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2010年7月30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9号发布;根据2014年4月4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4年第3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资金运用行为,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活动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资金,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本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各项准备金及其他资金。
第四条 保险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符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根据保险资金性质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实现集约化、专业化、规范化和市场化。
第五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资金运用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一节 资金运用范围
第六条 保险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一)银行存款;
(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三)投资不动产;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资金从事境外投资的,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监管规定。
第七条 保险资金办理银行存款的,应当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存款银行:
(一)资本充足率、净资产和拨备覆盖率等符合监管要求;
(二)治理结构规范、内控体系健全、经营业绩良好;
(三)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连续三年信用评级在投资级别以上。
第八条 保险资金投资的债券,应当达到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且符合规定要求的信用级别,主要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债券。
第九条 保险资金投资的股票,主要包括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投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和以外币认购及交易的股票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十条 保险资金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其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治理良好,净资产连续三年保持在人民币一亿元以上;
(二)依法履行合同,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最近三年没有不良记录;
(三)建立有效的证券投资基金和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之间的防火墙机制;
(四)投资团队稳定,历史投资业绩良好,管理资产规模或者基金份额相对稳定。
第十一条 保险资金投资的不动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其它附着于土地上的定着物。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第十二条 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应当为境内依法设立和注册登记,且未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第十三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不得使用各项准备金购置自用不动产或者从事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
第十四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应当满足有关偿付能力监管规定。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保险子公司不符合中国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要求的,该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不得向非保险类金融企业投资。
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应当限于下列企业:
(一)保险类企业,包括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以及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
(二)非保险类金融企业;
(三)与保险业务相关的企业。
第十五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存款于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买入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的股票;
(三)投资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或者资产增值价值、高污染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的企业股权和不动产;
(四)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
(五)从事创业风险投资;
(六)将保险资金运用形成的投资资产用于向他人提供担保或者发放贷款,个人保单质押贷款除外;
