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私募管理人成为了金融圈子里面的香饽饽,不光是银行等传统机构热衷,就是信托、保险,对于这个私募管理人也很是感兴趣。
据中国基金业协会最新披露,截至2015年10月底,基金业协会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1821家,环比增1438家;已备案私募基金20853只,认缴规模4.89万亿元,实缴规模4.04万亿元。其中15968只是2014年8月21日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实施后新设立基金,认缴规模3.11万亿元,实缴规模2.53万亿元。私募基金管理人按基金总规模划分,管理正在运行的基金规模在20亿元以下的21388家,20亿元-50亿元的260家,50亿元-100亿元的88家,100亿元以上的85家。值得注意的是,9月底管理规模100亿元以上的私募达75家,一个月时间百亿元级私募基金增加10家。
截至2015年10月底,私募基金从业人员33.92万人。而在9月底,私募基金从业人员31.74万人。也就是说,一个月时间,有2.18万人跻身私募业,增幅为6.87%。
10家银行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
其中包括:平安、宁波、民生和光大,四家上市银行。6月11日光大银行资产管理部登记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8月平安银行、浙商银行,9月广西北部湾银行、宁波银行,10月包商银行、南昌银行、民生银行均获得了私募牌照,而11月初就有江苏银行、徽商银行获得牌照。银行申请私募牌照呈现加速之势。
江苏银行对外称:“获得非法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资格,将使我行除银行理财产品外,获得第二个表外产品发行牌照。未来我行自主管理的项目可以不再发行银行理财产品,转而发行有限合伙基金或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契约型私募基金,丰富了我行投行与资产管理的产品线,补足了商业银行无法进行直接股权投资的短板。”
据基金业协会公示信息显示,光大银行、浙商银行、广西北部湾银行、包商银行、江苏银行、民生银行申报的基金主要类别是“证券投资基金”;宁波银行申报的是股权投资基金;其他三家都是其他投资基金。
在诸多资产管理人士看来,银行获取私募基金牌照,意味着其向综合化经营更进一步。民生证券发布研报称,银行混业经营又一新篇章开启,银行股权投资变为现实。获得管理人资质后,银行可作为发行方直接开展证券、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等私募基金管理业务,而未来股权投资有望成为银行混业经营的一大重点。
有近一半信托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
2014年10月23日,万向信托成为首家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托公司。2015年上半年,信托公司开启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潮,包括四川信托、中融信托在内的15家信托公司在基金业协会备案。今年下半年,备案的信托公司数量更是出现井喷,仅9月就有平安信托、紫金信托在内的6家信托公司备案。近期,长安信托、新华信托两家公司也已经备案成功。
截至目前,已有33家信托公司备案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将近一年的时间里,全部68家信托公司中,有近乎一半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基金业协会公示信息显示,万向信托、中融信托、民生信托、华润深国投信托、中原信托和云南信托6家信托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已经发行了私募基金。
其中,华润深国投信托备案基金产品数量已达8只,而其余5家信托公司各运营1只私募基金。从信托发行的私募基金投向上看,大部分产品投向了股票市场,部分参与了股权投资、定向增发。
保险资金陆续布局私募基金
保监会于1月6日公布了一则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设立中小微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请示》,原则上同意光大永明资产管理公司以合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源资本”)为基金发起人和管理人,设立北京合源融微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第二只保险系私募基金则由阳光保险集团独家发起。阳光融汇资本主要投资领域为医疗健康产业。
近期,大连壹佰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备案成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时间为今年9月18日,管理基金的类别是股权主题基金,而其申请的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其他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以及股权投资基金。
基金业协会公示信息显示,大连壹佰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今年7月24日成立,其股东为大连网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而大连网金于今年5月22日成立,注册资金为2000万元,全资股东为百年人寿。
近期不少保险机构亦在筹备私募投资管理人牌照。
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争先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预示着我国混业经营格局加速,牌照制管理是一种可能路经。
对私募基金行业而言,银行、信托、保险的加入,正好是阳光私募的宣传队,有利于扩大投资者对阳光私募的接受程度。毕竟,很大一部分投资者对阳光私募是有疑虑的,主要担心资金的安全。在这些金融机构拿到私募牌照后,这部分投资者将会逐渐意识到,“私募”并不等于
“黑户”,由于银行作为资金托管人,采用契约型基金的阳光私募与公募基金在资金安全上,是完全一样的。
B. 哪些企业可以作为普通合伙人管理私募基金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普通合伙人也可以管理私募投资基金。
C.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职责与责任有哪些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核心职责和义务是按照约定为投资者实现投资收益,此外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出的相应的规范性要求。
1、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运用基金资产投资并管理基金资产;2、及时、足额的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3、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记录15年以上;4、编制基金财务报告,及时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5、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6、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9、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职责。
