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天津市慈善协会的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发展慈善事业,建立筹募资金长效机制,开展经常性的慈善活动,依据本会《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 基金的设立
第二条 凡热心慈善事业的机构、企业和个人,均可自愿捐款(包括物品,下同),在本会设立专项基金,开展慈善活动。 根据本会的宗旨和任务,此项基金包括慈善助困基金、慈济助学基金、慈心助医基金、安老抚孤基金、支持公益基金,以及其他用于慈善活动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由本会会长、驻会副会长、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条 设立专项基金,须由捐款者与本会充分协商,共同签订《协议书》,明确规定基金数额、捐款期限、使用方向、运行方式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期限一般为1~3年。 第五条 设立专项基金的最低数额一般为3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捐款的基金,可以一次划拨到位,也可以分批到位。 第六条 设立专项基金,可以是捐赠者独家捐资设立,也可以是多家捐赠者共同集资设立。 第七条 设立专项基金,捐赠者可以与本会协商,冠名该项基金。 第八条 在本会设立专项基金,由本会设专人管理,单独记账。
二 基金的使用
第九条 专项基金的使用,由捐赠者与本会分别指定专人或建立相应的办事机构负责。 第十条 使用专项基金开展慈善活动,一般从基金的本金中支付,也可以保留本金,从基金的增值部分支付。 第十一条 使用专项基金开展慈善活动,须事先由本会提出方案,经捐赠者同意后实施。实施中,须请捐赠者参加捐赠仪式和有关活动,或事后向捐赠者反馈实施情况。 第十二条 在专项基金使用过程中,如需改变使用去向或运作方式,须经本会与捐赠者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使用专项基金开展慈善活动,一般情况下,按实施的慈善项目分期使用,每年结算一次。如当年有结余,可留作转年继续使用;如协议期满有少量结余,由本会与捐赠者协商,用于其他慈善活动。 第十四条 使用专项基金开展慈善活动的工作经费,凡直接使用本金开展慈善活动的,其工作经费从本会存款利息中列支;基金产生的利息纳入本会存款利息收入总额中,不再单独计算。如本会与捐赠者一致认为有必要,也可从基金中提取一定数额的工作经费,提取比例一般不超过该项基金的3%。凡使用专项基金增值部分开展慈善活动的,其工作经费提取办法,由本会与捐赠者商定。
三 基金的检查、监督
第十五条 设立专项基金和使用情况,每年进行审计,并向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听取审议,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资金运作和协议执行情况,本会监事会和法律顾问随时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和开展慈善活动情况,本会通过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四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试行。
⑵ 周光召基金会的周光召基金会科技奖励基金奖励办法
(经2007年5月22日第一次基金会奖励顾问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一条 周光召基金会由香港爱国人士钟建国先生及其家属捐资于香港设立。基金的运作和管理遵照香港法律进行,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
第二条 基金会的主要目的是奖励科技人员为发展中国科技、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作出的贡献。为此设立基金会奖励顾问委员会负责奖项的设置,奖励的政策制定、评审和授予工作。
第三条 顾问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聘请9名专家组成,顾问年龄超过80岁转为荣誉顾问,同时增补新的顾问组成员,总人数不变。 第四条 奖励奋斗在艰苦环境和第一线,献身科学,作出卓越贡献的中青年科技工作者和致力于推进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在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有关领域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科技工作者和优秀科技团体。
