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治理荒漠化基金会是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登记设立的社团法人组织(基证字第0082号),是全国性公益事业单位。中国治理荒漠化基金会的业务类型属于公募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林业局。
理事长安成信。理事中未见有于立。
㈡ 中国治理荒漠化基金会是真的还是假的
就算是真的,谁知道那些基金用到哪去了
㈢ 中国治理荒漠化基金会领导有没有这个人于立
能网上公布的领导基本是真实的
网上查不到有可能跟基金会合作的,或者是认识里面的人然后就说事自己在里面当什么职位,说白了就是忽悠了,在北京这样的事情很多。希望投资要慎重,多个心眼。
㈣ 中国荒漠化治理基金会
中国治理荒漠化基金会是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登记设立的社团法人组织(基证字第0082号),是全国性公益事业单位。中国治理荒漠化基金会的业务类型属于公募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林业局。
㈤ 中国治理荒漠化基金会是不是股份制
不是的,这是专项基金,只能专项使用,只有公司才可以发放股份制股票,基金无法发放
㈥ 中国治理荒漠化基金会的介绍
中国治理荒漠化基金会(CFDC)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注册成立的社团法人组织。它是中国第一家以推动荒漠化治理相关公益事业发展为宗旨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该基金会旨在依法筹集和接收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捐赠,实施治理荒漠化公益项目和相关活动,开展荒漠化治理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人才培训、学术交流、生态保护等,推动中国荒漠化地区治理工作,建设良好的生态环境。
㈦ 中国治理荒漠基金会
中国治理荒漠化基金会(CFDC)是登记注册成立的社团法人组织。它是中国第一家以推动荒漠化治理相关公益事业发展为宗旨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
㈧ 中国治理荒漠化基金会的章程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治理荒漠化基金会。英文名称:China Foundation For Desertification Control (CFDC)。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国际、国内。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依法筹集和接收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捐赠,实施治理荒漠化公益项目和相关活动,并且通过资助和奖励对中国治理荒漠化事业做出贡献的机构、组织和个人,开展荒漠化治理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人才培训、学术交流、生态保护等,推动中国荒漠化地区治理工作,建设良好的生态环境。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捌佰万元,来源于社会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国家林业局。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在中国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国英园1号14层。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依法筹集和接收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捐赠;
(二)依据本会宗旨和捐赠者意愿,实施治理荒漠化公益项目,开展治理荒漠化公益活动:
(三)资助治理荒漠化科学研究项目、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四)资助有利于治理荒漠化事业的宣传教育、国内外学术研讨会、培训和出版发行等公益事业;
(五)开展治理荒漠化公益事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六)依照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实施治理荒漠化基金的保值增值经营和投资活动。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9-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法制观念强,公正廉洁,作风正派,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治理荒漠化事业,认同本会章程,并志愿服务于促进中国的荒漠化治理工作;
(三)有较强的组织能力、议事决策能力、创新精神和为社会公益服务意识;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在理事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履行基金会章程,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参与理事会的工作,参加理事会的活动;
(三)对理事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至少2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制定修改本基金会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可选任常居中国每年不少于3个月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担任理事。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六)决定各部门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热心于治理荒漠化事业的国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捐赠;
(二)其他组织及个人自愿捐赠;
(三)国际有关机构、组织和友好人士的捐赠;
(四)投资收益、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资助治理荒漠化公益事业;
(二)资助和奖励对中国荒漠化治理有突出贡献的机构、组织和个人;
(三)用于推动中国荒漠化治理工程建设、科研、宣教、培训、学术交流;
(四)用于基金会的办公经费及工作人员薪酬。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依照本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重大募集基金的活动;
(二)依照本章程和国家规划内确定的重大荒漠化治理工程和科研项目;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公益事业。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二00八年四月二十九日第一届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无
㈨ 中国治理荒漠化基金会有哪些领导
基金会名誉主席2名:
田纪云 曾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国务院副总理
赵南起 曾任解放军军事科学院院长、解放军总后勤部部长、总后勤部党委书记、中央军委委员、全国政协副主席
理 事 长:
安成信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曾任国务院副秘书长、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常务副会长
副理事长:
李东生 国家工商总局原副局长
杨志海 黑龙江省原副省长、轻工业联合会副会长
程振华 国家环保局原副局长、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原主任
吕 丰 中国贸促会原秘书长
常大林 《中华盛世》编委会副主任、社长
刘孟君 中央国家机关党建研究会副会长
张世君 农业部草业研究所原副所长,《草业科学》副主编
许高林 北京润恒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第一届理事会理事、监事名单:
安成信 国务院原副秘书长,基金会法定代表人
常大林 《中华盛世》编委会副主任、社长
陈 秀 兰州军区原副司令员、中将
程 东 北京新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裁
程振华 国家环保局原副局长、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原主任
桂振华 国家林业局《中国绿色画报》社长
黄静俊 温州万丰集团公司总经理,捐赠人
吕 丰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原秘书长
李增义 国家经贸委资源司原司长、发起人
李东生 国家工商总局原副局长
刘金富 中国民族经济文化协会执行会长
吴 征 阳光文化媒体集团行政总裁,捐赠人
谢秉臻 中国美旗控股集团总裁、台商研究所所长
许高林 北京恒润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杨志海 轻工总会原副会长、轻工业联合会副会长
张世君 农业部草业研究所原副所长,发起人
赵心利 四川富顺锦明神州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朱起良 国治荒漠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城乡小康发展促进中心监事长
监事
尹月林 原国家质检局机关服务局局长,发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