D.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对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有何要求
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问题解答(七)》,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应当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此外,从专业化经营和防范利益冲突角度出发,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可能存在冲突的业务、与买方“投资管理”业务无关的卖方业务以及其他非金融业务。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名称中增加“私募”相关字样,但目前暂不做强制性要求
E.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关联方
1、管理人登记需提交法律意见
根据指引,法律意见书应当对下列内容逐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申请机构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
(二)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中是否含有“私募”相关字样。
(三)申请机构是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专业化经营原则,说明申请机构主营业务是否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四)申请机构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申请机构是否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若有,请说明穿透后其境外股东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
(五)申请机构是否具有实际控制人;若有,请说明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册信息,以及实际控制人与申请机构的控制关系,并说明实际控制人能够对机构起到的实际支配作用。
(六)申请机构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若有,请说明情况及其子公司、关联方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七)申请机构是否按规定具有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八)申请机构是否已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已经根据其拟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包括(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
(九)申请机构是否与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并说明其外包服务协议情况,是否存在潜在风险。
(十)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是否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高管岗位设置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和合规\风控负责人等。
(十一)申请机构是否受到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是否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否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是否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等。
(十二)申请机构最近三年涉诉或仲裁的情况。
(十三)申请机构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十四)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2、重大变更需提交法律意见
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需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的相关事项逐项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的要求参见上述《法律意见书》的相关要求。
【附件】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
申请机构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聘请中国律师事务所依照本指引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中国基金业协会将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公示信息中列明出具《法律意见书》的经办执业律师信息及律师事务所名称。
一、按照本指引,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当勤勉尽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对本指引规定的内容发表明确的法律意见,制作工作底稿并留存,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见书》,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二、《法律意见书》应当由两名执业律师签名,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签署日期。用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日期应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之日前的一个月内。《法律意见书》报送后,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修改其提交的私募登记申请材料;若确需补充或更正,经中国基金业协会同意,应由原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另行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法律意见书》的结论应当明晰,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条件”等含糊措辞。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事项,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四、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在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就下述内容逐项发表法律意见,并就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要求发表整体结论性意见。不存在下列事项的,也应明确说明。若引用或使用其他中介机构结论性意见的应当独立对其真实性进行核查。
