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
2.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有是有,不方便给你,你干吗用啊
3. 邮政储蓄银行机构怎样进行合规准入
你好,邮储银行卡开通网上银行业务,有2种开通法,一是网上在线注册开通,二是在邮政储蓄银行营业网点注册开通。具体开通流程如下:1、网上开通,方便快捷成为网上注册客户后,您可查询、挂失、绿卡通定活互转交易,但不能使用网上转账等交易功能。开通流程登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网站(),点击“个人网上银行”下方的“注册”按钮,阅读注册协议,填写确认个人基本信息,注册成功,登录网上银行体验便捷服务。2、网点开通,精彩成为柜面注册客户后,您可使用网上银行的全部功能。开通流程持有效身份证件、邮储银行指定的卡/折到营业网点填写服务申请表,阅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电子银行服务协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电子银行章程》,签字确认,认真核对《电子银行服务机印记录》相关内容,签字确认,注册成功,领用安全产品,登录网上银行享受便捷服务。记得采纳啊
4. 个人储蓄账户可以办理那些业务
个人账户借记卡业务功能简介:
1.存取现金。借记卡大多具备本外币、定期、活期等储蓄功能,借记卡可在发卡借记卡银行网点、自助银行存取款,也可在全国乃至全球的ATM机(取款机)上取款。
2.转账汇款。持卡人可通过银行网点、网上银行、自助银行等渠道将款项转账或汇款给其他账户。
3.刷卡消费。持卡人可在商户用借记卡刷卡消费。
代收代付。借记卡可用于代发工资,也可缴纳各种费用(如通讯费、水费、电费、燃气费等)。
4.资产管理。理财产品、开放式基金、保险、个人外汇买卖、贵金属交易等均可通过借记卡进行签约、交易和结算。
5.其他服务。许多银行借记卡的服务已延伸到金融服务之外,如为持卡人提供机场贵宾通道、医疗健康服务等。
5. 办理个人储蓄业务与银行卡有什么关系
办理银行卡属于个人业务。
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第五条
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 银行卡按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商务卡)、个人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
第六条
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 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
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第七条
借记卡按功能不同分为转账卡(含储蓄卡,下同)、专用卡、储值卡。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
第八条
转账卡是实时扣账的借记卡。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和消费功能。
第九条
专用卡是具有专门用途、在特定区域使用的借记卡。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功能。 专门用途是指在百货、餐饮、饭店、娱乐行业以外的用途。
第十条
储值卡是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将其资金转至卡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卡内扣款的预付钱包式借记卡。
第十一条
联名/认同卡是商业银行与盈利性机构/非盈利性机构合作发行的银行卡附属产品,其所依附的银行卡品种必须是已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品种,并应当遵守相应品种的业务章程或管理办法。
发卡银行和联名单位应当为联名卡持卡人在联名单位用卡提供一定比例的折扣优惠或特殊服务;持卡人领用认同卡表示对认同单位事业的支持。
(5)个人储蓄业务的准入管理扩展阅读:
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个人申领银行卡(储值卡除外),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为其开立记名账户。
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应当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卡; 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第二十九条
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
第三十条
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从其单位的外汇账户转帐存入,不得在境内存取外币现钞。其外汇账户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境内外汇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开立;
(二)其外汇账户收支范围内具有相应的支付内容。
6.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帐户也纳入个人银行结算帐户管理
现在邮政储蓄已经是银行了。
当然是个人结算账户。
开立单位银行存款账户,那个是另一个业务(即对公业务)了,这个与开个人账户是无关的。
7. 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个人储蓄业务的准入管理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
(一)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
(二)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账,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
(三)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8. 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储蓄机构办理储蓄业务,必须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第五条 国家保护个人合法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及其他合法权益,鼓励个人参加储蓄。储蓄机构办理储蓄业务,必须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8)个人储蓄业务的准入管理扩展阅读:
《储蓄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住房改革的有关政策和实际需要,经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批准,储蓄机构可以办理个人住房储蓄业务。
第二十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批准,储蓄机构可以办理下列金融业务:
(一)发售和兑付以居民个人为发行对象的国库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等有价证券;
(二)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业务;
(三)其他金融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