(七)中国保监会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有关情况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禁止性规定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相关比例要求,具体规定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情况调整保险资金运用的投资比例。
第十七条 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和非寿险非预定收益投资型保险产品的资金运用,应当在资产隔离、资产配置、投资管理、人员配备、投资交易和风险控制等环节,独立于其他保险产品资金,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第二节 资金运用模式
第十八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按照“集中管理、统一配置、专业运作”的要求,实行保险资金的集约化、专业化管理。
保险资金应当由法人机构统一管理和运用,分支机构不得从事保险资金运用业务。
第十九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等专业机构,实施保险资金运用第三方托管和监督,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托管的保险资产独立于托管机构固有资产,并独立于托管机构托管的其他资产。托管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托管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二十条 托管机构从事保险资金托管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保险资金的保管、清算交割和资产估值;
(二)监督投资行为;
(三)向有关当事人披露信息;
(四)依法保守商业秘密;
(五)法律、法规、中国保监会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托管机构从事保险资金托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托管资金;
(二)混合管理托管资金和自有资金或者混合管理不同托管账户资金;
(三)利用托管资金及其相关信息谋取非法利益;
(四)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投资管理能力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相关标准。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根据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可以自行投资或者委托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进行投资。
第二十三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投资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与义务,确保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三方职责各自独立。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履行制定资产战略配置指引、选择受托人、监督受托人执行情况、评估受托人投资绩效等职责。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执行委托人资产配置指引,根据保险资金特性构建投资组合,公平对待不同资金。
第二十四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投资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妨碍、干预受托机构正常履行职责;
(二)要求受托机构提供其他委托机构信息;
(三)要求受托机构提供最低投资收益保证;
(四)非法转移保险利润;
(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合同约定投资;
(二)不公平对待不同资金;
(三)混合管理自有、受托资金或者不同委托机构资金;
(四)挪用受托资金;
(五)向委托机构提供最低投资收益承诺;
(六)以保险资金及其投资形成的资产为他人设定担保;
(七)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相关规定,可以将保险资金运用范围的投资品种作为基础资产,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委托投资或者购买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向有关当事人披露资金投向、投资管理、资金托管、风险管理和重大突发事件等信息,并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受托资产规模、资产类别、产品风险特征、投资业绩等因素,按照市场化原则,以合同方式与委托或者投资机构,约定管理费收入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是指由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为发行人和管理人,向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及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投资人发售产品份额,募集资金,并选聘商业银行等专业机构为托管人,为投资人利益开展的投资管理活动。 第一节 组织结构与职责
第二十七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在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中明确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保险资金运用职责,实现保险资金运用决策权、运营权、监督权相互分离,相互制衡。
第二十八条 保险资金运用实行董事会负责制。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资产配置和投资政策、风险控制、合规管理承担最终责任,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定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制度;
(二)确定保险资金运用的管理方式;
(三)审定投资决策程序和授权机制;
(四)审定资产战略配置规划、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指引及相关调整方案;
(五)决定重大投资事项;
