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保险是什么
这位朋友你好,保险是一个人人都需要具备的工具,主要是为了转移风险对自己乃至家庭所带来的伤害。现在人保险意识越来越重,所以这位朋友建议你应该好好在保险上做功课。
保险分为社保和商保,它们之间区别很大:
社保是国家的一项福利,大病小病门诊等都可以报销,价格很便宜,一年几百块。但它有局限性,生病最高可以报销的费用不超过25万,而且很多进口药或者进口医疗设备,社保都不报销!
商业保险其实就是钱。它跟社保不一样,社保是报销型的:你先治疗,我再看着情况报销。商业保险一般是现金赔付。不过想要买保险,要必须先搞明白保险包括哪些,不同种类的保险有什么作用,适合哪些人群购买。
人类社会从开始就面临着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侵扰,在与大自然抗争的过程中,古代人们就萌生了对付灾害事故的保险思想和原始形态的保险方法。
(1)公元前2500年前后,古巴比伦王国国王命令僧侣、法官、村长等收取税款,作为救济火灾的资金。
(2)古埃及的石匠成立了丧葬互助组织,用交付会费的方式解决收殓安葬的资金,汉谟拉比法典中,规定了共同分摊补偿损失之条款。
(3)古罗马帝国时代的士兵组织,以集资的形式为阵亡将士的遗属提供生活费,逐渐形成保险制度。在公元前260年-前146年间,古罗马人为了解决军事运输问题,收取商人24-36%的费用作为后备基金,以补偿船货损失,这就是海上保险的起源。
公元前133年,在古罗马成立的各雷基亚(共济组织),向加入该组织的人收取100阿司,和一瓶敬人的清酒。另外每个月收取5阿司,积累起来成为公积金,用于丧葬的补助费,这是人寿保险的萌芽。
(4)1384年,比萨出现世界上第一张保险单,现代保险制度从此诞生。
(5)17世纪,欧洲文艺复兴后,英国资本主义有了较大发展,保险经纪人制度也随之产生。英国在1688年建立的“寡妇年金制”和“孤寡保险会”等保险组织,使人寿保险企业化。
其实保险在不同情况下,有着不同的分类,那奶爸就以保险的四大险种来分类吧:
1、医疗险
从保险责任上分类,医疗险分为住院医疗险和门诊医疗险;作用在于解决医疗费用,是社保的重要补充。
2、重疾险
重疾险即重大疾病保险,提供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等重大疾病的保障,也是我们最常接触的险种。
其作用在于收入补偿,解决疾病带来的主要风险、以及疾病后收入的缩减、康复费用等潜在风险。
想了解更多关于重疾险的投保知识,奶把这有份干货哦:《重疾险的正确投保姿势,奶爸教你几招!》
3、寿险
寿险是奶爸最喜欢的险种,保障简单。仅身故责任,杠杆率高,较少的保费可以撬动较大的保额。
寿险的作用在于,防止家庭经济支柱的早亡带来的极端风险。
4、意外险
意外险一般只保障意外事件造成的身故、全残、残疾、医疗费用等。意外险在投保时告知内容比较简单,但是这里的意外事件,在保险里的有着明确的定义,跟我们平时形容的广义“意外”,有一定的区别。
经过奶爸整理出来的保险的基本常识,想必大家对保险都有一定的认知了吧,那么想更加深入的了解的话,请持续关注奶爸哦。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来源:奶爸保险知识干货整合
B. 保险是风险管理的基础,风险管理又是保险经济效益的源泉。 A错 B对
B正确
一、风险是保险和风险管理的共同对象
风险的存在是保险得以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客观原因与条件,并成为保险经营的对象。但是,保险不是唯一的处置风险的办法,更不是所有的风险都可以保险。从这一点上看,风险管理所管理的风险要比保险的范围广泛得多,其处理风险得手段也比较保险多。保险只是风险管理的一种财务手段,它着眼于可保风险事故发生前的防预、发生中的控制和发生后的补偿等综合治理。尽管在处置风险手段上存在这些区别,但它们所管理的共同对象都是风险。
二、保险是风险管理的基础,风险管理又是保险经济效益的源泉
1、风险管理源于保险。从风险管理的历史上看,最早形成系统理论并在实践中广泛应用的风险管理手段就是保险。在风险管理理论形成以前的相当长的时间里,人们主要通过保险的方法来管理企业和个人的风险。从20世纪30年代初期风险管理在美国兴起,到20世纪80年代形成全球范围内的国际性风险管理运动,保险一直是风险管理的主要工具,并越来越显示出其重要地位。
2、保险为风险管理提供了丰富的经验和科学资料。由于保险起步早,业务范围广泛,经过长期的经营活动,积累了丰富的识别风险、预测与估价风险和防灾防损的经验和技术资料。掌握了许多风险发生的规律,制定了大量的预防和控制风险的行之有效的措施。所有这些都为风险管理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3、风险管理是保险经济效益的源泉。保险公司是专门经营风险的企业,同样需要进行风险管理一个卓越的保险公司并不是通过提高保险费率、惜赔等方法来增加利润的。它是通过承保大量的同质风险,通过自身防灾防损等管理活动,力求降低赔付率,从而获得预期的利润的。作为经营风险的企业,拥有并运用风险管理技术为被保险人提供高水平的风险管理服务,是除展业、理赔、资金运用等环节之外最为重要的一环。
三、保险业是风险管理的一支主力军
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除了不断探索风险的内在规律,积极组织风险分散和经济补偿之外,保险业还造成了一大批熟悉各类风险发生变化特点的风险管理技术队伍。他们为了提高保险公司的经济效益,在直接保险业务之外,还从事有效的防灾防损工作,使大量的社会财富免遭损失。保险公司还通过自身的经营活动和多种形式的宣传,培养国民的风险意识,提高社会的防灾水平。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职能,更多的是通过承保其他风险管理手段所无法处置的巨大风险,来为社会提供风险管理服务的。所以,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一支主力军。
C. 保险公司基础管理内容
