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医疗风险基金按什么文件规定提取的
一、一般风险准备的提取从《通知》发布当月起执行,余额达到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开放式、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总基金资产净值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托管行按托管的每只证券投资基金资产净值为提取基数,余额超过1%时可以不再提取。
二、各基金管理费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应统一存管于开立的一般风险准备专户中,统一管理,统一使用。一般风险准备的使用不区分一般风险准备的提取来源,作为公司统一的一般风险准备使用,服务于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所有开放式及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
三、一般风险准备专户中的资金和使用一般风险准备进行投资而持有的证券及相关收益,属于使用目的受限的公司固有资产,税后投资收益属于一般风险准备资产。
医疗保险工作属劳动保障业务范围。参保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个人账户;参保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除记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外,全部作为统筹基金,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剂使用,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门诊和购药费用。
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住院、门诊特定项目及部分慢性病和家庭病床的医疗费用。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
⑵ 什么是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
风险准备金类似投资者保护基金,是为了解决一些突发状况造成的投资者的损失。资信越好的证券公司,风险准备金提取的比例会少一些。资信差的公司,或者小公司,会计提的高,以此激励券商做大做全。
投资者保护基金或称投资者赔偿基金或投资者补偿基金,是指一种在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出现支付危机、面临破产或倒闭清算时,由基金直接向危机或破产机构的相关投资者赔偿部分或全部损失的保障机制。
(2)基金管理公司计提风险准备扩展阅读
制度基础
投资者保护基金,是证券客户资产风险应对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对证券公司进行严格的净资本监管和客户资产分隔监管,并建立以投资者保护为重心的证券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之外,投资者保护基金以相当于客户资产保险的方式,为客户资产安全构建起最后一道屏障。
各国建立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制度基础不尽相同,大致可以分为法律规范和自律规则两种。
⑶ 基金公司的风险管理
可从如下四方面入手:
1、风险管理指标体系建设,客观统一评价风险程度
2、流程、制度建设,做好风险管控
3、风险分类,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战略管理风险等。
4、风险计量,通过模型量化风险。关于风险量化,目前银行走在最前面,最著名的就是新资本协议,有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
⑷ 担保公司的风险准备金应如何计提
担保机构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所得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目前据对省内政策性担保机构的了解和掌握,上述机构在风险准备金提取上均未达到规定要求,原因之一是目前的担保企业还处在发展初期,经营范围窄,业务量少,收益低,由于是政策性的资金,各公司都极谨慎,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很少涉及;原因之二是有些担保企业对此不够重视,觉得目前风险代偿业务发生的少,提取了会影响企业的经营成果;第三点原因是监督指导部门没有强制执行上述规定,管理部门也没有将此重要指标纳入考核范围内,对企业的约束性不强。
担保企业执行的是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恰恰是因为其经营的高风险,国家才设立了此项规定。因而,担保企业立足于长远健康发展,建立长效机制,按照政策法规的要求足额提取风险准备金,增强企业的抗风险能力,同时上级监督管理部门也应进一步加强监督,维护国有资金安全完整,使担保公司在改善中小企业生存与发展环境、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贷款难、担保难问题等方面发挥更大的效能。
⑸ 由谁决定一般风险准备金提取
一般风险准备(General Risk Preparation),是指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企业按规定从 净利润中提取,用于弥补亏损的 风险准备。
一般风险准备按净利润的10%计提。 一般风险准备的管理办法:一般风险准备只能用于弥补亏损。