(六)审定新投资品种的投资策略和运作方案;
(七)建立资金运用绩效考核制度;
(八)其他相关职责。
董事会应当设立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决定委托投资,以及投资无担保债券、股票、股权和不动产等重大保险资金运用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董事会授权,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保险资金运用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工作;
(二)建立保险资金运用与财务、精算、产品和风控等部门之间的协商机制;
(三)审议资产管理部门拟定的保险资产战略配置规划和年度资产配置策略,并提交董事会审定;
(四)控制和管理保险资金运用风险;
(五)执行经董事会审定的资产配置规划和年度资产配置策略;
(六)提出调整资产战略配置调整方案;
(七)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设置专门的保险资产管理部门,并独立于财务、精算、风险控制等其他业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制度;
(二)拟定资产战略配置规划和年度资产配置策略;
(三)拟定资产战略配置调整方案;
(四)执行年度资产配置计划;
(五)实施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理措施;
(六)其他职责。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自行投资的,保险资产管理部门应当负责日常投资和交易管理;委托投资的,保险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履行委托人职责,监督投资行为和评估投资业绩等职责。
第三十二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在投资研究、资产清算、风险控制、业绩评估、相关保障等环节设置岗位,建立防火墙体系,实现专业化、规范化、程序化运作。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自行投资的,资产管理部门应当设置投资、交易等与资金运用业务直接相关的岗位。
第三十三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风险管理部门以及具有相应管理职能的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理制度;
(二)审核和监控保险资金运用合法合规性;
(三)识别、评估、跟踪、控制和管理保险资金运用风险;
(四)定期报告资金运用风险管理状况;
(五)其他职责。
第三十四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设立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
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和指导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风险管理,履职范围应当包括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运作的所有业务环节,独立向董事会、中国保监会报告有关情况,提出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建议。
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不得主管投资管理。如需更换,应当于更换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向中国保监会书面说明理由和其履职情况。
第二节 资金运用流程
第三十五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保险资金运用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明确各个环节、有关岗位的衔接方式及操作标准,严格分离前、中、后台岗位责任,定期检查和评估制度执行情况,做到权责分明、相对独立和相互制衡。相关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一)资产配置相关制度;
(二)投资研究、决策和授权制度;
(三)交易和结算管理制度;
(四)绩效评估和考核制度;
(五)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六)风险管理制度等。
第三十六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以独立法人为单位,统筹境内境外两个市场,综合偿付能力约束、外部环境、风险偏好和监管要求等因素,分析保险资金成本、现金流和期限等负债指标,选择配置具有相应风险收益特征、期限及流动性的资产。
第三十七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专业化分析平台,并利用外部研究成果,研究制定涵盖交易对手管理和投资品种选择的模型和制度,构建投资池、备选池和禁投池体系,实时跟踪并分析市场变化,为保险资金运用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十八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相对集中、分级管理、权责统一的投资决策和授权制度,明确授权方式、权限、标准、程序、时效和责任,并对授权情况进行检查和逐级问责。
第三十九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公平交易机制,有效控制相关人员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防范交易系统的技术安全疏漏,确保交易行为的合规性、公平性和有效性。公平交易机制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行集中交易制度,严格隔离投资决策与交易执行;
(二)构建符合相关要求的集中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反馈系统;
(三)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
(四)在账户设置、研究支持、资源分配、人员管理等环节公平对待不同资金等。
第四十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以资产负债管理为核心的绩效评估体系和评估标准,定期开展保险资金运用绩效评估和归因分析,推进长期投资、价值投资和分散化投资,实现保险资金运用总体目标。
第四十一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保险资金运用信息管理系统,减少或者消除人为操纵因素,自动识别、预警报告和管理控制资产管理风险,确保实时掌握风险状况。
