会标释意:为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的统一标识,体现了红十字基金会奉行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整体造型与中国国旗(五星红旗)相似,暗喻红十字基金会的“中国”特征;中央大红十字与半围绕的四个小红十字,象征社会各界爱心的汇聚、红十字基金的积累和红十字精神的传播。
⑩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如何募得善款,通过什么方式,具体点,谢谢!
大哥你是基金会的?筹资财务部的兄弟?既然说是主动当然是直接找企业的公关部门!现在很多企业开始注重企业的社会关系,目前国内经济发达地区的知名企业每年都会有这部分的预算,可以争取下!如果你要步骤,可以参考一些市场营销学或是公共关系的销售资料。
现在的情况是,想捐的人是有的,但信任的缺失,关键是建立信任。
貌似废话超过现代化!可以不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