首先,保险公司的讲师一般分为两类,专业技术型和基础培训型,不同类型的讲师授课的内容会有很大的区别,下面分别介绍一下这两种类型的讲师的区别在哪里,授课的内容是什么:
一、基础培训型讲师
基础培训型讲师的讲课内容,一般都是以培训内容为主,受训的对象一般多为新入司人员。当然,给不同岗位的人培训,授课的内容也会有差别,分为企业文化,保险基础知识、财务基础知识、理赔基础知识、承保基础知识等等,也会有专门针对业务员的培训,教授怎么与人打交道,怎么为客户提供服务等等。
二、专业技术型讲师
这类的讲师专为具有相当工作经验和实战经验的人员授课,目的是为了更加开拓受训人员的视野,提升他们的课度,所以讲课的内容也会精深很多,多以讲典型案例,特殊案例,国际上行业趋势居多,也有针对某一项具体工作进行的专门研究讲座。例如:非水险、再保险、精算等非常专业的培训。
这一类讲师的课,一般非专业人士和保险行业新人是听不懂的,也没有听的必要。
总而言之,保险公司讲师的授课主要是根据受训的对象来有针对性的确定,不同的公司会有不同的内容,当然也都是大同小异的,管理完善,较为成熟的公司,都有自己专门的讲师队伍,也会针对讲师本人的能力和素质安排不同的授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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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再保险的经营基础是什么呀
再保险公司:就是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为了分散风险,把一些大的承保单位再分保给另一保险公司。接受这一保单的公司就是再保险公司,一般出现在在财险中比较多。
什么是再保险
保险是保户将其所承担的危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通过收取保险费的办法,建立保险基金,依据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遭受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再保险是分出人与接受人之间订立再保险合同,根据这种再保险合同,分保接受人对分出人由于所承担的责任或承保的危险发生赔款而受到经济损失给予补偿。再保险也是保险的一种,它和保险一样,都是危险的承担、分散和转让。
再保险是保险的一种,但与保险有许多不同之处,其特征表现为:(一)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是保险人,一方是再保险分出人,另一方为再保险接受人。(二)再保险合同中的标的,是再保险分出人所承担的保险赔偿责任,是非物质的。(三)所有再保险合同,包括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都实行补偿原则。
再保险是再保险人与原保险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原保险人将承保的被保险的危险转移给再保险人保险的合同行为,是以原保险合同为基础的独立合同。所以,原保险不存在,再保险即无从成立。
再保险人接受再保险业务,须向原保险人提供履行其义务的保证。方法是由原保险人提存保费准备金,或由再保险人提供信用证明等。
再保险公司设立规定
第一条为促进再保险市场的发展,规范再保险公司的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再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依法登记注册专门经营再保险业务的公司。
第三条设立再保险公司应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依据业务经营范围,再保险公司可以分为人寿再保险公司、非人寿再保险公司和综合再保险公司。
第四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再保险公司可以经营以下全部或部分业务:
(一)人寿再保险业务
1、中国境内的再保险业务;
2、中国境内的转分保业务;
3、国际再保险业务。
(二)非人寿再保险业务
1、中国境内的再保险业务;
2、中国境内的转分保业务;
3、国际再保险业务。
(三)同时经营上述(一)、(二)两项的全部或部分业务。
第五条人寿再保险公司和非人寿再保险公司的实收货币资本金应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综合再保险公司的实收货币资本金应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外国保险公司的出资应当为可自由兑换货币。
第六条再保险公司应当聘用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精算专业人员。
第七条投资再保险公司的中资股东应符合中国保监会《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暂行规定》,其持股比例和股权变更,应遵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投资中外合资、外资独资再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应符合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承诺。
第八条外国再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公司,其营运资金标准和设立要求,适用本规定。
第九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再保险公司在内地设立的分公司,比照本规定。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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