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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10-31 15:50:33

①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2021

2020年12月14日《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正式下发,当看完新旧规定对比后,发现现行营销体制会面临巨大改变,从以下两方面来讨论:
一、保险机构直面客户:
寿险行业目前的销售模式是由友邦人寿,在90年代初引入大陆的“代理人模式”。
保险代理人不是保险公司的员工,和保险公司签的是代理合同,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表保险公司的利益,销售它的产品
除了保险代理人,还有保险经纪人,在保险法中是这样描述的“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
保险经纪人在国内还是一个新兴的职业,由于保险经纪人的客观中立,站在客户的立场,为其量身订制符合需求的,性价比最优的保险组合方案。这种购买保险的方式越来越受到市场的青睐,被大众所认可。
单一销售一家保险公司的产品,不符合信息对称、货比三家的大众消费心里,尤其在互联网时代,就更为尴尬。
无论是保险经纪人、还是代理人,最大的价值就是手中拥有的客户,而现在互联网保险改变了这个格局,按照新规的规定, 互联网保险必须由保险机构通过“自营网络平台”开展,其他任何机构、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保险机构直接面对客户。
客户真的具备这个能力吗?自己去逐字逐条看条款,做健康告知,根据自己的家庭财务情况、身体健康情况、选择保额、选择最利于自己承保条件的产品,即使把产品简化,条款叙述人性化,大多数人可以做到,时间呢?这得花费多少时间,投入多大的精力去浏览、研究、对比,这还只是投保之前,投保中的健康告知、投保后如何保证合同的有效、发生理赔时如何索赔?
保险是特殊的商品,它的大量琐碎、复杂的服务是发生在成交以后。
再来看第二点:
二、保险产品的开放:
互联网保险发展近10年,寿险行业并没有发生重大的变化,最重要的一个原因是产品限制。
旧的《互联网保险监管暂行规定》关于产品,在第七条中是这样写的:
第七条 保险公司在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且能满足客户服务需求的情况下,可将下列险种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
(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
(三)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财产保险业务;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险种。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公布上述可在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险种范围。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2015年

而这一条,在今年的新规定中被删除了。新规第九条完全删除了上述限制,改由保险公司自行决策。

第九条 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销售,应在满足本办法规定的前提下,优先选择形态简单、条款简洁、责任清晰、可有效保障售后服务的保险产品,并充分考虑投保的便利性、风控的有效性、理赔的及时性。
保险公司开发互联网保险产品应符合风险保障本质、遵循保险基本原理、符合互联网经济特点,并满足银保监会关于保险产品开发的相关监管规定,做到产品定价合理、公平和充足。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进行噱头炒作、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危及公司偿付能力和财务稳健。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2020年
也许某一天你会发现:任何一款保险代理人销售的产品,你都能在互联网上发现一款类似的产品,而且价格更为优惠、投保更为简单。
看到这里,是不是有一种感觉,不久的将来,客户买保险,直接在网上找产品,自己购买就可以了,不用保险代理人或者保险经纪人了?
我觉得恰恰不是这样的。
一、保险产品设计得再简单,条款之间的细节差异,不是业内人士是很难掌握的,通过自学去了解、掌握不是不可以,就是时间的付出,各种咨询、各种浏览,所以,还是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
二、健康险的健康告知要怎么做?
三、保险是长期的保障,在漫漫几十年中,手机换了,地址变了、身份证到期了、受益人变化了等等,
每年要续交的保费,尤其是一年期的,客户都要自己去处理,了解流程,还要及时,更不要说理赔?
四、简单的、保费不高的产品可以在线上解决,基于全家的风险保障规划,是需要做深入沟通,包括了财务状况、身体、遗传、家庭结构等的信息,保险不是简单的卖给客户一个产品,是解决问题。
这些都是需要人工一对一的服务,社会的进步是分工越来越细,保险是金融服务业,是贯穿人一生的风险保障规划,是人工智能、机器代替不了的。

② 2021年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有哪些内容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 ,有效防范风险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提升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民生的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保险业务 ,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含相互保险组织和互联网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代理人(不含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保险代理人(不含个人保险代理人)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依法获得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的互联网企业;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
本办法所称自营网络平台 ,是指保险机构为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 ,依法设立的独立运营、享有完整数据权限的网络平台。保险机构分支机构以及与保险机构具有股权、人员等关联关系的非保险机构设立的网络平台 ,不属于自营网络平台。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保险产品 ,是指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销售的保险产品。
第三条 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 ,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不得超出该机构许可证(备案表)上载明的业务范围。
第四条 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应符合新发展理念 ,依法合规 ,防范风险 ,以人为本 ,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风险保障需求 ,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和自助终端设备销售保险产品或提供保险经纪服务 ,消费者能够通过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的销售页面独立了解产品信息 ,并能够自主完成投保行为的 ,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互联网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③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实行日期是什么呢

施行日期:2021年2月1日。12月14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据悉,《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已于2020年9月1日经中国银保监会2020年第11次委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拓展资料:
一、背景
随着互联网技术在保险行业的不断深入运用,互联网保险业务作为保险销售与服务的一种新形态,深刻影响了保险业态和保险监管。互联网保险业务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给行业和监管带来了挑战。为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有效防范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民生的水平,银保监会发布实施《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2020年9月28日至10月28日,银保监会就《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组织、互联网科技企业、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给予了广泛关注。我会对反馈意见逐条梳理、认真研究,充分吸收科学合理的建议,绝大多数意见已采纳或已纳入相关监管制度。
二、工作原则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修订工作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和决策部署,注意把握以下工作原则:一是问题导向,坚决贯彻落实各项防风险措施;二是统筹推进,做到互联网保险制度协调统一;三是服务实践,做到监管制度务实管用,提高可操作性;四是审慎包容,引导新型业态健康合规成长。
三、基本内容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共5章83条,具体包括总则、基本业务规则、特别业务规则、监督管理和附则。重点规范内容包括:厘清互联网保险业务本质,明确制度适用和衔接政策;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要求,强化持牌经营原则,定义持牌机构自营网络平台,规定持牌机构经营条件,明确非持牌机构禁止行为;规范保险营销宣传行为,规定管理要求和业务行为标准;全流程规范售后服务,改善消费体验;按经营主体分类监管,在规定“基本业务规则”的基础上,针对互联网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分别规定了“特别业务规则”;创新完善监管政策和制度措施,做好政策实施过渡安排。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继续密切跟踪研究互联网保险领域新情况新问题,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及时出台配套政策,逐步构建立体化的互联网保险制度体系,推动互联网保险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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