(2007年1月12日 证监会计字〔2007〕1号)
为规范基金管理公司设立风险准备的有关财务管理工作,明确相关事项,现做出如下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基金管理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54号,以下简称《通知》)中“风险准备金”指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一般风险准备,应区别于有特定使用目的或有特定使用对象的专项风险准备。
二、一般风险准备的提取从《通知》发布当月起执行,余额达到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开放式、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总基金资产净值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托管行按托管的每只证券投资基金资产净值为提取基数,余额超过1%时可以不再提取。
三、基金管理公司在《通知》生效之前已以管理费收入为基数,按高于《通知》最低标准提取一般风险准备的,可以选择继续执行较高提取标准或执行《通知》要求。
四、各基金管理费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应统一存管于开立的一般风险准备专户中,统一管理,统一使用。一般风险准备的使用不区分一般风险准备的提取来源,作为公司统一的一般风险准备使用,服务于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所有开放式及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
五、一般风险准备专户中的资金和使用一般风险准备进行投资而持有的证券及相关收益,属于使用目的受限的公司固有资产,税后投资收益属于一般风险准备资产。
六、以前年度已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作为负债或权益处理的,应按此规定,将资金余额转入一般风险准备专户,并在本年度将余额一并转入“一般风险准备”,作为公司的一项所有者权益。
七、从营业费用中支出的一般风险准备以实际损失发生数列支,累计超出提取的风险准备余额的部分应由基金管理公司使用其他自有财产进行弥补。在计算公司所得税时,公司应按照现行税法要求,根据使用一般风险准备所针对的具体风险事项的性质做出必要的纳税调整。
八、对于一般风险准备,除特别要求以外,基金管理公司应执行以下财务管理规定:
(一)提取一般风险准备
管理费收入应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比例全额入账,计入公司管理费收入。一般风险准备按《通知》要求按管理费收入的一定比例逐月提取,公司应指令托管银行,将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划入一般风险准备专户。公司提取一般风险准备按利润分配处理,不得计入费用。一般风险准备是公司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
(二)使用及支付一般风险准备
使用一般风险准备时,公司应冲减“一般风险准备”,相应增加公司的“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并将资金由一般风险准备专户转至公司的自有资金银行存款账户。
因基金管理公司自身原因造成的风险损失,应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应由当事人承担的金额需要基金管理公司以一般风险准备垫付的,记入“其他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公司负担的金额,从营业费用中列支,营业费用下须单设“一般风险准备支出”明细列支由公司承担的金额。
当事人归还公司垫付金额时,按归还金额冲销公司的“其他应收款”.
公司以一般风险准备垫付当事人承担金额,且当事人无法归还公司垫付金额时,公司应以自有资金补足一般风险准备,并将相应资金从自有资金银行存款账户转入一般风险准备专户。
对难以收回的垫付款应按照相关原则予以计提坏账准备及核销。
(三)转回一般风险准备
公司可在已提取的范围内转回一般风险准备,并相应转回一般风险准备专户存款余额,但转回后的一般风险准备余额不得少于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存续总基金资产净值的1%。转回一般风险准备时,在冲减“一般风险准备”的同时,应相应增加公司的“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并将资金由一般风险准备专户转至公司的自有资金银行存款账户。
(四)一般风险准备投资
基金管理公司运用一般风险准备资产进行包括银行存款在内的投资时,应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贷款和应收款项或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原则逐月进行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使用受限的资产反映。含银行利息在内的投资损益,应纳入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相关的损益科目,并在相关资产及损益科目下设明细科目,用以区别于其他资产投资。
一般风险准备投资收益暂按一般风险准备投资收益所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余额,纳入一般风险准备管理。余额的计算公式为:
一般风险准备投资收益所得税税后金额=一般风险准备税前投资收益× (100%-适用公司所得税税率)
