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国家互联网发展基金会理事会名单
谢谢
❷ 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委员会五届四次全委会和基金会一届二次理事会议纪要
2007 年 9 月 22 日至 23 日,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委员会五届四次全委会和基金会一届二次理事会议,在北京国际科技会展中心召开。
出席会议的委员 ( 理事) 有: 孙文盛、寿嘉华、刘宝和、陈毓川、王泽九、邓起东、翟裕生 ( 吴淦国代) 、贾承造 ( 顾家裕代) 、张洪涛、姜树叶、黄宗理、孙升林、张永刚、闫学义( 琚宜太代) 、孙肇均 ( 朱士荣代) 、朱立新、常旭、潘懋、龙长兴、董伟良 ( 王伟元代) 、阎凤增 ( 李强之代) 。
孙枢和鹿心社请假,李干生和张金带因本人请奖,按规定回避。出席会议共 21 人。
会议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进行第十次评奖终评; 第二阶段对上次工作会议以来几个有关问题进行审定。
会议分别由刘宝和、寿嘉华、陈毓川副主任主持,王泽九秘书长就有关问题分别做了汇报和说明,最后孙文盛主任做了总结讲话。
现将有关事宜纪要如下:
一、关于第十次评奖和颁奖
会议在听取了第十次李四光地质科学奖申请情况及专家组初评结果后,立即转入对申请人资料的审阅,在议论的基础上,进行了无记名预投票,结果意见相当一致,举行终评无记名投票十分顺利,选出如下第十次李四光地质科学奖获得者,分别是:
李四光地质科学奖荣誉奖获得者
傅家谟 中国科学院广州地球化学研究所 21 票
李四光地质科学奖野外地质工作者奖获得者
李 惠 中国冶金地质总局地球物理勘查院 21 票
刘敬党 中国化工地质矿山总局辽宁化工地质勘查院 21 票
朱伟林 中海石油有限公司 21 票
张金带 中国核工业地质局 19 票
周海民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冀东油田公司 19 票
李干生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9 票
徐水师 中国煤炭地质总局 18 票
刘玉书 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 106 地质队 17 票
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地质科技研究者奖获得者
陈均远 中国科学院南京地质古生物研究所 21 票
马永生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勘探分公司 20 票
王弭力 中国地质科学院 20 票
刘敦一 中国地质科学院地质研究所 19 票
周新源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塔里木油田 19 票分公司
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地质教师奖获得者
郝守刚 北京大学地球与空间科学学院 21 票
黄润秋 成都理工大学 18 票
据此,会议随即作出 “第十次李四光地质科学奖颁奖决定”; 颁奖证书不再进行分类,一律用 “李四光地质科学奖”通用名; 颁奖日期,请示上级领导决定,争取今年年底以前举行;资金额度根据基金状况,仍定为每位获奖者奖金 5 万元。
二、关于各类奖的名额分配问题
会议在听取了秘书长的调研报告后,进行了认真热烈的讨论,一致认为:
( 1) 原定每次评奖获奖人数不得超过 15 人,其中野外奖不得超过 8 人,科研奖不得超过 5 人,教师奖不得超过 2 人。都是合理的,不需要增减或调整。
( 2) 明确各类奖都是李四光地质科学奖的组成部分,没有高低之分,要求各请奖者根据自己所从事的工作性质,进行申报奖项,以减少科研奖的压力。
( 3) 对 “章程”中某些条文提出了修改意见,建议第六届委员会作适当修改。
三、关于集资问题
会议在听取了李四光地质科学奖自 1989 年设立以来的评奖活动集资及基金运作情况,以及社会反响等的汇报,讨论中一致认为: 李四光地质科学奖的社会反响极好,成绩喜人,应该继续办下去,并且要越办越好,支持继续集资,尽快行文给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部门和单位接捐资通知后,尽快按捐款额度要求汇寄李四光地质科学奖账户。
四、关于基金管理办法
会议审议了办公室提出的 《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基金管理办法 ( 讨论稿) 》和说明,原则同意 “办法”各条款,请办公室根据会上委员的意见作适当调整、补充、润色,再印发给各委员( 理事) 审定,如无大的异议,就可据此贯彻执行。
五、关于委员会换届问题
“章程”规定,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委员会每届任期 4 年,第五届委员会到今年底任期届满,会议认为应按时进行换届。孙文盛主任意见,他已从第一线退了下来,为了工作方便,他建议国土资源部由现任部长、党组书记徐绍史同志出任主任最为合适。各部门的委员又同时是理事的能不换最好不换,实在非换不可的,委员和理事一并换,要求办公室按 “章程”要求,抓紧操办。
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委员会
2007 年 9 月 24 日
❸ 基金会理事成员
基金会理事会成员为5-25人,发起人可以不是法人,法定代表人=理事长,所以成为法人必然就是理事长。
❹ 基金会的创建程序
慈善基金会成立的基本条件:
根据性质不同,慈善基金会分为两种形式:公募和非公募,个人的慈善基金会形式属于后者,即基金会没有向社会筹集捐款的权利。
按照国务院2004年6月1日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八条,个人慈善基金会成立的条件如下:
1、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2、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慈善基金会的申请,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当地民政厅)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章程草案
3、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4、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5、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慈善基金会的实施与功效:
如果企业、个人设立了慈善基金会,可以自行向社会捐款、捐物等。但由于个人慈善基金会属于非公募性质,即没有权利向社会进行筹款等;进行大规模慈善投资,比如建立希望学校、希望公园、帮助残疾人中心等,就需要经过民政厅的申报手续,然后经过土地管理局的审批。
❺ XXX基金会第X届理事会第几次会议横额怎么写
XX基金会第X届理事会第X次理事会议
❻ 基金会理事的义务是什么
基金会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理事享有的权利:
1. 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对本基金会工作的指导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3. 参加本基金会的活动权;
4. 参与制定和修改基金会章程的权利;
(二)理事应履行的义务:
1. 执行理事会决议;
2. 履行职责,切实维护本基金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的义务;
3. 积极为本基金会筹集资金的义务;
4. 向基金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 符合本基金会章程的其它义务。
❼ 中国志愿服务基金会的基金会章程
中国志愿服务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志愿服务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全国性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中国以及许可本基金会募捐的国家和地区。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大力普及志愿理念、弘扬志愿精神,支持和推动志愿服务活动,为人们关爱他人、奉献社会搭建平台,引导人们多做好事、增长好心、争当好人,不断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共中央宣传部。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西长安街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资助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
(二)组织志愿服务的理论研究和宣传;
(三)奖励为志愿服务作出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
(四)开展与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国外友好团体和人士,以及国际组织、基金组织的友好往来,增进相互了解,加强相互合作;
(五)募集、管理和使用好本会基金。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10-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具有从事志愿服务研究或管理工作的经历,在志愿服务领域内有独到建树并享有较高的个人声望;
(二)认同本基金会的使命、目标,并志愿服务于理事会;
(三)具有较强的公共利益责任意识,能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谨慎地参与议事决策;
(四)尊重理事会的多元文化,具有较强的议事决策能力、人际沟通能力。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理事应当了解本基金会内部管理的各项政策和项目运作方式,掌握非营利组织的法律制度和外部环境,在理事会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对表决事项行使表决权;
(二)理事有权对提交理事会会议的文件、材料提出质疑,要求说明;
(三)理事有向理事长提出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的建议权;
(四)理事有权调阅本基金会档案、文件或约见本基金会工作人员了解情况, 查询或调查本基金会的专项工作;
(五)理事应当遵守《中国志愿服务基金会章程》,遵从理事会做出的决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基金会及其理事会的利益,不得利用在本基金会的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侵占、挪用本基金会财产,不得从事损害本基金会利益的活动;
(六)理事负有按规定不泄露本基金会秘密的义务,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不能代表理事会和本基金会发言;
(七)理事应当出席理事会或专业小组会议,并为议题准备专业性意见和提出与政策相关的建议议题;
(八)理事应当仔细审读本基金会的财务报告,谨慎决策资金控制和运作,切实履行公共财产的信托责任;
(九)理事应掌握本基金会的竞争优势、劣势和需求,有义务拓展资源网络,动员社会力量,为本基金会及其各项事业的持续发展提供支持;
(十)理事应当支持秘书长工作,建设良性互动关系,不干预秘书处行政事务及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十一) 理事有责任推荐新的理事候选人;
(十二) 理事应当参与理事会的自我评估,客观评价理事会能力和业绩。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 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 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 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政府资助或拨款;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
(二)管理及筹资费用;
(三)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
1、年度投资计划;
2、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的投资活动。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是指:
1、依照国家规定需经审批的募捐活动;
2、全国范围内的募捐;
3、募款额预计超过1000万元的募捐。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