信息管理系统应当设定合规性和风险指标阀值,将风险监控的各项要素固化到相关信息技术系统之中,降低操作风险、防止道德风险。
信息管理系统应当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数据库,收集和整合市场基础资料,记录保险资金管理和投资交易的原始数据,保证信息平台共享。 第四十二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全面覆盖、全程监控、全员参与的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改进风险管理技术和信息技术系统,通过管理系统和稽核审计等手段,分类、识别、量化和评估各类风险,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四十三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管理和控制资产负债错配风险,以偿付能力约束和保险产品负债特性为基础,加强成本收益管理、期限管理和风险预算,确定保险资金运用风险限额,采用缺口分析、敏感性和情景测试等方法,评估和管理资产错配风险。
第四十四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管理和控制流动性风险,根据保险业务特点和风险偏好,测试不同状况下可以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防范流动性风险。
第四十五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管理和控制市场风险,评估和管理利率风险、汇率风险以及金融市场波动风险,建立有效的市场风险评估和管理机制,实行市场风险限额管理。
第四十六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管理和控制信用风险,建立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及时跟踪评估信用风险,跟踪分析持仓信用品种和交易对手,定期组织回测检验。
第四十七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同业拆借、债券回购和融资融券业务管理,严格控制融资规模和使用杠杆,禁止投机或者用短期拆借资金投资高风险和流动性差的资产。保险资金参与衍生产品交易,仅限于对冲风险,不得用于投机和放大交易,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第四十八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发挥内部稽核和外部审计的监督作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保险资金运用内部全面稽核审计。内控审计报告应当揭示保险资金运用管理的合规情况和风险状况。主管投资的高级管理人员、保险资金运用部门负责人和重要岗位人员离职前,应当进行离任审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定期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保险资金运用内部稽核审计结果和有关人员离任审计结果。
第四十九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保险资金运用风险处置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及时控制和化解风险隐患。投资资产发生大幅贬值或者出现债权不能清偿的,应当制定处置方案,并及时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五十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确保风险管控相关岗位和人员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知情权和查询权,有权查阅、询问所有与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相关的数据、资料和细节,并列席与保险资金运用相关的会议。 第五十一条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督管理,采取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
第五十二条 中国保监会应当根据公司治理结构、偿付能力、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对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金运用实行分类监管、持续监管和动态评估。
中国保监会应当强化对保险公司的资本约束,确定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监管指标体系,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监管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五十三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分管投资的高级管理人员、资产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保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
第五十四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重大股权投资,应当报中国保监会核准。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行或者发起设立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行初次申报核准,同类产品事后报告。
中国保监会按照有关规定对上述事项进行合规性、程序性审核。
重大股权投资,是指对拟投资非保险类金融企业或者与保险业务相关的企业实施控制的投资行为。
第五十五条 中国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提供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提交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六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的重大投资决议,应当在决议作出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七条 中国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将保险资金运用的有关数据与中国保监会的监管信息系统动态连接。