(一)申请机构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
(二)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中是否含有“私募”相关字样。
(三)申请机构是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专业化经营原则,说明申请机构主营业务是否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四)申请机构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申请机构是否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若有,请说明穿透后其境外股东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
(五)申请机构是否具有实际控制人;若有,请说明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册信息,以及实际控制人与申请机构的控制关系,并说明实际控制人能够对机构起到的实际支配作用。
(六)申请机构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若有,请说明情况及其子公司、关联方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七)申请机构是否按规定具有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八)申请机构是否已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已经根据其拟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包括(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
(九)申请机构是否与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并说明其外包服务协议情况,是否存在潜在风险。
(十)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是否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高管岗位设置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和合规\风控负责人等。
(十一)申请机构是否受到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是否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否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是否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等。
(十二)申请机构最近三年涉诉或仲裁的情况。
(十三)申请机构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十四)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五、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需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的相关事项逐项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的要求参见上述《法律意见书》的相关要求。
2015年年末,基金业协会制定了3个办法、一个规范、7个指引征求意见。其中,《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系统的对私募基金募集行为提出了规范要求,《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则系统的对管理人内部制度建设做了规范要求,构建了私募基金的核心自律规则体系。
F. 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是对外投资么
可以。不过我不确定您具体题意。。
我国很多股权类私募采取了合伙企业制。即注册一家合伙制企业,以法人身份投资参股。其中普通合伙人也就是该支基金的募集人、实际控制人,就是私募基金管理人。
G. 求参股基金公司的上市公司
截止2012年年底的:
中集集团(000039)
公司持有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公司5%股权,该公司注册资本2亿元。
中兴通信(000063)
1650万元合设中兴创投基金管理公司(占55%),2010年11月,公司出资3亿元合作设立深圳市中和春生壹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该基金专注于TMT(高科技、传媒、电信)行业未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其中子公司中兴创投基金管理公司以认缴出资1千万元,其他有限合伙人现金认缴出资共计人民币5.41亿元。
国际实业(000159)
万家基金管理公司:公司通过竞拍公司取得万家基金管理公司20%股权受让资格,2012年2月21日,公司与出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交易价格为竞拍底价10460万元。本次股权受让事宜,万家基金管理公司需报经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2012年7月,竞得万家基金20%股权,若两次竞拍履行完监管部门审批,公司在万家基金管理公司中持股将达到40%。
吉林敖东(000623)
参股广发证券:广发证券借壳延边路事宜已完成,公司持有广发证券6.22亿股,占其24.82%(广发证券定增导致持股比例降到了21.03%),为其第二大股东。广发证券作为国内首批综合类券商之一,在全国各地拥有多家证券营业部,并控股了两家证券公司和1家基金管理公司。2011年广发证券实现净利润20.64亿元。由于2011年广发证券完成增发股份,按要求确认投资收益177867万元,2011年为公司贡献净利润183032万元,占公司净利润的比重92.35%。2012年1-6月为公司贡献投资收益30905元,占公司净利润71.86%。
美的电器(000527)
公司投资5000万元持金鹰基金管理公司20%股权,2012年中期账面值18072万元。出资6亿元参股设立的美的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40%,2012年中期账面值15.91亿元。
中山公用(000685)
参股广发证券:广发证券借壳延边路事宜已完成,公司持有广发证券3.43亿股,占其13.69%(广发证券定增完成后,中山公用的持股比例下降至11.6%)。广发证券作为国内首批综合类券商之一,在全国各地拥有多家证券营业部,并控股了两家证券公司和1家基金管理公司。