第五条 奖励成果须经受实践考验,或在学术上独树一帜,开辟研究新方向,为国际科学界承认;或在发展中国经济、社会和可持续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为社会和公众认可;或在企业技术创新中做出主要贡献,致使我国技术和产品领先并在国际高端市场占有一席之地。基金会授予在这些方面做出杰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或优秀科技团体,并为其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六条 倡导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崇尚科学的良好社会风尚。注重得奖科技工作者和团队的科学精神和科学道德,提倡学科交叉、团队精神和跨部门的协作。
第七条 实行宁缺毋滥,质量第一的方针。依据奖励宗旨灵活掌握,不搞锦上添花,着重雪中送炭。已获得其他大奖的科学家不重复奖励。 第八条 奖励的范围包括以下领域:基础学科、能源、资源环境、信息、人口健康、农业、材料和其它重要但尚未得到社会重视领域。每年奖励一次,每次挑选几个领域, 奖励其中成绩优异的科学家和科研团队。每个领域每次奖励的总奖金金额最少100万元人民币,每个得奖人或团队的奖金数视具体情况由顾问委员会决定。
第九条 顾问委员会负责科技奖项目和人选的推荐、评审和授予。顾问委员会将维护奖励的科学性、严肃性和先导性。顾问委员会的集体决定为最终决定,顾问均以个人身份参加决策,不接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授意和干涉。
第十条 颁奖时间为每年的9月,在中国科协年会的开幕式上授奖。 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为周光召基金会科技奖励基金顾问委员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⑶ 公司安全生产季度奖励基金管理办法
下面提供一份关于矿业安全生产奖励制度一份,希望能对你有些帮助。
一、奖励目的
1、确保完成兴业矿业及各所属企业2012年度总体经营目标。
2、强化各企业内部管理,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经营成本。
3、激励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创造性,提高全体员工主人翁意识,增强管理和技术团队的核心凝聚力。
二、奖励原则
1、公司利益与企业员工利益相结合,价值增值,利益分配。
2、注重工作质量,合理拉开差距,公平、公正、科学、合理。
三、奖励办法的制定
1、各企业成立以执行董事或总经理为组长的奖励方案考核小组,自行制定奖金分配方案和考核办法,报公司生产技术部、企管部、人力资源部及审计部等部门审核。
2、奖金分配方案的制定要充分考虑各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各工种的技术含量、难易程度、风险大小及工作条件优劣等因素,向贡献倾斜,向效益倾斜,向智力倾斜。
3、各企业奖金分配方案要分解到月份,并明确奖励方案考核小组责任,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等渎职行为,总公司将不定期进行审计。
四、奖励方案说明
1、各企业提取的季度奖励指标须经公司生产技术部审核通过。
2、各企业提取的季度奖励指标含在季度绩效工资考核指标之内。
3、一季度奖励指标提取要充分考虑春节放假、复工证件办理等影响生产的因素,一季度完不成的奖励指标可调节到二季度完成,但不能调节至三、四季度。
4、该奖励方案自2012年开始试行,季度验收考核后即计算奖励结果,一季度奖励结果在二季度兑现,其它季度奖励结果当季兑现。
5、该奖励方案适用于各企业领导班子、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行政后勤工作人员及选厂员工。
五、奖励标准
1、出矿任务
锡林、融冠、储源三企业季度出矿任务超1吨奖励2元,巨源、富生二企业:超1吨奖励3元。
2、掘进任务
完成季度掘进计划,超1米奖励50元,重点工程超1米奖励100元。
3、选矿任务
锡林、融冠、储源三企业季度选矿任务超1吨奖励3元,富生二企业季度选矿任务超1吨奖励5元。
4、成本费用
锡林、融冠、储源三企业采、选直接成本在下浮1%的基础上,节余奖励20%,巨源、富生二企业采、选直接成本在下浮2%的基础上,节余奖励20%。
5、季度回收率提高部分多创造的价值按以下比例进行奖励
锡林、融冠、储源6%;巨源、富生10%。
6、入选品位
锡林、融冠:锌品位每提高0.1%,奖励2万元;铁品位每提高1%,奖励2万元。
储源:钼品位每提高0.001%,奖励3万元。
巨源、富生:锌品位每提高0.1%,奖励2万元;铅品位每提高0.1%,奖励2万元。
五、其它
1、季度末对所属企业进行奖励核算时,经过公司许可调整的任务指标以调整后的数据为准。
2、除储源矿业公司外其它企业考核两种金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