第五十八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不符合中国保监会要求的,中国保监会可以限制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
第五十九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违反资金运用形式和比例有关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限期改正。
第六十条 中国保监会有权对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就保险资金运用情况、风险控制、内部管理等有关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六十一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严重违反资金运用有关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责令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
第六十二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严重违反保险资金运用有关规定,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决定选派有关人员组成整顿组,对公司进行整顿。
第六十三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违反本规定运用保险资金的,由中国保监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四条 保险资金运用的其他当事人在参与保险资金运用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应当记录其不良行为,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情节严重的,中国保监会可以通报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3年内不得与其从事相关业务,并商有关监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五条 中国保监会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管理运用保险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七条 保险公司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等运用,从其规定。
第六十八条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集团(控股)公司资金运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七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8月31日起施行。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贰』 寿险活动量管理公式
保险行业存在几大难题应该是如何消除寿险销售误导,整顿车险销售次序,保险公司越限投资,反洗钱,价格的恶性竞争和过于依赖投资收益,风险控制能力薄弱,道德因素和逆选择,中介手续费过高吧?“活动量管理、衔接教育、早会经营”这些东西一是看公司后援系统,2是当地机构管理人员的水平。各个区域情况大不相同,有好有坏,你也不至于把它提升到行业这个高度来说吧~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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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 保险队伍活动量管理办法
营销团队建设及管理
营销工作主要包括:绩效管理、业务推动、培训计划、增员管理、统筹员工薪酬制度、日常管理、费用管理。
一、日常管理
(一)晨会经营
基本程序:道早→点名→新闻播报→喜讯报道→心得分享→专题讲座→政令宣导→轻松活动→结束
(二)差勤管理
1、考勤:参照以前模式
2、活动量管理:我们把营销人员分为四类:
业绩差业绩好
活动量低活死人稻草人
活动量高初生牛犊团队明星
*活动量管理的关键指标是:人均件数
该指标背后隐藏的问题是:〈1〉、意思(懒惰、认同度)〈2〉、技能(主顾开拓、组合能力、成功率、促成性)
3、职场布置:〈1〉、各绩效考核指标挂图〈2〉CI挂图〈3〉职场激励挂图〈4〉办公桌椅及盆景摆设〈5〉沟通辅助工具:①投影仪②幻灯片③白板④晨操音乐播放设备⑤插卡电话机⑥文件橱柜
4、档案管理:〈1〉员工基本资料〈2〉各人业绩分布进度(包含每名员工每周签单情况及险种分布,及时沟通辅导)〈3〉手续费结算
二、业务推进(销售)
(一)业务推动的出发点:
1、个人的目标与收入;
2、晋升与考核;
3、奖励与竞争;
4、各种节庆与纪念日;
5、与公司大型活动结合。
(二)业务推动时机
1、晨会2、业务表彰大会3、特殊节庆4、更新排行榜、荣誉榜及业绩进度表
(三)奖励
1、奖励方式:〈1〉金钱、物质------直接、刺激〈2〉表扬、表彰------成本低、满足感〈3〉培训、教育------自信、成长
2、无形的奖励:〈1〉晨会上公开表扬〈2〉设立排行榜、业绩进度表〈3〉授予“今日之星”“本周冠军”“月度王牌”等荣誉称号
3、底成本的奖励:〈1〉现金〈2〉奖状、奖牌〈3〉书籍〈4〉食品〈5〉与领导合影〈6〉特别的海报〈7〉荣誉T恤(带公司标志)
(四)业务推动造势
〈1〉、职场气氛布置〈2〉、口号〈3〉、信息、战报〈4〉、奖品、奖牌展示〈5〉、推动大会
三、绩效管理
(一)营销团队的主要经营指标
1、业绩指标:团队〈1〉周绩效评估〈2〉月绩效评估〈3〉季度绩效评估〈4〉年度绩效评估
2、人力指标:个人〈1〉有效增员率〈2〉团队建设规模〈3〉分部经理岗位职责与权限
3、业绩排名:〈1〉个人业绩排名〈2〉分部团队业绩排名〈3〉分险种劳动竞赛排名
(二)项目管理
1、目标管理:围绕各阶段业务目标计划并实施行动方案;
2、时间管理:〈1〉分阶段劳动竞赛〈2〉分周计划、月计划、季度计划安排工作目标;
3、顾客管理:〈1〉登记客户投保资料信息〈2〉定期或不定期跟踪回访(电话、上门)〈3〉大客户全程服务
四、培训及讲座(主训)
主训主要工作内容:〈1〉市场接触〈2〉组织培训〈3〉业务督导〈4〉制订业务推动方案〈5〉团队文化建设
1、市场接触:〈1〉展业与陪同展业〈2〉协助增员〈3〉市场调研〈4〉收集行业与同业信息
2、组织培训:〈1〉主题〈2〉培训〈3〉目标观众〈4〉地点〈5〉重点内容〈6〉培训活动〈7〉培训方法〈8〉教师及辅助设备
3、业务督导:〈1〉早会安排、出勤管理〈2〉主持会议、会报管理〈3〉经营指标的分析与追踪〈4〉营销方案宣导与推动〈5〉职场布置