国元证券(000728)★
长盛基金注册资本为1亿元,是国内最早成立的十家基金管理公司之一,也是首批获得全国社保基金管理资格的六家基金管理公司之一,公司持有长盛基金41%的股权。
中弘股份(000979)
2011年7月出资1亿元参股设立中信夹层投资基金(上海)一期(有限合伙)。中信夹层基金发起人为中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目标规模50亿至60亿元,重点关注并购融资、企业股权质押融资、矿产能源和房地产等领域投资机会。
北京利尔(002392)
2011年12月公司以4960万元增资中关村兴业(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增资完成后,公司取得中关村兴业公司19.78%的股权,成为其第一大股东。中关村兴业公司为一家专业的、市场化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发起募集并管理创投基金,重点对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园区的具有高速成长性、符合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高科技企业进行上市前的股权投资,注册资本10182万元。目前公司发起设立并管理了三只专业基金,管理基金总规模为6.08亿元。
浦发银行(600000)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公司是一家中法合资银行系基金公司,成立于2007年8月,是国内第二批银行系基金公司的第一家,注册资本2亿元,其中,本行占比51%,法国安盛占比39%,上海盛融占比10%。2012年上半年损益-566万元。
武钢股份(600005)
公司参股长信基金管理公司,占股本的16.67%,最初投资成本为1500万元,持有其1667万股,期末账面价值2112万元;
中信证券(600030)★
参股华夏基金(占49%)是中国最大的基金管理公司。还参股了长盛基金公司。
招商银行(600036)★
招商基金管理公司(占33.4%)是证监会批准设立的第一家中外合资的基金管理公司,成立于2002年12月27日。截至2012年6月30日,招商基金总资产9.15亿元,净资产7.09亿元,共管理25只开放式基金、4个社保组合、18个年金组合、23个专户理财组合和1个QFII组合,合计管理资产规模802.82亿元。
国金证券(600109)★
设立国金通用基金管理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1.6亿元,其中公司出资7840万元,占49%;
长江投资(600119)
私募基金,2012年3月30日公告,控股子公司上海长利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出资与相关投资管理公司及自然人共同设立上海浩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该基金管理公司拟在上海筹备发起设立一支内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拟作为关键投资人,意向对该基金认缴1亿元,该基金的存续期为五年。公司将视该基金的实际筹备进程及募资情况,及时履行必要的程序并进行信息披露。
昌九生化(600228)
公司与财通证券经济有限责任公司等发起设立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其中,公司出资3000万元(占30%)。财通基金管理公司2011年7月取得证监会核发的《基金管理资格证书》,宣告成立。2011年7月财通基金增加注册资本1亿元,公司向其增资3000万元,完成后公司共出资6000万元(占30%)。2011年财通基金管理公司首只公募基金产品“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1年12月1日成立,基金初始规模为10.58亿元;2011年财通基金实现净利润-6384万元。2012年中报披露,1-6月,财通基金实现净利润-1893.04万元。
大恒科技(600288)★
公司受让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股份事项获证监会批准(公司于2007年12月出资收购诺安基金管理公司20%股权。),并已完成工商变更手续。公司持有诺安基金20%的股份,为第三大股东。由于诺安基金收益各月相对均衡,将对公司财报前低后高的情况起一定平滑作用。截至2011年12月底,诺安基金管理资产总规模近500亿元,拥有客户数量超过400万。2012年中报披露,1-6月,净利润同比增长3.89%,原因系公司所购诺安基金20%股权年初获证监会批准,其收益改为按"权益法"计算所致(诺安基金报告期损益为2519.64万元)。
烽火通信(600498)
公司持有广发基金管理公司2000万股(占16.67%),最初投资成本2000万元。
辽宁成大(600739)
公司持有广发证券6.25亿股,占其总股本21.12%,为其第一大股东。广发证券作为国内首批综合类券商之一,在全国各地拥有多家证券营业部,并控股了两家证券公司和1家基金管理公司。2011年8月,广发证券定向增发45260万股,由于公司未参与本次定增,持股比例由24.93%下降至21.12%,仍持有其6.25亿股股份。根据相关会计处理方法,公司计入当期损益约13亿元。
招商证券(600999)★
公司持有博时基金49%的股权。博时基金注册资本1亿元,成立于1998年7月13日,是中国内地首批成立的五家基金管理公司之一,也是目前我国资产管理规模最大的基金管理公司之一。总部设在深圳,在北京、上海、沈阳、郑州等中心城市设有分公司。截止2011年年末,博时基金净资产为12.86亿元;
南京银行(601009)
2012年8月25日公告,公司拟作为发起人全资设立或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不超过2亿元。公司董事会授权经营层开展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相关工作。授权期限为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2年。
兴业证券(601377)
公司初始投资1880万元持有南方基金10%股权,南方基金注册资本1.5亿元,是我国基金行业资产管理规模最大、资产管理经验最为丰富、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最为多元化的基金管理公司之一。截至2012年6月30日,该公司管理各类公募基金34只,管理公募基金资产规模1327亿元。
华泰证券(601688)★
公司持有南方基金管理公司45%的股权,截至2012年6月30日 ,南方基金管理公司总资产28.71亿元,净资产19.92亿元;2012年1—6月,该公司营业收入8.28亿元,净利润1.94亿元。公司持有华泰柏瑞基金管理公司49%的股权,截至2012年6月30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公司总资产4.56亿元,净资产4.11亿元;
光大证券(601788)★
公司分别持有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6亿元)和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亿元,是中国首批获准成立的老十家基金管理公司之一)55%和25%股权。截至2012年6月末,上述两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基金规模分别为238亿元和693亿元,公司按持股比例享有的基金管理规模合计304亿元。2012年上年年光大保德信和大成分别实现净利润5536万元、1289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