上述税后金额按照利润分配的原则计入“一般风险准备”,作为公司的一项所有者权益,并将同等金额从自有资金银行存款账户转入一般风险准备专户。
公司税前亏损的,一般风险准备投资收益应全额纳入一般风险准备管理。
风险准备投资发生亏损的,公司应以亏损金额冲减一般风险准备余额。
九、对有特定使用目的的专项风险准备(以下统称“专项风险准备”) ,除特别要求以外,基金管理公司应执行以下财务管理规定:
(一)以管理费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专项风险准备的,应以扣除当期提取专项风险准备后的管理费净额作为管理费收入。提取的专项风险准备作为负债,计入“其他应付款--专项风险准备”,并存入专项风险准备专户。
(二)原有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专项风险准备,余额应继续作为所有者权益。自本补充规定生效日起,该类风险准备应按照管理费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作为一项负债,计入“其他应付款--专项风险准备”,并存入专项风险准备专户。
管理费收入按扣除提取专项风险准备后的净额入账。
(三)使用及支付专项风险准备时,公司应根据实际使用金额从“其他应付款--专项风险准备”余额中支出。
(四)专项风险准备到期,或在基金管理公司解散清算时,可在已提取专项风险准备的范围内转回,调整 “其他应付款--专项风险准备”余额及管理费收入,并将资金由专项风险准备专户转至自有资金银行存款账户。
(五)根据相关法规,可以运用专项风险准备资产进行包括银行存款在内的投资的,基金管理公司应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原则进行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使用受限的资产反映。含银行利息在内的投资损益应纳入管理公司资产相关的投资损益科目,并在相关资产及损益科目下设明细科目,用以区别于其他固有资产投资。专项风险准备投资收益应纳入专项风险准备管理,并由专项风险准备承担投资风险。
(六)基金管理公司应对专项风险准备、一般风险准备分别开设专户管理。
十、基金管理公司在经审计年度财务报告附注中,应单独设立“风险准备提取及使用情况”小节,披露一般及专项风险准备如下事项:
(一)本年度一般及专项风险准备平均提取比例;
(二)累计和当期提取的一般及专项风险准备金额;
(三)累计使用金额、当期使用金额及原因;
(四)各项风险准备期末专户存款余额;
(五)投资明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银行存款金额、投资品种个券名称、持有数量、期末公允价值、投资成本、当期投资损益(含当期投资变动引起的)、期末公允价值占期末风险准备金比例,以及各项合计数。
十一、如财政部对基金管理公司提取风险准备有关会计确认和计量等事项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⑹ 风险计提什么意思
风险准备金提取方法
(一)从税后利润中提取
(二)从高管工资和控股股东分配股利中提取
(三)从发行或配股所获资金中提取
(四)从风险准备金投资收益中提取
(五)从营业收入中提取
风险准备金的局限性
首先,计提比例有欠科学。职业风险基金按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收入10%的比例提取且上不封顶,导致其账面滚存金额越来越高,既不利于事务所的资金运用,也严重影响了股东分红。
其次,由于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管手段难以顾及,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存在着职业风险基金虚提,漏提,不提或移作他用,转分利润的现象,基金的管理实际处于名存实亡状态。
此外,在是否将职业风险基金作为成本扣除的问题上,存在着地区性税收差异,不利于会计师事务所的地区间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在这些制度缺陷的限制下,职业风险基金实际上已难以构成会计师事务所风险防范的主干。
因而,实施职业风险基金应该和责任险的计提等其他筹资方式相结合。
风险准备金的规定
以交易所为例,其风险准备金制度的规定如下:
风险准备金的来源包括:①交易所按向会员收取交易手续费收入(含向会员优惠减收部分)20%的比例,从管理费用中提取;②符合国家财政政策规定的其他收入。
当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交易所注册资本10倍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不再提取。
风险准备金必须单独核算,专户存储,除用于弥补风险损失外,不得挪作他用。
⑺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提出比例是多少
按照现行的《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3号令第58条规定:投资管理人从当期收取的管理费中,提取20%作为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企业年金基金投资亏损。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在托管银行专户存储,余额达到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10%时可不再提取。
⑻ 企业年金基金如何提取风险准备金
企业年金基金提取风险准备金要求如下:投资管理人从当期收取的管理费中,提取20%作为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合同终止时所管理投资组合的企业年金基金当期委托投资资产的投资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