4、团队文化建设:〈1〉职场布置〈2〉职业道德教育〈3〉激励士气〈4〉营造团队精神〈5〉宣导执行公司制度
五、增员
(一)有效增员必备因素:〈1〉有计划增员:目标量化〈2〉不断地执行计划:心动不如行动〈3〉积极的心态〈4〉建立增员记录〈5〉制订增员奖励实施方案
(二)增员对象的标准:〈1〉积极主动〈2〉勤快〈3〉富责任感〈4〉亲和力佳〈5〉坚忍〈6〉乐于助人〈7〉善于沟通〈8〉人脉关系较好
(三)增员途径:
1、缘故法:〈1〉亲戚、同学、朋友、老同事〈2〉志趣相投的人〈3〉客户〈4〉日常生活需要认识的人
2、影响力中心:〈1〉在社会上有权、有势、有地位的人〈2〉在社会上有影响力的人〈3〉从事工作经常接触以上两类人的人〈4〉在职业上与大众接触广泛的人〈5〉大额保单持有者3、公司行为:〈1〉人才市场增员〈2〉广告增员
(四)增员面谈内容:1、说明业务报酬及晋升条件2、说明业务员福利保障计划3、说明业务员工作职责4、告知人选公司对他的期望5、回顾部门的标准作业程序及经营理念6、描述岗前培训的概况
六、费用管理
(一)日常杂务:1、职场布置2、培训辅助设备添置3、员工生日及节日礼品4、职场电话
(二)业务奖励费用:视各阶段业务情况而定。
(三)分部经理及主训岗位津贴
(四)团队活动管理费用
七、薪酬管理
(一)基本工资:〈1〉试用期工资〈2〉试用期考核合格后工资〈3〉专职人员工资〈4〉兼职人员工资〈5〉主管工资
*采用最低标准(即保底工资)与业绩挂钩,保费每增加1个标准,工资增加1个固定金额。
(二)业绩佣金与奖励:〈1〉分险种与公司员工同标准给付〈2〉年终保费排名次奖励〈3〉劳动竞赛奖励
(三)增员回报:
1、介绍人享有新人每月基本工资的20%的培育津贴,享有期限一年;
2、介绍人享有新人每笔业务实收保费0.5%的管理津贴;
3、介绍人仅享有直接经本人介绍进来新人1代的以上两项权利。
(四)团队管理:
1、当某员工和其亲手增员进来的员工(总人数达8人,其中专职人员达5人以上)月累计实收总保费连续3个月达20万元(含)以上时,该员工可申请成立独立营销分部,其增员的人员归属于该部门,同时享有分部经理待遇;
2、分部经理待遇: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团队业绩津贴+业务佣金+奖励;
3、团队业绩津贴:
〈1〉(个人即部门经理)当季团队业绩达50万元(含)以上时,按实收保费的0.3%给予分部经理;
〈2〉(团队)当季团队业绩达50万元(含)以上时,按实收保费的0.5%给予团队费用。
八、社保
对所有经试用期考核合格的专职人员办理社会医疗基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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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部营销团队建设汇报材料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XXXXX成立于是1999年,地处XXXXX繁华地段,交通便利.现有员工XX人,其中合同制员工XX人,营销员工、临时XX人,平均年龄XX岁,大专以上学历XX人.营业部是我市业务规模最大的基层公司,2006年保费收入XXXX万元。我部从2002年-----2006年连续获得省、市公司先进基层党组织、先进党支部,2004年省团委命名为“青年文明号”,2005年参加长治市劳动竞赛,并荣获长治市劳动竞赛委员会经济技术公司新集体三等奖,2006年在省级“青年文明号”验收中再次通过“青年文明号”的荣誉称号,2006年在抓营销队伍的建设中,我部的营销团队取得高分,名列前茅,使公司的营销团队进入全省20强,并荣获省“标杆团队”荣誉称号,2007年四月被中国人民财产总公司评为2006年度“五四红旗团组织”荣誉称号,2007年上半年在市公司劳动竞赛中分别获得交强险业务劳动竞赛标杆奖、车险业务发展先锋奖、业务发展突出贡献奖、总体业务发展先锋奖、分别获得第一、二名。
几年来,中国人保经历了股改、机构分设等一系列的机构变化,但我部在市公司党委总经理室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着“管理、效益、服务、发展”的八字方针,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以“求实、诚信、拼搏、创新”的企业精神,面对市场多家保险公司激烈竞争的环境,经理室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狠抓队伍建设,重视营销队伍的发展和培养,努力营造一种团结奋进、积极进取、勇于奉献的团队精神而取得了业务的高速发展,使我们的营销团队不断的稳定发展壮大。在实践中探索营销路是我们近几年考虑最多,做的最多的事。如何把创建标准化团队,实现全员营销成为领导班子多年来的头等大事来抓,将管理、服务和业务融入创建标准化团队的建设中。下面就将我们在创建团队工作中的具体工作汇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全员意识
为了巩固去年创建活动的成果,进一步提升我部竞争优势,向全国示范性标杆团队迈进。今年以来,我公司经理室始终将创建全国示范性标杆团队当头等大事来抓,形成了党、政、团齐抓共管,加强组织领导,责任到人,目标明确,形成了上下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使一年来的各项工作得到了贯彻落实.具体措施:
1、首先加强了组织领导,把创建工作成为日常工作的首位,主要领导全面抓,分管经理具体抓,办公室进行督促检查,使我公司形成了上下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使我们的营销管理工作得到了落实.
2、抽出一名本科生专人分管营销工作,打破了往年说的多,贯彻落实不够的局面.
3、树立信心,提高全员的意识,号召全体职工积极参与创建标杆营销团队建设中来,提高认识,端正态度。
二、完善规章制度、制定激励措施、确保营销队伍健康发展
要想有一支思想好、作风过硬、业务素质精练、训练有素的队伍,没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考核机制是不行的,但对营销员的管理光靠制度也是不行,因为保险营销员他们来自不同的行业,有些甚至没有参加过工作,如何管理好这支队伍,使他们能热爱保险营销这一行,又能干出成绩,在这保险市场竞争中不跳槽,是摆在我们面前的关键问题。一年来,我们感到,要发展培养一支好的营销团队,就必须以人为本,以人性化管理来凝聚人心,促使我们的员工热爱自己的岗位,热爱自己的公司,热爱自己的集体,尽心尽职的为人民服务.
经过几年来的实践,用什么样的制度规定和激励措施来管理营销员是非常重要,而管理制度必须适合营销,即有激励作用,还有约束力,我们在工作中,结合市公司下达的”个代营销员管理办法”,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及时制定完善了公司的各项内控制度。首先我们从人员管理入手,其中包括机构设置,营销员招聘,签定合同等方面。第二,从管理要求入手,从考勤、学习、集体活动等方面对营销员提出要求。第三,从薪酬上对营销人员根据不同的等级发放底薪工资.第四,奖励进级,年终根据业绩从低向高由营销员、营销组长、营销科长、营销经理自动升级,并根据职级给予奖励.
5---10万元,为营销组长;
10---30万元,为营销科长;
30万元以上为营销经理.
100万元以上为营销部室经理.
第五,从福利待遇方面;公司为营销人员开办了养老保险账户,每年年终按照规定给营销人员交付养老金,并存入养老账户。第六,每年对营销人员进行年终考核,从执行制度、业绩、客户服务等方面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装入个代营销档案。
三、搞好企业文化建设、增强团队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成功的企业得益于成功的文化,而企业文化的核心是凝聚人心的工作。只有搞好企业文化,才能焕发出企业勃勃生机,团队才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战斗力。一年来,我部始终把企业文化建设放在首位,以“树一流形象、创一流业绩、建一流团队”为具体创建目标。首先是把精神文化放在首位,经常不断的组织员工进行培训学习,补充精神食粮,规定每周五为学习日,对提高员工的理论、法规、业务、文化知识起到了积极推动的作用。力求把营业部建成学习型、组织型、勤奋务实的团队。坚持晨会制度雷打不动。每天早上7:50全员参加晨会,充分利用晨会进行工作安排、思想交流、经验分享,利用晨会增强了集体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建设走廊文化,悬挂名言警句,时时刻刻激励广大员工奋力向上,自强不息,调动了全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二是,开展行为文化建设.为了企业文化建设与业务发展紧密结合起来,使单纯的业务工作变的生动活泼,扎实有效.我部经常利用业余时间组织一些积极健康的文体活动,通过活动增强员工对公司的信心,每年”七一”党的生日,“十一”国庆等节日,我们都要组织纪念活动,尤其是每年的春节过后,都要组织全员进行一次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文艺节目,并积极参加市公司组织的文艺会演,通过各种活动,丰富了员工生活,增进了员工之间的了解和友谊,增强了公司向心力和凝聚力。三是注重物质文化建设.人保作为保险行业的第一大品牌,形象工程的建设显得尤其重要,为此我部把形象工程成为主干,根据团队验收标准,根据我部的现有状况,办公场所虽小,我们充分利用每一块空间为员工开设健身活动室和休息室。当你走进我们宽敞明亮的活动室,肯定会被一种温馨和谐,健康向上的氛围所感染。那里记载着我们职工平日生活的点点滴滴。当员工在外奔波业务,加班加点工作或身体不适时可以用来暂缓身心,解除疲劳。公司还为职工设立了职工餐厅,免费为员工提供早餐,全方位地加强企业界文化建设,增强了团队的凝聚力,提高了战斗力。我们的目标是:让每位员工感受到大家庭的温暖祥和。真正把公司当成自己的家,把同事当自己的兄弟姐妹.
三、立足本职、创建一流团队、提供一流服务
公司的发展归根到底体现在社会效益上,正行风、树形象是一项塑造企业形象的系统工程.我部经常阶段性的开展多形式、多内容的短期劳动竞赛活动,常年开展“青年文明号”活动,具体抓了四个方面:一是塑造企业全新视觉形象,把人保公司标牌、标志、“青年文明号”的牌匾悬挂显眼处;二是,搞好职场建设.制定险种介绍、保户须知、服务监督台、等全部上墙;设立了理赔意见箱、监督电话,为进一步发挥窗口的作用,创造良好的人保“金牌服务”,加强了营业厅的建设,专门建立了客户休息处,配备了休息椅、饮水机、一次性喝水杯、笔墨纸张用具,还为客户提供了音响、电视,给客户创造了一个优美的办公环境,使客户进了营业厅留下“宾至如归”的感觉;三是创建一流团队,开展了“金牌服务”活动。规范了服务程序、使用了文明用语,实行了首问负责制,开展绿色通道,营业大厅设有服务引导员和引导台,工作人员一律统一着装,佩证上岗,做到热情接待,文明礼貌。四是每年对客户发放征求意见调查表,每位营销员将调查表收回,并存入营业部团队建设档案中。
几年来,我们以周到的服务,合理的价格,为保户、为社会提供了一流的服务。
四、发展营销队伍、努力向全国标杆团队迈进
从创建标杆团队以来,我们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在发展营销队伍也有了一定规模,公司各项业务也达到了稳步发展,有了一整套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但我们感到营销队伍要长期稳定和发展靠现有的一些东西还是远远不够的,尤其是在这个经济发展时期,在当今多家保险公司竞争的激烈环境下,只靠精神是不够的,现在我们常常感到发展状大营销队伍的困难,费用紧张,对于一些激励措施无法实施,一些大的团队活动无法开展,其次是对营销人员重业绩轻学习,培训学习还是走过场多,我们还需要在学习培训上下功夫,在考核激励机制上还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总结,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一定要一如即往地认真贯彻上级公司的精神,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的路线、方针、政策,将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真正将理论贯穿于我们的实际工作中去,真正使我部走出一条继往开来的营销之路,为早日迈进“全国标杆团队”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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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的第二十二条
保险机构应当依法公布有关统计信息。
保险机构公布统计信息不得损害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利益。
『伍』 怎样做好保险公司的活动量管理
恩,,这个是看个人,,很多营销员都不愿意写活动日志了,,但是所有的销售行业都是活动量订江山,尤其是保险
『陆』 销售保险活动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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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活动中,被保险人一旦违反保证义务,保险人的正确处理方式是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柒』 保险 销售管理办法
第九十五条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
(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
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应当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第九十六条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可以经营本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的保险业务的下列再保险业务:
(一)分出保险;
(二)分入保险。
第九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证金,存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第九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
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第九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提取公积金。
第一百条保险公司应当缴纳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并在下列情形下统筹使用:
(一)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济;
(二)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依法接受其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提供救济;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保障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一百零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和风险程度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达到规定的数额。
第一百零二条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
第一百零三条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划分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划分方法和巨灾风险安排方案,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一百零五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再保险,并审慎选择再保险接受人。
第一百零六条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一)银行存款;
(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三)投资不动产;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制定。
第一百零七条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可以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从事证券投资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一百零八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建立对关联交易的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百零九条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的利益。
第一百一十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保险产品经营情况等重大事项。
第一百一十一条保险公司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应当品行良好,具有保险销售所需的专业能力。保险销售人员的行为规范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保险代理人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不得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第一百一十三条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法使用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借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第一百一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公平、合理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本法规定,及时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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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 如何做好保险活动量管理
你好,谢谢你的信任和支持来向我求助,我有一个非常好的,活动量管理的工具,可以点击我的资料,加我好友联系我,我可以把它发给你,这是我费了很大功夫编的成功日历,就是有一定空间的日历文档。目标规划,分解目标到每一个月、每一天,按照1:100的行动量来规划行动,如此每天检查、跟进,做好目标管理、心态管理、时间管理、学习管理、行动管理,只要能坚持,不管什么业务方面的工作,都可以做的非常的优秀,这是一个促成你成功的日历,是活动量管理的最好工具。
『玖』 相互保险组织管理暂行办法
相互保险区别于普通保险主要有三个主要特征:一是会员共有,相互保险组织没有外部股东,由全体会员共同所有,保单持有人兼具组织所有人和投保人的双重身份,能够避免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有效防范道德风险;二是会员共治,相互保险组织实行会员自主管理和相互监督,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一般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社员可以平等参与公司管理;三是会员共享,相互保险不追求股东利润,经营盈余由全体会员共享,在运营上更加重视被保险人的利益,可以为会员提供最经济有效的保险服务。
众惠相互是《国十条》鼓励发展,保监会批准开业的首家相互保险社,全称是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可参考这家企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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